(「賣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臨時協議」)及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以收購位於香港九龍偉業街38 號「偉業街38 號」26 樓A 座的物業(「該物業」)及為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為新九龍內地段第6313 號之整幅或整塊土地當中或其上與建之發展項目賦予中文名稱之權利(「命名權」, 連同該物業統稱「主體事項」), 總代價為194,712,200 港元(「收購事項」)。臨時協議及承諾書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表明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股份代號: 1443 )
須予披露交易 — 收購物業
董事會謹此宣佈, 於0000 x0 x00 x( xxxxx ), xx( xxxxxx全資附屬 公 司 )與 賣 方 訂 立 臨 時 協 議 及 承 諾 書 以 收 購 主 體 事 項 , 總 代 價 為 現 金 194,712,200 港元。
由於收購事項之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高於5 % 但低於25 % ,故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
須予披露交易
富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董事(「董事」)會(「 董事會 」)謹 此宣佈, 於 2018 年 3 月 28 日( 交易時段後 ), 晉山有限公 司(「 買方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與 獨立第三方明宏有限公司
(「賣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臨時協議」)及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以收購位於香港九龍偉業街38 號「偉業街38 號」26 樓A 座的物業(「該物業」)及為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為新九龍內地段第6313 號之整幅或整塊土地當中或其上與建之發展項目賦予中文名稱之權利(「命名權」, 連同該物業統稱「主體事項」), 總代價為194,712,200 港元(「收購事項」)。臨時協議及承諾書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臨時協議
日期 : 2018 年3 月28 日
買方 : 買方, 作為買方
賣方 : 賣方, 作為賣方
主體事項 ︰ 香港九龍偉業街38 號「偉業街38 號」26 樓A 座
買方將按代價186,712,200 港元向賣方收購該物業。買方於簽署臨時協議時以現金支付初步按金 18 , 671 , 220 港元, 且將於 2018 年 5 月 14 日或之前以現金額外支付 28,006,830 港元作為按金。買入價餘額140,034,150 港元將於買方獲書面通知該物業之佔用許可證(「佔用許可證」)經已發出及賣方已作好準備將該物業有效轉讓予買方或佔用許可證及該物業之合約完成證明 書(「 合約完成證明書 」)經 已發出日期
( 以最早發生者為準)十四(14) 天內支付。
有關臨時協議之正式買賣協議(「正式協議」)預期將於2018 年4 月13 日或之前由賣
方與買方簽訂。
收購事項將於買方獲書面通知佔用許可證經已發出及賣方已作好準備將該物業有效轉讓予買方或佔用許可證及合約完成證明書經已發出日期( 以最早發生者為準)十四(14) 天內完成。
承諾書
日期 : 2018 年3 月28 日
買方 : 買方, 作為買方
賣方 : 賣方, 作為賣方
主體事項 ︰ 為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為新九龍內地段第6313 號之整幅或整塊土地當
中或其上與建之發展項目賦予中文名稱之權利
買方將按代價8,000,000 港元向賣方收購命名權。買方於簽署承諾書時以現金支付初步按金 2,000,000 港元。 買入價餘額 6,000,000 港元將於該物業之買賣完成後支付。
預期收購事項將以本集團內部資源撥付。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 賣方及其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 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有關本集團之資料
x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於香港及中國內地從事餐館營運業務。買方
( 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
進行收購事項之理由
於收購事項完成後, 該物業擬用作本集團之辦公室。
考慮到臨時協議及承諾書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代價乃參考相若地點類似物業之市值釐定, 董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認為臨時協議及承諾書之條款屬公平合理, 並符合本公司股東及本公司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收購事項之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 )高於5 % 但低於25 % ,故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
承董事會命
富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xx
香港, 2018 年3 月28 日
於本公佈日期, 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xxxxx、xxxxx及
xxxxx; 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及伍毅文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