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HFZG-PFYH-YX6H-ZGHT-2016
编号:HFZG-PFYH-YX6H-ZGHT-2016
[华富资管-浦发银行-涌信 6 号资产管理计划]
(适用于基金一对多托管业务)
资产管理人: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2016 年 5 月
合同版本号:SPDB201405
目 录
特别声明与承诺
x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本计划产品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本资产委托人完全知晓并认可由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决策建议,由此对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或依据本合同及各委托人之间的各自约定在各委托人之间进行分配、承担及补偿。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管理人于此xx提醒您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投资决策建议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作用,并直接影响您的投资结果,您在投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本人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相应风险的资产委托人,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本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本机构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相应风险的资产委托人,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本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委托财产为自有资金,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洗钱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xx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6 年 月 日
一、 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1.1.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1.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2.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优先级资产委托人、A 级资产委托人、A 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 A 级计划份额(A 类份
额)的资产委托人,其持有份额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收益特征详见本合同。
中间级资产委托人、B 级资产委托人、B 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 B 级计划份额(B 类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其持有份额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收益特征详见本合同。
进取级资产委托人、C 级资产委托人、C 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 C 级计划份额(C 类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其持有份额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收益特征详见本合同。
优先级计划份额、A 类计划份额、A 级计划份额:指优先于中间级和进取级计划份额获得本金及收益分配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中间级计划份额、B 类计划份额、B 级计划份额:指劣后于优先级但优先于进取级计划份额获得本金及收益分配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进取级计划份额、C 类计划份额、C 级计划份额:指劣后于优先级和中间级计划份额获得本金及收益分配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管理人:指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
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补足义务人:指飞凯控股有限公司(PHICHEM HOLDINGS, LIMITED)、XXXXXXX XXXXX 及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飞凯材料、上市公司:指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指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标的股票:指本计划购买和持有的飞凯材料股票,(股票代码 300398)。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合法有效变更和补充。
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依据本合同所募集的华富资管-浦发银行-涌信 6 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指《华富资管-浦发银行-涌信 6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有关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
管理人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托管费等费用,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损益等进行支付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0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
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1 年、2012 年 1 月 1 日等。
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开放期:指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锁定期:指本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之日内的期间。
解禁期:指本计划锁定期结束之日起至本计划终止日。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根据指定代理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声明与xx
3.1 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财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三类份额各自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计划由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向资产管理人下达投资建议并由资产管理人据以执行的安排,并已了解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所具备的各项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资产委托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固定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委托人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满足以下条件:
资产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资产委托人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因承诺不实给本计划和本计划管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3.2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3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并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华富资管-浦发银行-涌信 6 号资产管理计划
4.2 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分级)
4.3 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本合同生效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4.4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x产品主要投资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398,以下简称“飞凯材料”)股票,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4.5 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本计划存续期内,若本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且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为 100%),经全体 C 级资产委托人书面要求,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6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及规模上限
x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最低资产要求为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
4.7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x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
4.8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x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固定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三个级别,即 A 级计划份额(A 类份额)、B 级计划份额(B 类份额)以及 C 级计划份额(C 类份额)。原则上 A 级计划份额(A 类份额)、B 级计划份额(B 类份额)以及 C 级计划份额(C类份额)配比为A 类:(B 类+C 类)=1:1.17,其中 B 类:C 类=1:2.86(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有较小偏差,但 A 类份额与(B 类+C 类)份额之比不得超过 1:1.17),三类资产份额独立募集,合并运作。
4.9 资产管理计划差额补足机制
相关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签订《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本计划差额补偿机制如下:
本计划由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保证 A 类、B 类、C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以及A 类、B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固定收益。差额补足义务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至本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份额总净值,但不改变计划份额的数量,也不改变三类计划份额的配比。具体补足义务人承担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补仓违约金以与补足义务人签订的《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由于补足义务人并非本合同当事人,未签署本合同,因此本计划存在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风险。若届时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由此产生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10 其他说明事项
(1)A 级计划份额、B 级计划份额以及C 级计划份额的初始资产委托比例为 A 类:(B 类+C类)=1:1.17,其中 B 类:C 类=1:2.86(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有较小偏差),资产委托人只能选择认购三类资管份额的一种;
(2) 补足义务人保证 A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在计划终止时获取初始委托财产及 8.5%的年化预期固定收益率。
(3) 补足义务人保证 B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在计划终止时获取初始委托财产及 13.86%的年化预期固定收益率。
(4) 补足义务人保证 C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在计划终止时获取初始委托财产。
(5)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为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资产管理人聘请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资产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6)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当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时,扣除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足额分配完预期收益及本金后,如有剩余净财产,则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75%分配给 C 级计划份额资产委托人,20%分配给 B 级计划份额
资产委托人,5%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分配给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上述预期固定收益率、初始委托财产偿付的保证系补足义务人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PHICHEM HOLDINGS, LIMITED)、XXXXXXX XXXXX 及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5.1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具体初始销售期间见《投资说明书》。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内,在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仟
(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仟(5000)万元人民币,且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
超过 200 人的条件下,资产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有权决定停止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5.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
5.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1)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2)自然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3)法人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委托财产为自有资金,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洗钱行为。
5.4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发售
x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固定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三个类别,即 A 级计划份额(A 类份额)、B 级计划份额(B 类份额)和 C 级计划份额(C 类份额)。
原则上 A 级计划份额(A 类份额)、B 级计划份额(B 类份额)以及 C 级计划份额(C 类份额)配比为A 类:(B 类+C 类)=1:1.17,其中 B 类:C 类=1:2.86(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有较小偏差,但 A 类份额与(B 类+C 类)份额之比不得超过 1:1.17),三类资产份额独立募集,合并运作。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财产金额配比为A 类:(B 类+C 类)=1:1.17,其中B 类:C 类=1:2.86
(可能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而有较小差异,下同),且三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如本计划最终发售规模将无法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则本计划发售失败。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售总规模上限为约 5000 万元人民币,由 A 类计划份额、B 类计划分额及 C 类计划份额按 A 类:(B 类+C 类)=1:1.17(其中 B 类:C 类=1:2.86)的配比确定各级委托人可认购的资金规模。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末,A 级、B 级以及 C 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本计划初始份额配比的比例。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因部分确认申请、确保资产委托人委托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等原因,A 级、B 级以及 C 级资产份额的初始配比可能较合同约定稍有差异。
5.5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
(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拾(10)万元人民币起(含拾万元)。
5.6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无,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5.7.1 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5.7.2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7.3 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并同意以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的认购确认书作为最终认购金额和份额的依据。
5.8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即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6.1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伍仟(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3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协议第 6.1 款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资产委托人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份额转让
7.1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
x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
(包括违约退出)业务。
7.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1)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及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两交易所另行公告的具体操作规程为准。具体转让金额及份额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为准。
资产委托人转让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
2)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资产管理人仍视原资产委托人为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资产管理人无关。
3)自转让登记日起,资产管理人仅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受让人分配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并且一旦分配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即视为资产管理人依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委托财产及投资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
切争议与资产管理人无关。
7.3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1 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8.2 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 528 号南楼 S1903、1904 室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中立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南楼 1903、1904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8.3 资产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地址:浦东南路 588 号
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家泽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联系电话:000-00000000
8.4 投资顾问
名称: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负责人:xx
联系人: xx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 928 号联系电话:000-00000000
8.5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预期固定收益率及风险的不同分为 A 类计划份额、B 类计划份额及 C 类计划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5.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A 类份额、B 类份额和C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的规定通过交易所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5.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A 级、B 级和 C 级资产委托人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本合同终止时,若本资产管理计划全部净资产无法满足 A 级和 B 级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及 A 级 8.5%/年、B 级 13.86%/年的预期固定收益以及 C 级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时,差额部分由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对补足义务人的补足义务不提供任何承诺或担保;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 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
征;
10)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1)本计划全体资产委托人一致同意,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有权在符合本合同及合法合规前提下发出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复核后可执行由投资顾问发出的符合相关协议、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人内部制度的投资建议。资产委托人了解本计划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所具备的各项业务资质和投资管理能力;
12)资产委托人承诺不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13) 理解并同意承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的各类风险;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6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6.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出的投资建议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有权采纳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8)当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出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或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条款等时,资产管理人基于
其合规监控结果有权拒绝执行前述投资建议;
9)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6.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发出的投资建议,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但该机构应当保证其及其所属员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保密信息;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
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7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7.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7.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8 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8.8.1 投资顾问的权利
x计划由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向资产管理人下达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权利如下:
1)投资顾问就委托财产的投资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策略、交易指令建议、现金比例、货币市场投资流动性要求等,以及投资及风险管理策略框架;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8.2 投资顾问的义务
1)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本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人有关公平交易等内控制度以及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的操作备忘录的要求。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不予采纳;
2)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人须保持沟通,避免作出违反适用规则的投资建议;
3)自本合同生效及相关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顾问意见。
4)投资顾问承诺不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5)投资顾问承诺其发出的投资指令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股票,敏感期为:①飞凯材料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②飞凯材料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飞凯材料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9.1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9.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9.3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或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但该机构应当保证其及其所属员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保密信息。
7、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4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10.2 投资范围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xxx材料(股票代码 300398)股票(优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闲置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的投资建议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不得擅自超越该投资范围。
10.3 投资策略
x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集中投资飞凯材料(股票代码 300398)股票,并且持有至少 12 个月,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授权资产管理人有权依照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及变现,由投资顾问根据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认可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或不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全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签署《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等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交易文件,同意资产管理人履行上述文件项下的义务,自行行使上述文件项下
的权利,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10.4 投资限制
1)本计划持有飞凯材料(股票代码 300398)股票资产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2)投资顾问、C 级委托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3)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股票,敏感期为:①飞凯材料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飞凯材料公司业绩报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飞凯材料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限制。
投资顾问需确保其出具的投资建议均符合本款投资限制的要求,承担全部后果,并赔偿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委托人、中间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带来一切损失。
10.5 禁止行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最终投向为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0.6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0.7 风险收益特征
x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A 级为相对预期低风险、相对预期低收益份额,B 级、C 级为相对预期高风险、相对预期高收益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充分理解证券市场风险和收益的高度相关性,理解并能承受本委托财产可能出现的亏损。
10.8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1.1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11.2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王中立,详细简历如下:王中立,英国xx城市大学市场营销研究生学历,商业信息管理学士学位。曾任上海朝阳永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市场部项目经理、上海世纪财富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市场部项目经理。2013 年 12 月加入上海华
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部项目经理 。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2.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2.1.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12.1.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2.1.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2.1.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同意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提出的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2.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12.2.1 银行托管专户
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向证监会指定机构进行备案后,按相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托管专户。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在保管期间,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对银行托管专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银行托管专户、该专户的预留印鉴、网银密钥
等无效的行为,否则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12.2.2 证券账户
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深圳证券账户,用于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开立上述证券账户所需资料。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使用上述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保管该证券账户卡原件。
证券账户仅限于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业务的需要,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12.2.3 开户材料真实性
资产管理人承诺其提交给资产托管人的用于办理开户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保证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12.2.4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资产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收入账号:98460142110000107
开户行:浦发银行宝山支行
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1 交易清算授权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担保交收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中登公司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的交收指令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通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方式传输。
对于传真划款指令的方式,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格式见附件 1,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13.2 传真划款指令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传真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要素:到账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3.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3.3.1 资产管理人若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电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13.3.2 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 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13.3.3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本委托财产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成交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
13.3.4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13.3.5 传真指令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送交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xxx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3.3.6 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13.3.7 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4.1.1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指定共用交易单元。
14.1.2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共用交易单元情况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14.2 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14.2.1 基本规定
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委托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委托财产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资产管理人应遵守资产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告客户书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合理的执行时间。
14.2.2 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他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14.3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五、越权交易及投资监督
15.1 越权交易的界定
15.1.1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15.1.2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5.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5.2.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5.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日上午 12: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15.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15.3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监督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以下约定对资产管理人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进行监督。
15.3.1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xxx材料(股票代码 300398)股票(优先选择大宗交易方式),闲置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15.3.2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6.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16.2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每日/☑每周/□每月/□按约定频率)估值。
16.3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 现金、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16.4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上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16.5 估值方法
x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如果最近公告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减份额分红金额后的差额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公布的基金万份收益确认收益。
7、银行存款按成本价估值。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
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6.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
16.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6.8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6.9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10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有关情况如下: 1、会计年度:本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 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6、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7.1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与之相关的印刷费、开户费、验资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费用、清算费用等。
(9)为解决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处理资产管理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等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7.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7.2.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4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E 为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即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 12 个月的对应日)。由资产管理人于每满 12 个月的对应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满 12 个月的对
应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管理费):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9318478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金桥支行
费用计提如有四舍五入的差异,以会计责任方金额为准。
17.2.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2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即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3 个月的对应日)。由资产管理人于每季度对应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
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对应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收入账号:98460142110000107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宝山支行
费用计提如有四舍五入的差异,以会计责任方金额为准。
17.2.3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1)固定投资顾问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投资顾问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XxX×年固定投资顾问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投资顾问费率为 0.15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投资顾问费 E 为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财产本金
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投资顾问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即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每 12 个月的对应日)。由资产管理人于每满 12 个月的对应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投资顾问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每满 12 个月的对应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浮动投资顾问费:
当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时,扣除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清算费用等费用后,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各类份额资产委托人足额分配完预期收益及本金后,如有剩余净财产,则将剩余净财产的 5%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分配给投资顾问。
浮动投资顾问费(如有)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或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且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计算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将浮动投资顾问费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指定的接收固定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固定及浮动投资顾问费):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上海浦发银行上海高境支行
费用计提如有四舍五入的差异,以会计责任方金额为准。
17.3 上述第 17.1 条中的第(4)项到第(10)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费用。
17.4 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17.5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
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
17.6 税收
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18.1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18.2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存续期内: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对于 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自本资管计划成立起每满一年分配一次。A 类份额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 8.5%,B 类份额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 13.86%。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如本计划现金无法保证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的预期固定收益,该差额部分由补足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终止时:
(1)本计划 A 类份额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8.5%,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计划B 类份额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13.86%,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依次分配予本计划 A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
产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然后分配 B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及 B 类份额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最后分配 C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本金,分配后的本计划净资产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 20%分配予本计划 B 类份额, 75%分配予本计划 C 类份额,5%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分配给本计划投资顾问xxxxxxxxxxxx(xxxx)。
(0)如果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无法保证本计划 A 类、B 类、C 类份额的全部初始委托财产以及本计划 A 类、B 类的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该差额部分由补足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至本资管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具体约定以与补足义务人飞凯控股有限公司(PHICHEM HOLDINGS, LIMITED)、XXXXXXX XXXXX 及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
(5)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 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C类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出现极端损失、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等情况下,本计划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C 类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x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在 3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
十九、报告义务
19. 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19. 2 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净值。
19. 3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19.4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20.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20.2 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负责发出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可能限于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20.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本计划封闭式运作,在存续期内无法主动退出或违约退出,对于资产委托人而言在持有期内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0.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20.5 特定的投资办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x计划将所有资金投资于单一股票,由于投资标的停牌、价格波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变化无法有效分散该股票股价的下跌而导致的净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和无法全额及时卖出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导致本计划委托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本委托财产由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如飞凯控股有限公司(PHICHEM HOLDINGS, LIMITED)、XXXXXXX XXXXX 及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承担其应尽义务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2、A 类、B 类、C 类份额持有人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本产品为非保本或保收益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时本计划 A 类、B 类、C 类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整体资产出现大幅度损失情况下,本计划 A 类、B 类、C 类份额将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本计划补足义务人并非本合同当事人,亦未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约定之差额补足义务对补足义务人并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本计划存在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风险。若届时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全部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本资管计划未设置预警平仓机制,可能存在因市场剧烈波动的情况下,致使资产净值大幅折价,从而无法保证本计划 A 类、B 类、C 类份额持有人委托财产本金安全。
4.本资管计划补足义务人飞凯控股有限公司(PHICHEM HOLDINGS, LIMITED)为境外注册法人,其履行补足义务时可能因外汇管制、跨境支付等问题,可能导致补足款不能及时或根本无法汇付至指定账户;补足义务人 XXXXXXX XXXXX 为美籍人士,按照本合同项下法律的规定仅能追索其国内资产(如有),若其履行补足义务前,已经转移或蓄意转移其名下国内资产,则可能导致无法强制约束 JINSHAN ZHANG 履行补足义务。
5.本资管计划所投资标的股票存在锁定期,在标的股票解禁前不能通过及时变现标的股票资产;在标的股票解禁后,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指令进行变现,由于操作有一定时效性,经变现标的股票资产后可能低于预期的股票价格,本计划 A 类、B 类、C 类份额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
20.6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21.1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事项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调低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4、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5、对本合同的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21.2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
21.3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存续期内,若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满 12 个月且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为 100%)时,经 C 级委托人书面要求时,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本计划,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资管计划建仓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飞凯材料(股票代码 300398)应完成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告,否则 A 级资产委托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计划;
1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1.4 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展期的情形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合同展期: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但委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展期至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2、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合同展期的;
3、委托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1.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21.5.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自出现本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1.5.2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本合同终止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合同终止日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合同终止时,有计划财产参加新股申购或者持有股市休市、停牌等不能流通变现情况的,则在锁定期结束新股上市或该持有股票恢复上市后进行资产清算。本计划因委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而展期的,由 C 类份额委托人和补足义务人与 A 类份额委托人和 B 类份额委托人协商处理预期固定收益分配方案,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予以配合。若全体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投资顾问可以继续按本合同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固定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本合同终止为止。
21.5.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21.5.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本计划 A 类份额、B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委托人资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欠债务。
(4)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存续期届满终止清算时,依次完成A 类份额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及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B 类份额委托人初始委托财产及 B 类份额委托人的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分配, C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的分配。分配后的本计划净资产如有剩余,则将剩余净资产的 20%分配给 B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75%分配给 C 类份额资产委托人,5%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分配给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
(5)如果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无法保证本计划 A 类、B 类、C 类份额的全部初始委托财产以及本计划A 类、B 类的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该差额部分由补足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具体约定以与补足义务人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PHICHEM HOLDINGS, LIMITED)、XXXXXXX XXXXX 及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
《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差额补足义务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至本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
21.5.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5.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销户、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
(xx)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二十二、违约责任
22.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A. 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B. 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C. 发生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D. 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E.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顾问建议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2.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2.3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23.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3.2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24.1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本合同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指定机构面确认
之日起生效。
24.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4.3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本计划存续期内,若本合同生效满 12个月且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为 100%),经 C 类份额委托人书面要求,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4.4 若委托资产组合在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仍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例如持有的股票因休市、停牌等情况无法变现等,本计划将自动展期至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可变现之日,全部变现之日为本计划终止日。
二十五、其他事项
25.1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5.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关于本合同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资产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25.3 各方在此确认,各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25.4 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合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资产委托人 (公章) | 资产管理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资产托管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委托人为自然人需填写):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附件 1:
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格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行:
敬启者:
兹就资产委托人与贵行及我司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华富资管-浦发银行-涌信 6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一对多托管业务)》(以下简称“该合同”)出具本函。
该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代表我司签发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运营联系通讯录
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 运营人员及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指定传真: 021-68887652 | ||||
通讯地址: xxxxxxx 000 x 00 x | ||||
管理人 | 运营人员及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指定传真: | ||||
通讯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