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6%,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月
声明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全部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一. 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能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由中远海运能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计划将向激励对象授予 35,787,000 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8%;当生效条件达成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规定行权价格与时间分批行权;股票期权行权后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三. 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和技术骨干,共计 134 人,约占 2017 年底公司总人数的 4.24%。
四.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00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所涉及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五.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7 年;在授予日后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股票期权将被锁定,不得行权;锁定期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若未达成任何一期的生效业绩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生效,由公司注销。
六.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生效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1)第一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6%,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2)第二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7%,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3)第三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8%,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
的 75 分位水平;
(4)在每一个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分解到本公司的 XXX 目标。
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可能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行权期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整行权期各年度考核条件中有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
八.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本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目录 7
释义 9
第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12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 13
第三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 15
第四章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与行权安排 18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激励收益 21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23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7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30
第九章 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32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36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生效流程 40
第十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与变更 44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披露 47
第十四章 附则 49
释义
在本计划中,下列名词和术语作如下解释:
中远海运能源、本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集团 | 指 |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
激励对象 | 指 | x计划下被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员。 |
授予 | 指 | 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 |
为。 | ||
授予日 | 指 | x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达成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根据本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中远海运能源股票的价格。 |
授予条件 | 指 | 本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所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
锁定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各批次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
生效 | 指 | 在锁定期满后,股票期权满足条件可以开始行权。 |
行权期 | 指 | 期权生效后至最后一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 |
有效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最后一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
生效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股东大会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的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的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的监事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国资委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修订后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随着国企改革政策推进以及公司重组整合的逐渐完成,为了在内部建立起更为市场化、更加丰富的激励体系,进一步完善中远海运能源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才及核心技术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中远海运能源中长期目标的达成,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远海运能源建立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 通过股权激励把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 确保在国内人才市场上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薪酬,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岗位人员;
(三) 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被激励的人员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x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参加本计划;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参加本计划;
4、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计划: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国资委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中远海运能源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134 人,占 2017 年底公司总人数的 4.24%,人员范围包括:
(一) 中远海运能源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领导、执行责任的人员)。具体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二) 中远海运能源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即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管理和技术骨干。具体包括:中远海运能源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远海运能源总部核心骨干、中远海运能源主要子公司核心骨干。
(三) 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公司监事会将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三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与分配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
x计划采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中远海运能源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x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中远海运能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授予总量
中远海运能源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5,787,000 股,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0.32
亿股的 0.888%。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次授予的分配情况
x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授予股数 |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xxx | 总经理 | 475,000 | 1.327% | 0.012% |
2 | xxx | 党委书记 | 475,000 | 1.327% | 0.012% |
3 | xxx | 副总经理 | 427,000 | 1.193% | 0.011% |
4 | xx | 副总经理 | 427,000 | 1.193% | 0.011% |
5 | xxx | 总会计师 | 427,000 | 1.193% | 0.011% |
6 | 罗xx | 副总经理 | 427,000 | 1.193% | 0.011% |
7 | xxx | 纪委书记 | 427,000 | 1.193% | 0.011% |
8 | xxx | 副总经理 | 427,000 | 1.193% | 0.011% |
9 | xxx |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 380,000 | 1.062% | 0.009% | |
10 | xxx | 总经理助理 | 380,000 | 1.062% | 0.009% | |
激励对象 | 人均授予股数 | 授予股数合计 |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 | ||
高级管理人员小计,共 10 人 | 427,200 | 4,272,000 | 11.937% | 0.106% | ||
其他激励对象 | 中远海运能源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20 人 | 320,300 | 6,406,000 | 17.900% | 0.159% | |
中远海运能源总部核心骨干,共 56 人 | 240,071 | 13,444,000 | 37.567% | 0.333% | ||
中远海运能源主要子公司核心骨干,共 48 人 | 243,021 | 11,665,000 | 32.596% | 0.289% | ||
小计,共 124 人 | 254,153 | 31,515,000 | 88.063% | 0.782% | ||
授予合计,共 134 人 | 267,067 | 35,787,000 | 100.000% | 0.888% |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1、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x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四章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与行权安排
一、计划有效期
x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的 7 年。
若无特殊情况,在达成授予业绩条件的情况下,每次授予距离上一次授予的间隔时间不得短于两年。公司未来开展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激励范围及激励水平由董事会届时确定审议并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达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
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三、锁定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四、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满两周年)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满三周年)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8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当期行权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期权。
激励对象个人生效的期权数量根据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节,实际生效的期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本次获授权益总量的 1/3。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激励收益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00 元,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
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x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 2017 年 12 月 19 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6.02 元;
(2)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6.04 元;
(3)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即 6.01 元;
(4)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平均收盘价,即 6.05 元;
(5) 公司 A 股股票单位面值(1 元)。
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行权价格将参照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按每股 0.05 元进行分红,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最终确定为 6.00 元。三、股票期权的激励收益
激励收益=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日标的股票公平市场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将以期初计划核定的股票期权预期收益为基础,与中远海运能源业绩完成情况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实行挂钩,具体方法如下:
(一) 中远海运能源达到股票期权生效的业绩考核要求后,对股票期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的,可以按照计划予以生效;
(二)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按照国资委规定设置封顶水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个人实际激励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本期股票期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 40%。个人实际激励收益水平超出上述水平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不再行使,由公司无偿收回并统一注销;如有超额行权收益则上交公司。如果公司业绩特别优异,收益封顶水平可以按国资委规定适当浮动。
(三) 如果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之后,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行权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中远海运能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对行权收益的限制条款也将由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修改,并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生效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指标
x计划采用净资产现金回报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经济增加值(XXX)作为股票期权授予与生效的业绩考核指标。
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口径,是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与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及股东回报价值,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则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上述 2 个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绩考核指标。XXX 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体现了满足股东最低收益要求基础上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
(一) 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 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5%;
2) XXX 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分解到本公司的目标。
由于公司 2016 年中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已出售本公司持有的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100%股权,后续年度经营业绩将不再包含散货业务,为确保与后续年度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上述 EOE 指标以剔除散货业务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资产现金回报率为核算依据。
2、 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 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
2、 激励对象未发生按第二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三、股票期权的生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进行生效:
(一) 公司层面生效条件
1、 在各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 第一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6%,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2) 第二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7%,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3) 第三个行权期,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8%,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5%,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 75 分位水平;
4) XXX 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分解到本公司的目标。
若在本次授予计划的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可能对公司净资产及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带来影响的行为,则在计算各生效年度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时应剔除该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相应调整各生效年度考核条件中有
关净资产现金回报率的考核指标,调整方案视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公司业绩未达到上述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相应生效年度的股票期权作废,并由公司注销。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 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层面生效条件
1、 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生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合格以上;
2、 激励对象未发生按第二章规定不得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当任一生效年度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本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 配股
Q= Q0× 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计划公告日起,若在行权前本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 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 配股
P= P0×(P1+ 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的价格,n 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五)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三、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程序
中远海运能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有激励计划调整的情形发生,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报告书,并及时公告。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取消行权,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机关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 激励对象在满足本计划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 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承担行权所需的资金和费用;
(四) 激励对象应保证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五)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之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 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使股票期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 激励对象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行使权益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章 激励计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个人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且对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进行追回:
1、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 在任职期间,有受贿行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时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丧失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 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
7、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
8、 成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章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的;
9、 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生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 因客观原因由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2、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
3、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在退休当年工作已满半年时间且通过考核的,该年度可行权期权仍可按激励计划行权。在退休离职后无法再进行业绩考核的,其股票期权失效;
4、 激励对象死亡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5、 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四)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
1、 由激励对象单方提出辞职的;
2、 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1、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属于受激励的核心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任职的;
2、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二、公司的情况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3、 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更。
(二)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并
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另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票期权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 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 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 行权日
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二、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当天作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一)估值模型
x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将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 根据
Black-Scholes 模型进行估计。
(二)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 2018 年 9 月 12 日各项数据,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定义 | 参数值 | 取值说明 |
标的股票 | 4.06 | 估值基准日中远海运能源(SH.600026)股票 |
市场价格 | 收盘价 | |
期权的行 权价格 | 6.00 | 董事会根据证监会与国资监管部门规定所确定 的行权价格 |
预期期限 | 3.833 年 | 预期期限=0.5×(加权预期等待期+加权有效期 限),即 1/3×0.5×(2+3)+1/3×0.5×(3+4)+1/3×0.5×(4+7) =3.833(年) |
无风险收 益率 | 3.4584% | 同期国债收益率 |
预期波动 率 | 42.82% | 同期限的中远海运能源历史股价波动率 |
预期分红率 | 0.0% | 根据估值原理和国资委监管规定,若股票期权方案中对公司发生分红后,期权行权价的调整原则进行了规定,则在期权公允价值评估时不 再考虑预期分红率,以 0%作为输入 |
(三)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估值模型和 2018 年 9 月 12 日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每
份股票期权平均价值为 0.98 元, 授予 35,787,000 份股票期权的价值为
35,071,260 元。
四、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因此,股票期权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根据 2018 年 9 月 12 日各项数据进行初步测算,本次授予的总会计成本约
年度 | 第一周年 | 第二周年 | 第三周年 | 第四周年 |
年度摊销金额 (人民币,元) | 12,625,653.60 | 12,625,653.60 | 6,838,895.70 | 2,981,057.10 |
占 2017 年营业收入比例 | 0.129% | 0.129% | 0.070% | 0.031% |
占 2017 年净利润比例 | 0.715% | 0.715% | 0.387% | 0.169% |
为 35,071,260 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受期权行权数量的估计与期权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目前预计的期权成本总额与实际授予后的期权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实际会计成本应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的实际股价、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参数进行重新估值。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
x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批、授予和生效流程
一、本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
(一)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 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成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 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包括授予对象、授予资格、授予数量);
(五)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 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七) 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 集团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九)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一)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十二)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十三) 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五)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授予方案;
(二) 董事会审议授予方案,并根据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和行权价格;
(三) 监事会核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
(四) 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通知激励对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数量、行权价格和生效安排等相关信息;
(五) 激励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六)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 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及《股票期权授予通知书》编号等内容;
(八)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资委、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授予的相关事宜,对授予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并通过集团将授予情况上报国资委备案。
授予股票期权,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实现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 在每个行权日前,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公司业绩考核结果 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该批股票的实际生效比例,并书面形式告知各激励对象实际生效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及相关条款。在股票期权生效前的规定期限内,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 提示激励对象有关股票期权的生效日期和生效数量等相关信息;
(三) 每个激励对象可在行权有效期内,基于累计生效的股权数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不得高于可行使期权数量,否则视为无效申请)、行权价以及股票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四) 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确认后,由激励对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五)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激励对象将行权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由证券公司在确认未达到收益封顶的情况下,将股份过户到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
(六) 公司人力资源部核算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并对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剩余已生效数量、本次行权收益等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制表;
(七) 公司财务部根据行权收益核算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并完成行权收益的账务划拨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八)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相关信息;
(九) 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集团向国资委备案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十) 如发生以下情形,董事会有权通过决议将激励对象当年度可行权部分予以取消:
1、 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2、 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的。
第十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与变更
一、计划的管理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三)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四)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 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离职、退休、死亡等特 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行权或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八)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股票期权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 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督。
二、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的调整),可以对本计划进行修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向监管机构备案。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
他适用的监管规定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有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为准。如果法律、法规、协议、交易所的要求或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监管规定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如未经过激励对象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计划的终止
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之日起满 7 年后,本计划自动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划。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或本计划满 7 年自动终止后,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何股票期权。
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生效。
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披露
一、公司将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批及实施过程中披露进展情况,包括:
(一)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二) 在取得国资委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三) 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五) 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六)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七)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生效的条件是否达成进行审议的,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 公司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 报告期内授出、生效、失效、已行权、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 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生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 报告期内股票期权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股票期权数量。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股票期权、
生效、行权的情况。
(六) 因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其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生效条件是否达成的说明。
(九)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公司将在以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信息披露:
(一) 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二) 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股票期权计划发生变化时。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自中远海运能源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二、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的通过。
三、本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计划下的权利,即可以认为其愿意接受本计划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四、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五、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