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竊盜險: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事發當時,折舊後之價格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不含 DVD、音響、備胎等零件失竊及本約第六條所約定之營業損失,最長以 20 日為限)。
租賃車輛服務協議書
立協議人: 藝珂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同意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推展車輛租賃服務,由乙方提供優惠的租車價格予甲方所屬員工,經雙方協議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有效期限及適用對象:
一、有效期間:自 109 年 5 月 01 日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
二、適用對象:甲方及其所屬員工包含退休員工(對於政府法令所明定禁止於中華民國境內駕駛之外國人,乙方有權利拒絕服務。惟取得政府機關申請核准具有境內駕駛資格者不在此限)。
三、合約到期,若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則自動展期一年。第二條 服務內容與優惠租金
一、服務內容:短期租車(一年以內)服務。二、優惠租金:
(一)短期租車(以下稱短租):提供車型依官網公告為準。
乙方提供日租金平日 6 折、假日 7 折優惠,日租金係參照乙方網站公告定價。
(平日定義:週一至週四,假日定義:週五至週日、國定假日及前一日)
(二)優惠券與連續假期(三天以上)此優惠價格不適用。
(三)優惠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春節期間定義依和運官網公告為準)。第三條 車輛租賃承租流程與注意事項
xxxxxxx:
(x)xxxx,x方員工應於用車前三天於全台各和運據點電話預約車輛。
(二)甲方所屬人員親自至乙方預約據點承租車輛,租車時請出示承租人身分證、有效駕照及甲方員工證明文件(員工證、名片等)始享有優惠。
(三)出車地點:和運租車全台直營站。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於全台據點取車時、限用信用卡支付租車費用。二、乙方當場開立發票給予承租人。
第五條 該小客車乙方已經投保強制險,甲方員工依本合約之規定使用小客車時,造成第三人死亡,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事故新台幣 200 萬元。若因甲方過失其應負責賠償損失之金額超過上述標準上限及範圍者(財損、精神工作等損失),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乙方無涉。本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乙方另已投保下列保險: 一、駕駛人及乘客個人意外險:最高理賠每一事故新台幣 1500 萬至 2700 萬元(5
或 9 人*300 萬),即每一名乘客均有新台幣 300 萬元之保障(超載部分除外)。二、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保額/每次事故傷亡總保額/每次事故財務損失保
額分別為 200 萬元/400 萬元/50 萬元。
三、竊盜險: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事發當時,折舊後之價格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不含 DVD、音響、備胎等零件失竊及本約第六條所約定之營業損失,最長以 20 日為限)。
四、上述保險不負責因自然災害(如洪水、颱風、地震等)造成之損害,及車內配
備(DVD、音響、備胎等零件)遺失或損傷之賠償責任,承租人對車體、車內配備及出租之相關設備(GPS/腳踏車/安全座椅/冰箱等)有保管之責,倘有損竊事實發生,相關賠償概由承租人負擔。
第六條 因可歸責於甲方員工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者,甲方員工應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予乙方,惟如維修費用大於 1 萬元時,乙方同意甲方員工賠償金額最高以壹萬元為限(不含酗酒、不明車損或乙方自願負擔車輛損失而與對方和解情況),但不包含車輛修復期間之營業損失。其營業損失之計算為車輛修復(含失竊)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定價;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六十之定價;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五十之定價。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二十日為限(以上所稱定價,均指乙方網站公告之日租金為準)。
第七條 x契約如有未定事宜,依乙方汽車出租單相關規訂、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八條 乙方對甲方留存之個人資料依電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護個人資料。
第九條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方員工、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條 x協議書壹式雙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如遇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增修相關條文。
立合約書人:
甲方: xx人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4900645
負責人: xxx
xx: xxxxxxxxx 0 x 00 x 00 x B 區簽約聯絡人: xxx
電話:00-0000-0000#000
乙方: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簽約聯絡人:xxx電話:0000000000
統一編號:50885758
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