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竊盜險: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本車輛遺失或被盜者,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事發當時,折舊後之價格與保險賠償金額之差額(不含 DVD、音響、備胎等零件失竊及本約第六條所約定之營業損失,最長以 20 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