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为残疾人士提供交通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这项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接送残疾人士的服务,主要是为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又没有其他途径接送他们前往展能中心或庇护工场的弱智人士提供交通服务。
目的及目标
过去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的交通服务是供弱智人士使用的,以便他们每天前往接受训练或庇护工作。随着时间转变,这项服务已逐渐由只接送弱智人士,拓展到现时为未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而又没有其他途径可供选择的残疾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这项服务的历史,请参阅备注及定义。
服务性质
由非政府机构向商业运输机构租用车辆,以合约形式经营巴士路线。除租用车辆及司机外,每条路线由一名二级工人担任跟车保姆。
服务对象
不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又没有其他交通工具接送往展能中心或庇护工场的残疾人士,其中主要为弱智人士。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每月的平均使用比率 | 98% |
基本服务规定无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备注及定义
历史 - 于 1992 年 3 月之前,除中心提供的交通服务外,如弱智人士需要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外的交通设施,亦可使用香港复康会提供的复康巴士服务,以便他们每天往返训练或庇护工作地点。鉴于轮候复康巴士服务的人数众多,香港复康会随后决定按照其收纳准则优先为身体残障人士提供服务,并于 1992 年 8 月
起停止向弱智人士提供服务。为解决这个问题,社会福利署于 1992 年 3 月起取得额外资源,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接送残疾人士每日往返训练及庇护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