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所交標的物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生署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 PIC/S GMP 藥廠須隨貨附標的物品管證明書。出貨單需註明健保碼、有效期限、製造批號及訂單編號,並隨貨附上化驗報告。
立合約書人
與
藥 品 年 度 買 賣 合 約 書(範本)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下列內容共同訂定買賣合約,以茲共同信守:
壹、標的物及單價:詳標的物明細表【附件二】貳、標的物價格調整:
一、 本合約所定之單價,除健保給付調整該標的物價格外,餘不得以任何理由漲價。
二、 標的物健保給付價調整時,原則上本約新供應價依原健保給付價與原供應價之等價差或等比調整,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另議訂新供應價,且該新供應價追溯自健保局公告新健保給付價生效日(含現有之庫存品)起算。
參、合約期限:自西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二年),如甲方於合約期限屆滿前,因業務轉換需要,得延長合約期限,乙方不得異議。
肆、交貨:
一、地點: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二、期限:乙方接獲甲方訂單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送交甲方指定地點點收,並隨貨附上訂單編號、發票、折讓單等。
伍、付款方式:
一、乙方依照甲方訂單完成交貨驗收,並經甲方確認開立發票無誤後辦理請款,甲方於入帳後次三個月月底結算支付貨款;如乙方對甲方負有賠償或給付逾期罰金之義務時,甲方得優先扣抵貨款。
二、甲方發票相關資料如下:
(一)抬頭: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
(二)統編:94607424
(三)地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三、甲方以匯款方式支付,若遇假日或銀行無營業則順延,匯款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銀行資料如下:
(一)戶名:
(二)銀行:
(三)帳號:陸、驗收:
一、標的物於首次交貨時,乙方須附最新的化驗報告,若為非原開發廠標的物,須另附該批標的物的原料來源資料。
二、交寄甲方之標的物外包裝上應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以確保運送途中免遭第三者損壞或失竊,若交寄之標的物外包裝未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甲方得拒收並退還乙方,退貨之相關費用(如運費)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異議。
三、凡藥粉、錠劑、膠囊劑,均須以原裝密封容器包裝為限,如瓶裝、罐裝、錫箔或塑膠袋等。
四、乙方所交標的物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生署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 PIC/S GMP 藥廠須隨貨附標的物品管證明書。出貨單需註明健保碼、有效期限、製造批號及訂單編號,並隨貨附上化驗報告。
五、提供之標的物有效期限須距十二個月以上,不足期限者,乙方須隨貨來函保證該批標的物無條件退換貨,未附此函,甲方得拒絶驗收,並視同逾期交貨。
六、乙方所交標的物,經甲方驗收不合格者,應自甲方通知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取回並更調換合格品,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七、乙方若未依約交貨時,甲方得拒絕驗收。若發現品質不良、膺品或使用後引起負面反應,乙方除無條件調換合格品外,其一切損失與後果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八、合約標的物,如經權責機關禁止使用、限制或停止進口,造成甲方損失及使用患者之權益時,甲方得隨時終止該標的物合約,並於貨款中扣除損失費,乙方不得異議。
九、人類血液製劑,每瓶包裝要附三枚印有標的物名稱、廠牌、含量、批號的自黏標籤。柒、退換貨:
一、乙方所交標的物滯銷時,於標的物效期屆滿前六個月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
二、若標的物屆效期前六個月,甲方尚有庫存,經甲方通知後,乙方須無條件立即以合格新產品更換,若經甲方通知且乙方未取回致標的物失效時,損失之費用於乙方貨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異議。
三、如衛生機關公佈禁止使用之標的物,甲方尚有庫存,乙方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並於貨款中扣除賠償甲方因禁用換貨而造成損失費用須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四、退換貨時,乙方需開立退貨折讓單及換貨之發票予甲方。捌、罰則:
一、逾期交貨者,每逾一日扣該筆訂單總金額之百分之二,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提有證明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逾期交貨、停產致甲方缺(斷)藥時,乙方須負緊急調借之責任。若需委由甲方自行調貨或向其他廠商購置,其購置差額及相關費用須由乙方負擔並於貨款中扣除,且甲方得解除合約並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處理。
三、乙方所交標的物有規格、廠牌、單位、數量、有效期限等有不合格者,自通知換貨日起三個工作天內仍未交清者以逾期交貨論,如第二次再驗仍不合格時,甲方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合約,如因此使甲方發生其他損害,乙方須負一切賠償責任。訂約後若乙方變更包裝、廠牌、產地,乙方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附上衛福部藥品許可證影本。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停止供貨,否則甲方得以違約或不經通告終止合約處理。若產品中途停產致無法供貨者,乙方除須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外,並協助甲方處置;甲方亦得依本條第二項辦理。
五、合約期間內乙方無法明確告知缺(斷)藥期間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於乙方貨款中賠償甲方缺(斷)藥相關損失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六、如發現乙方有違規不實,或以冒牌或劣質或來歷不明之標的物交貨等情事時,甲方除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致函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若因此而使甲方及使用病患發生任何損害,乙方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玖、繳費:乙方經甲方通過採用之新增品項,於採購該品項價款達新台幣參萬元以上時,須繳交新台幣柒仟元之進藥作業費並由貨款中扣除。
壹拾、附則:
一、乙方如因公司併購,內部改組、代理權或經銷權轉移、或中途停業,不能承擔原合約義務時,甲方得終止合約,如甲方因此而承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約期間,甲xxx採購之品項,乙方同意納入本合約標的物範圍辦理。
三、乙方需提供標的物最小包裝之條碼標籤,若條碼標籤如有異動時需來函告知。
四、雙方不得洩漏有關本合約所涉及相關業務機密(例如病人個資等),否則須賠償因此發生之損失。
五、合約期間,如甲方藥事委員會核准通過新藥申請使用及舊藥停購時,乙方不得異議。
六、因應醫療及政策變更而於本合約未盡之事宜,甲方得保留更改權利並經雙方協議修(增)訂之。
七、合約印花稅由乙方負擔,雙方合意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八、本合約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合約書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參份由甲方收執。如有誤繕,或其他問題,以正本為準。
壹拾壹、附 件:
附件一、執業(營業登記證),共 頁。附件二、標的物明細表,共 頁。
附件三、行政院衛福部藥品許可證,共 頁。
立 約 人:
甲 方: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院 長:xxx
地 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地 | 址: | |
聯 | 絡 | 電 話: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