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資訊」之交付係指揭露方因本合約以口頭、書面、樣品或機器可讀形式揭露所交付或揭露予收受方之資訊。以書面或其他有形方式揭露之機密資訊,其上應註明「機密」、「 限閱」、「Confidential」或其他類似字樣;如以無形方式(包括口頭或視覺展示等) 揭露者,揭露方應於揭露時敘明該資訊係屬機密,並於揭露後將其製成書面,且加註『機密』或其他類似字樣,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交給收受方。...
保 密 合 約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國立中央大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進行評估 (請載明機密資訊技術範圍)合作事宜(以下簡稱目的範圍),雙方擬揭露相關之機密資訊予對方,茲為保密之目的協議如下並簽署本合約,於民國 年 月 日生效(以下稱生效日)。
定義
「揭露方」係指揭露保密資訊予他方者;「收受方」係指接受揭露方所揭露之保密資訊者。
「保密資訊」之交付係指揭露方因本合約以口頭、書面、樣品或機器可讀形式揭露所交付或揭露予收受方之資訊。以書面或其他有形方式揭露之機密資訊,其上應註明「機密」、「限閱」、「Confidential」或其他類似字樣;如以無形方式(包括口頭或視覺展示等) 揭露者,揭露方應於揭露時敘明該資訊係屬機密,並於揭露後將其製成書面,且加註『機密』或其他類似字樣,於十五個工作日內交給收受方。
保密及注意義務
雙方限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除收受方內部於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必要知悉(need-to-know)之人員,依雙方業務合作之必要程度使用收到之保密資訊,且收受方應以保護自己機密資訊之相同注意(但不得低於合理程度)防止保密資訊未經授權使用或揭露,以維護保密資訊之機密性。
雙方同意,未經揭露方事前經書面同意,收受方不得交付或告知任何與保密資訊相關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予第三人。收受方應對該等內部於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必要知悉人員之違反保密合約負責。
收受方如未事先取得揭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 engineer、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保密資訊。
合約有效期間及保密義務期間
x合約於雙方簽署後,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生效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保密義務自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生效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前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約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除外條款
一、保密資訊之任一部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部份不適用本契約:
(一)非因收受方之故意或過失,保密資訊已為公眾所知悉;
(二)於本合約生效後,收受方自第三人處合法取得保密資訊,且該第三人未要求收受方保密;
(三)收受方未使用保密資訊而獨立開發出相同技術;或
(四)經揭露方以書面同意揭露保密資訊。
二、收受方因法院之裁決而必須揭露保密資訊者,收受方應於事前通知揭露方。收受方雖依法院之裁決而做揭露,但收受方之保密義務並未因而解除。
三、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由收受方負舉證責任。
第五條 資料返還或銷毀義務
收受方不得刪除、套印或污損保密資訊上(無論原本或複製本)之著作權、商標、標誌、圖說或其他所有權通知。於本合約終止或屆滿後,或經揭露方書面之要求後,收受方應立即返還或銷毀所有自揭露方取得之保密資訊。此外,收受方得依法規定保留任何保密資訊之文件、筆記、複製本或其他部分。
第六條 擔保和免責聲明
雙方聲明且保證其有權得依本合約揭露保密資訊、並無將屬於第三人之未經授權保密資訊揭露給他方、且本合約下之條款並無與該方之其他契約或法律義務相牴觸。所有保密資訊均係“現狀”提供,且揭露方對保密資訊並無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之聲明或擔保。
第七條 權利保留
揭露方並不因本合約之締結而有義務揭露保密資訊,或將保密資訊及揭露方擁有之相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予收受方。本合約之締結並未在甲乙雙方之間創設諸如代理、聘僱或合夥之關係;同時亦不表示承諾開始進行或於未來從事任何技術上或商務上之合作、計畫或交易。
第八條 禁止轉讓
任一方在本合約所有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九條 聯絡管理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計畫主持人/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計畫主持人:
姓 名:
單位/職稱: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乙方計畫主持人:
姓 名:
系所/職稱:
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
電子郵件:
任一方之主持人、聯絡人之姓名、職稱、聯絡電話或地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之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第十條 合意管轄
凡雙方因本合約或違反本合約引起之糾紛、爭議或歧見,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協商之,協商不成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一部無效
x合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合約份數
x合約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計畫主持人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下接簽署頁)
立約人:
甲 方: (用印)
職 稱:
x x:
x x:
xxxx:
x x:國立中央大學 (用印)
代 表 人:xxx
職 稱: 校長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三○○號
電 話:00-0000000
統一編號:45002931
乙方計畫主持人 (簽署)
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