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厦门农商银行-丰登债券投资理财计划 简称 丰登理财 代码 【FD0001】,理财计划份额代码由管理人根据规则定义。 登记编码 【C3042718000006】,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计划的标识码。 管理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授权 的代理销售本计划的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 按募集方式分 类...
厦门农商银行-丰登债券投资理财计划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次
重要须知
• 本说明书与《厦门农商银行-丰登债券投资理财计划理财协议》(以下简称“《理财协议》”)、《厦门农商银行-丰登债券投资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厦门农商银行之间理财计划交易的条件和条款,如本说明书的规定与上述文件有冲突之处,应以上述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 厦门农商银行xx提示:在购买理财计划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理财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计划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计划;在购买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本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计划,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计划份额的目标收益(率)、业绩基准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并非承诺收益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厦门农商银行对本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投资者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厦门农商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 厦门农商银行和投资者应各自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厦门农商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费,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厦门农商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厦门农商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计划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具体内容见厦门农商银行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仔细阅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厦门农商银行所有,投资者对本计划及相关服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意见,请联系厦门农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厦门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拨打厦门农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邮件等方式联系。
• 厦门农商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本计划销售募集时间。
• 厦门农商银行过往业绩不构成新发理财计划份额业绩表现的保证。
• 本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本说明书、《理财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所述“厦门农商银行”是指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产品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厦门农商银行-丰登债券投资理财计划 |
简称 | 丰登理财 |
代码 | 【FD0001】,理财计划份额代码由管理人根据规则定义。 |
登记编码 | 【C3042718000006】,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计划的标识码。 |
管理人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机构 |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授权 的代理销售本计划的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本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 |
按募集方式分 类 | 公募,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
按投资性质分类 | 本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即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该分类是根 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厦门农商银行对本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 |
目标规模 | 本计划募集期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不含募集期参与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若首期产品募集资金低于 3000 万元,则厦门农商银行有权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并最迟于募集期结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申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理财账户。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募集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及各类理财计划份额的规 模上限,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管理期限 | 本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无固定存续期,但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
募集期 | 指理财计划自开始发售到发售截止日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厦门 农商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启动募集工作。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计划各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以管理人募集公告/开放公告中的约定为准。管理 人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根据本计划运作情况,结合市场利率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
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 |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 | 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周期,综合评估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的历史走势,参照近期利率水平、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等情况, 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综合测算设定的。 |
每万份产品净 收益 | 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净收益/当日产品总份额)×10000; 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365 七日年化收益率=[∏7 (1 + Ri ) 7 -1]×100% i=1 10000 Ri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
开放期/申购期 /赎回期 | 成立日起每个银行工作日均为开放日,开放日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 |
成立日 | 本计划募集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成立,并于成立之日起开始投资运作。产品募集期结束后,管理人将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本计划成立与否。 |
封闭期/建仓期 | 本计划成立后,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人可以为本计划设置封闭期,用于初始资金的建仓。在封闭期内不允许开放申购和赎回交易,但本计划建仓期最长不超过3 个月。 |
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的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00 元/份额。 |
认购价格 | 初始认购价格以发行募集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
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 零售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机构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理财计划份额的最低参与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单笔最小赎回 份额 | 1000 份 |
最低持有份额 | 零售客户:10000 份;机构客户:100000 份 |
单笔最大购买 | 以发行/开放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
金额 | |
单一投资者持 有上限 | 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上限金额以发行/开放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
认/申购费 | 0.00% |
赎回费 | 0.00% |
管理费 | 不超过 0.30%/年,实际收取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托管费 | 不超过 0.01%/年,实际收取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外包服务费 | 不超过 0.02%/年,实际收取费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销售服务费 | 本计划各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以理财计划份额销售前的募集公告/开放公 告为准,且管理人有权不定期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调整。 |
业绩报酬 | 本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计划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属于风险低、收益较为稳定的品 种。 |
内部风险评级 | 根据厦门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计划份额属于【PR1 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该评级仅供参考)。若投资者所在的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对产品另有进行风险评 级的,以销售机构/销售渠道的风险评级为准。 |
适合销售对象 | 经厦门农商银行风险评估,本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 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仅对个人投资者而言)。 |
认购资金利息 | 认购本计划的投资者从投资周期起始日起享有理财计划收益,认购资金在到达募 集账户后产生的利息归入本计划收入。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理财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二、相关定义
理财业务 | 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
本计划、本计划 | 指投资者根据本说明书与厦门农商银行签署《厦门农商银行-丰登债券投资理财计划理财协议》所设立的非保本计划,厦门农商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 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 |
委托人、持有 人 | 指依据理财协议和理财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 |
注册登记/份额登记业务 | 理财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理财计划客户资料表、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 账户 |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统一归集本计划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理财计划清算后的 剩余理财计划财产等。 |
运营服务机 构、外包服务机构 | 指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本计划提供募集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机构,本计划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计划份 额/理财份额 | 指投资者持有的理财计划单位的数额。 |
首次投资 | 投资者购买本计划时,如果持有本计划累计份额数为 0 且无待确认的购买交易(不含预 约申购),则认定为首次投资,首次投资购买金额须大于等于本计划起点金额。 |
追加投资 | 投资者购买本计划时,如果持有本计划累计份额大于 0 或有待确认的购买交易则认定为 追加投资。 |
认购(或参 与) | 指在理财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
申购(或参 与) | 指在理财计划开放日,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
赎回(或退 出) | 指在理财计划投资周期结束日,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退出其持有的本计 划全部或部分份额的行为。 |
违约退出 | 指资产委托人在理财计划约定的退出日之外的日期主动退出理财计划的行为。 |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每万份理财 净收益 | 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收益。 |
七日年化收 |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理财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
益率 | |
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 | 指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理财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 |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简称为“业绩基准”)仅为管理人运作理财计划收益目标和本计划提取业绩报酬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 益的承诺。 |
资产总值 | 指理财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
资产净值 | 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单位净值、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计划份额总数,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 民币计价的价格。 |
银行工作日 | 指国内法定银行工作日。 |
交易所工作 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三、投资管理
管理人的自 由决定权 | 厦门农商银行在本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内有权自由选择并决定投资标的。 |
投资经理(或 投资经理小组) | xx:北京外国语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厦门农商银行总行理财事业部投资经理。理财从 业经验较为丰富,曾负责理财产品开发、理财产品运维、理财资金交易业务等工作。2019年加入厦门农商银行,投资风格稳健。 |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收益和增值。 (一)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范围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市场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信用等级在 AA+以上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组合比例 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本计划持有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计划持有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 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计划投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本计划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对于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 2、4 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 3 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
投资限制 |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计划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投资集中度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计划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计划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 |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计划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4.本计划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投资期限限制 本计划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 |
投资策略 | 本计划主要投资策略包含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杠杆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投资策略等,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计划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短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债策略 本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及定价,对符合投资要求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进行研究和筛选,结合本产品的投资与配置需求,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3.杠杆套利策略 本计划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并确定杠杆套息策略。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计划基于对资金面的走势分析,选择回购的品种和期限。 |
四、产品运作
(一)认购
1.认购指投资者在募集期开始日至结束日 15:00 前进行的购买行为。募集期具体时间见募集公告。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缩短或延长产品募集期,本计划最长募集期不超过 1 个月。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期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将通过管理人官方网站或网上销售平台进行公布。
2.认购费用:本计划免认购费,产品认购时以初始认购价格为基准进行认购。
3.认购份额:本计划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初始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个人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000 元,且为 1000 元的整倍数。机构投资者的初次认购金额均不
低于人民币 100000 元,后续单笔认购金额须高于人民币 1000 元,且为 1000 元的整倍数。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认购费用按合并金额的费率分笔计算。
5.认购撤销: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在认购期结束日 15:00 前对认购申请撤销,已经由系统处理并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认购渠道:本理财产品可通过厦门农商银行等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认购。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
7.认购确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本计划认购份额确认日为本计划成立日。
8.产品成立:募集期结束,若募集资金达到募集下限,则理财产品成立;否则,理财产品不成立。若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成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代销机构,由代销机构退回投资者,募集期结束后至资金退回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9.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成立;
②超过产品募集规模上限;
③投资者认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
④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认购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
本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等交易。对于自动续期的份额类别,委托人可于开放期内申请赎回,若委托人不申请赎回,则其所持有的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对于自动退出的份额类别管理人于该类计划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进行份额自动清退,投资者无需进行赎回申请。
1. 申购与赎回的操作
(1)自本计划成立后,每个银行工作日开放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以在产品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
(2)投资者办理申购时,将于开放日日终进行自动扣款,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将导致购买失败。
(3)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在产品赎回开放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产品赎回开放日后至资金划到投资者指定账户之前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
(4)申购交易: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的时间在 15:00(不含)之前,其产品申购申请视为当日的申购交易;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的时间在 15:00(含)之后,其份额申购申请视为下一日的申购交易。申购交易于 T+1 日确认,并以产品管理人确认份额为准。
(5)赎回交易: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的时间在 15:00(不含)之前,其产品赎回申请视为当日的赎回交易;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的时间在 15:00(含)之后,其份额赎回申请视为下一日的赎回交易。赎回交易于 T+1 日确认,投资者赎回款项具体到账时间以销售机构提示为准。
(6)对于申购/赎回交易的具体时间,不同销售机构/不同销售渠道可能会有不同的约定,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单位份额净值 1.00 元/份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与赎回申请可在开放日 15:00 前撤销,15:00 后不得撤销;
(4)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预约购买的撤单业务时需保证账户资金没有提前解控且账户状态正常,否则撤单将失败。
(6)管理人变更理财合同时,管理人有权设定特别开放期,为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办理理财计划的退出业务。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将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 1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可在每个产品开放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销售机构的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
子渠道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个人投资者申购金额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 万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 1000 元;机构投资者申购金额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投资,
申购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投资不得少于 1000 元。
(2)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产品份额,产
品份额个人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机
构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产品份额,产品份额的机构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产品份
额余额不足 10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示例:2020 年 8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6 日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 10 万元,购买时产品净
值为 1.00 元,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投资者持有期内,每日产品收益红利再投资,截至 2020 年 9
月 6 日投资者持有份额为 100,230.00 份,2020 年 9 月 6 日(周日)提交赎回申请,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
下一工作日 9 月 7 日的交易申请,赎回确认日是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9 月 8 日,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投资者获得赎回金额=100,230.00×1.00=100,230.00 元
▲▲特别提示:示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理财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并不代表以上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理财分配金额以产品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为准。
7.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超过产品规模上限;
d. 投资者申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
e.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f. 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g.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 除下列情形外,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本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d. 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8.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即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10%时(各类份额单独计算)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a. 接受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 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 10%的前提下,有权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15 个交易日内办理。转入下一交易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交易所工作日,并进行公告。
(三)业绩报酬
本计划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四)收益分配 1.产品收益
产品收益包括买卖证券差价,产品投资所得红利、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2.产品净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可供分配利润为收益分配基准日产品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每日净收益全部结转至应付利润,份额净值每日归一;
(4)本计划根据理财计划份额每日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记收益为 0;投资者当日收益采用舍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为止;
(5)本计划“每日分配,按日结转”,即每日将产品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在收益结转日,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产品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产品份额不变;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投资者的累计未结转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者持有的份额;
(6)当日申购的理财计划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理财计划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理财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理财计划的分配权益;
(7)在本计划运作期间内,管理人有权按照约定的程序对收益分配政策进行变更;
(8)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分红派息、赎回(退出)、业绩报酬等款项划至理财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理财计划资金清算专户内。
4. 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红利再投,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结转。当日认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该产
品的分配权益。
5.理财产品的延迟兑付
(1)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有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
a.产品赎回确认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清算资金兑付将相应调整;
b.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c.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d.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兑付; e.发生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
f.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延迟兑付的情形。
(2)管理人宣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的,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公告。
(五)资金归集账户
1、理财销售资金归集账户:
理财销售资金归集账户是指厦门农商银行作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专门为福建省农信系统(含福建省内各家农商行、农信社)客户开立的内部账户。
福建省农信系统客户通过福建农信理财销售平台(简称“理财销售平台”,包含柜面和手机银行)投资本计划的,其资金划转路径如下:申购资金先由销售机构扣款至理财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再由销售
机构转付至本计划的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
赎回、分红、清算资金从本计划托管账户划入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后,先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划付至理财销售资金归集账户,再由销售机构通过理财销售平台向福建省农信系统客户分配。销售机构对划入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前的资金安全承担责任,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或募集账户):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统一归集本计划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理财计划清算后的剩余理财计划财产等。
(1)本计划开立的理财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理财计划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理财计划清算后的剩余理财计划财产等。
(2)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本计划托管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3)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理财计划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理财计划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计划没有风险。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理财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参与资金应当直接汇至理财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不得另行开立账户归集。如管理人另行开立账户归集的,运营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募集资金监督责任。运营服务机构仅对投资者直接划付至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专用账户的资金承担监督职责。对于代销渠道的投资者参与资金,运营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监管义务。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就其【代销渠道】投资者资金归集账户与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由该代销机构委托的监督机构履行资金监督职责。当代销机构为商业银行时,账户监督机构与代销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相应的账户监督职责由代销机构履行。
(5)运营服务机构同时为本计划提供产品份额登记服务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TA账户)可为同一个账户。
(六)产品费用及税收 1、费用种类
本计划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外包服务费、销售服务费、认/申购费以及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2、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本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2)托管费:本计划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托管行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资产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3)外包服务费:本计划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外包服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运营服务机构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外包服务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4)认/申购费:本计划免认/申购费。
(5)赎回费:本计划免赎回费。
(6)销售服务费: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本计划各类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各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以理财计划份额销售前的募集公告/开放公告为准,且管理人有权不定期对销售服务费率进行调整。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理财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或认(申)购金
额为计提基础。
(7)强制赎回费用: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计划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计划的财产。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如在产品存续期内发生费率调整,实际的费率将于生效前 2 个交易所工作日以公告的形式在管理人官方网站或销售机构网上销售平台予以公布。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授权网点及电子渠道等赎回本计划;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计划,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计划产品。
3.税收规定
本计划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届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可能通过本计划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并由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管理人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七)运营外包
本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登记机构由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担任,每一类份额的份额登记机构由管理人在募集期或开放期前公布或通知。
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聘任运营服务机构承担本计划募集资金清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后台运营支持外包服务,但理财计划管理人将相关理财计划运营事项委托运营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并不意味着理财计划管理人放弃相应事项的管理职责,运营服务机构不是本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对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运营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由理财计划管理人与其签订的相关《运营服务协议》另行约定。理财计划管理人就运营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向理财计划投资者负责。本计划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服务业务登记编码:A00033)。
(八)产品托管
本计划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3.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产品资金划拨记录;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及时核查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产品成立
理财计划的认购资金总额经托管人出具资金到账证明后,符合本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本计划成立。
理财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理财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理财计划募集期结束,在理财计划规模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理财
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理财计划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后 3 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十)终止和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财计划应当终止:
(1)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理财计划发行在外的总份额连续 90 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 3000 万份,或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连
续 90 个交易所工作日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3)管理人根据《理财合同》约定决定终止理财计划的;
(4)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7)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计划不能存续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理财计划的清算
(1)自理财计划终止之日起成立理财计划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财计
划清算;
(2)自本计划到期日或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理财产品到期或终止前,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方式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理财计划清算小组定向通知投资者或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4)若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定向通知投资者或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理财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五、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理财计划资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计划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估值日是指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与托管人对理财计划资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本计划每个银行工作日为估值日。
估值时间:估值日日终收市清算后。一般 T 日估值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三)估值依据
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本计划的净值。
(四)估值方法
本计划各项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债券类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其他债券按公允价值法计量。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重大偏离时,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的反映理财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
2. 证券投资基金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对于资管产品披露净值的,按该资产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所公布或发送的估值日当日计划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无法取得估值日当日计划份额净值的,按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最近一次所公布或发送的计划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对于资管计划不披露净值的,则按成本法估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4. 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逐日计提利息。
5. 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成本法计算。
7. 本计划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并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本计划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五)估值对象
本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六)估值程序
用于理财计划信息披露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各类理财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每万份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由理财计划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负责计算,理财计划托管人复核。
每万份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理财计划份额的日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是根据运作期内每万份净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万份净收益=(额当日净收益/份额总额)×10000,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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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七日年化收益率=[∏7 (1 + Ri ) 7 -1]×100%,Ri为最近第 i 个
i=1
10000
自然日的每万份产品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理财计划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各类理财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每万份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理财计划托管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理财计划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如果理财计划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或运营服务机构)对理财计划估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应向托管人就此
事项出具书面说明,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计划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或运营服务机构)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或外包服务机构)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会计政策
本计划的会计政策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等政策执行: 1.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本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理财计划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理财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六、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类型、募集信息、产品净值、产品规模、杠杆水平;
2.产品估值方法、托管安排及投资账户信息;
3.产品收益分配、各项费用情况及主要投资风险;
4.产品所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
5.产品涉及关联交易;
6.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7.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8.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9.定期报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10.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11.其他影响本计划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1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频率
1.发行公告:本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计划成立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定期报告:本计划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计划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
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将不编制本计划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到期公告:本计划在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计划到期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事项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5.产品净值公告:本计划成立后,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产品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临时性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息;
7.半年度整体报告:每半年披露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
产品管理人通过厦门农商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将依据投资者预留的信息(电
话、短信等)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如通讯故障或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在
我行进行修改、以及其它等不可抗力因素,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他
(一)追索条款
若本计划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厦门农商银行将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信息安全
管理人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三)争议解决
本计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计划引起的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在厦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