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如傳輸設備未損壞並退還乙方,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如傳輸設備損壞可歸責於甲方,則乙方得視損壞程度向甲方收 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 □國外 □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 □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提供甲方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時,乙方須交付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二),並詳細告知其投資權證之相關風險。
(四)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 1.以簡訊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 3.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 4.提供看盤軟體作為輔助工具。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本契約之總費用為新臺幣 元整,雙方當事人並得定期協商調整。
(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顧問費、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及傳輸設備費等項目,除應將以上各項費用項目及金額逐一載明如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費用項目或增加費用:
1、顧問費:
2、資訊設定費:
3、資訊傳輸費:
4、傳輸設備費:
5、其他:
(三)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顧問認購(售)權證者包含「風險預告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自動續約: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終止之效果:
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相當報酬,但不
原則如下:
(1)顧問費:乙方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
(2)資訊設定費及資訊傳輸費: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3)傳輸設備費用:
(A)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如傳輸設備未損壞並退還乙方,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如傳輸設備損壞可歸責於甲方,則乙方得視損壞程度向甲方收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
(B)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4、甲方如採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付款,欲終止契約時,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收取之手續費由乙方自行吸收。第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甲方同意如因行動電話業者、網際網路及電子媒體經營業者等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在區域無基地台可供收訊、電子信箱容量不足、有線及無線傳輸受阻礙等),致甲方無法正常接收手機簡訊、電子報或諮詢服務者,乙方無庸負責。
(二)甲方明瞭乙方提供本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十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二)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通 訊 地 址:行動電話及聯絡電話: e - m a il 及 傳 真 號 碼: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
乙 方: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 編 號:84309615
負 責 人:林家進
地 址:xxxxxxxxxxxx 0 x 0 x許 可 證 照 字 號:105 年金管期總字第 010 號
x x x x:(00)2381-1799傳 真 號 碼:(02)2381-1900
匯款專戶
收款銀行:永豐銀行 世貿分行(807)帳 號:000-000-00000000
戶 名: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主管 | 經辦 | 業務 |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 □國外 □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 □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提供甲方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時,乙方須交付認購(售)權證投資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如附件二),並詳細告知其投資權證之相關風險。
(四)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交付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風險預告書」)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規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 1.以簡訊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 3.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 4.提供看盤軟體作為輔助工具。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一)本契約之總費用為新臺幣 元整,雙方當事人並得定期協商調整。
(二)乙方主張由甲方負擔上述(一)所列之總費用,包括顧問費、資訊設定費、資訊傳輸費及傳輸設備費等項目,除應將以上各項費用項目及金額逐一載明如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費用項目或增加費用:
1、顧問費:
2、資訊設定費:
3、資訊傳輸費:
4、傳輸設備費:
5、其他:
(三)除本條第(一)項總費用外,倘發生其他應由甲方負擔之必要或代墊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顧問認購(售)權證者包含「風險預告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甲方為專業投資機構者,不得將乙方僅得提供予專業機構投資人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內容再提供予他人。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自動續約: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三)終止之效果:
1、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相當報酬,但不
原則如下:
(1)顧問費:乙方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
(2)資訊設定費及資訊傳輸費: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3)傳輸設備費用:
(A)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如傳輸設備未損壞並退還乙方,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如傳輸設備損壞可歸責於甲方,則乙方得視損壞程度向甲方收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
(B)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4、甲方如採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付款,欲終止契約時,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收取之手續費由乙方自行吸收。第八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甲方同意如因行動電話業者、網際網路及電子媒體經營業者等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在區域無基地台可供收訊、電子信箱容量不足、有線及無線傳輸受阻礙等),致甲方無法正常接收手機簡訊、電子報或諮詢服務者,乙方無庸負責。
(二)甲方明瞭乙方提供本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十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二)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通 訊 地 址:行動電話及聯絡電話: e - m a il 及 傳 真 號 碼: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
乙 方: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 編 號:84309615
負 責 人:林家進
地 址:xxxxxxxxxxxx 0 x 0 x許 可 證 照 字 號:105 年金管期總字第 010 號
x x x x:(00)2381-1799傳 真 號 碼:(02)2381-1900
匯款專戶
收款銀行:永豐銀行 世貿分行(807)帳 號:000-000-00000000
戶 名: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主管 | 經辦 | 業務 |
x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 □國內 □國外)
檔號: / 填表日期:
一、 證券投資顧問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二、 【顧問外國有價證券適用】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客戶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三、 【顧問境外基金適用】顧問之境外基金均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委任人簽章:
解說,特此聲明。
□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並經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專人
一、基本資料(由客戶填寫)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性別: □ 男 □ 女 婚姻: □ 已婚 □ 未婚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同上 □ 電話: 國籍:□單一國籍本國人
□多重國籍之本國人(除台灣之外之國家: )
□其他國家或地區(請寫明國名或地區): 教育程度:□博士以上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中(職) □國中 □國小
□其他
服務機構: 擔任職務: 電話: 電子信箱: 職業類別:□金融/保險 □政府/公營事業 □軍/警/消防 □醫療/教育 □餐飲/觀光/傳播媒體 □運輸/倉儲 □製造/建築 □非營利機構、宗教團體 □民意代表、政治人物 □家管 □待業中 □學生 □進出口貿易(主要進出口國家: 必填)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 □銀樓、當鋪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自由業( 必填) :
□其他(必填):
(二)法人客戶、團體或信託適用
機構或公司名稱: 負責人姓名: 營業處所地址: 電話: 電傳號碼(FAX):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機構種類:□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
□有限公司 □團體 □信託 □其他: 主要業務或營業項目:
被授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實質受益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高階管理人員姓名: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 電話: 電子信箱:
二、客戶屬性(由客戶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專業投資人:(以下則一勾選)
□專業投資機構:□銀行業 □證券業 □期貨業 □保險業 □基金管理公司 □政府投資機構 □政府基金、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 □金融服務業經理之基金或接受金融消費者委任投資資產 □其他: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 金,且被授權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投資資力-財務狀況(由客戶填寫)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擇一填寫)
□年收入金額:□100 萬元以下 □100 萬元至 300 萬元 □300 萬元至 500 萬元 □ 500 萬元以上□家庭年收入:□100 萬元以下 □100 萬元至 500 萬元
□500 萬元至 800 萬元 □800 萬元至 1000 萬元 □ 1000 萬元以上
(二)法人客戶適用最近二年財務狀況
流動比率: 負債比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每股盈餘: 資本額:
其 他:
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由客戶先填寫後,再與公司業務人員討論)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
□ 國內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 國外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投資資訊之取得來源或方法:(可複選)
□ 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 □ 自行蒐集分析
□ 其他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 其他
‧投資盈虧情形:
□ 績效優於整體指數或基金 □ 獲利優於定期存款利率 □ 獲利有限
□ 小額虧損 □ 虧損嚴重
□ 其他
‧有無委任專業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之經驗:(可複選)
□ 有,□ 國內證券市場 / □ 國外證券市場 / 專業機構名稱
□ 無
‧投資目的:(可複選)
□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 儲備退休金 □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 節稅
□ 閒置資金運用 □ 短暫資金停泊 □ 置產 □ 其他
五、風險承受程度(由公司業務人員與客戶討論後填寫)
(一) 【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衡量指標風險承受或偏好 程度
‧投資有價證券之收益或虧損對基本生活需求/事業營運之影響度程
………………………………………………… ……… □高 □中 □低
‧對於提供顧問服務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之偏好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高 □中 □低股利穩定之股票 …………………………………… □高 □中 □低高成長率之股票 …………………………………… □高 □中 □低其他 …………………………………… □高 □中 □低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中 □低
(二)【顧問境外基金適用】投資境外基金風險承受程度
□ 保守型 (風險承受度較低,避免投資本金損失)
□ 成長型 (可承受較高程度風險,追求較高之投資報酬)
□ 穩健型 (可承受適當風險,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六、投資有價證券 / 境外基金之資金(可複選)
□薪資收入 □經營事業收入 □遺產或餽贈 □租賃收入 □投資收益
□儲蓄 □退休金 □出售資產 □家人提供 □借貸,金額
□其他(請務必填寫來源) 委任人簽章:
七、公司之訪談方式及評估意見(由公司填寫)
‧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日 期 (一)必要方法
□ 面談:
□ 客戶紙本填寫
□ 客戶線上填寫
(二)輔助方法
□ 電話:
□ 家庭訪問:
□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 有,共 頁 □ 無
‧經辦人評估意見:□ 良好 □ 尚可 □ 欠佳 □ 其他
□ 需追蹤事項
部門主管簽章: 經辦簽章:
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台端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投資顧問服務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 (售) 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台端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確認接受相關投資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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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通 訊 地 址:行動電話及聯絡電話: e- mail 及傳真號 碼: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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