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金額(例如有價值之土方金額)該項金額:(未勾選者以 a 為準)
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
108 年 07 月 25 日版
立契約人: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辦理【 】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 契約文字:
(一)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
出具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 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
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份(請xx),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 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二、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 年度屬甲方所轄管之下列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工程類別如下(由機關依實際需要勾列):
🞎 水利工程A1
🞎 觀光工程B1
🞎 編號道路橋樑工程C1
🞎 市區村里連絡道路橋樑工程C2
🞎 建築工程D1
🞎 下水道工程E1
🞎 共同管道工程F1
🞎 水土保持工程G1
🞎 農地重劃區農水路工程H1
🞎 養殖漁業專區農水路工程H2
🞎 其他農水路工程H3
🞎 林道工程I1
🞎 森林遊樂區設施工程J1
🞎 漁港工程K1
🞎 學校工程L1
🞎 環保工程M1
🞎 原住民部落工程(含聯絡道、環境、飲(用)水工程)N1三、 工作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之附件 1、附件 2 並依
實際需要載明)
四、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 計價方式: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1. 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 (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服務費率)。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 類(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所載百分比上限之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計。
2. 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 各通知案件之工程,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 累計各通知案件之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 其他甲方規定計算方式。
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 (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
於招標時載明)。
建造費用如包括甲方收入性質之抵減項目、金額(例如有價值之土方金額)該項金額:(未勾選者以 a 為準)
□a.為除外費用。
□b.其他: 。
3.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仍須扣除第 2 子 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4. 依本目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 ,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2. 公費,為定額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3. 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甲方並得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4. 實際履約費用達新臺幣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三、 本契約履約金額上限新台幣 元,未經甲方之許可,乙方同意編列有關費用不超出前述所規定之金額。
四、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五、 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二、 前項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三、 甲方要求乙方辦理本契約外工作時,契約價金應予調整。四、 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派駐之監造人力,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要求者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
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五、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配合第三條第一項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附件 3、附件 4載明給付條件)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配合第三條第一項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三、 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二)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四、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五、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其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67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
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六、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七、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八、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為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機關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九、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十、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
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一、 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會場費用等)由甲方負擔。
十二、 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至少為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3 萬元)。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一、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二、 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三、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xxxx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 履約期間
一、 本契約履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止,或甲方通知乙方履行達契約金額上限止。
二、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 個案履約期限係指甲方依第一項所定契約履約期間內,通知乙方辦理個案工程設計、監造所需之履約期限(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得參照「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附表三、服務廠商辦理公共工程
規劃、設計作業時程參考表):
(一) 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於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期限規定如附件 5)
2. 依前目所定期限,履約進度依甲方規定辦理。
(二) 乙方對依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之工程全部驗收合格止。
(三)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 本個案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五) 本契約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工期(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1) 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2) 民俗節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3)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免計工期。
(4)星期六及星期日免計工期。但其與前 3 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四、 個案履約期限延期: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個案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個案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個案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3.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4.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5.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6.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 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五、 期日:
(一) 個案履約期限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個案履約期限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個案履約期限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個案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二、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三、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四、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五、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六、 轉包及分包:
(一)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二)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三)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四)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五)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六) 前款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七、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八、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九、 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十、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一、 勞工權益保障:
(一)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二)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 乙方應於簽約後 日內(由甲xx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四)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 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 CAD 檔)交予甲方。
十四、 其他(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對於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乙方應於完成之原始圖樣及書表上簽名或蓋章。
□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其他: 。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設計監造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查核。
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或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個案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
能驗證或核准行為,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
四、 甲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委辦監造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
(一)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扣款新臺幣壹仟元。
(二)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三)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五、 乙方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如下。同次應到場執行業務包含下列 2 種以上情形而未到場者,其懲罰性違約金□分別計算□僅計其中金額較高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分別計算):
(一) □監造計畫內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履約品質。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計算,未達新臺幣伍仟元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二)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及複驗時,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協驗者。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一計算,未達新臺幣伍仟元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三) 配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預先通知查核時到場說明。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計算,未達新臺幣壹仟元者,以新臺幣壹仟元計)。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四) □除前述情形外,視甲方需要配合甲方通知應到場參與工程監造相關事宜,惟每 □月□星期□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月計)以不逾次為原則(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四計算,未達新臺幣貳仟元者,以新臺幣貳仟元計)。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條 保險
一、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本契約各條文內容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 。
二、 乙方依前項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一)承保範圍:(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二)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三)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建議不逾 30 %)
(六)保險期間:□自本契約訂約之次日起 日內;□自通知日起 日內;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間之日止;
□ 之日止(由甲xxx),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七)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八)其他:
三、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
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個案履約期限。
五、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 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 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八、 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二條 驗收
一、 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 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廠商應於完成履約後 7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
收):
三、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廠商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機關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四、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五、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
商於
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個案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六、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次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七、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 2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完工,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每日罰新臺幣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設計部分預定契約價金為新臺幣 元,監造部分預定契約價金新臺幣 元)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
逾期違約金。
二、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三、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個案個案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 前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xx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八、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授權(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全部授權。
□ 部分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其他: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四、 有關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與第二十八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五、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有關專利及著作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六、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八、 委託、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乙方因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賠償金額上限以:
□ 元為上限。(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之,建議不低於契約價金總額)。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隱瞞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九、 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採購結算之總採購金額較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增減(不得互抵)逾百分之十者,應就超過百分之十部分,依增減採購金額占該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契約價金設計部分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項累計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個案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二、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個案履約期限。
三、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辦理,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 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
(一)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
(二)甲方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要求乙方辦理多次或設計者。
(三)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四)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
(五)甲方要求增派監造人力,而有第四條第四項之情事者。
(六)有第四條第五項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
五、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 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
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得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個案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十一)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二)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十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經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十三)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 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
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一)乙方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二)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六、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七、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個案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應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個案履約期限。
九、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而造成停工時,乙方得要求甲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造工作。
十、 依前二項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限)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一、 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二、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三)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地址: ;電話: 。
三、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個案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個案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四、 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簽證或簽署(按工程特性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並應與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選項一致)
□本契約屬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或屬甲方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擇定應實施簽證之範圍及項目。
一、 技師執行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
二、 技師執行簽證,應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三、 本契約實施設計、監造簽證,xxx於簽約後 日內提報其實施簽證之執行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本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甲方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要定之)
四、 屬設計簽證者,包括□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與鑽探、□施工規範與施工說明、□數量計算、□預算書、□設計圖與計算書、□施工安全評估、□工地環境保護監測與防治及□其他必要項目 。(由甲方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勾選)
五、 屬監造簽證者,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 。(由甲方視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勾選)
六、 本契約執行技師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就其辦理經過,連同相關資料、文件彙訂為工作底稿,並向甲方提出簽證報告。
□本契約非屬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
本契約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包括本案工作所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本契約應提出之文件),應依技師法第十六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第十九條 其他
一、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五、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附件 1 工作事項(第 2 條之附件,建築工程適用)
(係一般工程適用之技術服務項目,請機關視不同工程類別之特性
及實際需要自行修訂工作事項)
一、甲方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但已納為乙方服務項目者,不在此限:
(一) 提供必要之土地、地上物等之產權相關資料。
(二) 提供必要之基地鑑界資料。
(三) 提供必要之基地地形測量資料。
(四) 提供必要之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等資料。
(五)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上開工作如甲方委由乙方代為辦理,其服務費用應另行約定。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一)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1. 設計:
(1)提供本案之概念設計,內容如下:
a 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縱橫剖面圖。 b 結構系統構想。
c 材料種類。
d 工程造價概估。
e 水、電、空調、消防等設備系統構想。 f 發包策略之建議。
g 面積計算、法規檢討。 h 工程進度初估修定。
(2)提供本案之細部設計,內容如下: a 細部設計圖:
(a) 基地位置圖。
(b) 地盤圖、現況圖。
(c) 建築平、立、剖面配置圖。
(d) 詳細大剖面圖。
(e) 天花板、門窗詳圖。
(f) 排水系統 (不含水土保持計畫相關作業)。
(g) 裝修表。
(h)建築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水、電、消防、避雷、空調、污水、昇降、停車等設備詳圖。
b 工程預算書圖(以 五 三份為 限 原則)。 c 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
d 工程施工工期進度表。 2.協辦招標及決標:
(1) 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
(2) 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3) 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之審查。
(4) 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5) 契約之簽訂。
(6) 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7) 招標發包方式之建議。
(8) 招標文件編製。
□(二)監造:
1. 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2.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3.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4. 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5. 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
6.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7.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8. 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9. 契約變更之建議 及處理。
10.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1. 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12. 驗收之協辦。
13.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三)其他(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双方議定之。)
□都市設計審議送審作業
□結構外審送審作業
□建築物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送審作業
□環境影響評估送審作業
□交通影響評估送審作業
□性能法規審議送審作業(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三條)
□代辦依法應申請建築許可
□簡易水土保持送審作業
□ (類似上述送審作業事項)
附件 2 工作事項(第 2 條之附件,建築工程以外各類工程適用)
(係一般工程適用之技術服務項目,請機關視不同工程類別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修訂工作事項)
一、甲方應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但已納為乙方服務項目者,不在此限:
(一) 提供必要之土地、地上物等之產權相關資料。
(二) 提供必要之基地鑑界資料。
(三) 提供必要之基地地形測量資料。
(四) 提供必要之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等資料。
(五)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上開工作如甲方委由乙方代為辦理,其服務費用應另行約定。二、乙方提供之服務:(甲方視委託辦理項目勾選)
□(一)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兩性友善環境、生活美學):
1.提供本案之概念設計,內容如下:
(1) 災害成因探討及因應對策說明。(例如水理、水流速度及流量等分析資料)
(2) 設計規範及細部設計準則。
(3) 復建工程平面位置圖及縱、橫斷面設計圖。
(4) 道路及排水設施縱、橫剖面及詳細圖。
(5) 水土保持有關設施工程平面、剖面及詳細圖。材料種類。
(6) 各類構造物設計構想及大樣圖。。
(7) 工程造價概估。
(8) 發包策略。
(9) 工程期程估算。 2.提供本案之細部設計,內容如下:
(1) 細部設計圖: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包括必要之下列圖、表及說明資料:
a. 工程平面位置圖及縱橫斷面設計詳圖。
b. 設計規範
c. 道路及排水設施縱、橫剖面及詳細圖。
d. 水土保持有關設施工程平面、剖面及詳細圖。各類構造物詳圖。
e. 各項設施工程挖填土石方計算書表。
f. 道路排水流量計算書。
g. 交通控制設施佈設及詳圖。
(2)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包括功能、規格、查(試)驗項目、試驗規範、必要之參考廠牌、型號。
(3) 乙方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佈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xxx.xxx.xxx.xx 之技術整合資訊下),並依相關設計規範及實際需要訂定本工程之施工規範。
(4) 工程或材料數量之計算及編製。
(5) 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
(6) 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
(7)工程預算書圖(份數由甲方指定)應包括:工程內容、項目、說明、數量計算表及藍晒圖,以及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開發之「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簡稱 PCCES)編制之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與單價分析表,對於重要結構物,應附必要之結構計算書。
(8)乙方於設計完成;並經甲方審核通過時,應提供全部設計圖之藍晒圖第二原圖,A3尺寸之全部設計圖,及預算書(結構計算書圖除外)、招標文件之電子檔案(格式由甲方指定),送交甲方乙份。
3.協辦招標及決標:
(1) 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
(2) 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3) 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之審查。
(4) 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5) 契約之簽訂。
(6) 招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7) 招標發包方式之建議。
(8) 招標文件編製。
□(二)監造:
1. 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2.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3.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4. 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5. 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
6.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7.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8. 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9.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10.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1. 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12. 驗收之協辦。
13.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三)其他(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該項目契約價金及工期双方議定之。)
附件 3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第 5 條第 1 項之附件,建築工程適用)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個案工程計算)
(一) 第一期﹕自甲方通知辦理設計工作時,給付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
(二) 其他各期
1. 設計服務費部分: (1)概念設計(30%) (2)細部設計(40%) (3)工程案決標(10%) (4)工程驗收後(10%)
甲方得依設計工程大小、工作期程及工作複雜性適當增減給付期數。
2. 監造服務費部分(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得依工程進度之每 10%(或甲方另行訂定)請款一次。
□得每月請款一次。
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當期工程進度」計
(三) 用以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於建造工程決標前,暫以工程預算金額代之。因暫代而溢付者,應予扣回。
(四) 變更契約後應依新給付總價調整後期應給付金額,如有溢付情形時於下一期請款時扣抵。
附件 4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第 5 條第 1 項之附件,建築工程以外各類工程適用)
一、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依個案工程計算)
(一)設計服務費部分
1.第一期﹕自甲方通知辦理設計工作時,給付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
2.其他各期
(1)概念設計(30%)
(2)細部設計(40%)
(3)工程案決標(10%)
(4)工程驗收後(10%)
甲方得依設計工程大小、工作期程及工作複雜性適當增減給付期數。
(二)監造服務費部分(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工程施工進度每月請款一次。
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當期工程進度」計
□依監造進度每月請款一次。(監造進度:依契約規定辦理監造之已監造日期/工程契約工期總日數)
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監造進度」計
(三)用以計算服務費用之建造費用,於建造工程決標前,暫以工程預算金額代之。因暫代而溢付者,應予扣回。
(四)變更契約後應依新給付總價調整後期應給付金額,如有溢付情形時於下一期請款時扣抵。
附件 5 個案工程履約期限(第 7 條第 2 項之附件)
個案規模 | 提送概念設 計期限 | 提送細部設 計期限 | 備註 | |
萬元以下 | 日內 | 日內 | ||
萬~ | 萬元 | 日內 | 日內 | |
萬~ | 萬元 | 日內 | 日內 | |
萬~ | 萬元 | 日內 | 日內 | |
萬~ | 萬元 | 日內 | 日內 | |
萬~ | 萬元 | 日內 | 日內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