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任何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内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门诊就诊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服务机构将承担其医疗费用及援 助费用,包括:医生诊费、专家诊费,会诊费,化验费,药品费用,X线费,CT费,留院观察费及其它合理的医疗费用及援助费用。但不承担以下费用:理疗费用,按摩费,针灸 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美容费,妊娠及其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流产)。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5]医疗保险 014 号
附 加 团 体 境 外 救 援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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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南
x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三、四、十四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受益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境外救援医疗保险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可作为相关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合同,凡本合同未述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以本合同为准。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同时无效。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合格的证明、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凡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应在被保险人清单中列明。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但不包含其国籍国家)地区旅行(见释义)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突发急性病
(见释义)而需要紧急援助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拨打我们指定的 24 小时援助中心的电话。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时,我们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保险计划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及限额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紧急医疗保险金
1、境外紧急医疗援助
x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且经我们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服务机构提供境外紧急医疗援助服务,包括提供住院治疗费用和紧急门诊医疗费用(见释义)。
2、境内后续住院医疗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到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所患的同一疾病或遭受的同一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在中国境内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通过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负责给付境内后续住院医疗费用,最长给付期限为自转运回国之日起三十
(30)天,以该被保险人相应保险单所载的紧急医疗保险金的百分之十(10%)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负责赔偿剩余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其实际支出中合理必要的部分赔偿住院医疗费用。
3、意外牙科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牙损伤,救援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并承担牙科门诊的费用。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牙托、假牙,牙齿正畸,牙齿美容,洗牙等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三项费用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紧急医疗保险金为限。
二、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必须的住院治疗的,救援机构按客户选择的保险计划中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超出30天的,我们按照30天进行给付。
三、紧急医疗转运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 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救援服务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 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 救助均须在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救援服务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作为正常乘客旅行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
舱位)返回中国境内的居住地(见释义)。若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医疗护送,救援服务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中国境内的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作为正常乘客返回中国,救援服务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服务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但回收被保险人之原始机票。
四、遗体运返或安葬
x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救援服务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正常经济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的居住地。救援服务机构将承担符合当地国家航空运输标准的棺木的费用,一切相关手续费及正常的航空运输费用,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开支。
2、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x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救援服务机构将支付其遗体在事发国家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救援服务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的开支。
3、就地安葬
x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的费用。救援服务机构将不会承担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墓地费用或非必要的手续的开支。
五、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 岁(含)之未成年子女(见释义)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 通航班经济舱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服务机构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经济舱单程机票费用,但该名未成年子女原始机票应交由救援服务机构处理。若该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 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 未成年子女回中国境内并由救援服务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亲属紧急探访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连续住院八天以上时,救援服务机构将支付其一名亲属至事发地往返经济舱机票及住宿费用。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见释义)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6、 被保险人产前或产后检查、人工受孕、不孕不育症、非以治疗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8、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运动、探险(见释义)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塞、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滑水、滑雪、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11、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12、 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13、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罢工、内乱、政变、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16、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17、 在(但不限于)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9、 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正、变性手术;
20、 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睛、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21、 一般体格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门诊、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22、 献血、非疾病治疗之输血;
23、 既往症: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症、颈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红斑狼疮、牛皮癣等慢性皮肤病。
24、 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25、 温泉治疗、理疗、日光治疗法或美容治疗;
26、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27、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师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援,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规定的异常紧急情况除外;
28、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区域、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除外;
29、 被保险人置身于投保时被告知的不予承保的地域范围内。
本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不包括在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体育休闲运动,包括潜水、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骑马。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导致救援服务无法进行,我们将不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不可
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公敌行动、战争或暴乱,任何因联合国禁运国家或主权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被认为是“不可抗力”的事由以及阻止救援机构履行职责的事由。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疏于通知等不可归于救援机构之事由,致救援机构之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我们将不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四:除外地区
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北极地区、格陵兰、南极洲、美属萨摩亚、布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圣xx岛、基里巴斯、xxx群岛、密克xx西亚、瑙鲁、纽埃、xxxx、xxxxxx、xxxxx、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美属离岛xxxxx、xxx、xxxx、xxxxx和富图纳群岛。
第五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x合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费用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除另有指定外,紧急医疗保险金(自行支付且获批准)和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相应被保险人本人。
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我们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的24小时国际援助电话。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之下,即: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联系,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我们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应得到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果被保险人出险后自己先行支付,需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获得其授权批准后方可进行事后理赔。但是,对于紧急医疗转运、遗体运返或安葬、未成年子女回国和亲属紧急探访这四项费用,必须由我们指定的救援机构提供,否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承担事后理赔。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x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部分(需事先获得我们指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授权批准),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理赔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属于急症的医疗费用收据需加盖医院的急症印章)、诊断证明及病历;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文件;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外币部分,我们将其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赔付。折算汇率按照垫付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计算。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因相关法律产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部分内容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我们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内容以符合法律的规定。
您可于本合同生效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我们变更其保单生效日,经我们审核通过,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变更以后的保单生效日开始;被保险人未在本合同生效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其保单生效日的,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时确定的保单生效日开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增加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见释义)。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您要求的退保日期在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之后,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期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证明文件的原件;
3、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果有被保险人已经获得我们的保险金给付,我们不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x合同争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旅行:指为旅游、出差、探亲、学习培训、商务谈判、留学为目的离开被保险人中国常住地的行为,不包括为了在境外获得或寻求医疗治疗或外科手术、移民以及出境务工活动等行为。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见释义)等。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紧急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任何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内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门诊就诊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服务机构将承担其医疗费用及援助费用,包括:医生诊费、专家诊费,会诊费,化验费,药品费用,X线费,CT费,留院观察费及其它合理的医疗费用及援助费用。但不承担以下费用:理疗费用,按摩费,针灸费,违反当地国家法令的药品,美容费,妊娠及其相关的费用(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流产)。
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保单签发地。
子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当地认可的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中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手续费率)×(1-我们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合同剩余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为0。除非另有约定,手续费率为 35%。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