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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董事会及董事长应当保证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人员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监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并督促董事会改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某一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
(九)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交易对手方、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包括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两项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应当采集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至(四)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基本信息,并编制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在编制完毕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应当及时报吉林证监局备案。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其档案至少应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住所、证券账户等信息;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自然人的,其档案至少包括自身及其家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住址、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至(四)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更新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证
监局报备。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应当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在登记表上签章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吉林证监局备案。
第十六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做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决策人员、决策方式等,并由所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相关内容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研究、发起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要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将内幕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要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将内幕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内幕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时,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持续报送信息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论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时,应当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表上盖章,并要求具体接收人签字;确有困难的,可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登记,但应说明未取得签章的原因,并应将登记情况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具体接收人。
公司编制的潜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至少应保存十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时间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事先经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并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且应确认其确已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致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吉林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再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本制度第十一条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且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至(六)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七)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责任人为单位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任人为自然人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其所在单位。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八)、(九)项界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解除证券服务合同或终止重大事项进程,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重大错误、不正当报备等瑕疵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罚的,应当及时查找被处罚原因并据此确定责任人。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董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成员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董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公司证券部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处罚原因可归咎于监事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包括监事会主席在内的监事会成员给予批评、警告、减少或取消监事津贴、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x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