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竹縣「五峰鄉清泉藝術之森」藝術村駐村合約書
五峰鄉公所(以下簡稱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清泉藝術之森(以下簡稱藝術之森)駐村單位,特定駐村合約條款如下:
一、使用空間及進駐人員: 使用空間:
二、進駐期間:112 年 月 日起至112年12 月31 日止。
,進駐期間以空間為單位。(願意配合積極投入推動各項活動事務者,得以續聘至多六個月,並依據申請表計畫期程續聘之。
三、乙方進駐期間除經本所同意,應以推動原民文化教育、藝術創作或文化教育產業類型等為主。
四、履約保證金
乙方於進駐期間應繳交新臺幣2000元保證金作為駐村履約保證;該保證金於進駐期滿並清空進駐空間後,若未發生損壞建物設施等情形,無息一次退還。
五、乙方於進駐期間所享權利義務:
(一)本合約簽訂後乙方需於一週內完成建築空間設置及備齊個人創作資訊、基礎工具、空間所需物品。
(二)乙方於進駐期間不得攜帶違禁品、易燃品或易爆品等危險物品,並自行維護進駐之門禁管理、環境整潔及設施安全,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並注意公共及消防安全,不得使用危險器(媒)材或破壞原有房屋結構;內部空間,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否則應負賠償之責。
(三)駐村期間,乙方若因人為疏忽、設備操作不當或其他事故引起災害而造成人員傷亡,乙方須負全部責任(包含括醫療費及其他民事賠償)。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助手、助理、學生、秘書…)擅自轉讓本駐村權利及駐村空間予他人。
六、經營管理:
(一)乙方對甲方所提供之標的物應負責保管、管理維護與環境衛生清潔工作。如有不當使用之損壞,乙方需負擔賠償費用。
(二)乙方販售之商品,應自負妥善管理之責任,如有損壞、遺失、遭竊或客訴案件發生時,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三)乙方營運若有缺失,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如不改善,經甲方認定嚴重影響館舍營運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
(四)乙方不得在工作場所內有抽菸、喝酒、賭博、打架、色情、吸毒及違反善良風俗等不良行為,一經發覺,甲方得禁止該員執行本契約工作,如經禁止無效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七、乙方為推展業務需要,於租賃期間如擬增加、變更設施、設備、調整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應先報經甲方同意,始得辦理。
八、乙方履約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未經機關同意擅自將受託之各項設備之全部或一部分移轉、出借、出租或以變相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增設、修改、拆除其他設施者。
(二)對附近居民權益造成損害者。
(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契約之約定者。
前述項目中違反情節重大或有連續違反(經口頭告知1次及書面通之1次)之情節者,甲方得不經通知改善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九、甲方於租賃期間除依本契約其他規定之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
(二)委託經營管理之原因消滅者。
(三)違反本契約第六條之規定者。
十、危險負擔:
(一)乙方對於場地使用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除天然災害等因素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原因外,因乙方之故意、過失致公有場地及附屬設施有任何毀損滅失時,乙方應負修繕或賠償之責。
(二)凡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場地設施有毀損時,由甲方負責修繕。但屬消耗性設施物品或乙方因營業所需自行增添設備之維修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一、延遲履約情形:
(一)乙方於規定進駐期間內未實際進駐完成,或進駐後有一個月未使用情形,甲方得取消進駐資格。(若有特殊情況,需要有相關代理人代理決議一切乙方權利義務)
(二)乙方有破壞空間結構或其他影響公共及消防安全情形,經勸告不改善者,甲方得取消進駐資格。
十三、本合約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書面協議修訂之。
十四、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並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合約正本兩份,副本兩份,乙方執正副本各一份;甲方執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備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立約人
甲
方: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代
表 人:秋維書
地址:xxxxxxxxx0x00x
聯絡電話:00-0000000
傳
真:03-5851900
乙 方:
代 表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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