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本行业务持续发展对资本的需求,并灵活有效地利用香港和上海两地融资平台,在考虑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之后,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行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待本方案于股东大会获本行股东批准后,授权董事会,并允许董事会转授权本行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授 权的其他人士,以一般性授权的形式并按照其条款,配发、发行及/或处理新增的 A 股及/或 H 股(包括因带有转股条款的优先股转股而新增的 A 股及/或 H 股)及/或优先股,并就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