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试行)
广西财经学院(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国际交流处处长 与 学院 专业 级 同学(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下出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通过与国外大学的学生培养协议,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出国进行学习。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地区) (学校名称),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和相关部门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出国学习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出国学习内容是:
。
第四条 乙方应该牢记安全防护知识,根据国家政策和我校的规定,乙方须自己购买国外医疗保险,乙方出国后应该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和学校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 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人员的规定,遵守中国及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尊重所在国(地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因违法违纪,受到中国或所在国民事追诉或刑事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个人承担。
第六条 根据两校协议,乙方在赴国外学习期间,国外学习的所有费用自理,学生在出国之前应缴清我校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回国,无特殊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延长出国期限或改变出国内容;因不可抗拒因素必须终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乙方期满回国后应按照《广西财经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办理学分转换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甲方同意,由 做为乙方出国期间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乙方保证人应向甲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签名复印件及本人签字的担保声明。保证人应在担保声明中注明同意作为乙方在国外学习期的保证人,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条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超出批准时间,逾期达一个月,甲方将以自动退学处理,甲方同时保留索赔各类损失的权利;必要时,将直接向派往国(地区)的有关单位通报乙方违约情况要求协助敦促乙方遵守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或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有效期限至乙方从国外返回甲方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南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乙方担保人的担保声明或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有关条款进行变更的,由双方或各自的委托代理人签署补充协议,经双方或各自代理人签章后,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1、乙方每个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学生所在教学院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另外三份分别交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和学生所在教学院备案。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
乙 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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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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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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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证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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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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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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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乙方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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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身份证签名复印件)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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