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醫藥大學「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案採購投標須知
一、標案名稱: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二、本案招標甲方:xxxxxx xx:xxxxxx 00 xxxx:xxxxxx xx:00-00000000#0000
三、採購標的:
□(一)工程。
□(二)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三)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五、本採購預算金額:60 萬元整。
六、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60 萬元整。
七、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台中
市政府文化局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 0 x)x、xxxx:未分批辦理。
九、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本採購:
□(一)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二)非以統包辦理招標。十一、 本採購:
十二、 □(一)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 家。
■(二)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三、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一)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十四、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一)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五、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十六、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資格標:一式 1 份;服務建議書(企劃書)一式 10 份。十七、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十八、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
十九、 領標及公告時間: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起至 106 年 08 月 25 日下午 17 時止。
二十、 投標截止時間: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下午 17 時止(未於截止時間寄達或送達者,不予受理)。
二十一、 投標地點:投標文件請自行密封並於標封上書明標案名稱、案號、封別、投標商名稱等投標字樣,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投遞至xxxxxxxx 00 x中國醫藥大學郵政代辦所第 100 號信箱,校區地圖如下,以送達時間為準。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非郵戳為憑),逾時視為無效標,本校不負任何責任。惟甲方截止收件日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政府甲方宣布停止上班者,得順延收件日期。洽詢電話:00-00000000#0000。
二十二、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 人。
二十三、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二十四、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二十五、 履約保證金及押標金:無。
二十六、 本採購:
■(一)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二)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採固定金額決標: 元。
二十七、 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二十八、 本採購採:
■(一)非複數決標。
□(二)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於此處載明。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二十九、 本採購:
□(一)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決標方式為:
■總價決標。
□分項決標。
□分組決標。
□依數量決標。
□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作為決定得標廠商之依據)。
□(三)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三十、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
項目:全部評審項目。
三十一、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招標公告亦應載明,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三十二、 本標案投標廠商提供審查之相關文件,如有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廠商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十三、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資格證件:
須依法取得政府相關單位核發之公司行號登記證明且登記證明文件內載核准之營
業項目須符合本招標案工作內容,相關證照須齊全並無不良紀錄者。檢附資料請依以下順序由上往下使用迴紋針夾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1.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請務必至經濟部網頁下載「公司基本資料」或財政部網頁
下載公司「營業(稅籍)登記資料」):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甲方或其授權甲方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稅捐甲方核發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
3. 最近半年內之無退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廠商資格審查表
5. 委託代理授權書(非負責人出席時檢附授權書)
6. 投標廠商聲明書
7. 契約書草約
8. 報價單
三十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款規定辦理。
三十五、投標文件須注意事項
(一)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應力求清晰容易辨識,並請加蓋投標廠商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二)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機關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
(三)投標商應依規定檢附第 21 條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連同服務建議書密封於「標封」內合併裝封後,於截標前寄達或專人送達本校郵政代辦處。標封外x
xx:廠商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及標的名稱。未依規定投標者,以不合格標論不予開標。投標廠商於提送投標文件(包括一切文件、物件、資料及圖片等)及評選過程中所發生之費用,應由投標廠商負擔,不得向本校求償。公開評選方式與程序詳見「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需求說明書」。
三十六、服務建議書(企劃書)得雙面印刷,主文採 A4 規格紙張繕打(中式橫寫),須以連續編列
頁碼,必要之圖表(說)可採 A3 規格,惟須摺疊成 A4,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印製 1 式 10 份,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引用書籍、名稱。若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而未予以登載,且服務建議書內容與其他廠商有雷同之處,評選委員得視抄襲之情形,給以相對較低之分數,或直接將其列入不入選廠商中。
三十七、封面應載明計畫名稱、投標廠商、申請機構(或團體)名稱,廠商、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姓名及計畫提出日期。
三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一) 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
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十九、採購疑義、異議、申訴、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
(一)疑義、異議受理單位:中國醫藥大學(地址:台中市學士路 91 號總務處林小姐 電話 00-00000000#0000 傳真 04-22051276)
(二)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 臺北市xxxxxx 0 x 0 x、xx:00-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三)檢舉受理單位: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電話:00-00000000 、傳真:02-23583005)
四十、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校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
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四十一、本校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四十二、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投標標封
標案案號:總採字第 10600052 號
中文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
收件者:
404
台中市北區學士路91號
中國醫藥大學郵政代辦所第 100 號信箱
寄件者:
廠商名稱:
廠商地址:連絡電話:廠商統編:
(投標廠商名稱)報價單
x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項次 | 標的名稱 | 數量 | 單價(含稅) | 本項總價(含稅) | 備註 |
1 |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 1 | 詳細規格詳如附件 | ||
合計 |
公 司 章
總價(含稅):
新台 幣 | 億 | 仟萬 | 佰萬 | 拾萬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 | 整 |
負責 人章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上述新台幣幣別得予調整)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表
案 號:總採字第 10600052 號
名 稱: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廠 商 名 稱: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地 址:
電 話:
(以上資料請廠商先行填寫)
資 格 | 項次 | 證 件 名 稱 | 審 查 | 結 果 | 備 註 |
合 格 | 不合格 | ||||
一 般 資 格 |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請務必至經濟部網頁下載「公 | ||||
司基本資料」或財政部網頁下載公司「營業(稅籍) | |||||
1 | 登記資料」,且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 | ||||
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 | |||||
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 | |||||
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
2 | 廠商納稅之證明 | ||||
稅捐機關核發之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 | |||||
最近半年內之無退票證明文件 | |||||
3 |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 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 ||||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 |||||
等。 | |||||
4 | 廠商聲明書 | ||||
5 | 非負責人出席時檢附授權書 | ||||
6 | 報價單 | ||||
7 | 契約書草約 |
主持人員簽章: 複審人員簽章: 初審人員簽章:
本廠商投標
委 託 代 理 授 權 書
採購案號:
標案名稱: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茲授權下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標、行使議比價、領退回押標金、說明等事項,恐口無憑,特立委託書一紙為據。
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此致
中國醫藥大學
委託廠商:負 責 人:地 址:
電 話:
統 編:
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x廠商參加 中國醫藥大學 招標採購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打V) | 否(打V) |
一 | x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 法履行契約。 | ||
二 | x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三 | x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四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五 | x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六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 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七 | x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八 | x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 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九 | x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 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十 | x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
十一 | x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 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二、除前款規定 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十二 | x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附註 |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
投標廠商名稱: |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 |
(99.4 版)
中國醫藥大學 立夫中醫藥展示館 106 年度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需求說明書
注意:投標時免附本需求說明書,惟廠商如擅改需求說明書內容而據以投標者,所投之標為不合格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8 月
中國醫藥大學 立夫中醫藥展示館 106 年度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需求說明書
104.12.14 版
壹、 背景說明(計畫緣起):
中國醫藥大學為全台灣最早發展與推動中西醫整合教學之學校,並且
「立夫中醫藥展示館」為全世界目前擁有最豐富中醫藥相關古物收藏、珍貴藥材、中醫藥相關器具實體展示(針灸)的館藏。大學在每個城市、地區都是珍貴的能量,故本館強調中醫藥發展的在地化,將館藏與城市、社區發展連結,提供民眾在中醫藥的有機種植,如小盆栽的有機種植、中醫藥的用藥、製程成品,並連接在地產業,增加就會機會,以及銜接社會,將中醫融入生活,創造中醫養生地方文化特色。並中醫文化及中醫藥是未來世界新興產業的趨勢,而中醫藥展示館將以此為中醫藥的源頭地,將中醫藥行銷到世界。
本案以中國醫藥大學為基礎,立夫中醫藥展示館的存在幾乎是見證了台灣中醫的發展史,並配合學校目前走像中西醫結合,本館亦強調中文、英文同步導覽,營運目標在於將中醫藥的千年文化,結合養生醫療,利用輕鬆的主題創造,發揮寓教於樂的功效,將中醫融入生活,走向世界,打造以「中藥系列活動」為主題的中醫藥展示館。
貳、 計畫執行工作內容(或規格內容說明):
一、 計畫執行內容:
(一) 計畫執行重點內容項目:
1. 舉辦一場策展,展期為 106 年 10 月 1 日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可供策展場地之規劃請見(附件一),場地實際坪數請
廠商自行至館內實地勘查為主。
策展場地:立夫中醫藥展示館大廳、三樓互動區、校史館皆可參考。(所有設備等廠商須自行準備)
策展內容如下:
(1)館群主題式串連活動:
本次將以「香遇、相遇」為串連主題; 於立夫中醫藥展示館辦理展覽,將挑選 7 種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花種,而且是中醫師非常頻繁使用當做藥材的「花」,打造成
「神奇療癒的七位花神」,讓參與民眾體驗以及同時在說明下了解花的生長特性、有機栽種、治療功效以及 7種花為材料所製成的各種產品。
(2)文化創意行動:
於立夫中醫藥展示館館設辦理華陀看經絡活動,利用中醫師替參訪民眾把脈,體驗望、聞、問、切的中醫診斷特色。辦理「感冒應該看中醫」、「中藥花療青春痘」,著重在與七朵花相關性疾病的活動,達到傳承中醫文化的目的。
(3)設立親子互動區
2. 規劃與策展相關的文創商品,創造民眾購買產值達 3 萬元。
3. 建立文化觀光旅遊路線 1 條(台中-立夫中醫藥展示館),並製成 QR CODE 方便宣傳
4. 策展期間觀所參觀人數達 1000 人。
5. 辦理一場宣傳記者會,宣傳策展以及立夫中醫藥展示館。 (二) 得標廠商是否需提供駐部人員履約:否。
參、 履約期限(執行期間):
■ 廠商應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1 月 1 日止(倘決標日在 106年 8 月 1 日以後,則自決標日起至 106 年 11 月 1 日止)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肆、 履約地點:中國醫藥大學立夫中醫藥展示館。
伍、 驗收及付款:
一、 驗收方式:
■ 本案採完工後查驗,其驗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
□ 召開審查會議。
■ 以書面資料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
□ 本案採分期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本案採一次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 □召開審查會議)驗收。
□ 其他:
二、 其他事項:
(一)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前,將發票送達甲方辦理書面驗收及結案手續。
(二)得標廠商實際完成履約之日期,以甲方收文日為準。
(三)代收代付部分於全案計畫執行完成,並經本校驗收合格無誤後,由得標廠商檢據辦理核銷及核實支付。
陸、 罰則:詳如本案契約書(草約)
中國醫藥大學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企劃書由本
機關成立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二、評審作業:
(二)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
三、評審標準
項次 | 評 選 項 目 | 權重(%) |
1 |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案需求及其完整性與合理性(含執行方法、步驟之周詳及可行性、人力配置之適切性 等) | 25 |
2 | 工作計畫期程、執行進度及期限規劃之合理性。(含進度規劃、品質控制及保證措施等) | 10 |
3 | 投標廠商之組織專業執行能力、適當性與相關工作成果。(含專業能力、相關計畫承辦經歷、工作小組組織規模、技術人力及過去辦理類似案件之經驗及執行 能力、KPI 項目) | 20 |
4 | 創意性、技巧與視覺美感及佈局 | 25 |
5 | 報價及經費組成內容之合理性分析 | 20 |
四、廠商評審方式:
■總評分法
(一)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審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各評審委員依評審項目,填寫評分表之個別廠商各項目及子項評分,交由本機關作業人員計算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 75 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
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 75 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平均總評分在 75 分以上之最高分廠商為第 1 名,如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 75 分以上之第 2 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符合需要廠商為 1 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 2
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 2 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總評分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
1.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4 條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
(1)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審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優先議價。綜合評審後之總評分或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五、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二)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擇一勾選)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小組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本案經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 三)本機關保留本案於無法評定符合需要廠商時,得參考政府
採購法第 56 條及第 57 條規定,就所有評審項目採行協商措施之權利。
立夫中醫藥展示館-七朵花策展
紅色區域代表可展出空間
平面圖空間距離僅粗略估算,非實際大小
從英才路門口向內拍照視野(除了三座銅像不動,其餘地上物品皆會移除)
從銅像位置往外拍照視野
從立夫中醫藥展示館門口往內拍照視野(地上雜物施工用品皆會移除)
可展出區域( ㄇ字型區域)
上 1 樓半樓梯 上 2 樓樓梯
從一樓樓梯口往內拍照視野
從一樓半平台右轉 90 度拍照視野
上 2 樓樓梯 上 2 樓半樓梯
從一樓半上樓往內拍照視野
從 2 樓樓梯左轉 90 度拍照視野
上 2 樓半樓梯 上 3 樓樓梯
從 2 樓半樓梯往內拍照視野
從 3 樓樓梯左轉 90 度拍照視野
前 後
從前方門口往右側拍照視野(地上施工用品皆會移除,且地面會施作地毯)
從前方門口往左側拍照視野
中國醫藥大學勞務採購契約(草約)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7.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8.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 (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
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2 份(請xx),由甲方、乙方及相關甲方、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服務內容: 七朵花展示規劃製作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總價:新台幣 元整(含稅),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資訊專案採購要求系統功能數調整達 10%以上者,或委託資訊服務,年度需求項目投入人力變動幅度在 10%以上者,其逾 10%部分,得就相關功能或人力項目之價金,按變更比例增減契約價金。未達 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
□單價計算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2.公費,為定額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
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 30%。
3.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甲方並得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4.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按月計酬法。每月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按日計酬法。每日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按時計酬法。每時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實際履約費用達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 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甲方提供勞務,接受各該甲方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1. 乙方對於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甲方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用),應依契約約定之金額,核實給付。
2. 乙方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由甲方依契約規定之金額支付乙方,但派遣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免投勞健保、繳納各項費用,或乙方未依法為其勞工投保、繳納各該費用者,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不另支付乙方。
3. 派遣勞工如有應甲方要求配合加班或出差者,其加班費及差旅費,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採實報實銷,不含於契約價金,由甲方支給乙方如實核付予派遣勞工。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二)契約價金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
x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三)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四)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預付款(無者免填):
(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 30% 為原則),付款條件如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乙方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甲方核可後在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甲方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如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2.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2)分期付款於條件具備,經甲方核可後在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日內撥付。
3.勞動派遣(無者免納入契約):
(1)甲方為派遣勞工記載並保留出勤紀錄,並於每月 日(由甲方於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第 2 工作日)以前將前月出勤紀錄送交乙方,該日適逢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次一上班日代之。
(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之出勤紀錄,至遲應於_工作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 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前月止所發生費用之請款單及相關證明資料等文件,證明資料應包含已為員工繳納法定保險費之證明(於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署列印之派遣勞工之勞健保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等)及薪資匯入員工帳戶之匯款證明等。
(3)甲方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_工作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 5 目之規定)內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接到補正資料之次一工作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4)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可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其尚未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檢送履約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始得發還。
4.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百(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於驗收後 30 個工作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5.契約未載明甲方接到乙方依契約約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
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6.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乙方,經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6)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7.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1)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 (由甲xxx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 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逾 1 年期之長期服務契約,乙方每年提供服務之費用,其調整上限為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8.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1)採購甲方之政風單位;
(2)採購甲方之上級甲方;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一定物價指數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乙方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7.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指數(如指定指數,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8.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契約價金(服務費用)已隨建造費用之調整(例如依物價指數)而調整者,不得再就服務費用另為類似之調整。
(三)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四)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五)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招標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招標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六)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七)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八)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外國乙方之商業發票。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九)前款文件,應有出具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慣例無需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十)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十一)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十二)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乙方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 98 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十三)加班費
□ 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因非可歸責乙方之因素,甲
方要求加班(延長工作時間)者,甲方另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支付其加班費用。
第六條 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乙方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三)外國乙方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乙方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乙方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乙方繳納。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應於 106 年 11 月 1 日以前(□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 天/月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 。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日曆天):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6)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 月 1 日)、和平紀念日(2 月 28 日)、兒童節(4 月 4 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勞動節(5 月 1 日)、國慶日(10 月 10 日)。
(3)勞動節之補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採購為限)。
(4)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6)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
者。
3.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或供應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或供應,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4.其他: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分,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半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 時 分至下午 時 分。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乙方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五)到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乙方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乙方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乙方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三)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四)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六)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七)轉包及分包:
1.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乙方之乙方為分包乙方。
2.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乙方,甲方得予審查。
3.乙方對於分包乙方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分包乙方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乙方。
5.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前目轉包乙方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八)乙方及分包乙方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九)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
責任。
(十)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一)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十二)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三)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乙方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乙方不得拒絕與其他乙方共同使用。
(十四)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乙方繳納與標的等值之保證金。
(十五)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十六)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七)派遣勞工權益保障:
1.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其內容包含勞動條件、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及應注意事項等派遣勞工在甲方工作期間之權益與義務事項,並將該契約影本於簽約後 10 日內或甲方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甲方備查。勞動契約如有缺漏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甲方應要求乙方補正。
2.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依法給付薪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另乙方為自營作業者時,應提出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如依法不得參加勞工保險者,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
3. 乙方應於簽約後 30 日內,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名冊
(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4.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或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情事者,應限期改正,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上開勞工如受有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派遣勞工之損害。
5. 乙方對於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特別休假(含年資併計給予)、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及年終獎金(獎金或分配紅利)等工資給付之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6. 乙方對於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性別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7. 甲方將每月抽訪派遣勞工,瞭解乙方是否如期依約履行其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訂有後續擴充採購之條件者,抽訪結果並將作為是否與乙方續約之依據。
8. 甲方發現乙方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甲方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其情形如下。本目所定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新臺幣 500 元,其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1)未依第1目或第10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計罰1點,限期改正仍
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計罰。
(2)未依第2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月依每一事項(例如未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計罰1點。
(3)未依第3目約定辦理者,每逾一日計罰1點。
(4)未依第5目、第6目、第9目、第11目約定辦理者,每一人依每一事件計罰1點。
9. 乙方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或協助他人申訴(含性騷擾),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10.乙方應教育並促使派遣勞工於派遣期間遵守甲方之合理指揮監督,並遵守甲方包括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11.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應管制其每日及每兩周之工作時數。如該勞工履約期間同時派遣其他甲方或民間機構服勞務者,乙方應通知甲方並提供每日工作時數表(含其他甲方或民間機構服勞務時數),勞工如因加計其他甲方(構)之時數致每日工作總時數逾 8 小時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支付勞工加班費。
12.甲xxx訂派遣勞工提出申訴(含性騷擾)之受理單位、申訴方
式及流程,並將相關資訊公告於甲方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適時向派遣勞工宣導;必要時,甲方應協助其採取相關救濟措施,以保障其權益。
13.派遣勞工如遭受甲方所屬人員性騷擾時,甲方應於受理申訴後與xx共同調查。如調查屬實,甲方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並將結果書面通知乙方及當事人。
14.甲方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派遣勞工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維護派遣勞工之健康、安全及福祉。
(十八)其他(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對於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及安全衛生設施經費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乙方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其他: 。
□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其請假代理方式(二擇一):
□1.任何請假,乙方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甲方同意,甲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2.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 個工作日或特別休假未累積超過 日者,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契約價金;如超過上述天數,乙方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甲方同意,甲方不另行支付價金。
上開請假,乙方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甲方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
(十九)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設計圖說之電子檔案(如
CAD 檔)交予甲方。
(二十)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二十一)派遣勞工所需資格條件(包含學經歷、該職務所應具備之條件): 。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二)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三)契約履約期間如有由甲方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監督人員審查、查驗。甲方監督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監督人員應指派專責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者外,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五)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依契約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所必須之設備及資料。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契約規定以外之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乙方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甲方負擔費用。
(六)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改正。
(七)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八)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九)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 。
(二)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1.承保範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5.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6.保險期間: 自 起至□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日止; □
之日止(由招標甲xxx),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7.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8.其他:
(三)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
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十一條 保證金:
(一)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契約總價 10%新台幣 元整,以現金(銀行本、支票)方式繳納,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乙方拒不履約時,甲方應予沒收。。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乙方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乙方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百分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乙方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
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四)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
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五)乙方如有第 3 款所定 2 目以上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六)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 3 款至第 5 款之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
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5% 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八)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九)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十)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一)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乙方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乙方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保證乙方同時作為各甲方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乙方者,以二契約為限。
(十二)連帶保證乙方非經甲方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甲方查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甲方通知乙方限期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乙方應俟
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十三)甲方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已洽由連帶保證乙方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乙方應於 5 日內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
(十四)乙方為優良乙方或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乙方而減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第十二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驗收程序(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甲方。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甲方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內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有初驗程序者,乙方應於完成履約後 7 日內,將相關資料送請甲方審核。甲方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合格後,甲方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甲方應於完工或交貨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
(三)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乙方應對履約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履約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完成履約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完成履約。
(四)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五)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13 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六)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3 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1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3‰(1 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三)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
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五)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六)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七)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八)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4.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
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九)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3.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4.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十)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情節重大之認定方式):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
, 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其他: (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四)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五)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六)甲方對於乙方、分包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七)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乙方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 (由甲方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無則免填)為上限。
1.甲方之額外支出。
2.施工或供應之乙方向甲方求償之金額。
3.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延後獲得所生之損害。
4.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5.其他可歸責於受託人之損害。
(九)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自費予以修正或重做。但以該通知不逾履約結果驗收後 1 年內者為限。其屬部分驗收者,亦同。
(十)甲方依乙方履約結果辦理另案採購,因乙方計算數量錯誤或項目漏列,致該另案採購結算增加金額與減少金額絕對值合計,逾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 5%者,應就超過 5%部分占該另案採購契約價金總額之比率,乘以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違約金。但本款累計違約金以本契約價金總額之 10%為上限。
(十一)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乙方應保證得標乙方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
任。
(十二)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乙方經甲方通知代得標乙方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乙方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乙方。
(十三)乙方與其連帶保證乙方如有債權或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四)勞動派遣:
1.乙方保證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於甲方工作期間以及本契約終止後,在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人、單位或團體透露任何業務上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且乙方保證所派駐人員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應交還甲方所屬財產,及在履約期間所持有之需保密之文件及資料。
2.前目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
(1)甲方在業務上定義為密、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之一切文件及資料,包括與其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內容。
(2)與乙方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的工作有關,其成果尚不足以對外公布之資料、訊息及文件。
(3)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僱用或指派特定人員擔任派遣勞工,亦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轉介乙方受僱用為派遣勞工。除契約約定乙方履約標的工作外,甲方不得指派派遣勞工從事契約以外之工作。
4.乙方如僱用甲方原使用之派遣勞工,並指派繼續在該甲方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應溯自該派遣勞工在甲方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該派遣勞工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
5.派遣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服務於同甲方,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目規定併計特別休假。
6.乙方不得派遣甲方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甲方及其所屬甲方之派遣勞工,且不得派遣甲方各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各該單位之派遣勞工。如有違反上開迴避進用規定情事,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正,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7.派遣勞工於為甲方執行職務時發生職業災害,甲方應連帶負擔勞動基
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甲方得就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向乙方求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乙方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主張抵充。
(十五)甲方應依「中央政府各甲方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不得於採購契約項目,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
第十五條 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或第20條要件。乙方處理前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乙方應管理相關委外專案人員及外部人員之各項資訊資產存取權限,導入個人資料管理流程。
(三)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有權保留指示之事項,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乙方如認為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事項複委託予第三方。
(五)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如下:(無者免填)
1. 範圍:﹍﹍﹍﹍﹍﹍﹍﹍
2. 類別:﹍﹍﹍﹍﹍﹍﹍﹍
3. 特定目的:﹍﹍﹍﹍﹍﹍
4. 期間:﹍﹍﹍﹍﹍﹍﹍﹍
(六)乙方於執行業務所必須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安全維護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
1.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 設備安全管理。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12.其他甲方指示事項。
前項之安全維護措施,乙方應向甲方提出「CMU-PIMS-D-021 委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檢核表」,必要時甲方得隨時稽核,乙方不得拒絕之。
(七)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形時,於發現後,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因應措施;乙方於查明後應將其違反情形、涉及個人資料範圍、採行及預計採行之補救措施,經甲方同意後,依法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若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條規定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若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罰鍰),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就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甲方指示交付予甲方或刪除之,乙方就該個人資料不得再為利用。
(十)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依本條規定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所生之責任義務,不因之解除或消滅。
第十六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乙方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五)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乙方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乙方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乙方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乙方。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3.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第 17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及第 14 條第 14 款第 4
目至第 6 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14.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5.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乙方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甲方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規定。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八)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九)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乙方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3.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甲方名稱:中國醫藥大學;地址:台中市北區學士路 91 號;電話:00-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甲方(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乙方,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七)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人
甲 方:中國醫藥大學代 表 人:xxx
住 址:台中市北區學士路 91 號電 話:00-0000-0000
乙 方:負 責 人:統一編號: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