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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决策科学性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主任委员,委员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议题的提出和议案的制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向
主任委员提交议案,经主任委员审定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发出,会议记录、会议审核意见的制作、保管、筹备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督导公司拟定并审议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投资和交易事项;
(六)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审核意见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四)代表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天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 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 送每位委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
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并应签订保密协议,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审核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以书面议案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审核意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x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x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x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