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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修订主要内容对照表
(注:加黑部分为修订内容)
2013 年 11 月(第一版) | 2018 年 5 月(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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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
四、标的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标的证券必须是交易所上市交易、挂牌的A 股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并经乙方认可,且不存在被司法冻结、已设定质押等权利瑕疵。 B 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 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 四、标的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 |
五、违约处置:待购回期间或购回交易时由于甲乙双方其中之一的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乙方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行为。处置范围为违约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及其孳息,包括提供保障的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及 其孳息。 | 二十四、违约处置: 易标的证券及其孳息,包括提供保障的补充质押交易的标的证券及其孳息。 |
六、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 六、本金、初始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融出方向甲方融出的资金金额(不减去相关交易费用),融入方在乙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此后每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 |
新增 | 二十七、《资金监管协议》:指甲乙双方及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用于甲方融入资金的使用管理。 |
新增 | 二十八、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指甲方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开立的银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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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 |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
三、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 三、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 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已如实向乙方书面告知相关情况。 |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相关信息。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向征信机构通报违约记录。 |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签章的《征信授权书》。同时,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报送或查询甲方相关信息。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向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有关 违约信息,并通过上述单位披露有关违约信息。 |
新增 | 八、甲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时触发违约处置导致减持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十六、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电子邮箱,甲方确认并同意将“资金账号@ xxxxxx.xxxx.xxx”作为其指定的电子邮箱,且此邮箱只接受乙方规定地址发出的电子邮件。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采用电子邮件通知方式的,即视为乙方履行了约定 的通知义务。 |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
新增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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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的义务 3、授权乙方随时查询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所有信息。 | |
新增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 3、根据甲方授权查询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所有信息。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义务 1、初始交易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标的证券。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义务 1、初始交易时,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按时足额解除甲方在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当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时,因资 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未及时交付资产导致交易失败的,乙方不以自有资产承担任何责任。 |
新增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义务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并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 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
新增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义务 5、对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仅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资金监管,不得用作他 途,并有保密义务。除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履责或司法事件除外。 |
新增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义务 6、甲方出现以下情形(1)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 仍未购回;(2)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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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改正。乙方按照监管部门规定上报甲方黑名单信息。 | |
新增 | 第四章 资金用途管理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监管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融入资金应存放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要素如下: 监管专户名称:监管专户账号: 监管专户开户行名称: 第七条 甲方应按时将融入资金划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监管行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款支付,并约定监管行定期向甲乙双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 第八条 甲方授权xxxx在不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查询甲方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信息。 第九条 甲方保证将融入的资金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进行新股申购;(3)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甲方应在融入资金划出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根据《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说明》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对甲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的或者未将融入资金划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甲方应在乙方通知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并在相关改正完成前乙方有权暂停继续向甲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协 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使用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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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且未在乙方通知期限内改正的,乙方要求甲方提前赎回同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管理,并自改正期限到期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 |
第五章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 第七章 利息支付、购回交易 |
第二十条 购回利率调整及利息支付: 2、甲方申请提前购回的,购回利率不变,但甲方需向乙方补偿提前购回费用。 提前购回费用=初始交易金额*提前购回利率*(合约原到期日-提前购回日)*10% | 第二十七条 甲方申请提前购回且乙方同意的,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提前购回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已实际偿还本金总额)*提前购回利率*(合约 原到期日-提前购回日)*10%/360 |
第八章 履约保障措施 |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每个交易日计算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含合并管理)的履约担保比例。 履约担保比例=(合并管理的质押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及其他经乙方确认的担保物价值之和)/(待购回本金余额及未付利息之和) 其他经乙方确认的担保物:是指经乙方确认并办理过质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担保 物。 |
第十二章 通知与送达 | |
新增 | 乙方为甲方指定的 “xxxx@xxxxxx.xxxx.xxx”的电子邮箱,为乙方电子邮件通知专用邮箱。如乙方选择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的,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发送该邮箱后即视为乙方履行了约定的通知义务,甲方不得以未查看相关邮件等理由向乙方提出抗辩。 特别说明:使用上述邮箱通知并非乙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途径。乙方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使用其他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
第十四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 第十四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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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和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3 个自然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提出异议的,则双方不再进行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 第六十九条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3 个自然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提出异议的,则双方不再进行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按照本协议原约定执行,若因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规则变化修正合同的,有 关外部规定对存续交易规则适用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照外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