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34-0008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共 1 栋, 建筑面积为
轨道 13 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
(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二〇二一年六月
轨道 13 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
(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实施轨道 00 xxxxx(xxxx)xx(xxxxx—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
政府令第 12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x次零星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长春中路,西至公明天虹广场,西南至xx斯酒店,南至振明路,北至迎宾路,征收范围内的地块面积为 1371.47 ㎡,涉及国有已出让用地 1 宗,宗地编号为
A634-0008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共 1 栋, 建筑面积为
5140.35 ㎡。本次补偿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1
2
征收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如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附属)物、其他附着物形成一个整体;或虽未形成整体,但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拆除后,征收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无独立存在价值,且其权利人与征收红线范围内部分的权利人相同的,可在本次征收过程中对征收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一并拆除,并按照本方案予以补偿。征收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所对应的土地的权利仍归属于原权利主体,不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
房屋征收主体: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签约期限
自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至第 90 日(自然日)止。区政府发布《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为正式启动签约之日。
四、征收工作原则
征收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依法补偿、公平补偿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五、项目补偿费用概算
项目费用概算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测算,总金额以项目立项安排资金为准,保障项目所需费用充足。
六、征收补偿内容
区政府征收房屋,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以下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征收红线范围内和征收红线范围外,下同)补偿;
(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符合条件的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征收奖
励。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
民政府令第 292 号)规定,结合本次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八、评估价值时点
x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九、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果树、苗木除外),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
x:
序号 | 类型 | 搬迁费 |
1 | 住宅房屋(含宿舍、公寓、工业 配套宿舍) | 每平方米 40 元 |
2 | 厂房 | 每平方米 40 元 |
3 | 办公 | 每平方米 40 元 |
4 | 商业 | 每平方米 60 元 |
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上述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 3 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 6 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 6 个月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的 5%。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 第一时段: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 60 日内(含当日)签约,并在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 5%给予奖励。
2. 第二时段: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 60 日内(含当日)签约,并在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第 91 日至第 120 日完成腾空交房的;以及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第 61 日至第 90 日签约,并在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 120 日内(含当日)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 2.5%给予奖励。
3. 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或未在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 120日内(含当日)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规定注销原抵押权登记。
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
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
征收被查封的房地产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事项通知查封机关。查封机关解除查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及补偿费用支付期限等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
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
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当指派 3 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承担鉴定工作;不同意受理的,应当书面答复鉴定申请人。鉴定组组成人员中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师应当超过半数。
十一、法律责任
(一)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2 号)的规定,不当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同时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被征收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而非法获利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方案的解释
x方案由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报区政府处理。
十三、生效与终止
x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