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為「雲林縣斗南鎮六合街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土地,持分面積 0.00064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徵收土地。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雲林縣斗南鎮六合街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土地,持分面積 0.0006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工程用地係為「斗南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即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之情形。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都市計畫
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業經雲林縣政府 109 年 07 月 29 日府工
地二字第 1093321669 號函同意辦理,本案自 106 年 12 月召開第一次公聽會起至今,用地範圍皆未變動。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屬「斗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劃設為 8 公尺寬
計畫道路,本計畫道路工程長度約 115 公尺,同路段建國二路以
東部分均開闢為 8 公尺計畫寬度,因本案工程周圍皆為住宅區,
且多已興建住宅,來往車輛較多,現有道路寬度僅約 3 公尺,較為狹窄、會車困難,考量日後通行及裡側土地開發時常有施工車輛進出,目前道路寬度不足,有造成周遭交通危險之虞,綜合前述等原因本案工程有其必要性。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六合街橫向聯繫功能,除可強化xx居民出入之便利性,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外,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以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同時促進xx土地有效利用,故本案道路依都市計畫之劃設拓寬,以達改善交通之計畫目的,爰本計畫與擬徵收私有土地有合理關聯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計畫範圍係依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利用完整性、道路便利性及改善之效益,道路設計規劃將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原車道寬約 3 公尺拓寬
為 8 公尺寬,劃設為雙向單車道,並於道路兩側新設排水溝。目
前本案徵收用地為空地,且依都市計畫已劃設為道路用地,本案拓寬工程考量雙向單車道之規劃,並依都市計畫之相關劃設使用管制,本案將原先道路拓寬為 8 公尺寬道路係有其必要性,另考量本案拓寬工程範圍外多為住宅使用,不宜拓寬過大,僅就劃設為道路用地進行拓寬,符合必要最小範圍原則,勘選使用之土地已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須使用私有土地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並已考量到盡量利用xx公有土地。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依民國 87 年 12 月 8 日「變更斗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
盤檢討)」劃設為 8 公尺寬計畫道路,現況道路北側已為住宅使用,南側部分為空地與雜木(本次拓寬範圍),爰按都市計畫依現況道路向南側拓寬,已為民眾影響最小之路線,且該區域鄰近範圍皆劃設為住宅區,考量土地使用規劃、周圍建築現況及對於周
造民眾影響最小之程度,本次勘選範圍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作為本案拓寬用地,經評估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依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進行規劃係永久使用性質,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如 1.設定地上權 2.租賃 3.聯合開發 4.捐贈 5.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其他方式經評估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配合永久性
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賃:因本工程係道路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
賃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案係為取得道路用地,核與聯合開發之立意不同,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捐贈: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所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因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6.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計畫路段位於斗南鎮西岐里,截至 109 年 5 月斗南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西岐里總人口數約為 2,527 人,總戶數 938 戶,
男性 1,235 人、女性 1,292 人,以男女比例分析,男性占 49%,女性 51%,年齡結構以 35~64 歲為主。本案範圍內私有土地計 1筆,預計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6 人。本道路工程拓寬後,受益對象主要為道路xx居民,對人口年齡結構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為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本案道路拓寬範圍內土地部分已做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與雜木,本案位置位於建國二路以西之六合街路段,本道路開闢後,可改善當地里鄰交通,使道路通行更為順暢安全,並提高居民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拓寬範圍內土地部分已做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與雜木,尚無屬於中、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族群,並不影響居住權益,故對經濟弱勢族群之生活型態無負面影響,且本拓寬工程應使道路通行更為順暢安全,有助於六合街xx民眾生活品質提升,使生活型態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道路拓寬工程係屬交通事業,非屬有汙染之開發事業,對居民亦無健康風險之影響,且於施工期間無法避免之暫時性粉塵將於施工時定期清潔灑水,已降低粉塵減少施工時對於xx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且拓寬完成後有助於車輛順暢,提升交通之便利性,亦可保障居民出入通行安全,減少車輛停滯、繞道時間及車禍發生機率,可望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減少對於道路xx居民呼吸道危害之健康風險,對居民健康風險之降低大有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權屬部分仍為私人所有,
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拓寬完成後,提高xx地區居住生活之便利性,有助於提升鄰近住宅區之價值,帶動xx土地利用,進而使政府稅收增加。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範圍內無徵收農業區,無優良農田及耕種糧食作物之情形,道路拓寬後,不會對於附近農業生產環境造成破壞或造成地區優良農田面積減少,故不會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徵收範圍內無營運中的公司或工廠,僅鄰近部份住家,故並不會造成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之情形。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已編列於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105 年度(公共建
設及設施費),準備金額總數為 1,500,000 元整,所需補償金額總
數 132,487 元整,編列經費已足敷支應,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此外本案經費業已奉准保留至 109 年度。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開闢範圍為都市計畫區內道路用地,道路xx為住宅區,非屬農業區,拓寬範圍目前現況部分已做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與雜木,範圍內無供農業、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係依民國 87 年 12 月 08 日 87 府建字第 8700112413 號公告實施「變更斗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配合區域整體運輸規劃,能使交通順暢便捷,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對於沿線土地因道路更為寬廣,交通條件更為便利,藉以提高土地使用之
潛力,塑造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毗鄰xx為住宅區,拓寬範圍現況部分已做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與雜木,xx住宅區土地現況作為透天住宅使用,道路開闢無大規模開挖或整地情形而破壞地區城鄉風貌,另配合本案拓寬工程推行,道路整齊寬闊明亮,促使城鄉風貌改善,確實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地方發展,本案依雲林縣政府 109 年
8 月 31 日府環綜二字第 1093628668 號函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業經雲林縣政府 108 年 8 月 22 日府文資二字第 1080082557號函查復本案開闢範圍內現未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未來施工若發現文化資產,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57、76 條之規定辦理,降低對文化資產之衝擊。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拓寬完工後,將使交通便利性提升、改善居民使用道路之安全,有助於提高本區生活機能,改善生活條件及提昇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區範圍現況部分已作道路使用,現況道路北側為住宅,南側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木,非屬動植物棲息生長土地,道路拓寬後將不會對於生態環境造成大範圍之影響或改變,本案依雲林縣政府 109 年 8 月 31 日府環綜二字第 1093628668 號函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完成後將提升鄰近地區交通運輸機能,長期而言,未
來可達成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與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拓寬後將提升道路服務水準,有助增加路網之橫向聯繫,增益xx地區往來交通動線順暢。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採用高效能再生及優先使用在地材料。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及公共設施檢討規劃,促進地區土地發展及合理利用,確保永續發展。
2、永續指標:
道路拓寬完成後,可改善車輛因會車導致壅塞情形發生,利於xx地區通行主要道路,減少車輛繞道時間使汽車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降低對於自然生態的破壞,促使生活環境得以達成減碳之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依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用地範圍,達成提供最大的服務空間,區域內無國土復育方案禁止開發土地,落實國土保安,避免造成破壞。區域內亦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道路興闢可促進地區土地發展,確保國土永續發展,且本案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符合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無
(六)綜合評估分析:
經評估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1、公益性:
本案為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用地範圍位於建國二路以西之六合街路段,本道路開闢後,可改善當地里鄰交通,使道路
通行更為順暢安全。
本案拓寬工程推行,有助於串聯六合街與建國二路交通路網系統,促使城鄉風貌改善,確實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促進地方發展,另道路將開闢適當寬度,提供消防及救護車通行,可保護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2.必要性:
本計畫依循都市計畫規劃辦理,目前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用地範圍毗鄰住宅區,現況道路較為狹窄約 3 公尺寬,致使現地會車困難,有交通壅塞之情形,考量車輛通行便利性、安全性、都市計畫發展及通行之要求,並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達成都市計畫規劃目標,拓寬道路範圍為道路改善必須使用之土地,並考量土地現況及改善需求,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並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改善之需求,所開闢之土地均為改善道路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另本案拓寬工程屬永久工程,經評估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方式皆不可行,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亦已同意協議價購,僅少部分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爰依法辦理徵收。
綜合以上所述,本拓寬工程有助於道路通行順暢、降低交通事故,改善交通品質,健全公共設施及達成都市計畫規劃要求,符合事業計畫造成侵害最少之必要性原則。
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分析說明:
(1) 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之公共事業,為配合永久性設施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維護需求,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賃:因本工程係道路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交通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惟本案係為取得道路用地,核與聯合開發之立意不同,不
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捐贈: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所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且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3.適當性:
為因應地區間交通需求,提升原有道路之服務水準,事業計畫範圍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範圍,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勘選之土地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而範圍內私有土地,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所有權;其中拒絕參加或未能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本所考量道路拓寬改善工程需求,將依規定申請徵收取得土地,以達成改善交通、維護交通安全之目標,勘選土地符合適當性原則。
4.合法性:
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工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已納入取得,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之意旨,具備興辦交通事業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現況土地部分已做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與雜木,原用地範圍內之鐵皮建物非合法建物經協議價購後已拆除,土地所有權人及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工程係拓寬斗南都市計畫區西側之六合街,其用地範圍東至建國二路,西至中興路 170 巷路段,北、南兩側沿線為住宅區,多為住宅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雲林縣政府民國 108 年 8 月 22 日府文資二字第 1080082557 號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11 月 24 日、107 年 4 月 17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斗南鎮公所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及張貼於斗南鎮公所網站,並於 106 年
12 月 6 日、107 年 4 月 27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斗南鎮公所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2 月 23 日及
107 年 5 月 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雲林縣政府、斗南鎮公所及西岐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西岐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斗南鎮公所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
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斗南鎮公所網站證明文件。
(四)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均無xx意見。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8 月 30 日xxxxxx 0000000000 x開會通知單,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9 月 13 日於斗南鎮公所三樓里幹事會報室與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又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遂於 107 年 10 月 16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第二次協議價購,並於 107 年 10 月 29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
協議,案內因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已函詢戶政、稅捐及地政機關辦理查址作業),經本所於 107 年 11 月 28 日xxxx
xx 0000000000 x函辦理公示送達。本案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因距第二次協議價購會議過於久遠,始報請徵收,故於 109
年 5 月 15 日xxxxxx 0000000000 x以書面函詢方式與土地所有權人重新協議價購,案內因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經本所以 109 年 6 月 11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辦理公示送達。本次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沈○○等 2 人於得提出x
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經與所有權人 3 次協議結果,協議價購面積共 0.02316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比例達 97.31%,因沈○○目前設籍於臺南市仁德戶政事務所,經函詢地政、稅務及戶政等相關機關進行查址,且聯絡其關係人仍無法通知,爰辦理公示送達,又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持分面積不大、持分比例較低,致無意願協議價購等原因,而協議價購不成。
(五)本案協議價購價格:
1.第 1 次及第 2 次協議價購價格
本案第 1 次及第 2 次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依據土地徵收條
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另調查協議價購市價,依內政部 101 年 12 月 11 日台內地字第
1010373546 號函協議價購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
資訊、不動產仲介業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等取得市價管道。本所第 1 次及第 2 次協議價購之價格係委託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依據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國內外不動產估價理論,並符合不動產估價師全國聯合會所頒布之相關規定所訂定,最後評定以新臺幣 18,700 元/平
方公尺作為本案第 1 次及第 2 次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
2.第 3 次協議價購價格
本案第 3 次協議價購金額以先前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評估之價
格協議價購金額為依據,惟前次協議價購評估價格日期 105 年 11
月 4 日距今隔時過久,經查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網近鄰地區行情、內政部公布之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波動與詢問其他不動產相關業者該地區與本案徵收土地價格形成因素相近之土地市價行情區間,考量不動產價格水準波動及現今市價之差異,最後經分析、調整後擬以新臺幣 20,700 元/平方公尺,作為本案第 3 次協議價購金額。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現況部分已做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與雜木,並無拆遷供居住性質之房舍,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屬「斗南都市計畫」劃設之計畫道路,本案路段道路狹窄,最寬處僅約 3 公尺,同路段建國二路以東部份均開闢
為 8 公尺計畫寬度,為提升交通安全與運輸功能,增益xx地區
往來交通動線順暢及符合地方民意需求,並達成都市計畫規劃目標,拓寬此道路實為必要。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33,065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33,065 元。
地價補償金額係依據 109 年 2 月 10 日府地籍價二字第 1092702017 號
函及 109 年 6 月 15 日府地籍價二字第 1092709846 號函送「109 年度本縣市價變動幅度表」辦理。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四)遷移費金額:無。
(五)其他補償費:無。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500,000 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補償金額總數
133,065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105 年度公共建設及設
施費科目預算,並已奉保留至 109 年度,詳見斗南鎮公所以前年
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 108 年度-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用項下。本案
土地徴收市價,業經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1
次會議評定通過。
需用土地人:雲林縣斗南鎮公所代 表 人:鎮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