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配送服务商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12019041801651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配送服务商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0912019041801651
(国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9】(主) 029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其他相关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为配送员提供和分配工作任务的服务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配送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提供和分派的且在本保单中载明的配送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法人或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的、有毒的、易爆的物品的攻击或污染;
(四)行政行为及司法行为;
(五)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高原反应等非意外事故;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配送员从事非被保险人分派的配送任务或非在本保单中载明的配送任务导致的人身伤亡;
(八)配送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配送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配送员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及以书面形式说明过往三年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及雇员罹患职业病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自解除之日起按日数比例退还已收取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
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使雇员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身故补偿金: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载的每人身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被保险人不得就同一配送员向保险人同时申请伤残补偿金与身故赔偿金。
(二)伤残补偿金: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身故责任限额赔偿。
(三)误工费用补偿金: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配送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天数超过免赔天数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载明的误工费用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该配送员在评定伤残等级或身故后,本补偿即行停止。
(四)医疗费用赔偿金,本项中的医疗费用是指:
1.因治疗工伤而在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及其他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支出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各项费用;
2.因情况紧急而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时所支出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各项费用,但受损害雇员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及其他保险人认可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否则在就近医疗机构支出的非急救费用,不属于本项下赔偿的范围。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位配送员支付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限;对每位配送员累计支付的误工费用补偿金以保单载明的每人误工费用责任限额为限;保险人对每位配送员的累计赔偿责任以保单载明的每人身故责任限额为限;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所有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六)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5%。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20%。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