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且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发行人聘请的公证天业 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9 月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苏公 W[2020]A131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苏公 W[2020]E151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 W[2020]E1519 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苏公 W[2020]E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