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上述(a) 生效條件獲達成;及(b)第一批代價股份剩餘部份之股票已獲退還後,加威、本公司及王先生同意取消收購事項,而各訂約方於收購協議項下之義務將即時解除、 終止及終結,惟下述義務除外:(a) 退還現金墊款;及(b)由王先生支付 600,000 港元違約賠償金 待上述(a) 生效條件獲達成;及(b)第一批代價股份剩餘部份之股票已獲退還後,加威及本公司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和解契約
茲提述一月公告及日期分別為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之公告。
和解契約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王先生、加威及本公司訂立和解契約,據此,王先生、加威及本公司三方均贊成並同意按照和解契約所載條款及條件取消收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收購事項。
和解契約須於本公司股東(王先生及其聯繫人除外)批准訂立和解契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後,方可生效。
股東特別大會
x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訂立和解契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x先生及其聯繫人將同意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和解契約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和解契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詳情之通函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將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xx
x提述一月公告及日期分別為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之公告。
如一月公告所披露,本公司獲悉分別有關富海華公司49%股權及富海華公司所持有之土地之兩項法律索償(「法律索償」)。
如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及加威收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之頒令,指令王先生(不論是由其本人或通過其僱員、代理、員工或其他方式) 被限制出售、轉讓、處置、抵押、按揭、質押或以其他方式抵押或處理任何第一批代價股份。上述針對x先生之頒令將繼續直至申請有判決或高等法院有進一步頒令。截至本公告日期止,本公司已合共收到五張股票證書,代表發行予王先生之24,606,099股第一批代價股份。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王先生、加威及本公司訂立和解契約,據此,王先生、加威及本公司三方均贊成並同意按照和解契約所載條款及條件取消收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收購事項。
和解契約
日期: |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訂約方: | (1) 王先生 (2) 加威 (3) 本公司 |
生效條件
和解契約須於本公司股東(王先生及其聯繫人除外)批准訂立和解契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後,方可生效。
退還剩餘第一批代價股份
由和解契約簽署日期起計之十日內,x先生將退還代表105,000,000股第一批代價股份之股票予本公司。當和解契約生效時,本公司將註銷所有第一批代價股份。
倘若未能獲得本公司股東批准, 第一批代價股份之股票將交由代表加威及本公司之香港律師保管, 直至獲得股東批准為止。
取消收購事項
待上述(a) 生效條件獲達成;及(b)第一批代價股份剩餘部份之股票已獲退還後,加威、本公司及王先生同意取消收購事項,而各訂約方於收購協議項下之義務將即時解除、終止及終結,惟下述義務除外:(a) 退還現金墊款;及(b)由王先生支付 600,000 港元違約賠償金
(「違約賠償金」)。
待上述(a) 生效條件獲達成;及(b)第一批代價股份剩餘部份之股票已獲退還後,加威及本公司將:
(a) 把目標公司之公司檔案交還王先生;
(b) 促使xxx先生辭任目標公司及匯泰投資(其持有威海公司全部股權)之董事職務;及
(c) 作出一切必需及適宜之行動及事宜,以註銷加威所持有目標公司之 1 股股份。
支付違約賠償金
鑒於加威及本公司同意解除王先生於收購協議項下之義務,x先生將自和解契約生效之日期起計30個日曆日內向本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
退還現金墊款
鑒於加威及本公司同意解除王先生於收購協議項下之義務,王先生將促使目標公司及富海華公司依照下述條款退還現金墊款予本公司:
(a) 自和解契約生效之日期起計 30 個日曆日內退還 1,000,000 港元;
(b) 自和解契約生效之日期起計 45 個日曆日內退還 2,000,000 港元;及
(c) 自和解契約生效之日期起計 60 個日曆日內退還 2,000,000 港元。
放棄申索
鑒於和解契約之訂立,及待王先生、目標公司及富海華公司履行和解契約下之義務後,本公司及加威各自特此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解除、免除、豁免及放棄本公司及/或加威由於或關於或源於或相關於王先生、目標公司、滙泰投資、威海公司及富海華公司作出或未作出之任何事項或行為而針對王先生, 目標公司、滙泰投資、威海公司及富海華公司提出或可能已提出之因收購事項而產生之任何申索、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訴訟或訴因(無論於香港或香港以外之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由於或因為違反和解契約項下任何義務而提起之申索除外。
鑒於和解契約之訂立,王先生特此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解除、免除、豁免及放棄,並將促使目標公司、滙泰投資、威海公司及富海華公司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解除、免除、豁免及放棄其由於或關於或源於或相關於本公司及/或加威作出或未作出之任何事項或行為而針對本公司及/或加威提出或於本公告日期可能已提出之因收購事項而產生之任何申索、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訴訟或訴因(無論於香港或香港以外之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由於或因違反和解契約項下任何義務而提起之申索除外。
對本公司之財務影響
和解契約生效後,本公司將註銷第一批代價股份,並按第一批代價股份之數目削減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數目。假設所有第一批代價股份被註銷,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數目將為 2,453,806,546 股。
至於現金墊款,根據和解契約條款,目標公司及/或富海華公司將退還予本公司。
訂立和解契約之原因
x集團主要從事(i)研究、開發、生產及銷售鋯化合物及二次充電電池及其他與鋯及新能源相關之業務,以及(ii)成品油批發及倉儲業務。
如一月公告中所披露,中國政府部門無法辦理以威海公司為受益人之49%股權質押登記,根據本公司中國法律顧問之建議,富海華公司49%股權質押僅在中國政府部門成功辦理登記後方為有效。因此,威海公司僅有權控制富海華公司51%之股權。
在一月公告中,本公司亦對富海華公司如在仲裁中敗訴將可能引致之法律後果作出披露。董事會認為,法律索償將需相當長的時間才能了結。因此,繼續持有目標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及根據收購協議向王先生支付代價餘額不符合本集團之利益。
經共同協商後,各方同意達成和解契約條款,並取消及撤銷收購事項。和解契約乃經本公司及王先生公平協商後達成,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董事們(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和解契約條款公平合理,撤銷收購事項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一般事項
x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訂立和解契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x先生及其聯繫人將同意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和解契約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和解契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詳情之通函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將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建議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審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收購事項」 「收購協議」 | 加威根據收購協議向王先生收購目標公司之所有已發行股份 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之買賣協議,經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的第一份補充協議、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的第二份補充協議及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的第三份補充協議修訂 |
「聯繫人」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董事會」 | 董事會 |
「現金墊款」 |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向目標公司墊付之總額為 5,000,000港元的墊款 |
「本公司」 | 中國龍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已發行股份在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0395) |
「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股東特別大會」 | 本公司將予召開及舉行之股東特別大會,以供股東(王先生及其聯繫人除外)考慮及酌情批准和解契約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
「富海華公司」 | 威海富海華液體化工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
「本集團」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一月公告」 | 本公司發佈的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告,當中披露了向富海華公司之一名股東及富海華公司提出的法律索償 |
「加威」 | 加威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及收購協議之買方 |
「王先生」 | xxxxx,目標公司之賣方 |
「股權質押合同」 | 滙泰管理諮詢( 威海) 有限公司、富海華公司之股東及富海華公司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的股權質押合同,據此富海華公司之股東將彼等於富海華公司之股權質押予威海公司 |
「股東」 | 本公司股東 |
「目標公司」 | Haney Holdings Limited |
「第一批代價股份」 |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向王先生配發及發行之 129,606,099股股份(作為部分收購代價) |
「威海公司」 | 匯泰管理諮詢(威海)有限公司 |
「滙泰投資」 | 滙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
承董事會命
中國龍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xxx
主席
香港,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包括執行董事xxx先生、xxx女士、周全先生、xxxxx及xxx先生,非執行董事xxxxx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紀昌明教授及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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