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目录
第一章招标邀请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 说明 11
1.1 定义 11
1.2 PPP 项目采购须具备条件 12
1.3 采购当事人 12
1.4 合格的投标人 12
1.5 项目概况 13
1.6 采购需求 13
1.7 费用承担 13
1.8 保密 13
1.9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13
1.10 信息发布 14
2. 招标文件 14
2.1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 14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5
3. 投标文件 15
3.1 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15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6
3.3 投标价格 16
3.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7
3.5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17
3.6 投标文件有效期 18
3.7 投标保证金 18
3.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盖章 18
3.9 投标文件的编制 18
4.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4.1 投标截止时间 19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
5.投标文件退还 20
6. 开标和评标 20
6.1 开标 20
6.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0
6.3 符合性审查 21
6.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1
6.5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 22
6.6 投标无效情形 22
6.7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23
6.8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23
6.9 推荐中标候选人 24
6.10 推荐中标候选人 24
6.11 保密 24
7. 合同授予 25
7.1 定标方式 25
7.2 中标通知 25
7.3 履约担保 25
7.4 签订合同 26
7.5 组建项目公司 26
8. 重新招标 26
9. xxx监督 27
9.1 纪律要求 27
9.2 质疑提出与答复 27
10. 政府采购政策 28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第三章投资协议 29
第一条甲方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 31
第二条乙方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 32
第三条项目公司 35
第四条项目概况及项目建设总投资 35
第五条特许经营期及期满移交 36
第六条政府优惠 36
第七条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目标及考核 36
第八条违约责任 37
第九条保密条款 38
第十条不可抗力 38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39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39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39
附件 1:中标通知书 41
附件 2:投资人履约保函 42
附件 3:联合体协议 43
附件 4:资本金出资承诺函 44
附件 5:项目资金出资承诺 45
第四章PPP 项目合同 46
第 1 条定义和解释 48
1.1 定义 48
1.2 解释规则 49
1.3 本合同的组成及次序 49
第 2 条特许经营 50
2.1 特许经营权 50
2.2 特许经营期 50
第 3 条特许权的转让及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51
3.1 转让及变更的合法性要求 51
3.2 乙方特许权的转让 51
3.3 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51
3.4 权益的质押 51
第 4 条乙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51
第 5 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第 6 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53
6.1 乙方的一般责任 53
6.2 工程及业务承包承诺 54
第 7 条项目融资 55
7.1 融资方式与批准 55
7.2 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保证 55
第 8 条财务管理 55
8.1 乙方义务 55
8.2 财务报表 56
8.3 监督管理 56
第 9 条项目用地 56
9.1 征地拆迁 56
9.2 获得土地使用权 56
9.3 责任分配 56
第 10 条勘察与设计 56
10.1 勘察设计要求 56
10.2 乙方承诺 57
10.3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57
10.4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57
第 11 条项目建设 58
11.1 甲方的责任 58
11.2 乙方的责任 58
11.3 开始施工 58
11.4 施工计划 59
11.5 施工延误 59
11.6 上报义务 59
11.7 拒绝工程 59
11.8 xx施工和安全生产 59
11.9 地下设施和结构 60
11.10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监督 60
11.11 乙方违约 60
第 12 条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61
12.1 交工验收 61
12.2 竣工验收 61
12.3 未进行验收 61
12.4 延期 61
12.5 决定延期期限 62
12.6 延期责任 62
12.7 拖延责任 62
12.8 质量目标的实现 62
12.9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63
第 13 条运营、养护和维修 63
13.1 甲方的义务 63
13.2 乙方的义务 63
13.3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水平目标与要求 64
13.4 上报资料 64
13.5 安全及紧急事件 65
13.6 项目的关闭 65
13.7 甲方的监督 65
13.8 乙方的违约 65
第 14 条收费管理 66
14.1 通行费的征收 66
14.2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66
14.3 收费人员的管理 66
14.4 收费系统与设施 66
14.5 收费票款 66
14.6 稽查 66
第 15 条交通路政执法 67
15.1 交通路政执法 67
15.2 乙方的义务 67
第 16 条经营与开发管理 67
第 17 条项目后评价 68
17.1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68
17.2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68
第 18 条项目的移交 68
18.1 移交范围 68
18.2 移交委员会 69
18.3 移交前检修与检测 69
18.4 移交程序 69
18.5 移交费用 69
18.6 风险转移 70
18.7 移走物品 70
18.8 乙方的承诺 70
18.9 项目的提前移交 70
第 19 条履约担保 70
19.1 建设期履约保函 70
19.2 运营维护保函 71
19.3 移交维修保函 71
19.4 保函的提取 71
第 20 条保险 71
20.1 应当投保的保险 71
20.2 未购买或维持保险 72
第 21 条不可抗力 72
21.1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72
21.2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72
21.3 不可抗力的发生 72
21.4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72
2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 73
第 22 条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73
22.1 甲方的监督权 73
22.2 非违约时甲方的介入权 73
22.3 违约时甲方的介入权 73
22.4 临时接管 74
第 23 条合同的变更、违约、解除及提前终止后的处理 74
23.1 合同的变更 74
23.2 甲方解除合同 74
23.3 乙方解除合同 75
23.4 解除合同补偿 76
23.5 与不可抗力有关的终止 77
23.6 特殊情况下的征用 77
23.7 补救措施的多样性 77
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 77
24.1 友好协商 77
24.2 诉讼 77
24.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77
第 25 条适用法律 78
第 26 条资料和保密 78
26.1 对资料的权利 78
26.2 保密 78
第 27 条其他事项 78
27.1 弃权 78
27.2 独立性 78
27.3 通知和送达 78
27.4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79
27.5 合同生效 79
27.6 合同份数 79
第 28 条合同附件 79
附件一:相关批复 81
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 82
附件三:绩效考核办法 83
附件四:廉政合同 103
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105
附件六:建筑工地控制扬尘污染目标责任书 107
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全生命周期) 109
1. 项目概况 110
1.1 项目名称 110
1.2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 110
1.3 交通量预测 110
1.4 项目实施机构 111
1.5 项目建设内容 111
2. 项目PPP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112
2.1 PPP 模式风险分配基本原则 112
2.2 项目主要风险识别与分配 112
2.3 风险分配的基本框架 117
2.4 项目主要风险分析与防控 117
3. 项目运作方式 121
3.1 本项目PPP 运作方式 121
3.2 项目合作期限 122
3.3 项目资产的形成和移交 122
4. 项目交易结构 123
4.1 项目投融资结构 123
4.2 回报机制 123
4.3 相关配套安排 124
5. 财务测算 125
5.1 财务预测算依据 125
5.2 财务测算假设 125
5.3 财务测算说明 125
5.4 依据前述假设的财务测算结果分析 128
5.5 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128
第六章评审方法 130
(一)评标方法 131
(二)评标委员会职责 131
(三)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 13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3
附件 1 开标一览表 135
附件 2 标前页 136
附件 3 投标函 137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8
附件 5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39
附件 6 联合体协议 140
附件 7 投标承诺函 141
附件 8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42
附件 9 偏离表 143
附件 10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4
附件 11 组织机构框图 145
附件 12 财务状况表 146
附件 13 投融资能力表(资金筹措方案) 147
附件 14 投融资能力表(授信或存款) 148
附件 15 投融资能力表(银行贷款意向书) 149
附件 16 投融资能力表(其他融资意向) 150
附件 17 目前对外投资项目表 151
附件 18 商业信誉表 152
附件 19 投标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经验 153
附件 20 投标人曾承担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54
附件 21 项目公司股权构架图 155
附件 22 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表 156
附件 23 主要人员简历表 157
附件 2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58
附件 25 项目实施计划 159
(一)项目投资方案 159
(二)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159
(三)项目建设方案 160
(四)项目运营方案 160
(五)项目移交方案 161
(六)风险责任划分 161
(七)其他,如保险、审计、安全、劳务等法定内容等 161
(八)建议采购人提供的其他协助 161
附件 26 承诺 162
(一)资本金出资承诺 162
(二)项目资金出资承诺 163
附件 27 其他资料 164
第一章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
致: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投标。
一、项目编号:ZFCG-G2021036 号
二、项目名称: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社会资本方 (不见面开标)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四、招标内容
1、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拟建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起点位于 G311 线许昌与周口交界处,斜向西南,在建安区马棚xx侧与改建后的国道 107 线交叉后利用国道 107 线向南,经南环路、xxx至毛屯xxx,路线向西在榆林乡店后李村北侧向北下穿兰南高速公路,终点位于郭桥村东侧与现有国道 311 线(许南路)交汇处。项目全长 64.6 公里,按照双向四车道一
级公路标准建设,xx宽 24.5 米、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项目估算投资 238165.28 万元(以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本项目采用 PPP 项目使用者付费机制模式,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照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模式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实现投资回报。在经营期限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2、预算金额:无(估算金额 238165.28 万元,以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3、最高限价:无(估算金额 238165.28 万元,以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4、履约时间 :本次招标项目合作期限最长为 31 年,其中建设期 1 年,运维期 30 年(以河南省发改委批复的收费期限为准)。
5、履约地点:许昌市境内(xx县、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6、分包:不允许
7、招标竞争内容
x项目招标竞争标的为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不少于 2%)和项目合作期限(不超过 31 年)。特别说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建设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586 号)的规定,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基准收益率为 6.0%。政府投资公路项目更为注重投资的社会效益,对财务收益水平要求较低。对于投资建设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来说,其投资目的主要是获得稳定的财务收益,因此其收益率水平应高于政府投资收益水平,故本项目将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上限设置为 6.5%,不作为报价竞争条件,此指标也不作为政府
向社会资本方承诺的固定回报,交通流量风险和运营成本风险仍由社会资本承担,此指标仅作为项目收费边界调整时的参考。项目边界调整时,按照实施方案中财务测算模型及基础数据根据社会资本方投标报价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对项目边界进行调整。收费期限调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无特殊要求。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即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x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必须通过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 SEARUN 最新版本”制作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投标通道将关闭,投标人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投标将被拒绝。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1 年 7 月 22 日 8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开标地点: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不见面开标一室。(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须到现场)。
九、开标注意事项
开标时间前,投标人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点击“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在系统操作导航栏点击“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进行解密开标。
十、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中国·许昌 许昌市政府网》发布。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许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 60 号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集中采购机构: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创业服务中心C 座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 请注意以下事项。
1.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提前自行联系 CA 服务机构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并进行电子签章。
2.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提交、远程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同一个 CA 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可正常使用)。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最新版本”,制作投标文件。
3.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投标文件。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 项目xx 标段),其中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投标。
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生成“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
5.远程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5.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前请详细阅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首页“资料下载”栏目的《许昌市不见面操作手册》。
5.2 投标人提前设置不见面开标浏览器,并于开标时间前登录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准时参加网上开标。
5.3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在“文字互动”对话框的通知,投标人选择功能栏“解密环节”按钮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解密应自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标开始”按钮后 120 分钟内完成)。投标人未解密或因投标人原因解密失败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4 开标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5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如有疑义,可在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提出询问。
6.评标依据
6.1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成功上传、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审。
6.2 评标期间,投标人应保持通讯手机畅通。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要求的评标期间合理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供。
6.3 投标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的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应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招标项目 | 项目名称:国道311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 项目编号:ZFCG-G2021036号 项目内容:拟建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起点位于 G311 线许昌与周口交界处,斜向西南,在建安区马棚xx侧与改建后的国道107 线交叉后利用国道107 线向南,经南环路、xxx至毛屯xxx,路线向西在榆林乡店后李村北侧向北下穿兰南高速公路,终点位于郭桥村东侧与现有国道 311 线(许南路)交汇处。项目全长 64.6 公里, 按照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xx宽 24.5 米、设计 速度 80 公里/小时。项目估算投资 238165.28 万元(以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本项目采用 PPP 项目使用者付费机制模式,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照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模式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实现投资回报。在经营期限结束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项目地址:许昌市境内(xx县、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
2 | 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 采购人:许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 60 号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代理机构: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公共资源大厦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0000-0000000 |
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接受 |
4 |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 后审 | √□否□是,按资格预审要求进行资格后审。 |
5 | 项目投资估算 | 项目投资估算金额 238165.28 万元。 项目资本金不少于项目投资估算的 20%(47633 万元)。项目资本金来源社会投资人自有资金。 (1)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100%,出资时间(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本项目资本金应在满足项目融资要求、确保建设进度前提下,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首期项目资本金应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到位且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40%,在项目公司设立 12 个月之内全部到位。(2)政府不参股。 |
6 | 招标需求 | 项目全生命周期:项目全生命周期不超过 32 年(本次招标不超过 31 年,其中建设期 1 年),根据社会资本方投标报价项目合作期限后,以河南省发改委批复的收费期限为准。 投资估算总金额 238165.28 万元,其中社会资本方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20%(47633 万元)。 项目规模:项目全长 64.6 公里,按照一级公路标准建设, xx宽 24.5 米、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 项目地点:项目全线位于许昌市境内(xx县、建安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运作模式: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其他招标需求: 1、项目已完成部分工作:xx、桥梁、涵洞、路面、征地拆迁等工作内容,完成投资按照原 PPP 合同评估为 75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由本次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在成立后 3 个月内支付给许昌广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项目运行绩效目标: 建设期目标:交工验收质量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优良; 运维期目标: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每年运维绩效考核得 分不低于 85 分,其中公路技术状况指标 MQI≥85 分,一、 二类桥梁占桥梁总数的比例≥50%,不得出现四、五类桥梁,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无损坏等; 服务水平目标:不低于公路设计服务水平三级。 |
7 |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考察地点: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8 | 进口产品参与 | √□不允许 □允许 |
9 | 投标有效期 | 90天(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
10 | 中标人将本项目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 |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 间 | 2021 年 7 月 22 日 8 时 30 分(北京时间) |
12 | 开标地点 | 开标地点: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一室(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须到交易中心现场)。 |
13 | 报价方式及控制价 ( 或 其 他 控 制 条件) | 报价方式:本项目招标竞争标的为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和项目合作期限,其中: 1、项目合作期限:以 31 年为上限向下竞争(其中建设期 1 年固定不变); 2、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审计部门最终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下浮率:以下浮 2%为上限向下竞争(下浮率须≥ 2%)。 |
14 | 投标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承诺函。 |
15 | 公告发布 |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变更(更正)公告、现场勘察答复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中国·许昌许昌市政府网》 |
16 | 采购人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
17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截止时间 | 招标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
18 |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 (文件格式为: XXX公司XXX项目编号.file)。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使用格式为“投标 |
文件(供打印).PDF”的文件 | ||
19 |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 √□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生成的后缀名为 “.PDF”的文件打印的纸质投标文件)。 |
20 | 特别提示 | 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 不同供应商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均一致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投标无效。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关信息并进行评审,在评审报告中显示“不同投标人电子资格预审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
21 | 评审小组的构成 |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数量:7 人。其中,财务专家:1 名;法律专家:1 名。 |
22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
23 | 授权函 | 招标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的,须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招标单位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的须进入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电子监督室,并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且不得超过2人。 |
24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银行保函; 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上银行。履约保函金额: (1)投资人履约保函:中标人认缴项目资本金的 5%(投资协议签订前)。 (2)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4000 万元(PPP 合同签订前)。 (3)项目公司运营维护保函:1000 万元(项目通车运营 |
日前)。 (4)项目公司移交维修保函:1000 万元(特许经营期满 12 个月前)。 | ||
25 | 代理服务费 | √□不收取 |
26 | 中标人需提交的资料 | |
27 | 电子化采购模式 | □√是。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备份文件 (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不再提供。 □否。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2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28.1 | 签订投资协议时间 |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30 天内。 |
28.2 | 组建项目公司期限 | 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 |
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金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40%。 | |
28.3 | 绩效目标要求 |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运维管理目标: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每年运维绩效考核 得分不低于 85 分,其中公路技术状况指标 MQI≥85 分,一、二类桥梁占桥梁总数的比例≥50%,不得出现四、五类桥梁,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无损坏等。 服务水平目标:不低于公路设计服务水平三级 其他目标:满足 PPP 项目合同要求。 |
28.4 | 采购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 | 已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可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费用)、项目咨询服务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等)、专项评价(估)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评 |
估、文物勘察、行洪论证(评估)、规划选址报告编制、土地勘界、用地预审报告编制)等,上述费用由甲方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费用,经合规性审核后,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 ||
28.5 | 已完成投资接续 | 项目于 2019 年 6 月份通过招标,已完成部分工作:xx、桥梁、涵洞、路面、征地拆迁等工作内容,完成投资按照原 PPP 合同评估为 75000 万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由本次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在成立后 3 个月内支付给许昌广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8.6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x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中列明的金额执行,按照 30%和 70%的比例包干使用,其中招标单位使用 30%,该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
1. 说明
1.1 定义
1.1.1PPP 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xx、物有所值的 PPP 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 PPP 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1.1.2 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1.1.3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1.1.4 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1.5 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1.1.6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指一个组织(多指政府)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
1.1.7 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1.1.8 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1.1.9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1.10 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1.1.11 PPP 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
(Management 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
1.2 PPP 项目采购须具备条件
1.2.1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2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3 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2.4 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1.2.5 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3 采购当事人
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 PPP 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按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社会资本方。
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 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合格的投标人
1.4.1 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4.3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第 1.4.2 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的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1.4.4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概况
1.5.1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采购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 项目概况:见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
1.6 采购需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
1.7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8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1.9.1 采购人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组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中国·许昌许昌市政府网》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11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x项目不收取代理费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其他
x“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项目需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与评标”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 项目需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与评标”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
2.1.1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1)xxxxxxxxxxxx;
(0)xxxxxxx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xxxxxxxxxxxx;
(0)xxxxxxx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 号文);
(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
(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
(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
215 号);
(11)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改)。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2.1.2 本招标文件包括:第一章招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资协议
第四章PPP 项目合同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六章评审办法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所有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为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2.2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布更正公告。
2.2.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2.2.4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3.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3.1.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2 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投资协议和PPP 项目合同之后,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投资协议和 PPP 项目合同的条款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视为采购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
3.2.3 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中标组建项目公司及采购人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3.2.4 投标人应将采购人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采购人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和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支付规定见投资协议及 PPP 项目合同。
3.2.5 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分配及支付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7 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要求商务条款、合同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实质性的负偏离内容采购人不予接受,按废标处理。
3.3 投标价格
3.3.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3.2 投标报价可以是合理投资回报率、收费期限、政府补助规模和补助年限等指标。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特许经营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3.3.3 本项目不承诺固定回报。投标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4 投标人应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
运营养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的交通量预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等各项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详实准确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套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1)项目总投资应包括从项目筹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至项目建成通车期间的全部投资和费用。
(2)项目运营养护费用应包括项目的日常养护费、大中修费用、营运管理费等。
(3)项目收益包括收费权、经甲方许可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及政府优惠等。
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数据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计算项目收益率、项目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财务指标)、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采购人提出对于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期内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
3.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4.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尽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已通过审查的各项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查,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附表中填写的内容将作为综合评分的重要依据。
3.4.2 如果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其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或发生法定代表人合法变更或重组,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预审的各项条件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3.5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3.5.1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3 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3.5.4 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3.5.5 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6 投标文件有效期
3.6.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3.6.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承担违背投标承诺函的责任追究。
3.6.3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承诺函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人违背投标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3.6.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7 投标保证金
3.7.1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7.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承诺函。
3.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盖章
3.8.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2 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及签名之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
3.9 投标文件的编制
3.9.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3.9.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3.9.3 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等组成。
3.9.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9.5 投标人登录许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最新版本”,
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所投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技术咨询:0374-2961598。
4. 投标文件的提交
4.1 投标截止时间
4.1.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file格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
4.1.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3.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
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和时间。投标人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须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或修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提交,并应注明“修改”或“补充”字样。
4.3.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4.3.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承担违背投标承诺函的责任追
究。
5.投标文件退还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6. 开标和评标
6.1 开标
6.1.1采购人将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远程不见面开标。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无须到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6.1.2采购人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6.1.3开标时,由代理机构开通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及开启“文字互动”等功能;投标人、代理机构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解密后投标人选择功能栏“开标记录”按钮可查看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6.1.3.1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解密需分标段进行两次解密。
6.1.3.1.1投标人解密:投标人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远程或现场进行解密。
6.1.3.1.2 代理机构解密:代理机构按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再次解密。
6.1.3.1.3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6.1.3.2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6.1.3.3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开标记录表》经投标人进行电子签章、由参加开标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未电子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6.1.3.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如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文字互动”对话框或“新增质疑”处在线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6.1.3.5项目远程不见面开标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未签章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6.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6.2.1采购人将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还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6.2.2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1)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6.2.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6.2.4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5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6.2.6采购人不得担任评标小组长。
6.2.7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6.2.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6.3 符合性审查
6.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6.3.2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6.3.3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6.4 投标文件的澄清
6.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6.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6.4.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5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投标人须知”10.2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6.6 投标无效情形
6.6.1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承诺函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6.3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6.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6.5按照《关于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在线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公管办[2019]3号)规定,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
均相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其投标无效。
6.6.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6.7 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8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6.8.1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6.8.1.1 最低评标价法
6.8.1.1.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6.8.1.1.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
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6.8.1.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6.8.2 价格分
6.8.2.1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6.8.2.2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6.8.2.3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6.8.3 本次评标具体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见(第六章评审方法)。
6.9 推荐中标候选人
6.9.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9.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
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10 推荐中标候选人
6.10.1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6.10.1.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6.10.1.2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须知》2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6.10.1.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6.10.1.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6.10.1.5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10.1.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6.10.1.7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6.11 保密
6.11.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6.11.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
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PPP 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7.1.2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7.1.3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标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标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标人即为预中标投标人。
7.1.4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
7.1.5 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投标人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投标人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投资协议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7.2 中标通知
采购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7.3 履约担保
7.3.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保函格式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其投资人履约保函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投资人履约保函格式要求。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7.4.2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 PPP项目合同。需要为 PPP 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重新签署PPP 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 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7.4.3 采购人应当在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PPP 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 PPP 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4.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依照《投标承诺函》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7.4.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依照《投标承诺函》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7.5 组建项目公司
7.5.1 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河南省许昌市境内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注册资本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建设期内中标人应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或采购人要求增加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
(2)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设置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项目公司各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任务)。
7.5.2 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采购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直至采购人批准为止。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xxx监督
9.1 纪律要求
9.1.1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1.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1.3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9.1.4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1.5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1.6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2 质疑提出与答复
9.2.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应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且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一次性提出,提出后联系招标公告中集采机构联系人查看,并同时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纸质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送采购单位,如未提出视为全面接受;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
9.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交易系统作出答复,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在收到质疑函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交易系统作出答复,并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0. 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资协议
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
投资协议
二〇二一年 月
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甲方为许昌市人民政府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投资人招标及项目监管等具体工作。
2.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专门为投资本项目组建的投资人联合体),经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的投资人招标程序已经中标,为本项目中标投资人。
3.乙方已经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交了投资人履约保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国家政策,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甲方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资、融资、资金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1.2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中须由项目实施机构办理的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公司负责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融资、建设、
运营、维护及管理中须由项目公司办理的相关批准文件。
1.3 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 30 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
1.3.1 乙方已按照本协议要求组建成立项目公司;
1.3.2 项目公司已按要求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1.4 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为本项目提供投资优惠。
1.5 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将项目建设用地提供给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用地相关手续,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1.6 甲方负责统筹协调项目临时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1.7 甲方负责为项目建设、运营提供良好环境,为乙方及项目公司行使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对出现的阻工、上访事件及阻碍乙方及项目公司行使各项权利的其他情形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运营顺利进行。
1.8 由于政府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和 PPP 项目合同,给予乙方或项目公司补偿。
1.9 除非有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本协议、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甲方不应干预项目正常实施及项目公司正常经营。
1.10 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要求,防范腐败发生。
1.11 根据适用法律和本项目相关协议应享有或应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一般性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在许昌市境内注册登记,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2.2 乙方负责在项目公司组建完成后 30 日内,督促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 PPP 项目合同,遵守并促使项目公司遵守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3 乙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筹措资金投入本项目。
2.3.1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为 x元,占项目批复估算总投资的 %。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政策变化或实际投资额变化(指因设计变更、工程地质、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或项目融资出现困难(指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资本金额度无法获得项目融资时,需提高项目资本金额度的情形)时应相应调整,乙方应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
2.3.2 乙方融资方式应通过甲方事先审核,保证本项目全部建设资金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3.3 本项目资本金应在满足项目融资要求、确保建设进度前提下,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首期项目资本金应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到位且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在
项目公司设立 12 个月之内全部到位。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乙方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
2.3.4 本项目实行项目融资为主,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和运营管理所需资金。如果由于项目公司原因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前述资金,乙方有义务筹措相应资金提供给项目公司,具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项目公司向第三方借款提供无偿无条件担保、直接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
2.4 乙方负责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向甲方提交项目投资人履约担保。投资人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投资人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2),金额为(认缴资本金的 5%)万元。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予以退还。
2.5 乙方所持股权转让的限制:
2.5.1 项目运营期开始三年内,乙方不得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发生质押、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导致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可能发生变动的情形,但发生下列情形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为项目融资需要;
(2)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形。
2.5.2 项目运营期满三年后,乙方通过前述第 2.5.1 项任何一种方式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者改变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结构或者在其上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本款内容,乙方应当确保载入项目公司章程。
2.5.3 如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因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发生变动,且该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认定应由乙方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责任,视为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2.5.4 乙方发生第 2.5.1 项、第 2.5.2 项、第 2.5.3 项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取全部或部分投资人履约保函,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本协议以及与项目公司签订的 PPP 项目合同,收回本项目。
2.6 乙方保证本项目在手续齐全、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开工条件后 7 日内开工建设,按照批复工期按时交工,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
2.7 在项目公司实现盈利前,乙方不得以管理费、担保费等名义从项目公司提取费用,除非事先获得甲方同意。
2.8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9 乙方在行使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时,不得作出与乙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与本项目投资人身份不相称、不一致的任何行为。
2.10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为本项目开展的前期工作,乙方具有设计、监理等前期交验资料的验收权,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项目公司确认后承担,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2.11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中列明的金额执行,按照 30%和 70%的比例包干使用,其中甲方使用 30%,该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2.12 项目于 2019 年 6 月份通过招标,已完成部分工作:xx、桥梁、涵洞、路面、征地拆迁等工作内容,完成投资按照原 PPP 合同评估为 75000 万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由本次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在成立后 3 个月内支付给许昌广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13 乙方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可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的减税、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乙方或项目公司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部门和标准缴纳税费,除国家政策有新的调整外,甲方不得另外增加其他征收项目。
2.14 乙方为联合体,须确保项目公司股东为乙方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成员单位,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引入其他股东,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提交的投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2.15 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办理或协调项目合作期内相关的各项手续或者各种审批。
2.16 乙方协助项目公司承担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责任,包括投资、进度、质量、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环境保护、档案信息管理、组织验收及备案、运营维护、项目移交等工作。
2.17 乙方确认设计图纸和建设过程中,有权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提出相应的优化意见,经设计单位和甲方确认后执行。
2.18 乙方应保证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国和河南省强制性标准。乙方工程可以适用企业标准、国际标准,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应高于中国和河南省标准,并且乙方应将适用的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报甲方备案。
2.19 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要求,防范腐败发生。
2.20 根据适用法律和本项目相关协议应享有或履行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条项目公司
3.1 乙方应当将正式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副本)提供一套交甲方存档。
3.2 项目公司设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 PPP 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按照 PPP 项目合同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移交等工作,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车辆通行收费权以及经甲方许可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
3.3 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的运行状态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3.4 项目公司的组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 4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股权结构变更均需取得甲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2 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机构及乙方委派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及河南省的相关规定。
3.5 本项目债务融资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 %,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措。
第四条项目概况及项目建设总投资
4.1 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起点位于国道 311 线许昌与周口交界处,斜向西南,在建安区马棚xx
侧与改建后的国道 107 线交叉后利用国道 107 线向南,经南环路、xxx至毛屯xxx,路线向西在榆林乡店后李村北侧向北下穿兰南高速公路,终点位于郭桥村东侧与现有国道 311 线(许南路)交汇处。项目全长 64.6 公里,设中桥 11 座,小桥 6 座,
涵洞 110 道,分离式交叉 6 处,互通式立交 2 处,平面交叉 63 处,养护工区 3 处,主
线收费站 1 处。拟按照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xx宽 24.5 米、设计速度 80公里/小时。
4.2 本项目批复估算总投资为 238165.28 万元。项目建设实际总投资以审计部门最终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第五条特许经营期及期满移交
5.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下同)。其中:
5.1.1 建设期 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之日止。
5.1.2 运营期 年,自交工日起计。收费期 年,自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
5.2 本项目经甲方许可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的经营期,与收费期相同。
5.3 收费权、收费期、收费标准等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复为准,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涉及收费事项的审批。
5.4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该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应附加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甲方不承担项目移交之前的任何债务和责任。
第六条政府优惠
6.1 政府补助
x合作期内本项目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按照补助资金的使用规定专款专用,若补贴给项目公司造成项目提前实现收益的,政府方有权和社会资本协商缩短收费期限,期限调整方式参考变动因素引起的项目收费边界调整,调整后预期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得超过 6.5%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第七条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目标及考核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的要求,积极实施品质工程建设。
7.1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7.2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7.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4 运营养护目标: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每年运维绩效考核得分不低于 85 分,其中公路技术状况指标 MQI≥85 分,一、二类桥梁占桥梁总数的比例≥50%,不得出现四、五类桥梁,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无损坏等。
7.5 服务水平目标:不低于公路设计服务水平三级。
7.6 甲方按照适用法律及前述第 7.1-7.5 款的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用于落实项目政府优惠措施、对项目公司实施奖励或违约处理的依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8.2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后 90 日内,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仍未注册成立,或虽已注册成立但不满足本协议的要求(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有关要求),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
8.3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未能按期足额注入资金,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按期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如乙方逾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超过 60 日,或多次累计超过 9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与项目公司签订的 PPP 项目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和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
8.4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及时签订 PPP 项目合同,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
8.5 未经甲方批准,在约定的时间内项目未能全面开工建设的,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投资人履约保函中提取。
8.6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与项目公司签订的 PPP 项目合同,收回项目:
8.6.1 乙方发生被接管、破产等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8.6.2 如乙方发生并购、资产重组等,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投融资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本项目要求进行判断,如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不再具有履行本协议、完成本项目的能力的。
8.7 发生下列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扣除项目各项补助、已经完成的收费经营年限等因素的前提下,赔偿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损失:
8.7.1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且乙方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8.7.2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合理期限内改正此行为的。
8.7.3 前述违反本协议约定主要义务的行为包括:
8.7.3.1 因甲方原因导致征地拆迁延误,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顺延建设期;
8.7.3.2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成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或要求项目提前交工;
8.7.3.3 不按照本协议约定与项目公司签署 PPP 项目合同。
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项下事宜及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和妥善保存的责任,在未经双方事先共同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无关方,也不得将所涉资料丢弃或遗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协议任一方无法预见、控制、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
10.2 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约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0.3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
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且应在不可抗力情形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0.4 如本项目在竣(交)工验收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共同讨论修改工程竣
(交)工时间表;如在经营期遇到不可抗力,经双方共同认可,经营期可相应延长,经营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持续期。
10.5 尽管有第 10.4 款的约定,如不可抗力超过 90 日,本协议双方应共同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10.6 由于法律变更致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按国家和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在扣除项目各项补助、已经完成的收费经营年限等因素后,对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因甲方所在市(县)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变更造成本项目损失或增加成本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不应当视为法律政策变更,甲方应当赔偿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解释或履行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项目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用中文书写,一式 10 份,各方各持 5 份。
12.2 本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当前述文件表述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12.3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且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1、成交通知书
2、投资人履约保函
3、联合体协议
4、资本金出资承诺
5、项目资金出资承诺
6、其他必要内容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附件 1:中标通知书
附件 2:投资人履约保函
投资人履约保函
致:(采购人全称)
鉴于 (投资人全称) (下称“投资人”)将与 (采购人全称) (下称“采购人”)签订(项目名称)投资协议,并保证按协议规定负责筹措该项目的资本金,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资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投资协议,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采购人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30天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投资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采购人和投资人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签字)
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3:联合体协议
见投标文件
附件 4:资本金出资承诺函
见投标文件
附件 5:项目资金出资承诺
见投标文件
第四章 PPP 项目合同
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
PPP 项目合同
二〇二一年 月
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了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投资人招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中标,成为本项目中标投资人。
2. 年 月 日,甲方与(社会投资人)签订了《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本项目《PPP 项目合同》。
3.甲方作为本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机构,已经获得许昌市人民政府签订本合同的授权。
4.乙方是为投资本项目而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完成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国家政策,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 1 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1.1 “项目”或“本项目”系指国道311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PPP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
施。
1.1.2 “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
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1.3 “投资人”系指公司(或投资人联合体)。
1.1.4 “勘察设计单位”系指已与甲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
1.1.5 “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担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图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
1.1.6 “特许权”或“特许经营权”系指甲方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授权,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
利益。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2.1.2款约定。
1.1.7 “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第2.2款约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
1.1.8 “法律变更”系指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行业政策、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或重新颁布。但不包括甲方所在市(县)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或重新颁布。
1.1.9 “开工日”系指本项目符合规定的开工条件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之日。
1.1.10 “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1 “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收费期均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者提前终止时,满足本合同第18.9款约定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12 “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1.1.13 “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
1.1.14 “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养护管理的质量。
1.1.15 “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维护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1.1.16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1.16.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
1.1.16.2 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与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单位人员的骚乱、停工、窝工、怠工除外;
1.1.16.3 甲乙双方确认的其他非任何一方能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异常情况。
1.1.17 “政府”系指许昌市人民政府。除非相关条款中另有说明。
1.2 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2.1 “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 “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适用于本项目的国家政策、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的行业政策、强制性标准。
1.3 本合同的组成及次序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3.1 本合同及补充合同;
1.3.2 投资协议;
1.3.3 投标函;
1.3.4 投标文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采购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有);
1.3.5 项目实施计划;
1.3.6 招标文件及补遗书;
1.3.7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第 2 条特许经营
2.1 特许经营权
2.1.1 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约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
2.1.2 乙方享有的特许权包括:
2.1.2.1 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权利;
2.1.2.2 运营、养护、维护、管理项目的权利;
2.1.2.3 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广告经营等权利;
2.1.2.4 经甲方许可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
2.1.3 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将不再被授予其他人。
2.2 特许经营期
2.2.1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下同)两个阶段。其中:
2.2.1.1 建设期: 年,自合规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开工许可之日起至交工日止;
2.2.1.2 运营期: 年,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 年,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
2.2.2 收费期及运营期不因建设期变化而变化;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或未经甲方批准因乙方开工日延期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如因甲方违反合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则运营期、收费期维持不变。
2.2.3 由于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在符合当前及今后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2.3 项目所有权
虽然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特许权,但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一经形成,其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第 3 条特许权的转让及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3.1 转让及变更的合法性要求
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发生股权变更,必须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3.2 乙方特许权的转让
3.2.1 在项目运营期开始3年内,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权。否则,xx将被视为不再具有执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提取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函,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
3.2.2 在运营期满3年之后,经甲方同意,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特许权。
3.2.3 项目特许权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3.3 乙方股权变更的限制
3.3.1 投资人的股权变更
投资人的股权变更需要遵守《投资协议》的约定。
3.4 权益的质押
3.4.1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有权且仅限于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融资需要,质押车辆通行费收费权。质押方案和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4.2 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等方式,对乙方的融资活动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 4 条乙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4.1乙方应在特许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本项目经营活动无关的资金借贷及担保等行为。
4.2乙方应在移交日起继续存续至少一年,并体现在乙方的公司章程中。
第 5 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管理工作,保障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
5.2 甲方应负责统筹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项目前期要件办理,相关费用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负责市(县)政府辖区内项目耕地占补xx、基本农田补划、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压覆矿产、文物、各类保护区、取(弃)土场、临时用地、土地划拨等手续办理,按时交付项目建设用地,满足项目进度需要,相关费用上限为4.508亿元(最终经合规性审核确定)由乙方承担,纳入项目总投资。
5.4 甲方负责保障项目建设施工环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临时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xx关系协调等。
5.5 甲方负责解决项目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取(弃)土场等工作,并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涉及费用按照规定,能减免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5.6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中须由政府办理的相关批准文件;
5.7 甲方有权随时监管乙方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
5.8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并接管项目。
5.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5.10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5.11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运维、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12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乙方的项目总投资(包括前期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进行审计。
5.13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拥有本项目范围内全部项目资产的最终处置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项目资产进行除正常运营维护外的任何调整、变更等处理处置以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5.14甲方可指定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监督、检查、监管等权利。
5.15除非有法定事由、相应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或者符合本合同或本项目相关协议的约定,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乙方的正常经营。
5.16由于法律变更,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行。
5.17 甲方为本项目承诺的优惠政策包括:
5.17.1 政府补助
x合作期内本项目申请到上级补助资金,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按照补贴资金性质及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建设期补助用于抵减项目公司本项目总投资,运营期的补助资金纳入项目公司超额收益的收入计算范围。
5.18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在甲方权限和区域范围内不规划实施与本项目存在竞争性的道路。
5.19 由于政府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给予乙方补偿。
5.20 甲方负责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管控机制,管控本项目范围内车辆通行。
第 6 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乙方的一般责任
乙方保证自觉接受本项目投资协议中有关项目公司的相关内容的约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以下责任:
6.1.1 乙方应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1.2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同时应接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
6.1.3 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6.1.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养护维修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执行农民工工资统一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建设及运营资金。
6.1.5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且不得违反投资人投标时的承诺。
6.1.6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6.1.7 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和确定设计单位、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等,确保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6.1.8 监理单位的确定:建设期监理单位已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依法选定并签订相应合同,由乙方与监理单位依据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费用由乙方确认后支付;运营维护期由乙方依法公开招标确定。如乙方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采用自管模式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拟投标的监理单位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合同由xxx监理单位签订,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6.1.9 乙方应当对项目公路工程的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6.1.10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6.1.11 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6.1.12 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
6.1.13 乙方应遵守河南省收费公路统一管理要求,执行河南省收费公路和路网监控的相关规定,承担项目范围内相应设施的更新改建费用。
6.1.14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或政
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6.1.15 因项目进度需要,本项目已经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可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费用)、项目咨询服务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等)、专项评价(估)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评估、文物勘察、行洪论证(评估)、规划选址报告编制、土地勘界、用地预审报告编制)等。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后1个月内,以上前期工作成果由甲方移交给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支付相关费用。
6.1.16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经财政评审的施工图预算中列明的金额执行,按照30%和70%的比例包干使用,其中甲方使用30%,该费用由乙方支付。
6.1.17 项目于2019年6月份通过招标,已完成部分工作:xx、桥梁、涵洞、路面、征地拆迁等工作内容,完成投资按照原PPP合同评估为75000万元(最终以评估结论为准),由本次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在成立后3个月内支付给许昌广莅公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1.18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出于管理的正常需要,提供与项目投融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有关的资料。
6.1.19乙方应为项目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需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1.20乙方应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6.1.21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按照本合同要求的标准,将项目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6.1.22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公安、安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资料。
6.1.23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6.1.24乙方应在其权责范围内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负责。
6.1.25 乙方享有适用法律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其他优惠政策。乙方仅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部门和标准缴纳税费,除国家政策有新的调整外,甲方不得另外增加其他征收项目。
6.2 工程及业务承包承诺
乙方承诺就与项目工程及相关的业务承包承担如下义务:
6.2.1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6.2.2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6.2.3 乙方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法规,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设立专户保管,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要求承包人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6.2.4 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约定。
6.2.5 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 7 条项目融资
7.1 融资方式与批准
7.1.1 本项目资本金为 x元,占项目批复估算总投资的 %。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政策变化或实际投资额变化(指因设计变更、工程地质、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或项目融资出现困难(指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资本金额度无法获得项目融资时,需提高项目资本金额度的情形)时应相应调整,乙方应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
7.1.2 本项目实行项目融资为主的融资方式。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及运营管理所需资金,投资人应筹措相应资金提供给乙方,具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向第三方的借款无偿无条件提供担保、直接向乙方提供借款等。
7.1.3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股权结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限等)报请甲方批准。若未取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以项目进行融资活动。
7.1.4 乙方除向投资人支付正常盈利以外,不得通过管理费、担保费等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其他任何资金;如乙方破产,投资人应在法律责任范围内负责乙方经济纠纷的解决。
7.2 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保证
7.2.1 禁止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
乙方应严禁投资人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7.2.2 项目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
x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本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 60 日,或多次中断累
计超过 90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投资人履约保函和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第 8 条财务管理
8.1 乙方义务
8.1.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接受有权机关的检查监督。
8.1.2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薄及其他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接受有权机关的检查监督。
8.1.3 乙方应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8.2 财务报表
8.2.1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8.2.2 甲方出于管理的正常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交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8.3 监督管理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纠正要求,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
第 9 条项目用地
9.1 征地拆迁
9.1.1 甲方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
9.1.2 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各项税费等按照 5.3 条约定的上限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9.2 获得土地使用权
9.2.1 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将项目建设用地提供给乙方。
9.2.2 土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9.3 责任分配
9.3.1 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按时交工、竣工的,甲方应当顺延建设期,但除此之外不应承担其他责任。
9.3.2 发生第 9.3.1 项情形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顺延建设期,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本合同和投资协议第 8.7 款的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9.3.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第 10 条勘察与设计
10.1 勘察设计要求
x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已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依法选定并签订相应合同,本合同签订后由乙
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本项目已经完成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应以相关部门同意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为依据,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并充分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0.1.1 设计速度、xx宽度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低于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标准、关键技术指标及工程规模的调整需要获得甲方的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10.1.2 在施工阶段有重大变化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10.1.3 应当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0.2 乙方承诺
10.2.1 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经甲方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0.2.2 乙方在此承诺:乙方接受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对已批概算确需调整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10.2.3 乙方在此接受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作为项目下阶段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并对施工承担全部责任。
10.3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10.3.1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基于便民(不包含互通立交)需要有权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由此而造成项目实际总投资(以审计部门最终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超过项目批复估算总投资的,增加的建设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2 在交工日后,甲方在项目设计标准之外要求增加项目设施、提高项目服务水平而增加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甲方承担。
10.4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10.4.1 乙方应对项目的建设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
10.4.2 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与项目的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
10.4.3 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
第 11 条项目建设
11.1 甲方的责任
11.1.1 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协调乙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各相关单位、项目沿线居民之间的关系,专门负责建设期间协调沟通问题。
11.1.2 协助投资人及乙方争取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类政策支持,包括落实有关税收、规费优惠、手续办理方面的方便。
11.1.3 负责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对出现的阻工、上访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11.1.4 应向乙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11.2 乙方的责任
11.2.1 乙方必须在满足1.1.9款“开工日”后,在规定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按期实现项目的交工和竣工。
11.2.2 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的要求,积极实施品质工程建设。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1.2.3 乙方应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11.2.4 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附有工程量清单,并应填报完整,且单价构成合
理。
11.2.5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方和进行重大设备采
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1.2.6 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
11.2.7 乙方应积极参与交通运输部、河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类专项活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11.2.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投资人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11.2.9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减少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防控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决杜绝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1.2.10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本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中对承包单位的所有要求均应纳入到乙方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之中。
11.3 开始施工
乙方应积极完善开工准备手续,在满足1.1.9款“开工日”后,且获得项目施工许可后立即开
始项目的施工,且在施工条件完全具备的情况下,不得以拖延办理施工许可的方式延期开工。
11.4 施工计划
11.4.1 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1个月按投标时的承诺向甲方报批项目建设计划。
11.4.2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改本项目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予批准。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计划做修改。
11.5 施工延误
11.5.1 如果乙方认为施工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11.5.1.1 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11.5.1.2 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特定的不可抗力的描述;
11.5.1.3 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施工工程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的、能预见的负面影响;
11.5.1.4 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11.5.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11.5.3 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应由甲方承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
11.6 上报义务
11.6.1 在项目开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度报告;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11.6.2 交工验收过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11.7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该通知应同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
11.8 xx施工和安全生产
11.8.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1.8.2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xx施工,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控的适用法律法规,并履行以下义务:
11.8.2.1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11.8.2.2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控措施;
11.8.2.3 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11.8.2.4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11.8.2.5 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11.8.3 乙方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大气污染防控要求进行细化分解,并对承包单位提出相应合同要求及违约处理条款。
11.9 地下设施和结构
11.9.1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相同等级标准和规模的重新安置和安全全部责任及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按照设计方案规定予以负责,另一方对完成设施和管线搬迁予以配合。
11.9.2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1.10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监督
11.10.1 乙方应接受政府质监部门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履约、管理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进场提供协助。
11.10.2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质监、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1.11 乙方违约
11.11.1 因乙方单方原因致使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3款的约定,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乙方未按整改通知实施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违约金;自本合同第11.3款约定的开始施工条件满足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开始项目的施工,甲方可以通过协调批准机关等方式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终止合同,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11.11.2 因乙方单方原因致使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2款(除11.2.1项外)、第11.6款、第11.8款
(除11.8.1项外)和第11.9款的约定,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乙方未按整改通知实施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次不超过 100 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在30日内予以改正;30日满仍未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次不超过 300 万元的违约金;超过90日仍未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违约金;超过120日仍未改正的,甲方可以通过协调批准机关等方式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终止合同,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11.11.3 因乙方的原因,开工后中止建设连续满60日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限期复工。对期满仍未复工的,甲方可以通过协调批准机关等方式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终止合同,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11.11.4 如乙方未能尽到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课以违约金。
在上述情况下,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责任的权
利。
第 12 条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12.1 交工验收
12.1.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12.1.2 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4〕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3 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在15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在获得收费许可文件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收费。
12.1.4 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12.2 竣工验收
12.2.1 项目试运营2年后的次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
收。
12.2.2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4〕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3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12.2.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责令停止收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12.2.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 未进行验收
项目试运营期超过3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违约金。
12.4 延期
12.4.1由于下列任一原因引起项目施工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12.4.1.1 甲方违反本合同;
12.4.1.2 项目范围变动;
12.4.1.3非因乙方或投资人的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12.4.1.4为保护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
12.4.1.5发生不可抗力。
12.4.2 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12.4.2.1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12.4.2.2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12.4.2.3 乙方不得因本身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
12.4.3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的,计入项目总投资。
12.5 决定延期期限
12.5.1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12.4 款约定所发通知的 30 日内,根据情况,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12.5.2 甲方在作出延期的决定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12.6 延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自己的责任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12.7 拖延责任
12.7.1 由于乙方原因,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每延误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12.7.2如果因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而且甲方有理由认为不会很快交工,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终止本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12.8 质量目标的实现
12.8.1 交工、竣工验收质量目标
12.8.1.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2.8.1.2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
12.8.2 交工、竣工质量目标未达到标准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使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使质量目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12.8.3 乙方应将交工、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年度一次性抽检合格率(监督部门抽检数据)进行细化分解,并对承包单位提出相应合同要求及违约处理条款。
12.9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2.9.1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2.9.2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申请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第 13 条运营、养护和维修
13.1 甲方的义务
13.1.1 协调乙方与项目运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13.1.2 协助投资人及乙方争取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类政策支持,包括落实有关税收、规费优惠、手续办理方面的方便。
13.1.3 负责为项目运营提供良好环境,确保项目良好运营。
13.1.4 为投资人及乙方在运营期行使各项权利提供便利条件;若出现阻碍投资人及乙方行使各项权利的情形,甲方予以协调帮助解决。
13.1.5 向乙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13.2 乙方的义务
13.2.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在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河南省收费公路路网统一管理的需要,对运营养护手册进行及时调整。
13.2.2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运营养护手册,对项目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持续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13.2.3 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免除通行费用。
13.2.4乙方应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可自行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但必须满足国家、交通运输部、河南省有关公路养护和服务标准的要求。
13.2.5乙方应遵守河南省收费公路统一管理的要求,遵守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及维护费用。
13.2.6 乙方应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水土保持。
13.2.7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公路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13.2.8乙方应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
13.2.9乙方的劳动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3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水平目标与要求
13.3.1 运营养护目标及考核
13.3.1.1 运营养护目标: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每年运维绩效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其中公路技术状况指标MQI≥85分,一、二类桥梁占桥梁总数的比例≥50%,不得出现四、五类桥梁,标志标线齐全、清晰、无损坏等。
13.3.1.2 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根据适用法律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制订项目运营养护期内的质量考核具体办法,并遵守以下内容:
13.3.1.2.1 考核组织:考核按照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组织。
13.3.1.2.2 考核频次:定期考核,每年一次(每年2月底进行,遇节假日或周六周日,考核时间向前调整至工作日);临时考核,甲方随时抽检。
13.3.1.2.3 考核结果:每年度结束后,甲方应将该年度所有的《运维绩效考核表》进行汇总,计算乙方每年度平均得分。
13.3.2 服务水平目标:不低于公路设计服务水平三级。
13.3.3 乙方必须:
13.3.3.1 保证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13.3.3.2无条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养护检查及质量评定,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 必须达到 85分以上。
13.3.3.3每半年进行一次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评定材料。
13.3.3.4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和交通调查站点,及时、准确地掌握公路技术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13.3.3.5树立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公路的养护工作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增加必要的投入,采取快速施工技术,缩短施工时间,保证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
13.3.3.6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
13.3.3.7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管理系统。
13.3.3.8配备充足的人员和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物资,保证救援和处理及时有效。
13.3.3.9做好水土保持及环境的美化、绿化工作。
13.4 上报资料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定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上报:
13.4.1项目通行车辆的交通量、通行费收入情况等记录,及救援服务情况;
13.4.2对项目进行的养护或维修的报告;
13.4.3在任何时候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
13.5 安全及紧急事件
乙方应:
13.5.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13.5.2经与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紧急事件预案;
13.5.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管制、疏导和恢复交通。
13.6 项目的关闭
13.6.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等目的,乙方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13.6.2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关闭期间产生的费用、遭受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13.7 甲方的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检查公路的维修、养护、绿化和清洁状况,对项目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
13.8 乙方的违约
13.8.1 乙方年度运维绩效考核分值未达到运维养护目标的,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标准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的相应额度:
(1)60 分≤考核分值<85 分,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当年实际取得运营收入*15%*(85-考核分 值)/(85-60)的额度让乙方支付,未按要求支付时直接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
(2)分值在 60 分以下的,本年度对乙方以项目公司当年实际取得运营收入 15%数额的扣减。扣减金额由乙方支付,未按要求支付时直接从运营期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乙方应在扣除履约保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履约保函金额。同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在接到通知
后,应在 45 个工作日内进行修复缺陷,否则甲方可按履约保函的千分之一/日收取违约金,直接从
乙方履约保函扣除,乙方应在扣除履约保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履约保函金额。整改期间乙方不得对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运营商进行付费,乙方当期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3)连续 3 年考核分值低于 60 分,甲方可以通过协调批准机关等方式撤销有关批准文件,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
13.8.2 项目服务水平目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目标,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按整改通知实施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违约金;若公路养护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目标或规定
的技术标准,甲方可依法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可以通过协调批准机关等方式撤销有关批准文件,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
第 14 条收费管理
14.1 通行费的征收
14.1.1 公路收费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甲方负责项目收费权审批手续的办理。
14.1.2 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国家法定免征车辆除外。
14.2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根据河南省统一规定执行。
14.3 收费人员的管理
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配置标准,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人员。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xx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
14.4 收费系统与设施
14.4.1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当收费道口不能满足车辆快速通过的需求时,乙方应增加收费道口,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辆快速通过。
14.4.2乙方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14.5 收费票款
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
14.6 稽查
14.6.1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
14.6.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14.6.3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站管理的适用法律;严格执行河南省经营性公路收费的统一模
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收费管理规章。
第 15 条交通路政执法
15.1 交通路政执法
15.1.1 乙方应按国家法律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为本项目交通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执法、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15.1.2 乙方应配合公路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15.2 乙方的义务
15.2.1 乙方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设置施工和交通安全标志;施工作业场地必须规范,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15.2.2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5.2.3 除政府有关部门因路网完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在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15.2.4 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行政执法的批准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路、挖掘公路或者进行管线施工的,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路产补偿费由乙方收取。
15.2.5 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15.2.6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项目时,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15.2.7 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 16 条经营与开发管理
16.1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经甲方许可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可经营性资源的开发经营可以采取自主经营、出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能转让经营权,不得转让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16.2 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
16.3 项目用地范围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16.4 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备案。
16.5 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监督检查。
16.6 甲方对于侵害乙方的经营与开发管理权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予以保障。
第 17 条项目后评价
17.1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7.1.1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17.1.2 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3~5年后,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
17.1.3 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30日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后3个月内,xxx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
17.1.4 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17.2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
第 18 条项目的移交
项目移交应设置过渡期。本项目过渡期为特许经营期满前 1 年,甲方和乙方联合组建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中制定的移交期考核目标,共同做好项目移交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18.1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无偿移交:
18.1.1 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18.1.2 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资料和记录(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18.1.3 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18.1.4 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技术信息和知识产权;
18.1.5 甲方合理要求的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其他文件。
18.2 移交委员会
18.2.1 特许经营期满至少24个月前,乙方与甲方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6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3人,双方应将委派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对方。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甲方委派。
18.2.2 移交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有权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移交委员会不应干预乙方的正常运营。
18.2.3 移交委员会应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确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和移交前检修的具体时间与内容。
18.2.4 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移交委员会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向甲方移交的第 18.1 款约定的详细的移交清单。
18.3 移交前检修与检测
18.3.1 移交前检修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能够良
好的运转,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此检修应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完成。具体检修时间和内容由移交委员会确定。如乙方拒绝检修的,甲方有权提取移交保函。
18.3.2 移交前检测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达到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时的公路技术状况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投资人的承诺或者不符合项目移交时的公路技术状况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按期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将有权提取乙方的移交保函。甲方可依法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18.4 移交程序
18.4.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两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18.4.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18.4.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18.4.4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甲方要求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18.4.5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8.5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18.1款中的关于移交的费
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
18.6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18.7 移走物品
18.7.1 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18.7.2 除本合同第18.1款约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60日内自行移走留在项目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
18.8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本条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8.9 项目的提前移交
因本合同第23.2款、第23.3款、第23.4款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8.9.1 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8.9.2 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18.9.3 乙方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清洁附着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第三人权
利。
18.9.4 在甲方接管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18.9.5 甲方接管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
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 19 条履约担保
19.1 建设期履约保函
19.1.1 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金额为万元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9.1.2 乙方可以选择多次担保的方式提交履约保函,乙方下次履约保函应在上一次期限届满
30 日前开具。
19.1.3 乙方应确保在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前,其建设期履约保函足额持续有效。
19.2 运营维护保函
19.2.1 在项目通车运营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金额为1000万元的运营期履约保函(开具及持续有效的要求同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移交保函提交前,其运营期履约保函足额持续有效。
19.2.2 如乙方未能按本款约定向甲方提交或者未足额补足运营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经催告,乙方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从乙方运营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项目运营维护,且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
19.3 移交维修保函
19.3.1 自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12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金额为1000万元的移交保函(开具及持续有效的要求同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乙方的移交履约担保,有效期直至本项目移交后期满1年。
19.3.2 如乙方未能按本款约定向甲方提交移交保函,经甲方催告,乙方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全额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收回项目,解除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9.4 保函的提取
19.4.1 若乙方在上次履约担保有效期满前 30 日,仍未能提交新的履约担保,经甲方催告,乙方仍未缴纳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全额提取乙方缴纳的履约保函,收回项目。
19.4.2 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取履约保函的,乙方应于甲方提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经甲方通知后,逾期 30 日仍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全额提取乙方缴纳的履约保函,收回项目。
19.4.3 若甲方提取履约保函错误,除应向乙方返还提取错误部分的款项外,还应当以该部分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 20 条保险
20.1 应当投保的保险
20.1.1 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要求承包商按有关规定为项目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0.1.2 乙方按行业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本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其他保险。
20.1.3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凭证。
20.1.4 乙方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0.2 未购买或维持保险
20.2.1 乙方未能按第 20.1 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0.2.2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第 20.1 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乙方接到通知 30 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甲方有权自行购买相应保险,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 21 条不可抗力
21.1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21.1.1 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或延误;
21.1.2 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21.1.3 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
21.1.4 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怠工、骚乱。
21.2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因甲方所在市(县)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变更造成本项目损失或增加成本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应当视为法律变更,也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的发生
21.3.1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时,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21.3.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21.3.3 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约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第12.4款的约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影响的期限。
21.4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21.4.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
21.4.2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中的约定中止履行本合同。
21.4.3 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终止
21.5.1 如果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超过180日,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履行本合同,还是终止本合同。
21.5.2 如果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
21.5.3 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合同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21.5.4 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22 条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22.1 甲方的监督权
22.1.1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甲方的监督权外,甲方享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知情权,包括: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等。
22.1.2 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运营维护报告、严重事故报告等。
22.2 非违约时甲方的介入权
22.2.1 乙方未违约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介入项目,但在介入项目之前需通知乙
方:
22.2.1.1 项目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2.2.1.2 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22.2.1.3 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
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22.2.2 甲方根据本款约定介入项目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22.2.2.1 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如果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无法履行,这些义务或工作将被豁
免;
22.2.2.2 因甲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乙方垫付的
费用,甲方应当及时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应当以应支付而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2.3 违约时甲方的介入权
22.3.1 若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乙方违约,且认为可能需要介入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并
给予不少于60日的期限(紧急情况除外)由乙方自行补救;在该期限内,乙方仍未补救、补救仍不合格或无法补救的,甲方有权行使介入权。
22.3.2 乙方违约情形下,甲方介入项目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22.3.2.1 甲方有权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22.3.2.2 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任何政府补助中扣减
(如有)或者由乙方另行支付;
22.3.2.3 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本合同。
22.4 临时接管
22.4.1 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22.4.1.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2.4.1.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22.4.1.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2.4.1.4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2.4.1.5 适用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22.4.2 因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用。
22.4.3 乙方已经纠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并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22.4.4 如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
第 23 条合同的变更、违约、解除及提前终止后的处理
23.1 合同的变更
23.1.1 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1.2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应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结束。
23.2 甲方解除合同
23.2.1 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人或乙方有以下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通过向乙方发出通知的方式随时解除本合同:
23.2.1.1 投资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连续中断超过60日或累计中断超过90日,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23.2.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结构;
23.2.1.3 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政府的原因导致中途一次停工连续超过 60日或累积超过90日,或者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达6个月仍未能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的;
23.2.1.4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并且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此行为的;
23.2.1.5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能落实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且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3.2.1.6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本项目经营发生重大障碍,且在接到甲方要求予以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纠正的;
23.2.1.7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13条和第18条约定的公路养护维修、移交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予以完全改正的;
23.2.1.8 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停止对债权人的清偿;
23.2.1.9 乙方放弃施工。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施工:
23.2.1.9.1 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已经终止了项目的施工;
23.2.1.9.2 在开工日后60日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除非这种延误是由不可抗力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引起的;
23.2.1.9.3 在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60日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且并非由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致;
23.2.1.9.4 在交工日前,乙方停止工程施工,或直接地、或通过承包人(而不是因为紧急情况)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且并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致。
23.2.1.10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改正此行为。
23.2.2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收回项目的,甲方将在本合同解除之日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
23.2.3 对于本款第23.2.1.3目所列情况,甲方未解除合同的,则在特许经营期不予延长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2.7款的约定,按日向甲方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
23.3 乙方解除合同
23.3.1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发生本款所述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通过向甲方发出通知的方式随时解除本合同:
23.3.1.1 因法律变更或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需提前收回项目;
23.3.1.2 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23.3.1.3本项目在交工之日后180日内无法获得项目收费权审批或项目收费审批被收回的,导致本项目无法收取费用的;
23.3.1.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改正此行为。
23.3.2 本合同按上述约定被解除后,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并在扣除本项目的各种优惠政策因素后得出项目评估价值,甲方将按照评估值无条件收购本项目。发生上述第23.3.1.1目项约定的情形,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发生上述第23.3.1.2目、第23.3.1.3目、第23.3.1.4目约定的情形,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3.4 解除合同补偿
x乙方存在 23.2 或甲方存在 23.3 项约定情形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按照下表所示的方式确认补
偿:
合同解除事件及合同解除补偿金额对照表
序号 | 事项 | 补偿金额 | |
1 | 项目公司违约 | 建设期 | 0.8*A1 |
运营期 | 0.8*A2+C-D-E | ||
2 | 政府方违约 | 建设期 | A1+B |
运营期 | A2+B+C-E | ||
3 | 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 | 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处理。 | |
4 | 自然和社会事件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 A3-E | |
5 | 因政策原因导致项目经营权取消 | A2+B+C-E |
其中:
A1 为合同解除时,项目已建成合格部分的项目总投资,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A2 为合同解除时,经审计的项目公司工程投资直接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剩余账面价值;
A3 为合同解除时,经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净值;
B 为项目公司在以下期间中较短期间内预期净利润的现值(如尚未盈利则不计入补偿金额);
(a)五(5)年;或
(b)合作期的剩余期间,
其中,预期净利润按照本合同解除前的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净利润和投资人在运营期内年平均净利润两者之间的较低值计算。如果合同终止前项目公司还未开始盈利,那么预期净利润按投标文件中测算得出的同期财务利润计算。
C 指合同解除后,项目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
D 指合同解除时,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获得的净利润。
E 是指就相关违约或不可抗力等事件发生时,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对合同解除后补偿的每一构成的计算必须经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如发生提前终止,政府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次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
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3.5 与不可抗力有关的终止
按本合同第21条的约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23.6 特殊情况下的征用
23.5.1 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
23.5.2 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短期征用本项目。
23.5.3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同意支付乙方因为征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方式。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约定提请争议解决,但不能因此而影响短期征用的进行。
23.7 补救措施的多样性
23.6.1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不阻碍该方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23.6.2 如果补救措施具有多样性和同时性,则一方行使或不能行使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能限制或排除该方行使或视为放弃其他适用的补救措施。
第 24 条争议的解决
24.1 友好协商
24.1.1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其他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
(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4.1.2 双方的协商应当是保密并且“无损实体权利”的,各方在协商过程中所作出的各种形式的意思表示均不得用于之后的法律程序。
24.2 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4.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或提交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 25 条适用法律
x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于本合同签订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适用于本项目的政策和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适用于本项目的政策。如最新颁布的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6 条资料和保密
26.1 对资料的权利
26.1.1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应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26.1.2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
26.2 保密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26.2.1 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6.2.2 根据法律规定对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26.2.3 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履行本合同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26.2.4 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第 27 条其他事项
27.1 弃权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27.2 独立性
x合同某一条款被司法机构认定为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和可执行。
27.3 通知和送达
根据本合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要约、记录或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并采用书面形式,
包括专人递交、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下述地址进行送达。相关文件送达即视为收件人收到文件。收件人有义务保证自己通讯畅通,相关文件被拒收、无人收件的,视为收件人收到该等文件。若任何一方的地址发生了变化,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甲方: 地址: 收件人:电话:
电子邮箱:乙方:
地址: 收件人:电话:
电子邮箱:
27.4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27.4.1 本合同中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乙方采用现金形式支付,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从乙方特许经营收入中直接予以提取。
27.4.2 本合同中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应及时支付给乙方。
27.5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7.6 合同份数
x合同以中文订立,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8 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相关批复附件二:履约保函
附件三:绩效考核方案附件四:廉政合同
附件五: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六:建筑工地控制扬尘污染目标责任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一:相关批复
(根据需要由实施机构提供)
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银行保函
致:(采购人全称)
鉴于 (项目公司全称) (下称“项目公司”)将与 (采购人全称) (下称“采购人”)签订(项目名称)PPP 项目合同,并保证按协议规定对该项目的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项目公司履行与你方订立的 PPP 项目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元)。
2.担保有效期自采购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 PPP 项目合同签署前起至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项目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采购人和项目公司对 PPP 项目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签字)
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绩效考核办法
国道 311 线xx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 PPP 项目
绩效考核办法
二〇二一年 月
x项目绩效考核体系涵盖项目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及移交期绩效考核。
一、考核小组的人员组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公共服务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 号)第十九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主体为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
二、考核评分办法
x方案中绩效考核办法仅为初步考核方案,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行业检查标准等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本项目以所有考核成员评分的总成绩除以考核人员人数得到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成绩。
(三)考核原则
项目运营期每年度 2 月底前对上一年项目运维服务绩效进行评价,分值在 60 分以下的,本年度对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当年实际取得运营收入 15%数额的扣减,扣减金额由项目公司支付,未按要求支付时直接从运营期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项目公司应在扣除履约保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履约保函金额。同时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期间项目公司不得对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运营商进行付费,项目公司当期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四)建设期考核
1、考核指标
x项目建设期考核为一次性考核,主要从建设期内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一中表附 1。
2、考核机制
根据“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表”,在交工验收阶段对项目建设结果绩效进行评价。
建设期绩效考核标准表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工程质量 | 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JTG F80/ 1—2017)、《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 (JTG F80/ 2—200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等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 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 | 30 | 符合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得 30 分,二次 性验收合格得 20 分。 | |
2.施工安全 | 安全管理 | 施工安全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 | 15 | 以建设期内许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安全生产通知为准; 被责令改正的,每一次扣 0.5分; 被责令停工整顿的,每一次扣 3 分; 被市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发出安全生产通知的,每一次加倍扣分。 |
安全事故 | 建设期内安全生产事故为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规定执行)。 | 15 | 发生一般事故的,每一起扣 5分; 发生较大事故的,每一起扣 10分;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提前终止合同。 | |
3.建设工期 | 建设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按时实现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 20 | 符合合同约定按时实现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得 20 分,每延 期 10 天扣 1 分。 | |
4.环境保护 |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 253 号令)。 | 20 | 以建设期内许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环境整改通知为准; 被责令改正的,每一次扣 0.5分; 被责令停工整顿的,每一次扣 3 分; 被市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发出环境整改通知的,每一次加倍扣分 |
考核分值在 80 分及以上的,不进行任何考核扣款;分值在 60 分-80 分之间的,插值计算对项目公司予以扣减数额,即扣减数额=总投资*10%*(80-分值)/(80-60)。扣减金额由项目公司支付,未按要求支付时直接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项目
公司应在扣除履约保函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履约保函金额分值在 60 分以下的,对项目公司以项目总投资 10%数额的扣减
建设期考核扣款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当年考核得分 | 考核扣款金额 |
1 | ≥80 分 | 不扣款 |
2 | (60,80) | 扣款金额为基准金额*(80-分值)/(80-60) |
注:基准金额为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的 10% |
(五)运维期考核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和 PPP 模式激励相容的原则,本项目建立运维期绩效考核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考核结果与项目收入相挂钩,设置运维期考核结果与 15%项目公司当年实际取得运营收入挂钩,具体视考核结果由项目公司支付扣款。
实施机构负责对该项目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其中临时考核为许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况下,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否则许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可按照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下的相应金额。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道路可用性破坏、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定期考核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考核指标
x项目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对运营维护期的项目运营管理状况进行评定、考评打分,主要从公路养护、收费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见下表。
运维期绩效考核标准表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
1.公路养护 | 公路技术状况 | 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中的规定,公路技术状况包含路面、xx、桥隧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部分评价内容,通过专家打分法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定等办法获 得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 30 | 当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100 时,得 30分; 当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80-89 时,得 15分; 当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80时,得 0 分。 | |
养护管理 | 大中修专项养护 | 养护管理包含大中修专项养护、日常养护等,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 10 | 立项报批手续齐全,得 2 分; 设计、施工方案合理、审批程序满足规定,得 2 分; 施工招标程序规范、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得 3 分。 能按照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现计划安 排、设计、质量检测、验收评定等主要环节的规范管理,得 3 分。 | |
日常养护 | 10 | 养护计划编辑合理,依据充分,得 1 分; 计划执行情况良好,得 2 分; 病害处置及时,修复时限满足要求,有下单、施工、完工检查、质检、验收等资料和台帐,得 3 分; 路面、中央分隔带、xx边坡等无明显垃圾、杂物、积水等,得 2 分; 交通标志、标线和交安设施设置齐全规范、无明显污损缺失,得 1 分; 附属设施无缺损,得 1 分。 | |||
2.收费服务 | 收费工作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4)第 417 号)标准。 | 15 |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得 2 分;收费站日常票、款、卡的管理情况(包括填制、装订、归档等)以及日常与收费相关的业务管理情况规范;日常收费工作操作流程规范,得 10 分; 收费站各项报表准确、及时,得 3 分。 | |
收费服务质量 | 5 | 收费站站容站貌干净整洁、美观,站内引导标识准确、明了;收费人员服务规范,着装规范,得 1 分; 收费通道开放管理规范,有处置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提高 | |||
收费服务投诉率 | 5 | 收费通行效率的制度,得 3 分; 对客户的投诉和举报进行快速、准确记录和处理,得 1 分。 | |||
目标值:收费服务投诉率达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平均分,达到目标值,得 5 分;每 高于 0.01‰,扣 1 分; |
考核项目 | 考核标准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
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每发生一起扣 3 分。 | ||||
3.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 | 监控系统 | 运营监测和应急管理包含 项目日常运营中监测系统、应急管理、路政管理。 | 7 | 可实现路段监控可视、可测、可控,得 3分; 严格执行路网运行调度指令,得 4 分。 |
应急管理 | 10 | 按照要求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相关记录资料齐全,得 5 分; 严格执行路网应急指挥指令,得 5 分。 | ||
路政管理 | 8 | 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和装备配备满足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得 2 分; 路政巡查、管理许可(设施设置、超限运输、危险运输等审核)、强制措施、补偿处置、违法查处及路产档案管理等执法行为合法 合规,得 4 分,发生 1 次违规扣 1 分; 清障救援管理要求符合所在省市行业主管 部门要求,并按照执行,得 2 分。 |
2、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MQI 评定
2.1 评定要求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以 1000 米路段长度为基本评定单元。
2.2MQI 确定
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 按下式计算:
MQI=wPQI*PQI+wSCI*SCI+wBCI*BCI+wTCI*TCI (式 1)
式中:wPQI——PQI 在 M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70; wSCI——SCI 在 M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08; wBCI——BCI 在 M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12; wTCI——TCI 在 M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10;
2.3 路面使用性能(PQI)
沥青路面使用性能评价包含路面损坏、平整度、车辙、抗滑性能和结构强度五项技术内容。其中,路面结构强度为抽样评定指标,单独计算与评定,评定范围根据路面大中修养护需求、xx的地质条件等自行确定。
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按下式计算:
PQI=wPCI*PCI+wRQI*RQI+wRDI*RDI+wSRI*SRI
式中:wPCI——PCI 在 P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35; WRQI——RQI 在 P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40; WRDI——RDI 在 P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15;
WSRI——SRI 在 PQI 中的权重,取值为 0.10; (1)路面损坏
路面损坏用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QI)评价,PQI 按下式计算:
式中:——路面破损率,为各种损坏的折合损坏面积之和与路面调查面积之百分比
(%);
——第类路面损坏的面积(㎡);
——调查的路面面积(调查长度与有效路面宽度之积,㎡);
——第类路面损坏的权重,本项目按照表 2-1 取值;
——本项目取值采用 13.00;
——本项目为沥青路面,因此采用 0.412;
——考虑损坏程度(轻、中、重)的第类路面损坏类型;
——包含损坏程度(轻、中、重)的损坏类型总数,本项目取值 21。 (2)路面行驶质量(RQI)
路面平整度用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评价,按下式计算。
表 2-1 沥青路面损坏类型和权重
(3)路面车辙(RDI)
路面车辙用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评价,按下式计算:
(4)路面抗滑性能(SRI)
路面抗滑性能用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评价,按下式计算:
(5)路面结构强度(PSSI)
路面结构强度用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评价,按下式计算:
2.4 xx技术状况(SCI)
xx技术状况用xx技术状况指数(SCI)评价,按下式计算:
按表 2-2 取值;
按表 2-2 取值;
表 2-2 xx损坏扣分标准
2.5 隧道构造物技术状况(BCI)
桥梁、隧道和涵洞技术状况用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评价,按下式计
算:
按表 2-3 取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