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交车前预检(PDI):车辆到达车辆交付方后,卖方有权委托车辆交付方进行交车前预检;如发现任何由于运输的原因造成的外观瑕疵或轻微质量问题,卖方将委托车辆 交付方进行交车前整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用油液的加注、车载软件安装或程序的更新升级、对漆面轻微划痕或细小瑕疵的处理和抛光、采用原厂配件对车辆损耗件和电子电气件 的更换、对车辆外观和内饰的美化和清洁等),以确保所交付的车辆具有良好状况。上述交车前整备工作符合出厂标准且不会改变买方所购车辆的出厂使用状态。
附录 1- 留学回国人员购车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买方“)
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北京中汽总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方“)
地址:xxxxxxxxxxxx000x0xx(xxxx)0x000-000x分公司及联系人: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买方作为留学回国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国产汽车可享受税收优惠。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卖方”)为简化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其所生产的宝马品牌汽车的手续及缩短购买周期,特委托代理方与买方签署本合同
(“合同”,包括附件一《留学回国人员购车条款》及附件二《解除合同的通知》(如适用))。买方知悉上述情况,并理解,基于卖方与代理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代理方与买方签署的合同中涉及卖方权利或义务的条款将直接对卖方具有约束力。
买方的基本信息 | 姓名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身份证号码 | ||||
订购车辆情况 | 品牌型号 | 生产厂商 |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 |
产地 | xx | 数量 | 1 台 | |
车身颜色 | 内饰颜色 | |||
其他信息(如灵 活定制信息) | ||||
注:在本合同签署时代理方无法向买方提供拟购车辆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等信息,该等信息将在卖方出具的车辆合格证及发票中予以明确。 | ||||
购车款 | 人民币 元,一旦卖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车价格不可变更。 | |||
购车贷款信息 (该贷款由宝马汽车金融 (中国)有限公司发放) | 首付款金额:人民币 元贷款金额:人民币 元 | |||
注:请根据买方已获得的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贷款最终批复决定填写 | ||||
购车款或购车首付款付款期限 | 于本合同签署的 30 个自然日内( 年 月 日)向卖方支付。 | |||
车辆交付方(经销商名称) |
买方: 签字:
代理方:北京中汽总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服务有限公司(xx)授权代表签字:
注:请仔细阅读本合同附件《留学回国人员购车条款》,您对本合同的签署即代表您已理解并接受了该等条款。请将签署的合同原件寄送至代理方。为简化流程、缩短订购周期,您可同时将合同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方。代理方在收到您的传真/电子邮件后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开始订购流程。
附件一
留学回国人员购车条款
1. 车辆价格及付款
1.1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应委托代理方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原件提交给卖方。
1.2 价格和付款期限:卖方将对申购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车源、确定买方拟购车辆的当期价格和付款期限(“价格和付款期限”)并将该等信息告知代理方。代理方应于收到上述信息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价格和付款期限通知买方,并将相关信息补充填入本合同正面的表格中。
1.3 支付方式:买方应于该付款期限前将全部购车款或购车首付款一次性支付至卖方开立的如下账户,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或其他代理方告知的方式,支付日期和金额以卖方账户显示收到的日期和金额为准:
开户名: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账 号:9550880033300700111
购车款的电汇凭证备注栏必须注明“留学生”字样及留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后六位(如: 留学生xxx 000000)。
1.4 买方已知悉并愿意承担迟延付款可能导致的如下后果:
(1) 车辆迟延交付;以及
(2) 卖方或代理方解除本合同。
1.5 买方在完成购车款支付后需立即将相关转账底单提供给代理方,由代理方将该等转账底单交给卖方。卖方在核实付款情况并按照下述第 2.1 条的约定发车后,将开具相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寄给代理方,代理方再将该等发票转交给买方。代理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另行委托为其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2. 验收
2.1 交车前预检(PDI):车辆到达车辆交付方后,卖方有权委托车辆交付方进行交车前预检;如发现任何由于运输的原因造成的外观瑕疵或轻微质量问题,卖方将委托车辆交付方进行交车前整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用油液的加注、车载软件安装或程序的更新升级、对漆面轻微划痕或细小瑕疵的处理和抛光、采用原厂配件对车辆损耗件和电子电气件的更换、对车辆外观和内饰的美化和清洁等),以确保所交付的车辆具有良好状况。上述交车前整备工作符合出厂标准且不会改变买方所购车辆的出厂使用状态。
买方知悉并确认,该等交车前预检及整备工作无需取得买方同意,也无需向买方做特别披露。
2.2 车辆交付方完成交车前预检及需要的整备工作后将具体验车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于车辆交付时当场对车辆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车辆外观、内饰和里程数及随车文件等情况,对所购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并按照车辆交付方所提供的格式填写并签署车辆交接书。
2.3 如果对于车辆外观、内饰和其他通过一般使用者的简单检查可以发现问题的车辆基本使用功能存在异议,买方应于验收时当场提出,并本着善意诚信的原则与代理方和车辆交付方协商可行的解决方案。
2.4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卖方另行同意,如果买方对《车辆交接书》签字确认后又提出异议,则卖方不承担除本合同附件一第 7 条规定的保修责任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
3. 交付
3.1 定义:为本合同之目的,买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 2 条约定对车辆验收后签署《车辆交接书》、且车辆交付方将车辆交由买方实际支配并向其提交随车文件时,即视为车辆正式交付。“随车文件”指:(a) 发票、(b) 合格证、(c) 《BMW 保修服务手册》;(d)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BMW 用户手册》;及(e)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3.2 交付地点:交付地点为本合同正面表格中所载的车辆交付方。
3.3 交付时间:如买方在验收当日持有发票、且愿意在当日提车并已签署《车辆交接书》,买 方可与车辆交付方在验收当日完成交付;否则,前述两方应在验收当日约定具体交付时间。除买方与卖方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交付均需以卖方收到本合同附件一第 1 条约定的 全额购车款为先决条件。如因买方付款迟延,则交车日期应该相应顺延,且卖方不因此承 担违约责任。
3.4 交付方式:买方持卖方开具的发票于交付地点自提。
4. 风险转移
4.1 除本合同第 4.2 条约定的情形外,与车辆相关的毁损灭失风险(“风险”)于车辆按本合同第 3 条交付至买方时转移至买方。
4.2 由于买方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验收和/或交付时间办理验收和/或交付的,风险自约定的验收和/或交付时间之次日起转移至买方,并且卖方或代理方有权向买方追索因买方的迟延提车而给卖方或车辆交付方造成的额外费用。
5.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5.1 买方知晓并同意,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卖方有权在开具发票之前书面通知买方对本合同所述购车款进行调整,而不需要取得买方事先同意:
(1) 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机动车相关税费进行调整,导致车辆生产或经销成本增加或减少;
(2) 在卖方开具发票之前卖方调整该型号车辆建议零售价格;
若调整后的购车款高于合同所述购车款,买方应当弥补差价;反之,卖方应退还买方差价。
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以发票所载时间为准。双方特此确认,一旦发票开具,不再对购车款进行调整。
若买方不接受弥补差价或不接受卖方退还的差价,则买方、代理方或卖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2 若卖方停止生产本合同约定型号的车辆、统一调整该型号车辆的相关配置或者对该类车辆的设计或生产做出统一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车型、颜色、内饰或标准配置的部分或全部),代理方将依照卖方的指示与买方就购车款、配置、贷款内容或其他项目的调整进行协商并重新填写及签署新的留学回国人员购车合同,本合同自新购车合同签署之日起自动失效;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买方、代理方或卖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3 代理方有权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按时足额支付购车款;
(2)买方资质未符合海关要求不能申请《准购单》;
(3)卖方未在《准购单》有效期截止前 30 日收到以下文件和款项:
a. 经xx海关核准的《准购单》;
b. 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车款;或
c. 除《准购单》意外的其他申购材料
(4)买方被列入中国政府公布的或认可的管制清单及管控名单
买方知悉并确认:若代理方依据本第 5.3 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则买方不可就其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如不能继续享受车辆购置税优惠等)要求卖方或代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等合同被解除系因代理方的过错导致,买方可根据其与代理方另行签订的服务协议向代理方主张赔偿。
5.4 买方知悉并确认:若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任何时间,买方无法定事由而要求退车,卖方不接受退车请求。
5.5 买方知悉并确认: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其它代理方和卖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或是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车辆无法上牌、或买方不能享受购置税优惠或产生其它损失,代理方和卖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5.6 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合同时,应由提出解除一方填写并签署在附件二《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将原件交付给另一方。
6. xx与保证
6.1 代理方的xx与保证:
(1) 代理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其具有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所需的全部权利、授权、许可及资质。
(2) 代理方系受卖方的书面委托,作为卖方的代理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中涉及卖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将直接约束卖方。
6.2 买方的xx与保证:
(1) 买方知晓代理方系受卖方的委托,作为卖方的代理与其签署本合同。买方理解,本合同中涉及卖方权利或义务的条款将直接约束卖方。
(2) 买方是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并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展示所购车辆或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宝马集团或其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
(3) 买方保证在车辆上牌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行驶证复印件传真给代理方。
(4) 买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或符合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相关的法规所要求的资格,并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一切登记手续。
(5) 买方已经如实披露其个人信息,并将及时更新该等个人信息,并同意卖方、代理方及车辆交付方等将该等个人信息用于客户服务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或法定的义务(如保修、召回等)。
(6) 买方履行本协议时始终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卖方的合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反洗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防范腐败和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7. 质量保证、维修和保养
7.1 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执行《手册》中保修条款和三包凭证的规定。保修期以卖方开具发票的日期为起算日。
7.2 若车辆因产品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害的,买方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获得赔偿。
7.3 买方知悉并同意:如车辆涉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规定的任何三包问题,买方应向卖方指定的授权经销商主张三包权利。
7.4 买方知悉并确认:非因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卖方不承担责任。
7.5 买方知悉并确认: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买方自行装潢、改装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卖方指定或买卖双方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方自行承担后果,卖方不承担责任。
7.6 买方知悉并确认:若买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该等交通事故可能涉及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买方应尽量维持车辆的可鉴定性,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卖方并允许卖方或其授权经销商对事故现场、车辆或有关部件进行查验、保护、封存、检测、读取数据并记录(包括拍照、录像等),同时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关于车辆使用和事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所获得的警方和质量鉴定检测机构的报告,否则买方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以及扩大的或应当减少而未减少的损失。
7.7 若在卖方指定或买卖双方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维修、保养或检查中发现任何车辆质量问题可能影响车辆的安全使用,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停止继续使用车辆并将其进行维修以消除质量缺陷或瑕疵。买方知悉并确认:若买方在知晓质量缺陷或瑕疵后未及时告知卖方、或其不接受卖方的要求并继续使用车辆,买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和其它后果自行负责。
8. 知识产权
8.1 本合同项下车辆内含、附带、使用或与其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商标、产品名称、外观、技术秘密、专利、所使用的各种内置软件和《手册》的相关版权,均 由卖方或宝马集团所有。
8.2 买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后,有权作为消费者以合理和通常的方式使用上述知识产权,但不得从事任何侵犯宝马集团、卖方及其经销商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商 业目的展示所购车辆或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其经销商或其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对车载软件及技术实施反向工程、或对相关手册内容进行出版、大规模复制和网络传播。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卖方、代理方或买方(以下各称“一方”)在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台风、 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大范围传染性疾病、政府行为、交易对象被列入 中国政府公布的或认可的管制清单及管控名单、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
9.2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并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同时应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9.3 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的增加承担责任。
10. 违约责任
10.1 如果任何一方所作的任何xx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等xx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或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导致或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11. 其他
1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1.2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11.3 《BMW 保修服务手册》和《BMW 用户手册》应该作为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其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1.4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代理方和卖方各执一份,经买方签字且代理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附件二
解除合同的通知
(仅供解除合同时使用)
买方/代理方现决定根据后附《留学回国人员购车条款》第 条所述的原因,解除合同。
买方:
代理方:【代理方全称】(xx)
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