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尊敬的客户: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等原则,为您提供安心、放心、舒心的个人账户金融服务。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开户行咨询或拨打我行客服热线:4000961818。
甲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乙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人
一、账户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
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甲方通过Ⅰ类户为乙方提供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消费
/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业务。
Ⅱ类户:甲方通过Ⅱ类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机具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
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
Ⅲ类户:甲方通过Ⅲ类户为乙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
限额为 5,000 元,年累计限额为 10 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
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
各类账户的限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并调整。二、账户开户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愿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乙方申请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审核。指定渠道是指甲方柜面、自助设备、电子渠道等甲方对外开放的渠道。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甲方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约定限额和笔数的,乙方应当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 1 个Ⅰ类户;已有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在甲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乙方同意按要求向甲方说明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乙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甲方为乙方开立Ⅱ、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 5 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 对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 要求出示辅助证件, 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二)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三)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账户使用
第七条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乙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支付、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分级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或限制账户功能。
第九条 乙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甲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十条 乙方授权甲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开户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财产信息)。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收集和使用乙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乙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乙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乙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取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并设置,支取方式为凭密码使用时,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不得向他人泄露账户密码,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
第十二条 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通过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办理挂失、变更等手续,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当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须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配合甲方核实;由于乙方未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资料或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变更资料的,必要时甲方有权拒绝或中止为乙方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将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或预留在甲方的客户信息不完善的,乙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 乙方尚未清偿其在甲方的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在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五、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有权机关查询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八条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
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5 年内停止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乙方知悉,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乙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如乙方未在 3 日内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实名登记。如乙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甲方通过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乙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名下的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乙方到甲方的营业网点核实身份信息无误后,可恢复账户功能。第二十条 乙方账户一年(含)未发生收付交易,未欠甲方债务
且余额不超过 100 元(含)的,甲方有权将其纳入个人长期不动户进行管理,并按原账户计息规则计息。个人长期不动户不收不付。
乙方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重新核实身份信息无误后,可恢复该账户功能或办理销户。
第二十一条 对开户次日起连续六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其非柜面业务。
乙方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重新核实身份信息无误后,可以恢复账户功能。
备注:交易记录是指乙方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及在柜面签约银行产品。
非柜面业务是指由乙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第二十二条 甲方按相关规定对乙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监测,乙方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核实账户交易等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交易可疑或无法联系上乙方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乙方账户非柜面非同名转账限额和笔数,阻断乙方不当使用账
户的交易,限制账户部分交易功能,或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等。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新版协议自修改后发布之日起生效,甲方将通过官网同步更新、修改,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二十五条 x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当配合我行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未按规定配合的,我行将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限制交易方式、交易频率、交易额度乃至中止提供服务等操作防范洗钱风险。
第二十七条 x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有关业务规定及各金融惯例。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
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x协议由甲方负责解释。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项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