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益人基本資料 立書(受益)人同意如係舊戶且經核原留印鑑及證明文件無誤後,本公司得依此書及證明文件內容,自動更新相關資料。 【本公司不接受美國納稅人開戶與交易】 【本公司不接受美國納稅人開戶與交易】 受益人 受益人身分證影本(正面)或身分證明文件浮貼處 身分證影本(反面)或身分證明文件浮貼處 本國⾃然⼈:國⺠⾝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外國自然人:護照及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 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開戶聲明書...
成年人〈持正本證件開戶者〉適用
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
簽訂本同意書前請投資人詳閱華南永昌『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約定條款
戶號: 【本文件恕不接受感熱紙辦理申請,任何塗改請加蓋受益人原留印鑑】
壹、受益人基本資料 立書(受益)人同意如係舊戶且經核原留印鑑及證明文件無誤後,本公司得依此書及證明文件內容,自動更新相關資料。 | |||||
【本公司不接受美國納稅人開戶與交易】 【本公司不接受美國納稅人開戶與交易】 受益人 受益人 身分證影本(正面)或身分證明文件浮貼處 身分證影本(反面)或身分證明文件浮貼處 本國⾃然⼈:國⺠⾝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自然人:護照及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或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經當地國法定公證機關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開戶聲明書 本人聲明以上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與該〈等〉證件之正本完成相符, 貴公司得為必要查核確認,俾以完成開戶之必要作業項目;同時亦得依此證件上有關本人基本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相關證照號碼〉、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戶籍住址等】進行 貴公司受益人資料庫之建檔作業,本人並願就所提供資料(包含此同意書填寫內容)之正確真實性負完全法律責任,特立此書,以茲證明。
聲明(受益)人簽章: (原留印鑑) | |||||
受益人英文名稱 (限欲申購外幣計價基金者填寫) | (須與以下約定之指定外幣帳戶的英文戶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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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 □同檢附證件上之(戶籍)地址 | 國籍 (可複選) | 本公司不接受美國納稅人開戶 □本國籍 □其他 | ||
聯絡電話 (請勿僅留存行動電話) | 公司 - # | 住家 - | 行動 | 傳真 - | |
帳單及通知書寄送設定 (擇⼀勾選) | (如「交易方式」☑「多元化交易」者,此項設定僅限☑E-mail,未選或多選者,本公司得依以下由左而右之順序辦理) □E-mail □郵寄通訊地址(本公司部分郵件係委外列印及寄發,如不同意者,請勾選其他設定方式) □親領/自行查詢 | ||||
電子郵件信箱 | (如「帳單及通知書寄送設定」☑E-mail 或「交易方式」☑「多元化交易」者,此欄位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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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交易方式【新增電子交易功能者,請☑多元化交易;本同意書⼀經審核通過,即可以書面正本或傳真方式進行基金交易】 | |||||
□多元化交易:可透過正本/電子(網路、語音)/傳真及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新種交易(本公司保有變更各交易功能權限)辦理基金交易相關事宜。 註:電子交易之申購價金交付方式僅限銀行扣款,受益人須填寫約定扣款帳號、電子郵件信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 |||||
參、約定帳戶【填寫前,請先詳閱以下註解,約定之帳戶僅限『受益人本人帳戶』,如☑指定外幣帳號,須加填『受益人英文名稱』】 | |||||
註 1.「贖回匯入帳號」:不可空白。 註 2.「配息帳號」:限台、外幣帳⼾各約定⼀個。當基金進行收益分配、清算或其它非買回款項發放時,除有另行約定外,本公司將依照以下順位,進行款項發放:(1)配息帳號 (2)贖回匯入帳號 (3)開立受益人本人之禁背支票。 註 3.「扣款帳號」:限約定⼀個台幣帳號,欲申請傳真委扣及勾選「多元化交易」者必填。受益人透過傳真或網際網路(電子)交易申請申購基金時,可選擇「代扣款」做為申購價金交付方式,欲申請者,請加填『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待扣款行核印成功後,始生效力。目前可申請約定扣款之扣款行庫如: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銀⾏、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上海商銀、台北富邦、國泰世華、高雄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台灣企銀、渣打銀行、瑞興銀行、華泰銀行、新光銀行、陽信商銀、基隆⼀信、基隆⼆信、板信商銀、淡⽔⼀信、新⽵⼀信、新⽵三信、台中⼆信、三信商銀、彰化六信、⾼雄三信、花蓮⼀信、花蓮⼆信、農⾦資訊、聯邦銀行、遠東商銀、元大銀行、玉山銀行、凱基銀行、星展(台灣)銀行、台新銀行、日盛銀行、安泰銀行、農漁會南資中心及信合社南資中心等其它已加入全國性繳費機制之金融機構 (限選⼀家)。 |
▼贖回匯入帳號〈請詳註 1〉約定如下:
序 銀行/郵局 號
A
分行/支局
贖回匯入帳號
(郵局帳號=局號+帳號)
SWIFT CODE
(☑「台幣帳戶」免填)
左列帳號,另行約定如下▼
🞂配息帳號〈請詳註 2〉:(限台、外幣各⼀個)
如左序號:□A □B □C 帳號
帳戶種類:□台幣帳戶 □指定外幣帳戶 (幣別: ) □綜合外幣帳戶
B
帳戶種類:□台幣帳戶 □指定外幣帳戶 (幣別: ) □綜合外幣帳戶
🞂扣款帳號〈請詳註 3〉:(限⼀個台幣帳號)
如左序號:□A □B □C 帳號扣款帳號於扣款銀行留存印鑑
C
帳戶種類:□台幣帳戶 □指定外幣帳戶 (幣別: ) □綜合外幣帳戶
肆、受益人現行任職概況
任職行業主要類別
行業細目類別〈4 碼〉:
↑由業務員依本公司行業分類表填寫
職 稱
□A.農、林、漁、牧業 □B.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C.製造業 □D.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E.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F.營建工程業 □G.批發及零售業 □H.運輸及倉儲業 □I.住宿及餐飲業 □J.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
□K.金融及保險業□L.不動產業□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N.支援服務業 □O.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P.教育業 □Q.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R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S.其他服務業□T.軍火業 □U.未任職公司
□V.其他 (請簡述)
□01.負責人/主要股東 □02.高階主管 □03.⼀般主管 □04.職員 □05.家管 □06.學生 □07.自由業 □08.無業
□09.退休人員 □10.其他 (請簡述)
任職公司名稱
伍、華南永昌「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約定條款
⼀、申請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之約定事項:
1. 立同意書人即受益人(以下簡稱甲方)已於填寫或簽署華南永昌投信「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前,仔細閱讀並瞭解以下的說明及條款,任何資料之⽋缺或同意書未連同所須文件⼀併交付,將導致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法處理甲方之交易申請,需待各資料齊備後,交易始生效。
2. 甲方開立基金交易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與⼄方進行各項交易,應以本同意書約定辦理,如有任何未盡之事宜,悉依⼄⽅相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最近期的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投資人須知、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共同基⾦電⼦交易作業準則、⼄⽅其他業務規定及相關法令為權利義務之準據。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無效或無拘束力,將僅限該條文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之後履行本同意書時,該無效或無拘束力之條文視為不存在。但本同意書簽訂後,其約定條款及相關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同意書仍屬有效不需重新簽訂。且凡⼄⽅經相關法令核可之新種業務,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直接適用甲方交易行為時,本同意書之權利、義務之規定,仍屬有效不需重新簽訂。
3. 甲方瞭解並同意以同意書上之約定交易方式辦理申購、買回、轉申購⼄⽅系列基⾦,且確實瞭解其所為之法律效力視為與現場或郵寄所為之法律效力相同。
4. 甲⽅同意於繳⾜全部申購價⾦之⽇起,即成為⼄⽅系列基⾦之受益⼈。
5. 本同意書所稱「營業日」依交易標的之信託契約定義,交易如遇非營業日,則遞延至最近營業日辦理。
6. 甲⽅於開⼾時應填留印鑑卡或相關資料,並檢送國⺠⾝分證、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分證明文件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簽署本同意書。甲⽅於辦理開戶時,須事先以書面約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傳真或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約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甲方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如甲方約定之交易帳戶有變更時,甲方應事前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通知⼄⽅,⼄⽅於接獲交易帳⼾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行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任何資料之欠缺或申請表格未連同所須文件
⼀併交付,將導致⼄⽅無法處理甲⽅之交易申請。
7. 本同意書內表格上任何資料或指示之更改,均須由甲方蓋用原留印鑑。
8. 甲⽅因故需更改所提供之資訊,應重填本同意書或填妥變更申請書通知⼄⽅,經⼄⽅審核無誤並辦理更改後始得⽣效⼒。
9. 甲⽅同意在⼄⽅指定營業時間內使⽤⼄⽅之各項交易服務,為當⽇之指⽰,有關收件截⽌時間依⼄⽅各項最新通知及公告;如逾收件時間後或逢例假⽇,則視為次
⼀營業⽇之指⽰。
10.交易紀錄:甲⽅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權益,⼄⽅得⾃動監測或紀錄甲⽅與⼄⽅間任何交易方式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交易方式委託之內容。
11.因非可歸責於⼄⽅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外匯〉市場規則、停止〈外匯〉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甲⽅之損害,⼄⽅及其代理⼈、代表⼈、受僱⼈無須負責。
12.甲⽅同意⼄⽅得隨時更新各項交易服務之相關事項與使⽤規定。
13.⼄⽅將盡善良管理⼈之義務,確實執⾏⼄⽅系列基⾦之各項交易服務,惟⼄⽅有權決定是否執⾏任何之各項交易服務。
14.甲⽅瞭解並同意⼄⽅及其關係⼈或與⼄⽅有利害關係之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其營業項目、法令許可及為甲方提供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相互交付利用甲方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同意⼄⽅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或因主管機關、法院之要求將之提供予受⼄⽅委託處理業務或基金相關事務或依約合作之人。
15.資料通知與送達:〈1〉所有通知事項,依⼄⽅系列基⾦受益⼈名簿記載之甲⽅本⼈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2〉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3〉⼄⽅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網站寄送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簽署。〈4〉⼄⽅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甲⽅同意應以⼄⽅之正確帳載為準。
16.甲⽅聲明不將甲⽅之印鑑、交易密碼、存摺或受益憑證交由⼄⽅員⼯保管或與⼄⽅員⼯有任何⾦錢借貸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之糾葛或損害,甲⽅願⾃⾏負責,概與⼄⽅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17.甲⽅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甲方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調查結果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甲方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時,為甲方辦理扣繳結算於甲方帳戶餘額或終止本契約。
18.合約之終止:任⼀⽅得隨時以書⾯通知他⽅終⽌本約定,該終⽌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之交易委託(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響。
19.依法令規範,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甲⽅如有下列情形之⼀時,⼄⽅得逕依判斷暫停或終⽌甲⽅各項業務與交易:〈1〉甲方於建立業務關係或經⼄方通知之七日內,未提供甲方、實際受益人、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人、高階管理人或關係人(如代理、 委任)等足以識別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公司章程等)及資金來源。〈2〉甲⽅拒絕配合⼄⽅之電話、信函或實地訪查等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的或資⾦來源不配合說明。〈3〉⼄⽅研判甲⽅之資⾦來源涉及不法活動或與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有關之虞。〈4〉甲方、實際受益人、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人、高階管理人或關係人(不限於代理人)若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填寫受益人(甲方)資料注意事項:
1. 甲方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辦理開立本帳戶,並提供詳細地址、電話、傳真號碼,以及本帳戶系列基金所需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客戶適性評估調查表、基金風險預告書、、FATCA 及CRS 個人客戶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等),均將以該登記之通訊地址投寄。
2. 甲方於同意使用本帳戶之各項交易服務時,應據實提供⼄⽅所有相關資料,⼄⽅對於甲⽅所有通知事項與傳遞系列基金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支票等),得約定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自傳遞甲方前項指定之地址、信箱或號碼至送達日時,視同對甲方生效力,按傳遞方式之約定送達日如下:〈1〉經由郵寄⽅式者,以郵寄之次⼀營業⽇為送達⽇。〈2〉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傳遞日為送達日,但⽇後如甲⽅有異動約定資料時,應事先主動向⼄⽅以書⾯辦理變更。
3. 甲⽅若欲變更聯絡⼈及其受益⼈資料,應以書⾯正式通知⼄⽅,在⼄⽅收悉該書⾯變更通知前,⼄⽅對甲⽅欲變更之聯絡⼈所為之通知,對甲⽅仍有拘束力。
三、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須知:
1. 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應以甲方名義匯入⼄⽅指定之⾦融機構基⾦帳⼾。
2. 甲⽅若欲採「申購價⾦委託轉帳代扣款」⽅式繳付申購款項,應先填具委託⼄⽅轉帳扣款之授權文件,待該授權文件經其約定扣款銀行確認印鑑無誤後且寄達⼄⽅,並經輸入系統,始能開始交易。
3. 甲⽅進⾏基⾦交易,但未依約定繳⾜申購款項及費⽤或繳回受益憑證者,⼄⽅有權認定該筆交易不成立。
4. 有關各項交易之使⽤流程及應注意事項,係依據「中華⺠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募集發⾏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中華⺠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電⼦交易作業準則」訂定,有關電⼦交易細節請參考⼄⽅網站交易流程說明。進⾏相關銀⾏交易則應依各基⾦之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規定及⼄⽅最新作業流程辦理。
四、傳真交易服務約定事項(適用傳真交易服務之客戶):
甲⽅授權⼄⽅得憑甲⽅出具之傳真指⽰內容,據以辦理⼄⽅所發⾏基⾦之申購、買回、轉申購及開放異動/變更之相關事務,並同意下列所載事項: 1. 傳真交易之進⾏無須取得任何授權碼,惟於每次交易時,除傳真相關文件外,甲⽅同時必須主動以電話確認該交易,並經⼄⽅確認原留印鑑無誤後,始
予辦理。若因未確認導致交易漏失無法順利作業者,⼄⽅得不予受理,無須對甲⽅因不實或不清之傳真指⽰所導致之損害負任何賠償責任,甲⽅並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2. 傳真文件因電話線路、機械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導致文件內容或受益人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時,甲方同意於另行傳真清楚且足以辨認其內容及印鑑之文件予⼄⽅前,⼄⽅得拒絕接受傳真交易之指⽰。
3. 甲方於填妥申請書後,若尚未辦理委託銀行約定帳戶代扣款轉帳手續,應將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以甲⽅名義匯入⼄⽅指定之⾦融機構基⾦專⼾,申購總價⾦已匯入基⾦專⼾並將申請書連同電匯收據⼀併傳真⾄⼄⽅,同時以電話確認,⼄⽅於確認收⾜申購價⾦,該筆申請始⽣效。若已辦理委託銀⾏約定帳⼾代扣款轉帳⼿續,⼄⽅將於申請當⽇指⽰代扣款之⾦融機構⾃甲⽅帳⼾⾃動扣款轉帳⽀付申購總價⾦(含手續費),甲方應事先傳真申請書,同時以電話與⼄⽅確認,並確定約定帳⼾有⾜夠款項⽀付申購款,如扣款成功者,⼄⽅將以申請書有效之收件當⽇依⼄⽅系列基⾦信託契約規定計算淨值及其受益權單位數;如扣款不成功者,該筆申請不生效力。
4. 為確保買回價⾦匯入甲⽅帳⼾,當甲⽅以傳真⽅式申請買回受益權單位時,⼄⽅將買回價⾦匯入甲方約定之買回價金匯款指定帳號,如甲方傳真申請買回之匯款帳戶非屬約定之買回價金匯款指定帳號(轉申購⼄⽅經理之系列基金者,不在此限),⼄⽅得拒絕接受此傳真方式所申請之買回指示;非經加蓋原留印鑑之正本書面申請,不得變更約定之買回價金入款帳號。
5. 甲⽅所傳真之交易文件均應加蓋原留印鑑並同意⼄⽅得充分信賴該傳真文件內容之真實性及正確性。但若辦理買回之印鑑因偽造、變造,經⼄⽅善盡管理⼈之注意義務仍無法以⾁眼辨認⽽發⽣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6. 甲⽅若為已領取受益憑證之受益⼈,則無法透過⼄⽅之傳真交易服務申請買回該受益權單位。
7. 甲方以傳真方式進行交易委託,於⼀週內未收到該委託回報或已執⾏之確認通知(亦可經由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已收到確認通知(亦可經由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內容,但非甲⽅所為指⽰或與彼此岐異時,或其他有關傳真交易委託所⽣之問題,應立即主動聯繫⼄⽅,以便採取即時之處理措施。
五 、網路〈電子〉交易服務約定事項:
甲⼄雙⽅茲為有關『多元化交易功能』包括但不限於以電子式交易型態提供之服務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簡稱:本約定〉,俾資遵守。 1.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1〉「電⼦交易服務」:指⼄⽅依本約定所定之⽅式,經⼄⽅電⼦交易系統所提供甲⽅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程式之服務。〈2〉「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定期(不)定額及 iTurn 定期循環)、轉申購、買回⼄⽅基⾦或相關交
易之任何委託。〈3〉「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交易及查詢個⼈交易之相關資訊,使⽤於⼄⽅電⼦交易服務系統之使⽤者識別⽅式。〈4〉「電子交易流程」:指⼄⽅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交易相關作業流程。〈5〉「交易帳戶」:指甲方依本約定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6〉「營業⽇」:指⼄⽅配何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
2. 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程序:〈1〉甲方於申請本項服務時,應簽署本約定〈2〉甲方須事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作為進行電子交易委託之往來銀行帳戶,將來請求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甲方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3〉如甲⽅指定之交易帳⼾有變更時,甲⽅應事前以書⾯加蓋原留印鑑或電⼦⽅式通知⼄⽅,⼄⽅於接獲交易帳⼾變更申請之通知前,就已執⾏交易之扣款或付款仍以原指定帳戶為準。
3.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1〉甲方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本人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碼。〈2〉甲⽅進⾏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最新之有關電⼦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3〉甲⽅同意使⽤電⼦交易⽅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所訂之電⼦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則視為次⼀營業⽇之交易指⽰。〈4〉計價基準:①甲⽅以電⼦交易委託⽅式申購⼄⽅系列基⾦受益權單位數時,⼄⽅依申購當⽇之基⾦淨值計算甲⽅之基⾦單位數。⼄⽅於收⾜申購價⾦及⼿續費後,甲⽅始完成申購手續。②甲⽅檢具受益憑證請求買回⼄⽅系列基⾦受益權單位數時,以受益憑證送達⼄⽅為有效買回⽇,⼄⽅依有效買回申請⽇之次⼀營業基⾦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應依各基⾦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規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甲方之交易帳戶。
4.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甲⽅同意於使⽤⼄⽅電⼦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況,應立即通知⼄⽅,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1〉於 24 小時內,甲方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2〉甲方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甲方所作之指示,或回報或通知之內容與甲⽅指⽰並不⼀致。〈3〉甲方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4〉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5. 交易限制:除法令變更外,甲方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新台幣三千萬元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輸入交易前二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如甲⽅違反前述⾦額限制,⼄⽅將不予受理。下列交易情況,不受前述交易⾦額限制之規定:〈1〉屬轉換交易者;〈2〉採 CA 憑證方式進行電子交易者;〈3〉採⼈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且交易款項由甲⽅⾃⾏匯款或透過由⼄⽅與個別⾦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
6. 密碼: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個人密碼,並對於使⽤交易密碼經由⼄⽅電⼦交易系統所作之⼀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為負責,但⼄⽅有故意或重⼤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7.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1〉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份,或進入⼄⽅電⼦交易系統未經許可部份。〈2〉⼄⽅應盡⼒維護電⼦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他⼈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8.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1〉⼄⽅對於其處理甲⽅從事電⼦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2〉甲方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如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而影響電子交易系統傳輸,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者,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無法接收或傳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如該事由非可歸責於⼄⽅,甲⽅須⾃負因此所⽣之風險。甲⽅如於⼄⽅執⾏電⼦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發⽣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致⼄⽅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無須負責,且原電⼦交易之內容,對甲⽅仍發⽣效⼒。〈3〉甲方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式與⼄⽅聯繫並將所⾯臨之問題立即通之⼄⽅。
9. 未盡事宜:本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電⼦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國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法令及契約有修訂者,甲方同意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份本約定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10.甲方同意開立多元化交易方式,啟用電子資訊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帳單) ,甲方當盡傳遞資訊之責,基金交易經確認後,於交易期限內,甲方得依系統指示進行取消或修改經甲方輸入密碼及確認後始予以執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交易之有效性。如甲方對送達之通知與其所為之指示欲作異動,應即通知⼄⽅;電⼦交易經⼄⽅⼈員將資料完成處理後,甲⽅可經由查詢交易進度之功能表,查詢交易處理狀況,但無法再做任何修改或取消。
11.⼄⽅透過電⼦交易服務系統提供市場資訊、分析報告及交易資訊,係以提供甲⽅服務為⽬的。甲⽅任何投資決策概由其⾃⾏決定,⼄⽅資料僅供參考,甲⽅完全瞭解並同意不以⼄⽅「多元化服務」所提供資訊請求任何賠償。⼄⽅及其受僱⼈對於甲⽅之交易決定不負任何責任。
六、委託銀行轉帳扣款授權書
立授權書人即受益人(以下簡稱甲方)茲授權扣款行依本授權書指示,於甲方向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購現有及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之⼄⽅系列基⾦,並⾃甲⽅設立於扣款⾏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進⾏⾃動扣款轉帳,於轉帳款項撥入⼄⽅系列基⾦於帳務代理銀⾏所開立之各基⾦專⼾內,以作為甲⽅向⼄⽅申購⼄⽅系列基⾦之申購價款(含⼿續費),並委託扣款⾏依下列約定事項辦理前述扣款轉帳作業。
1. 甲⽅同意⼄⽅所申請之委託/終止扣繳作業悉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性繳費(稅)系統」之相關業務規章辦理,並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各相關作業均為洽妥後始⽣效⼒,甲⽅同意辦理此項業務作業時,⼄⽅得將「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交付帳務代理銀行轉交扣款行辦理。
2. 甲⽅同意扣款⾏依據⼄⽅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或電⼦媒體資料所載⾦額為準,由扣款⾏於規定交割或付款時間逕⾃甲⽅在扣款⾏開立之帳⼾⾃動扣款轉帳,以作為甲⽅向⼄⽅申購⼄⽅系列基⾦之申購價款,如該⽇為國定例假⽇者,則順延⾄次⼀營業⽇,如因扣款⾏電腦轉帳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事由,致未能適時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作業,甲方同意順延至電腦修復正常運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排除之營業日進行扣款轉帳作業,其申購日相對順延。
3. ⼄⽅所製作之明細清單或電腦媒體資料等內容倘有錯誤,或甲⽅對應付申購價款(含⼿續費)有爭執時,願由甲⽅負責與⼄⽅處理,概與扣款⾏無涉。
4. 甲⽅應付⼄⽅之申購價款及⾃動扣款轉帳之⽇,悉依⼄⽅所製作之明細清單或電腦媒體資料為準,由扣款⾏於⾃動扣款轉帳⽇逕⾃甲⽅在扣款⾏設立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進行扣款作業,若甲方指定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自動轉帳申購價款時,扣款行得不進行扣款轉帳作業。甲方如向扣款行申請數項扣款服務,致需於同⼀天內⾃同⼀帳⼾執⾏數筆扣款交易時,扣款⾏有權⾃⾏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次序,甲⽅指定之撥轉帳⼾結清時,本授權書之效力即自動終止。
5. 甲方同意扣款行得於本案委託銀行轉帳付款之業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 七、聲明:
1. 甲⽅瞭解並同意⼄⽅可向甲⽅前述任⼀付款指⽰所載約定帳號的⾦融機構帳⼾⽀付任何受益憑證買回價⾦或其他付款,⽽無須進⼀步諮詢甲⽅,除非⼄方接獲甲方正式簽署之與原指示相反之書面通知。
2. 甲⽅同意⼄⽅得因甲⽅填具之「客戶適性評估調查表」評估之風險報酬程受屬性結果與欲投資產品的風險屬性不符,得拒絕甲方交易。 八、賠償:
⼄⽅按照甲⽅依據本約定條款發出的任⼀基⾦交易指⽰⾏事時,如無故意或過失,則毋須對甲⽅在任何系列基⾦所持之任何權利、權益或應享利益負擔任何責任。
九、禁止轉讓:甲方不得將本約定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十、本同意書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無效或無拘束力,將僅限該條文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之後履行本同意書時,該無效或無拘束力條文視為不存在。
⼗⼀、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
1. 為維護甲方權益,甲方對本服務有所疑義皆可透過下列管道與本公司聯絡: (1)申訴電話:02-2719-6688#3366
(2)意見信箱:http://www.hnitc.com.tw/www3/index.asp (3)傳真號碼:02-2545-7976
(4)營業時間中可親洽本公司客戶服務部。
2. 本公司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甲方溝通說明暨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 十二、準據法、解釋及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及本約定以中華⺠國法律為準據法,⼀切訴訟雙方同意以中華⺠國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事訴訟法第⼆⼗八條第⼆項、第四百三⼗六條之九⼩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陸、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或「本公司」)致力於保障您的個人資料,且本公司所持有之資料保護管理方式對外公開透明。本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暨同意條款將告知您本公司將於何時、如何、為何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何種個人資料,請於同意前仔細閱讀本條款。
本公司蒐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基於本公司與您所簽訂的服務契約,為提供您更好的商品及服務,本公司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下: 1.為提供本公司下列服務:(1)為提供證券投資信託業務;(2)為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3)為提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2.為行銷目的,如寄送電子報或行銷產品與服務訊息。
3.其他基於契約、類似契約、法令規定,與為提供消費者服務管理的必要範圍內之目的。 本公司蒐集哪些個人資料
本公司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如下:
⮚ 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件影本。
⮚ 聯絡資訊,例如電子郵件地址、永久住址、居住地址、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
⮚ 其他資訊,如在履行您與本公司的契約過程中您所提供之資訊,或其他您自願提供之資訊。
⮚ 與您的信用及收入狀況之相關資訊。
⮚ 能協助達成前述資料蒐集目的之其他類似性質之資料。. 本公司如何處理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本公司將於前述蒐集目的範圍或如附表範圍內,以自動化處理或其他方式,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但您仍有權利向本公司提出拒絕接受以自動化處理所做出之決定。
與第三方共享您的個人資料或從他方取得您的個人資料
1. 在前述蒐集目的下,本公司所蒐集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可能與華南集團(包含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共享。
2. 為達成前述之蒐集目的,本公司可能向第三方分享您的個人資料或從其他方取得您的資料,例如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3. 本公司應法律要求,須向主管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時。
4. 本公司再次向您保證,絕對不會向第三方銷售您的個人資料,亦不會允許與本公司共享資料之第三方銷售您的個人資料。 國際傳輸
若資料須傳輸至境外,我們保證所有傳輸皆會遵循相關資料保護法規。若資料需從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傳至本公司,本公司亦會遵循歐盟法規,確保資料輸入有恰當且充足之保護措施。
您的權利
1. 撤回同意之權利:若本公司基於您的同意蒐集或處理您的資料,您有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
2. 此外,對於本公司所蒐集、處理、利用關於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要求:(1)限制處理或利用的方式及範圍;(2)查詢或閱覽;(3)製給複製本;(4)以⼀般機器可讀的格式移轉到您所指定的第三方或裝置;(5)補充 或更正;(6)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7)刪除。
3. 您得憑藉自由意志決定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恐無法提供您所需要之服務。
4. 若您認為本公司不當地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以致侵害您的隱私權,又未於您通知要求補正後及時補正該侵害行為,您有權利向個資保護相關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對您個人資料的保護
儘管本公司無法保證未經授權之存取不會發生,本公司保證極力維護您的個人資料安全,並透過適當之技術及內部安全措施避免資料的竊取。 資料留存期間
除應法規要求以外,本公司將極力確保留存您資料的期間,不超過達成前述目的之必要期間。資料留存期間結束後,本公司將刪除、銷毀您的個人資料,或將您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使資料無法識別任何人或回溯至您的身上。
聯絡我們
若您對本公司如何蒐集、處理與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或您欲行使上述當事人權利,或對您的個人權利有任何問題,您可撥打[886-2-27196688]或透過本公司網站(http://www.hnitc.com.tw/www3/index.asp)聯絡我們,我們會提供最完整的說明與依據您的指示辦理。
《告知事項附錄》
1、蒐集之目的: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業務、期貨信託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業務。金融服務業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遵循事宜),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銷及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2、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出⽣年⽉⽇、年齡、⾝分證統⼀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國籍、美國稅籍編號、投資、⼾籍資料、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1)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者: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2)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為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3)對象: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銷)或顧問
(如律師、會計師)。2.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金融監理或依國內外法令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4、當事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1.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5、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6、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遵循之特別告知事項:本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的目的亦包含本公司為維護客戶整體利益所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相關個⼈資料的利⽤⽅式包含瞭解台端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如台端為美國稅務居⺠,本公司依法必須將台端帳⼾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如台端不同意相關個人資料之使用及揭露,對台端權益之影響包含本公司依法必須將台端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可能必須對台端透過本公司往來交易所產生之美國來源所得、處分價金及轉付款項,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跨政府協議之規範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的美國稅款,如經相當期間台端仍不同意,本公司可能須關閉台端之帳戶。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基金買賣係以⾃⼰之判斷為之, 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二、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二)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四、基⾦交易係以⻑期投資為⽬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收益。任何基⾦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額。
五、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公司配息型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六、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投資人需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七、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金融消費者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本公司將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回覆處理結果;如不接受本公司處理結果,得向中華⺠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融消費評議中⼼提出申訴或申請評議。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柒、基金風險預告書
捌、個人資料使用聲明 | |
◎ 本(受益)人除姓名、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 同意 □ 不同意 提供予貴公司與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註 1),因進行行銷業務而為建 檔、揭露、轉介、交互運用,嗣後本(受益)人得利用書面、電話通知或親洽貴公司之方式辦理前述資料之停止或變更修改相互使用事宜。 ◎ □停止本人之個人資料暨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資料作為行銷業務共同使用。 註 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屬之子公司,包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證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將來若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子公司網站揭露公告之。 註 2: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之定義如下:(1)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 ⽇、⾝分證統⼀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2)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3)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4)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5)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 |
玖、受益人原留印鑑 【原留印鑑為交易檢核之依據,同顆章不可重複用印,用印需清晰;若有塗改請重新填寫⼀份】 | |
立同意書人留存右方簽章,代表本人確實填寫前開受益人基本資料、交易方式、約定帳戶、現行任職概況等文件內容,且已詳閱並清楚瞭解『基金風險預告書』及同意華南永昌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並同意簽署遵守華南永昌『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之約定條款各項事宜,對於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之正確真實性負完全法律責任。倘需辦理異動上述資料或簽章、授權人等,仍以書面加蓋原留簽章為之。 ❖本人已瞭解基金投資之風險並作適當之風險評估,基於個人財務規劃及理財目標,且投資金額之比重不致影響生活必需,仍依自己之判斷決定基金買賣投資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人同意倘若嗣後成為美國納稅人,將立即告知華南永昌投信。 | 立同意書(受益)人原留印鑑 (本印鑑 式憑 式有效) 壹式以上之簽章,請註明多式憑幾式有效 |
客戶通訊地址 □是 □否 為花蓮、臺東、金門、馬祖或澎 湖地區,如勾選「是」請於右欄處簡述客戶來源。 | (簡述客戶來源) | |
員工代碼 /銷售機構轉介人員姓名及 ID: | 生效日: | 收件機構簽章及證件確認者簽章: ★請確認者於證件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
主管(投信): | 經辦(投信): |
本開戶文件請以「掛號」方式寄至:105 台北市⺠⽣東路四段 54 號 3 樓之 1 華南永昌投信 客服中心 收
FATCA及CRS個人客戶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FATCA and CRS Individual Self-Certification &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m
2022.10 版
註:若您具有非臺灣之稅籍,請以英文填寫此份聲明書。如對於聲明書內容有不了解之處,可參考【附錄一】填表說明及【附錄二】名詞解釋。
Note: Please fill in this self-certification in English if you have any tax residency outside Taiwan.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 about the content of the self-certification, please refer to【Appendix I】Instruction and【Appendix II】Definitions for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帳戶持有人基本資料 Part I: Account Holder Information A. 姓名 Full Name: (英文姓名請以護照/居留證姓名為準) Please fill in the name in the passport / resident certificate. B.居住地址/戶籍地址(請勿留存郵政信箱或送達代收地址) : Residence Address (Do not use a P.O. box or an in-care-of address) □ 同本次申請文件之地址(此選項僅限新開戶且只為臺灣之稅務居民使用) Same as the address in this application form (This Box is only applicable to opening new account and only a Taiwan tax resident.) □ 若非為上述情況,請填寫以下欄位: Please fill in the following fields if account holder does not open a new account and is not only a Taiwan tax resident.
(國家 Country) (地址 Address) C. 出生資訊 Birth Information: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年(YYYY) 月(MM) 日(DD)出生地 Place of Birth:城市 City: 國家 Country: 第二部分:稅籍 Part II:Tax Residence(s) 1. □本人僅為臺灣之稅務居民。(第二部分結束) I am only a Taiwan tax resident. (End of Part II) 2. □本人僅為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註 1 至註 3) I am a U.S. citizen or U.S. resident alien for tax purposes.(Note 1 to 3) 3. □本人具有其他國家(包含美國)的稅務居民身分 I am a tax resident in other countries (include U.S.) ↑若為上述 2 或 3 之情形,請於下表填寫本人之所有稅籍資料(包含美國或台灣之稅籍資料) Please indicate your country(ies) of tax residence (Includes Taiwan or U.S) in the table below when the second or third box above is ticked. ※如無法提供稅務識別碼(TIN)者,請選填原因 A、B 或 C : If a TIN is unavailable please provide the appropriate reason A, B or C where appropriate: 原因 A ─ 我所屬的稅務國家並無發給稅務識別碼予其稅務居民。 Reason A – The jurisdiction where I am the resident does not issue TINs to its residents. 原因 B ─ 我無法取得稅務識別碼或類似編號。(若選填此項者,請說明解釋無法取得稅務識別碼之原因) Reason B – I am otherwise unable to obtain a TIN or equivalent number. (Please explain why you are unable to obtain a TIN in the table below if you have selected this reason.) 原因 C ─ 無需提供稅務識別碼。(僅針對所填寫之稅籍國家規定無需揭露稅務識別碼時,才能選填此項) Reason C – No TIN is required. (Note. Only select this reason if the authorities of the jurisdiction entered below do not require the TIN to be disclosed) | ||||
※若您具有美國的稅務身分,填寫下表時,須先將美國稅籍資料填寫於第一欄的位置 If you are a U.S. resident, please indicate the U.S. information in the first row of the table. | ||||
無法提供 TIN 者,請勾填原因 A、B(含原因)或 C 稅籍國家(註 1) 稅務識別碼 If no TIN available, please enter Reason A, B (with Country of tax residence (Note 1)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 explanation) or C | ||||
□ US | 稅務識別碼或社會安全碼(SSN) □□□-□□-□□□□ | |||
🞏 A 🞏 B,原因 reason : 🞏 C | ||||
🞏 A 🞏 B,原因 reason : 🞏 C | ||||
🞏 A 🞏 B,原因 reason : 🞏 C |
(註 1)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係指:(1)具有美國國籍者(持有美國護照)、或(2)持有綠卡者、或(3)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 183 天(含)以上、或(4)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 31 天(含)以上、同時滿足「前 3 年審核期」計算方式 183 天(含)以上者。
U.S. citizen or other U.S. person means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1)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Passport Holder); (2) Green Card Holder (Permanent Resident); (3) A Person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183 Days or More during the Current Taxable Year; or (4) A Person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31 days or more during the Current Taxable Year and 183 Days during the 3-Year Period, Meeting the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for the Calendar Year
(註 2)持有 A、F、G、J、M、Q 等簽證,於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 183 天(含)以上、或當年度入境美國並停留 31 天(含)以上、同時滿足「前 3 年審核期」計算方式 183 天(含)以上者,非屬美國稅務居民。
Someone who has or had been present in the U.S. with type A, F, G, J, M or Q visa for 183 Days or more during the current taxable year or for 31 days or more during the current taxable year and 183 Days during the 3-Year Period, meeting the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for the calendar year is not a U.S. resident.
(註 3)前 3 年審核期:本年停留天數,加上去年停留天數的三分之一,加上前年停留天數的六分之一的總和,達 183 天者。
183 days during the 3-year period that includes the current year and the 2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that, counting:
All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current year, and 1/3 of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first year before the current year, and 1/6 of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second year before the current year.
聲明及簽署
Declarations and Signature
本人聲明本自我聲明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之內容均屬真實正確及完整。倘爾後有情事變更使本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之內容已不正確,本人承諾於變更日起 30 天內通知華南永昌投信前述變更,並承諾提供更新之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予華南投信。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除 FATCA 之相關法令以外,應以臺灣之法令為準據法。倘開戶申請書之內容與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有衝突時,以本自我聲明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為準。
I hereby certify that all statements made in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are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I undertake to notify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promptly of any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cause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to become incorrect and to provide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with an updated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within 30 days of such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In addition to FATCA and its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governing law of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shall be the laws of Taiwan.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account opening form and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consent form shall prevail.
另本人於 貴公司開立帳戶並進行交易,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並配合 貴公司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簡稱「FATCA 法案」)、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等相關規定,本人確認已收受並充分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遵循 FATCA 法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下簡稱「告知事項」)之全部內容,並同意 貴公司依據告知事項所載內容,對本人相關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Whereas I intend to establish an account and to proceed transactions with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and whereas it is regulated to comply with the proper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tipulated by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nd it is necessary to cooperate with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to comply with 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Agreement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witness thereof, I hereby confirm that I have duly received and understood all the content of the Notice for the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FATCA Compliance (the ”Notice”) as provided by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and I agree that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may collect, process and us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the Custom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tice.
立書人簽章 Signature:
(請蓋原留印鑑)
身 分 證 字 號/統 一 證 號 ID / Uniform ID Numbers: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簽名 Guardian:
簽署日期 Date:
以下僅限內部使用
服務人員確認聲明書合理性檢核項目(單選必填)
若有發現稅籍國家可能不一致之情形,請進一步向帳戶持有人詢問聲明書是否已填寫確實、合理且完整。 如有進一步取得其他證明文件者,則請一併提供。
□ 1 本人未發現上述身份聲明書所聲明之稅籍國家有不合理之情事。
□ 2 稅籍有可能不一致之情形,但已向帳戶持有人確認其所聲明之稅籍國家已填寫確實、合理且完整。註:有可能不一致的情形如下:
🞏 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顯示可能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住者。
🞏 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顯示為其他國家的國籍或公民。
🞏 聯絡地址或戶籍地址/居住地址顯示為其他國家
🞏 其它,請說明:
日期:
主管: 經辦: 確認核對者: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遵循 FATCA 法案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Co., Ltd.
The Notice for the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FATCA Compliance
緣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本公司」)因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簡稱「FATCA 法案」),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下稱「IGA 協議」),而負辨識美國帳戶之義務,現因 台端於本公司開立帳戶及進行交易,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本公司茲請求 台端協力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In compliance with the U.S.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ATCA”) and Agreement between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nd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 Agreement”),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Co.,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has the obligation to identify US accounts.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proper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for accounts you establish and transactions you proceed with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hereby requests your cooperation with the compliance of FATCA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with notice as follows:
一、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Purpose and Type of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為辨識本公司內所有帳戶持有者之身分,並於必要時申報具有美國帳戶之持有者資訊予美國國稅局及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經 台端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美國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本公司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需要,由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
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account holders of the Company and to report accounts held by U.S. persons to the IRS and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Taiwan R.O.C., all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you and all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kept by the Compan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name, place of birth, date of birth, nationality, domicile address, residence address and work location, telephone number, US tax identifying number (TIN), account number and account balance, the gross proceeds and statement of the account shall be collected, processed and used by the Company for the purpose of FATCA compliance and as required by the Agreement.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The Period and Method of U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之必要年限內,本公司所蒐集之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為保存及利用,並於特定目的之範圍內,以書面、電子文件、電磁紀錄、簡訊、電話、傳真、電子或人工檢索等方式為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eriod required by FATCA and the Agreemen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the Company will be kept and used by the Company and processed, used and transmitted internationally in writing, via email, electromagnetic record, text message, telephone, fax, electronic or manual search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said specified purpose.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Geographical Limitation for Us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於中華民國及美國地區受利用。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under FATCA and the Agreement,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will be used in both Taiwan R.O.C. and United States.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Parties Using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為履行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及美國國稅局所利用。
In order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under FATCA and the Agreement,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will be used by the Company, 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Taiwan R.O.C. and the IRS.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Exercise of the Rights Regar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台端就本公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台端如欲行使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客服(02)2719 -6688 臨櫃查詢。 With regard to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ed, processed and used by the Company, you may request to search, review, make duplications, supplement or correct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to discontinue the collection, processing, and use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r request to delet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If you would use abovementioned rights, please dial (02) 2719-6688 or find a counter-service for understanding how to use your rights.
六、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The Effect of Refusal to Provide Personal Information
台端若拒絕提供本公司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仍可能須將關於 台端之帳戶資訊申報予美國國稅局及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
In the event that you refuse to provid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as required for the compliance of FATCA and the Agreement, or withdraw or revoke your consent thereof, the Company may still report your account information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Taiwan R.O.C. and the IRS.
台端已充分詳讀前揭告知事項,瞭解此一告知事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
You have read carefully and fully understand all that is stated above and understand that this notice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附錄一】填表說明【Appendix I】Instruction
根據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從法(「FATCA」)及臺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調查作業辦法之規定,華南永昌投信應收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籍與特定相關資料。每個稅籍國家均按其本身的規則釐定稅籍的定義。一般來說,個人稅籍係為個人居住的國家。若干特別情況可能會導致個人成為其他國家的居民,或同時成為超過一個國家的居民(多重居住地)。若個人為美國公民或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亦需將美國稅籍身分於此聲明書中列示。相關稅籍詳情,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瀏覽下列有關FATCA或CRS網頁的資料https://www.irs.gov/或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
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
Regulations based on the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and Taiwan 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rules to collect
and report an account holder’s tax residence and certain information. Each jurisdiction has its own rules for defining tax residence. In general, you will find that tax residence is the country in which you live. Special circumstances may cause you to be resident elsewhere or resident in more than one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dual residency). If you are a U.S. citizen or tax resident under U.S. law, you should indicate that you are a U.S. tax resident on this form.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ax residence, please consult your tax adviser or the information for FATCA and CRS at
https://www.irs.gov/ or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
若您(或帳戶持有人)的稅籍非屬臺灣,華南永昌投信在法律上有責任把此聲明書內的資料及有關金融帳戶之其他金融資訊,申報予美國國稅局或臺灣稅務機關,除具有美國公民或美國稅籍居民身分外,臺灣稅務機關會將該資訊交換予與本國簽訂跨國協定之其他稅籍國家。If your (or the account holder’s) tax residence is located outside Taiwan, Hua Nan Investment Trust may be legally obliged to pass on the information in this form and other financial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your financial accounts to the IRS or Taiwan tax authority. Except U.S citizen or U.S tax resident, Taiwan tax authority may exchange this information with tax authorities of jurisdictions pursuant to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to exchange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相關名詞解釋請詳附錄二。
Please refer to the Appendix II for definitions.
除依據FATCA之規定或帳戶持有人之稅籍出現變動外,此聲明書屬永久有效。
Except the rule of FATCA or a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relating to information of account holder’s tax status, this form will remain valid.
若為聯名帳戶持有人,請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分別填寫一份聲明書。
For joint or multiple account holders, complete a separate form for each individual account holder.
若帳戶持有人為未達法定年齡之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完成此聲明書。
A legal guardian should complete the form on behalf of an account holder who is a minor.
華南永昌投信作為一家金融機構,依法不得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
A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we are not allowed to give tax advice.
若您對此聲明書內容或所屬稅籍定義具有疑問,請聯絡您的稅務顧問或參照當地稅務機關發布之相關資訊。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then please contact your tax advisor or refer to related information published by domestic tax authority.
【附錄二】名詞解釋【Appendix II】Definitions
注意:以下名詞解釋係協助您填寫此聲明書使用。若您對於下述名詞定義上有疑問,請與您的稅務顧問聯繫。 Note: The following selected definitions are provided to assist you with the completion of this form.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se definitions or require further detail, please contact your tax adviser.
1. 帳戶持有人 Account Holder
「帳戶持有人」指由管理金融帳戶之金融機構列為或辨識為持有該帳戶之人。金融機構以外之人,以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簽署人、投資顧問或中間人身分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帳戶者,該他人視為帳戶持有人。以一個家長與子女開立的帳戶為例,如帳戶以家長為子女的合法監護人名義開立,子女會被視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內的每個持有人都被視為帳戶持有人。
The term “Account Holder” means the person listed or identified as the holder of a Financial Account by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that maintains the account. A person, other than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holding a Financial Account for the benefit or account of another person as agent, custodian, nominee, signatory, investment advisor, or intermediary, is treated as holding the account.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where the parent is acting as a legal guardian, the child is regarded as the Account Holder. With respect to a jointly held account, each joint holder is treated as an Account Holder.
2. 稅務識別碼(包括具有同等功能的辨識編號)TIN (including “functional equivalent”)
「稅務識別碼」係指外國基於執行稅法之目的,辨識個人或實體之編號或具相當功能之辨識碼。稅務識別碼是稅籍國家向個人或法人分配獨有的字母與數字組合,用於識別個人或法人的身分,以便實施該稅籍國家的稅務法律。有關可接受的稅務編號的更多詳細資訊刊載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
某些稅籍國家不發出稅務編號。但是,這些稅籍國家通常使用具有等同辨識功能的其他完整號碼(「具有等同功能的辨識號碼」)。此類號碼的例子包括,就個人而言,社會安全號碼/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身份/服務代碼/號碼,以及居民登記號碼。
The term “TIN” means a taxpayer identifying number issued by the authorities which can identify individuals or entities.
A TIN is a unique combination of letters or numbers assigned by a jurisdiction to an individual or an Entity and used to identify the individual or Entity for the purposes of administering the tax laws of such jurisdiction. Further details of acceptable TINs can be found at the OECD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portal.
Some jurisdictions do not issue a TIN. However, these jurisdictions often utilize some other high integrity number with an equivalent level of identification (a “functional equivalent”). Examples of that type of number include, for individuals, a social security/insurance number, citizen/personal identification/service code/number, and resident registration number.
【本文件恕不接受感熱紙辦理申請,任何塗改請加蓋受益人原留印鑑】
2023.01 版
客戶適性評估調查表〈自然人適用〉 填寫日期:
台北總公司: 105 台北市⺠⽣東路四段 54 號 3F 之 1 電話:02-2719-6688#3366、#3307 傳真: 02-2545-7976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規定,金融消費保護法第四條所稱之金融消費者所作之風險報酬承受等級之評估結果如超過⼀年,未來新辦理基⾦申購時,應重新評估;如無法重新評估者,僅得申購適合最低風險報酬承受屬性之基⾦。
受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加蓋原留印鑑 身分證字號(或統⼀證號):
⼀、基本資料及財務狀況:〈本項除 9~11 項「可複選」外,其餘皆僅能「單選」〉
1、性別 | □1.男 □2.女 | 2、婚姻狀況 | □1.已婚 □2.未婚 | 3、具全⺠健康保險重⼤傷病 | □1.是 □2.否 |
4、教育程度 | □1.博士 □2.碩士 □3.大學 □4.專科 □5.高中(職) □6.其他 | ||||
5、任職機構 | □1.上市櫃公司 □2.公開發行公司 □3.非公開發行公司 □4.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5.財團、社團法人或委員會 □6.含獨資或合夥 □7.其他組織(請簡述) | ||||
6、年收入金額 | □1. 50 萬以下 □2. 50 萬~100 萬 □3. 100 萬~300 萬 □4. 300 萬~500 萬 □5. 500 萬以上 | ||||
7、可投資金額 | □1. 10 萬以下 □2. 10 萬~50 萬 □3. 50 萬~100 萬 □4. 100 萬~500 萬 □5. 500 萬以上 | ||||
8、理財目標 | □1.購屋 □2.退休 □3.子女教育 □4.節稅 □5.閒置資金運用 □6.追求⻑期穩定報酬 □7.其他 | ||||
9、偏好之基金類型 (可複選) | □1.國內股票 □2.國內平衡 □3.國內債券 □4.國內貨幣 □5.保本型 □6.海外股票 □7.海外平衡 □8.海外債券 □9.組合型 □10.其他 | ||||
10、投資理財資訊來源(可複選) | □1.財經專業報紙 □2.綜合報紙 □3.雜誌 □4.網路 □5.廣播 □6.電視 □7.親友建議 □8.理財專員/金融機構 □9.其他 | ||||
11、現有資產配置幣別(可複選) | □1.台幣 □2.美元 □3.歐元 □4.日幣 □5.其他 | ||||
12、目前居住地 | □1.國內 □2.國外 |
二、風險報酬承受屬性評估問卷:〈本項除第 3 題「可複選」外,其餘皆為「單選」〉
本項問卷填寫時之注意事項:年齡為 65 歲(含)以上者,請加填第 9、10 兩題;其餘年齡層者,僅須填寫 1~8 題。
1. 您屬於哪個年齡層? | □1. 65 歲(含)以上〈1 分〉 □4. 35 至 44 歲 〈4 分〉 | □2. 55 至 64 歲〈2 分〉 □5. 18 至 34 歲〈5 分〉 | □3. 45 至 54 歲 〈3 分〉 □6. 未滿 18 歲 〈1 分〉 |
2. 投資資金來源? | □1. 融資 〈1 分〉 □4. 投資收益 〈4 分〉 | □2. 退休金 〈2 分〉 □5. 閒置資金 〈5 分〉 | □3. 薪水/固定收入〈3 分〉
|
3. 現有投資商品? (可複選) (註:以勾選中分數最高者計分) | □1. 現金、存款、定存單〈1 分〉 □2. 保本型商品、貨幣市場基金〈2 分〉 □3. 外幣、債券、債券型基金、平衡型基金〈3 分〉□4. 股票、股票型基金、結構型產品、投資型保單〈4 分〉 □5. 期貨、選擇權、認股權證、衍生性商品〈5 分〉 | ||
4. 您有多少年投資經驗在具價值波動性的產品? (如第 3 題的 3~5 選項) | □1. 沒有經驗 〈1 分〉 □4. 七至十年 〈4 分〉 | □2. 三年以下 〈2 分〉 □5. 十年以上 〈5 分〉 | □3. 三至六年 〈3 分〉
|
5. 投資於具價格波動性之產品時,您可接受之持有期間? | □1. ⼀年以下 〈1 分〉 □4. 介於三~五年(含)〈4 分〉 | □2. 介於⼀~二年(含)〈2 分〉 □5. 五年以上 〈5 分〉 | □3. 介於二~三年(含)〈3 分〉
|
6. 現有投資商品中(不包括自用房地產),約有多少比例是持有較低波動性的產品? (如第 3 題的 1、2 選項) | □1. 超過 50%〈1 分〉 □2. 介於 25%至 50%(含)〈2 分〉 □3. 介於 10%至 25%(含)〈3 分〉 □4. 介於 0%至 10%(含)〈4 分〉 □5. 0%〈5 分〉 | ||
7. 倘若投資報酬率為-25%,您採取措施? | □1. 賣出全部 〈1 分〉 □4. 繼續持有 〈4 分〉 | □2. 賣掉⼀半以上〈2 分〉 □5. 加碼投資 〈5 分〉 | □3. 只賣掉不到⼀半〈3 分〉
|
8. 您的備用金相當於您幾個月的家庭開銷? | □1. 無備用金儲蓄 〈1 分〉 □4. 介於六~十二個月〈4 分〉 | □2. 三個月以下 〈2 分〉 □5. ⼀年以上 〈5 分〉 | □3. 介於三~六個月 〈3 分〉 |
高齡金融消費者(即年齡於 65 歲(含)以上者)請加填以下問卷資料▼
9. 您對於已投資之商品的內容、架構、瞭解損及投資本金程度 等,都有多少比例的認知呢? | □1. 100% 〈0 分〉 □2. 75% 〈-4 分〉 □3. 50% 〈-6 分〉 □4. 25% 〈-8 分〉 □5. 0% 〈-10 分〉 | |
10.您於本項第 2 題投資資金來源所勾選之選項為? | □1. 勾選第 4、5 選項者〈-1 分〉 □2. 勾選第 3 選項者〈-3 分〉 □3. 勾選第 1、2 選項者〈-5 分〉 | |
『總分』可自行加總,若因分數計算有誤或未加總分數時,得由本公司修正或加總之,非複選而重覆勾選者,請於刪除處加蓋原留印鑑。依據評估總分結果,參照以下定義,藉此評估您依⾃⾝投資個性在⾯對風險報酬時所持有的「⼀般」承受度。 | 總分: |
這份問卷旨在協助您瞭解自己對投資風險報酬的承受度及屬性,將作為您未來投資本公司基金產品時之參考,請您務必詳實填寫。以上問題是用來協助評估您本⾝投資屬性與「⼀般」風險報酬承受度,問卷結果可能不能完全呈現投資⼈在⾯對投資風險的真正態度,但可提供您⼀些衡量⾃身風險屬性的指標。為保護您個人資料的隱私權,您在此份問卷上所填之個人資料,除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未經您的同意,華南永昌投信將不會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您的個人資料。 | |||
分數 | 風險報酬承受屬性 | 定義 | 適合投資之風險報酬等級 |
14 分或以下 15 分~27 分 28 分~40 分 | □ 保守型 □ 穩健型 □ 積極型 | 代表您對於風險承受度極低,期望避免投資資本之損失。 代表您願意承受少量之風險,以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代表您願意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以追求較高的投資報酬。 | 適合 RR1、RR2 適合 RR1、RR2、RR3 適合 RR1、RR2、RR3、RR4、RR5 |
問卷免責聲明:此調查表之評估結果,係由本人詳實填寫並確認無誤,本人已清楚經此評估後之風險報酬承受屬性,並瞭解風險報酬承受屬性評估結果係以本人所填寫的個人資料推論得知,且其結果只會在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密責任的情況下,作為其分析投資人風險報酬承受屬性所用。本問卷內容及結果不可視為對任何投資產品及服務或購買邀請,亦不可作為投資意見予以考慮。
依法令規範,本人(即受益人)聲明:(1)□是 □否 具全⺠健保重大傷病證明。
(2)□是 □否 年齡為 65 歲以上高齡金融消費者。
(3)□是 □否 教育程度為國中(含)以下畢業之自然人。
(請加蓋原留印鑑)
受益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確認以上為真實:
〈以下由經理公司填寫〉
確認者:
評估者: 生效日:
受益人 □是 □否 明顯屬高齡或弱勢族群之投資人〈上述聲明任⼀選項勾選為”是”者〉
□ 本次屬短期調整風險報酬承受屬性。權責主管確認:
收件機構/推介聯絡人: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
申請人為便於利用金融機構帳戶支付應付予委託單位款項,茲向貴行申請□委託□終止以申請人下列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以下稱約定扣款帳戶)逕行轉帳扣繳下表申請人或第三人之應付款項,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 申請人同意貴行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所傳送之訊息,自下列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扣繳應付款項,當申請人存款金額不足、帳戶遭法院、行政執行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或存款帳戶結清時,貴行得不予扣款。其因上開事由所致之損失或責任,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 為辦理本件轉帳扣款業務,委託單位得將申請人轉帳扣繳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行,經由財金轉交貴行辦理;貴行亦得將扣繳結果(包括扣繳不成功之原因)經由財金回覆帳務代理行,由帳務代理行回覆委託單位。
三、 申請人同意由貴行逕依委託單位提供經由「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傳送之資料(含扣款日期、金額等),辦理轉帳扣繳作業,如因此所生之錯誤或疏漏,由申請人逕洽委託單位處理。
四、 申請人瞭解使用本服務每筆轉帳扣繳可能需繳納手續費,申請人將自行向委託單位確認,如需由申請人負擔手續費者,申請人並授權貴行自約定扣款帳戶逕行扣繳。
五、 「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如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交易者,貴行得順延至系統恢復正常,始予扣款。
六、 申請人同意本作業轉帳扣繳限額單筆及每日最高轉帳扣繳限額皆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但 關稅費及基金證券費每日最高轉帳扣繳限額各為新臺幣參仟萬元。
七、 貴行於同一日需自約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扣繳作業而申請人存款不足時,申請人同意貴行得依貴行實際作業之順序扣款。
八、 申請書如以中文與其他外國文字並列,文義不一致時,以中文之約定為準。
九、 本申請書之解釋、適用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若有爭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用戶姓名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帳戶留存印鑑 | |||||||||||||
申請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 ||||||||||||||
扣款銀行 | 銀行 | 分行 | |||||||||||||
扣款帳號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備註:用戶欄姓名請填載原繳費義務人姓名或名稱,如投信基金之基金買受人、信用卡之持卡人。如申請人係委託/終止扣繳本人費用,該用戶欄(含姓名及身分證號碼),請劃斜線刪除。 |
委 託 單 位 | 費 用 類 別 | ||
名稱 | 代碼 | 名稱 | 代碼 |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566 | 基金費 | 00001 |
此致 銀行
扣款銀行填載 | 銀行 | 分行 | 經辦 | 主管 | 日期 |
2023.0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