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為商品銷售之電子商務(e-commerce,簡稱 EC)相關服務及合作事宜,訂定本合作契約(以下稱本契約),本契約條款如下:
電子商務合作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博識高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共同為商品銷售之電子商務(e-commerce,簡稱 EC)相關服務及合作事宜,訂定本合作契約(以下稱本契約),本契約條款如下:
1. 合作方式
乙方提供電子商務系統(以下稱“EC 系統”或“電商系統”)及相關服務予甲方,甲方提供商品於乙方(xxxxx-xx.xxx)「合作平台」展示銷售。
2. 乙方服務
o 乙方得提供合作平台商品訂單處理之【 金流、訂單服務 】,並得由甲方選擇商品出貨為【 轉單服務 (由甲方出貨) 】;前述服務相關作業規範,詳附件一至附件二。
o 後續新增服務:乙方得依本契約 4.5 方式公告新增服務內容及相關作業規範。
3. 收費標準及發票開立
o 乙方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依乙方平台(網頁)及 EC 系統(電商系統)所公告之「收費標準表」; 乙方得不定期公告更新「收費標準表」內容,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服務費用結算係依甲方實際選擇服務項目及乙方服務提供當時有效之「收費標準表」內容結算甲方當次應付乙方之服務費用。
o 發票開立方式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應依下列項目及方式開立發票:
▪ 貨款發票:雙方依「本契約第 5 條」(款項結算)方式及雙方約定之商品進貨價格(含稅),結算乙方應付甲方貨款金額,由甲方開立前述貨款金額之發票,向乙方請款。
▪ 其他費用發票:甲方結算前條貨款時,雙方同時結算甲方選擇乙方服務項目之甲方應付乙方費用,由乙方開立前述金額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所應負擔及支付給乙方之費用,乙方得直接自應付給甲方款項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應於三十天內支付該差額予乙方。
▪ 消費者發票:消費者購買產品,均由乙方開立予消費者。
4. EC 系統(電商系統)使用約定
o 乙方提供 EC 系統之廠商專區功能予甲方使用。
o 乙方將提供甲方 EC 系統之廠商專用帳號及密碼(包括由甲方自設密碼),甲方應善盡保管及保密責任;該組專用帳號及密碼於 EC 系統登入後之行為,均視為甲方所為。
o 甲方不得使用 EC 系統、合作平台來從事本契約約定事項以外之行為。
o 雙方同意,乙方保留得隨時對本契約(包括所有附件/附約)或 EC 系統相關約定進行修正或變更之權利,乙方並得經由 EC 系統公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一切得使甲方知悉之方式將前述修正變更內容通知甲方;若甲方於前開公告或通知後(10 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自該(10日)屆滿之翌日起已同意前述公告或通知內容;若甲方於前開公告或通知後(10 日)內提出異議,則自異議提出日起算 10 天為協商期間,雙方應進行協商,若協商期間屆滿,協商不成立或無結果時,任一方均可提前終止本契約或即適用前述公告修正內容;協商期間仍適用
「修正或變更內容前」之相關約定。
5. 款項結算及銀行帳戶
o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如甲方選用【 轉單服務 (由甲方出貨) 】時,於「甲方於 EC 系統回填該商品出貨日次日起算 7 日期間內」,若於前述期間內未產生退、換貨、消費者未向乙方提出對該訂單之異議且乙方已實收消費者支付之全部款項時,甲方得於 EC 系統向乙方申請貨款結算及請款;前述可結算日起,乙方於 EC 系統提供乙方收費標準及甲方收取之相關費用明細,甲方得於每日自行登入 EC 系統核對或結算貨款,甲方可就有疑義之款項向乙方提出異議。
o 甲方款項結算方式,以 EC 系統紀錄金額為準,月結清算之(每月 10-12 日結算,放款日 15 日,如遇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匯款,合作銀行:中國信託,若為其它銀行,需扣除手續費)。
o 甲方所應負擔及支付給乙方之費用,乙方得直接自應付給甲方款項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應於三十天內支付該差額予乙方。
o 甲方首次請款前,須提供「(甲方)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匯款申請書」予乙方,並簽署本契約之紙本版契約後,始得向乙方請款。
6. 網站銷售商品
o 甲方商品銷售應遵守「附表 A」相關規範及政府相關法規,乙方並保留調整合作平台銷售商品之權利。
o 甲方得以自行於 EC 系統上架產品資料,其所使用之圖片、文字等資料,乙方不負責甲方上架之一切資料版權責任。
o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商品於合作平台之銷售價額由乙方定之,甲方僅提供其成本(已含甲方利潤、運費,此價格需低於市價)、建議售價。
7. 行銷活動履約保證
o 保證內容:甲方於 EC 平台訂定之所有行銷活動,並經乙方審核後開放進行。
o 保證責任:
1. 甲方需確切執行活動所立之內容,並保證其贈品之完整性。
2.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換其贈品,若贈品已缺貨,雙方協議以不低於原贈品價格之替代品取代之,並且需提早兩週前告知乙方。
3. 若有影響 EC 平台之運作及名聲,乙方有權利隨時取消其活動,不需經甲方同意。
4. 事前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本合約內規範之權利與義務予第三者。
5. 甲方保證活動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發生,其贈品內容如有涉及第三人之著作,並應完整取得授權之證明給予乙方。
6. 活動贈品履約保證,如活動期間贈品款項超過雙方約定金額,乙方得要求甲方需預支款項於乙方暫存款,以供應獲獎之人員。
o 變更、解除或終止:
活動異動,甲方應於兩週前告知乙方,經乙方同意後,由乙方調整之。
8. 保證責任
o 乙方保證
▪ 平台正常運作與維護網路安全機制。
o 甲方保證
▪ 甲方應就商品負擔商品出賣人依相關法令對消費者所應負擔之責任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瑕疵及權利瑕疵擔保、售後服務之全部責任,以及提供商品保固、維修、技術支援、使用及操作說明。
▪ 甲方應確保商品於合作平台販售之合法性,及其使用、刊登於合作平台上之商品、名稱、價格、標示、數量、尺寸等商品資料均為正確無誤,且符合合作平台當地法令規定,甲方亦應確保其授權乙方或自行於合作平台上使用之圖片、文字、商標等涉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之標的,均取得合作平台地區之合法授權使用,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 甲方於合作平台上進行任何行銷、促銷活動,如因此產生任何爭議或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消費者、供應商、政府機關等處理及負擔相關責任,與乙方無涉。若因此造成乙方之損失,甲方亦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甲方於合作平台上銷售之商品不得為膺品且應為新品(含經消費者退貨但未經拆封之商品),如非新品應於合作平台商品資料確實載明告知消費者;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銷售商品本身或其相關資訊所生之客訴及消費爭議事件等,甲方應負全責並即時處理,且需由甲方吸收消費者退貨所產生之運費,費用金額由消費者提供支付之證明單給平台,平台則於結算日將其運費扣除之。
▪ 甲方應就甲方商品所涉法令隨時予以注意(含法令之更新),當甲方商品有應召回/違法之事由或疑慮時,甲方應主動告知乙方,若有致乙方或乙方人員遭受損害,甲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 甲方應依其自行上架、刊登於合作平台之銷售內容對消費者及乙方負責。
o 雙方責任免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因第三人之行為、非甲乙任一方所得完全控制、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等)造成之合作平台及/或 EC 系統暫停或中斷、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任一方對他方皆不負賠償責任。
9. 契約期間
x契約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一年;契約到期日前60 天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契約將自動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10. 違約處理
o 契約存續期間,若任一方有違反本契約、相關法令、公序良俗,經守約方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限期五日內未改善,守約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用)。
o 契約存續期間,若甲方商品導致客戶人身、財產等重大損失或有類似前開情形之虞,經乙方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限期五日內未改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o 商品經第三人向任一方主張權利受損,或因消費爭議,或有違反本契約、誠信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虞時,乙方有權立即停止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扣除全部或一部款項結算等。
11. 契約終止
o 任一方得於終止日前 60 天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惟就契約終止前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仍應繼續履行。
o 任一方如有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解散清算或發生債信不良而有無法履約/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時,他方得終止本契約;惟甲方有本款情形時,為擔保甲方之商品保證責任,乙方有權保留甲方款項或乙方就甲方寄倉之貨物享有留置權,並立即結算全部款項。
o 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未違約方對他方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o 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或解除後,雙方在本契約及其附屬文件之權利義務立即終止,但本契約及其附屬文件約定,依其性質應當繼續有效之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違約責任條款、智慧財產權及保密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等)仍繼續有效。
12. 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因本契約之簽訂或履行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之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料、交易內容、專門技術、業務、採購、市場行銷等書面或非書面資料、電腦軟體原始碼、資料庫設計、系統規劃設計資料、其他技術資料或任何標示有機密或類似字樣之文件,均應負保密義務,除依法令或為履行本契約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給第三人,如有違反,違反之一方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契約終止後,雙方仍負有本條之保密義務。
13. 智慧財產權
乙方為本契約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程式等相關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等)均為乙方所有,甲方僅得依本契約授權之範圍內使用;如甲方違反本條致生之損害或維護費用,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用)。
14. 個人資料保護
任一方因其業務或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須負保密義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依相關規定向消費者揭露、說明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範圍並取得相關同意使雙方得履行本契約。
15. 契約解釋與管轄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若有任何爭議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協商之,若因此涉訟則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6. 其他
o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每一方應各自負擔依法應繳納之稅負。
o 甲方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約之一部份或全部轉讓於第三人。
o 本契約並未授權任一方為他方之代理人、合夥人、受僱人或法定代理人,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均不得代理他方為任何之行為。
o 本契約自乙方以電子郵件發送甲方「合作廠商專用帳戶及密碼」時起生效。
o 本契約所有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各項附表)皆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效力與本契約同,本契約如有部分無效時,僅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本契約之修改、刪除或增訂,依本契約約定之方式為之。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公 司 名 稱:負 責 人:電 話:電 子 郵 件:地 址:
乙 方
公 司 名 稱:博識高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聯絡人:
電 話:0000-000-000
L i n e i d:posu80
地 址:xxxxxxxxxxx000x0x
立約日期: 西元 年 月 日
附件一 「金流、訂單服務」作業規範
如由乙方處理合作平台之甲方商品訂單及消費者付款收取等事宜,雙方應遵守下列作業規範:
1. 乙方指定之付款機制提供相關金流服務予消費者(即商品買受人)。甲方應自行保存一年內之出貨證明相關文件,以利相關查核使用。
2. 甲方同意乙方基於法令之考量,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乙方認為甲方有違反本契約條款之虞時,得暫停、拒絕或終止甲方使用本服務:
o 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o 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轉讓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正常營運。
o 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
o 從事非法之交易行為、或有調現、拆帳單之嫌疑、或簽帳交易中偽冒比率過高。
o 甲方遭司法機關、發卡機構、收單銀行等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或遭國際組織通報為質疑商店且依國際組織最新規定致收單銀行遭受發卡機構主張扣款時), 乙方並有權暫停用戶之授權、請款或付款。
o 甲方有其他信用不良或違反本契約條款之情事發生時。
3. 甲方同意並認知, EC 系統穩定度可能因系統管理維護、天災、系統當機等不可歸責乙方或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暫時無法使用付費機制/收款功能,乙方就甲方可能之營業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本服務約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得依相關金融法令及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辦理補充之。
附件二 「轉單服務」(甲方出貨)作業規範
係指由乙方EC系統處理商品訂單,收取商品訂單款項後,甲方再依該訂單所記載/約定內容完成出貨;雙方應確實遵守下列「轉單服務」作業規範:
1. 甲方應依訂單內容出貨,若甲方未依約出貨,處理方式如下:
o 訂單成立後甲方無法出貨或逾時回填出貨單號:
▪ 甲方應於收到訂單日起算48 小時(扣除天災或國定例假日不記)內出貨「(
特殊商品」如:
「預購商品」、「訂(客)製商品」、「需特殊安裝商品」…等之出貨時限依個別商品頁面所載) 並於 EC 系統(廠服平台)回填真實出貨單號資料,需隨貨附上 EC 系統之出貨單給予消費者,若甲方遲延出貨或遲延回填真實出貨單號等資料時,甲方應支付罰款及相關處理費用,每筆罰款為延遲一日則該訂單商品進貨價格 1%計算之。若甲方有無法出貨之情形,除同上述應支付罰款及相關處理費用外,若因該無法出貨商品使乙方負擔任何賠償、罰鍰或他法律責任者,悉由甲方無條件負責承擔,前述金額乙方已先行支付者,甲方應於 5 日內給付乙方。
▪ 甲方若有未通知乙方無法出貨之情形,或甲方有回填不實出貨單號之情形時,甲方依前條支付之每筆罰款應增為該訂單商品進貨價格 2%。
o 甲方應保證出貨內容、數量須與訂單內容相符,如有違反,甲方須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若致生乙方及消費者損害,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等)。
2. 甲方應自行履行對消費者之義務並負擔一切費用處理後續關於銷售商品運送、退換貨商品認定等事宜,並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
3. 甲方應妥善保管出貨及消費者收受商品等相關單據並於乙方請求或有爭議情形時提出作為釐清與證明。
4. 若甲方對於消費者有相關時限內送達之承諾,由甲方自行承擔任何遲到補償或可能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與乙方無涉。
5. 於消費者要求退貨時,由消費者自行寄回予甲方;並由甲方負擔運費與相關費用;經消費者退貨之商品甲方須自行檢驗判定退貨商品之情形,若商品有問題需自行與消費者聯繫,逾期視同甲方同意該筆退貨並放棄相關請求。
6. 除經乙方同意外,甲方不得私下處理客服案件或與直接向消費者索取任何費用。
7.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如甲方銷售以下類別商品時,乙方得要求甲方提出其於金融機構之定存單設定質權予乙方以擔保本契約甲方之應付款項、產品責任、衍生之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合理律師費等):
o 國際名品類 (包括但不限於: Xxxxx Vuitton、PRADA、Tiffany & Co.、xxxxx x.、GUCCI…等)
o 貴重飾品類
o 其他類 (如:容易發生智慧財產權侵權之商品)
附表 A:網路銷售商品品項限制【以下內容若有調整,乙方將於 EC 系統(電商系統)進行公告,不另作個別通知】
甲方(”商品供應者”)於網站上刊登銷售商品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銷售下列種類之商品(或勞務):
o 現金、油票、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但直接發行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或銷售者不在此限。
o 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俗稱調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或當鋪及類似之行業等。
o 採會員收費制或仲介性質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留、遊學、移民公司等。
o 未取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且非傳銷公會會員之直銷/多層次傳銷公司商品。
o 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商品,出售之行為將違反與他人契約或侵害他人權利之商品。
o 涉及色情或賭博性交易之商品 (包括但不限於電動玩具店等) 。
o 處方藥物或煙草製品。
o 任何與暴力相關之商品或勞務。
o 討債公司、資融公司等類似行業之商品或勞務。
o 海外度假村等類似行業之商品或勞務。
o 臍帶血保存公司或類此行業之商品或勞務。
o 違反政府法令或相關金融法規或社會善良風俗之商品。
o 法令嚴格禁止銷售之商品;如酒類、彩券、爆竹煙火、人體器官、報稅憑證等項目。
o 旅遊業務及機票;任何含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客票之商品、任何含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服務之商品、任何含交通服務之商品。
o 軍警用品。
o 須經檢驗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之商品。
o 其他需領有執照或許可才能銷售但未領得執照或許可之物品。
2. 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銷售之商品(請甲方自行確認相關法令或取得相關許可)
o 食品:含窈窕、健胸食品、以及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等。
o 化妝品:含保養品、洗髮乳、使用於皮膚之精油產品。
o 需選用乙方「轉單服務」,並符合網路商品分級標示之成人(情趣)用品、限制級出版品及電腦軟體。
o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o 確實提供「銀行履約保證」或將「商品全額款項交付銀行信託」之下列商品:
▪ 預付型等遞延性或特殊商品:如線上遊戲及其點數等。
▪ 票券類商品:旅遊或休閒票券,如旅遊住宿券、門票/入場券、電影票、歌唱券、百貨禮券、餐飲折扣券、美容/保養券、運動/健身券、水療/溫泉券、或其他替代形式的票券。
o 其他法令規範項目。
收費標準表
(本表內容若有調整,乙方不另作個別通知)
轉單收費標準
上架費 | NT$0 |
金流手續費 | 不收取 |
服務費 | NT$0 |
行銷獎勵金
甲方為當然之經銷商,有尋找業務之必要。回饋金計算方式為:
經銷、業務均以乙方平台設定為主。(乙方平台會依商品不同而進行設定金額)
※平台營銷體系
經銷 → 業務 → 消費者
(回饋金可兌現) (回饋金可兌現) (回饋金不可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