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ayan Banking Berhad (Incorporated in Malaysi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私人財富賬戶投資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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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yan Banking Berhad (Incorporated in Malaysi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馬來亞銀行(於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目錄
1. A 節
一般條款 3
2. B 節
存款產品 15
B1. 定期存款 15
B2. 不可兌換貨幣 16
B3. 結構性存款 16
3. C 節
貨幣掛鈎存款 17
4. D 節
投資產品 18
D1. 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 18
D2. 集體投資計劃 23
D3. 股票 24
D4. 債務證券和結構性票據 25
D5. 保管服務 26
5. E 節
衍生交易 28
E.1 衍生交易的一般條款及細則 28
6. F 節
透過滬港通(xx)xxxx(xx)進行的證券交易 35
F1. 一般條款及細則 35
F2. 風險披露和其他資料 42
7. 附件 1
風險披露聲明 50
8. 附件 2
有關電話、傳真或電子通訊的權限和賠償 55
馬來亞銀行
(於馬來西亞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私人財富賬戶、投資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本中文版本僅供參考。)
您與本行之間的關係,以及本行向身為私人財富客戶的您提供的所有賬戶、投資和服務,均受到適用於私人財富賬戶、投資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規管。
A 節(一般條款)
1. 本細則
1.1 在本行開立及/或維持賬戶及/或與本行進行任何投資事宜及/或使用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並接受本細則以及涉及本行提供的相關賬戶、投資及/或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的約束。
1.2 x A 節(一般條款)與其他章節規定的特別條款及細則之間如有衝突,概以後者為準。
1.3 本行可能不時就任何賬戶、投資或服務制定額外的條款及細則,該等條款及細則應連同本《一般條款》一併閱讀,且應被視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2. 提供資料
您同意向本行提供一切必需的資料、文件及/或協助,讓本 行得以履行本行在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下的義務, 以實現包括反洗黑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在內的任何目的。
3. 委託/指示
3.1 本行獲授權根據與賬戶、投資或服務相關的委託執行所發出的指示。在下列情況下,本行有權拒絕接受或執行任何指示:
(a) 本行無法妥為核實您及/或授權人士的身份;
(b) 本行懷疑指示的真實性、明確性或完整性;
(c) 該指示的形式或內容不符合本行不時規定的要求、政策或操作規範;
(d) 該指示涉及違反任何法律或任何當局的要求;或
(e) 該指示在該賬戶、投資或服務的操作方面不符合當時有效的委託,對於您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因此蒙受的任何損失或因拒絕該指示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3.2 儘管有上一條的規定,本行仍可執行本行真誠地相信是由您及/或授權人士所發出的指示,而不必調查發出或聲稱發出該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權限或該指示的真實性,即使該指示可能與您及/或授權人士發給本行的其他指示有衝突或該指示存在任何錯誤、誤解或含糊不清。
3.3 您確認,本行可以執行本行不時認為適當及/或必要的安全程序和功能,以核實您的身份及/或授權人士的身份以及您
已授權該宗交易。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本行可以要求您或授權人士以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形式或方式確認任何指示。
3.4 以下內容如有任何變更,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a) 授權人士;
(b) 您的簽名/任何授權人士的簽名;
(c) 授權的簽名方式;
(d) 有關操作賬戶、投資或服務的簽名要求;
(e) 您及/或任何授權人士的地址或其他相關詳細資料的任何變更;或
(f) 有關操作任何賬戶、投資或服務的委託。
第 3.4(e)條提述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的任何變更:
(i) 合夥人(適用於合夥賬戶);
(ii) 董事和公司組織章程大綱與細則(適用於公司賬戶);和
(iii) 其他第三方(如適用)。
應隨該通知附上本行要求的所有必需文件( “ 證明文件”)。
3.5 本行有權在收到該通知和證明文件之日起七(7)個營業日內(“處理期間”)處理該通知和更新變更內容。
在處理期間內,本行有權:
(a) 繼續根據該通知前發給本行的委託處理您的指示;
(b) 按照委託或在該通知前發給本行的指示中指定的地址發送通知和通訊給您;或
(c) 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操作賬戶)。
若該通知及/或任何證明文件模糊不清、不完整或其形式和內容未能達致本行的滿意程度,則本行有權不處理該指示或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措施,而本行不負責您可能因此承擔的任何損失。
4. 口頭指示
4.1 本行可以(但無義務)根據您及/或授權人士口頭(不論是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發出或聲稱發出的任何指示(“口頭指示”)行事。
4.2 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您同意,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您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因本行根據或沒有根據上述口頭指示行事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4.3 您特此同意,本行的任何高級職員對任何口頭指示作出的記錄應作為該口頭指示不可推翻和具約束力的證據,但本行概無義務記錄任何口頭指示,如未作出任何該等記錄,將不會在任何方面影響該授權或損害本行在本細則項下的權利。
4.4 只要在本行認為適當時,本行可以對從您及/或授權人士收到的所有指示以及與您及/或授權人士進行的所有其他電話交談進行錄音,且您同意受該錄音約束。透過電話向本行發出的指示可能會被錄音,以便處理您及/或授權人士的指示、解答您及/或授權人士的查詢、指導質量和保留記錄。如需索取更多資料,請參閱本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知》(“私隱條例通知”)(歡迎索閱)。
5. 客戶義務
5.1 您應盡量以合理審慎態度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以防止向第三方披露(不論是在自願還是非自願的情況下)本行出於任何目的(包括啟動或進行網上銀行交易)而向您提供(或被您更換)的 PIN 或密碼,以及監控您的賬戶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疑或遺漏交易)。
5.2 若本行提供(或被您更換)的 PIN 或密碼遭擅自披露或出現該等可疑或遺漏交易,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如您是以口頭作出通知,則本行可要求您作出書面確認。
5.3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一旦本行向您提供(或被您更換)的 PIN 或密碼遭擅自披露,您應向本行賠償因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對於在本行收到有關該披露的通知之前因擅自使用 PIN 或密碼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將全部由您負責。
5.4 您有責任:
(a) 核對賬戶結單中的所有記項和任何通知單(包括但不限於“確認通知單”、“到期通知單”和“存款通知單”);
(b) 如發現內容或記項有任何謬誤、差異、不準確/不正確的遺漏之處、不準確/不正確的記項、錯誤、或未經授權的交易或任何不準確之處,應盡快向本行報告;
(c) 簽署和交回任何確認單,包括為查賬目的而發出的確認單;以及
(d) 若您並無收到任何已發給您的結單或通知單(包括但不限於“確認通知單”、“到期通知單”或“存款通知單”),應盡快以書面通知本行。
5.5 若本行沒有在該結單或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或(如沒有規定時間)該結單或通知單之日起九十(90)日內收到您的書面異議,則:
(a) 您將被視為不可推翻地:(i) 接受該結單或通知單中 載明的交易/記項和結餘的有效性、正確性和準確性,應受該結單或通知單約束;以及 (ii) 追認或確認其 中各項記項所代表的每一筆交易;
(b) 該結單或通知單(視情況而定)應被視為您授權本行進行其中所載交易的不可推翻證據,可用作對您作出的抗辯;以及
(c) 您不得對本行提出因其中提述的任何交易/記項而發生或與之相關的索賠。
5.6 本行可隨時糾正任何結單或通知單中的錯誤或遺漏,糾正後的結單或通知單對您具約束力。
6. 開戶
6.1 分配給每個新開賬戶的賬號將由本行決定,並且可在向您發出通知後更改賬號。
6.2 如在本行看來,您或任何授權人士精神失常,無法管理自己或您的賬戶,本行可以拒絕處理您及/或該授權人士的賬戶事務。
6.3 在進行任何投資或使用任何服務之前,您應按照本行不時 的要求開立和維持賬戶。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在 x行認為必要時,只要其賬戶持有人和簽名條件與您現有 的賬戶相同,則本行可在事先或無須事先通知您的情況下,不時開立和維持其他賬戶。
7. 存款
7.1 您應按本行允許的方式和貨幣存款,本行或會就該筆存款徵收佣金或其他費用。
7.2 每類賬戶的最低開戶存款金額和最低結餘將根據本行不時釐定的金額而定。
7.3 本行可拒絕接受存入任何幣種的支票、現金或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限於收款人的姓名與您的姓名不同的情況以及 為存入個人賬戶而開立支票付款給法團、商號、合夥企業、社團、協會、工會、機構或其他經營企業事業的情況)。
7.4 存款單(不論是在本銀行的任何分行存入現金存款時獲發 的或是由本行的現金存款機就存入本行的現金存款而發出 的)不是合法有效的收據,除非由經過本行驗證的機器發 出或由本行授權職員簽名並加蓋本行圖章,然而,存款單 不是收到支票、匯票或郵政匯票或其金額(詳見存款單) 的證據。您必須仔細核對存款單上的記項,如發現有任何 錯誤或差異,您應立即向本行報告。本行有權更改存款單 上列出的不正確項目。如本行已對任何該等內容作出更改,
本行將通知您,若您在該通知日期起計七(7)日內並無對該更改內容提出異議,則您應被視為最終認可更改後的存款單在所有方面均為真實無誤。
7.5 存入賬戶的支票(包括保付支票)、匯票和所有其他工具的收益在本行收到該收益之前不會貸記您的賬戶。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倘支票、匯票和其他工具的收益在本行收到該收益之前貸記賬戶,則本行有權從賬戶中記除該貸記金額(倘該支票、匯票和其他工具遭退票)或修訂貸記賬戶的金額(若本行就該支票、匯票和其他工具收到的付款少於貸記賬戶的金額)。
7.6 存入的所有支票均由本行以託收代理人的身份獨自接收, 本行概不負責因任何原因或本行未能託收款項而造成的不 付款或您的損失,不論是源於結算/託收支票所在國家的任 何付款限制或其任何法律或規例或是任何通知行、付款行、金融機構或任何代理人或分代理人的任何罷工或任何失責、疏忽或無力償債或超出本行控制的原因。本行只會將遭退 票的支票圖像返回文件按照您最後在本行登記的地址郵寄 退還給您,並由您自行承擔費用和風險。
7.7 本行有權在本行收到付款之後從賬戶中記除任何貸記金額,只要代理付款行、金融機構、任何代理人、分代理人或任 何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基於任何理由要求退還或償還該金額,該理由(不論是否有爭議)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匯票、匯 款單、電匯或其他付款指示或工具無效、不合法或以欺詐 手段開出,或導致該支票、匯票、匯款單、電匯或其他付 款指示或工具或其任何部分的金額實際或可能被任何當事 人提出償還或退款要求的任何其他情況。
7.8 本行可以按照本行不時確定的承兌外幣支票的現行方式承兌外幣支票以進行結算,並且只有在調整匯率差額、銀行佣金、印花稅、結算支票後的其他費用以及與結算相關的所有風險(包括各個賬戶的匯率變動)後,方可將該等支票的收益貸記各個賬戶。
7.9 本行可以(但無義務)按照本行制定的匯率以港元購買您的人民幣股息支票,反之亦然,並可將其貸記賬戶。對於本行可能因該等購買行為而招致任何損失,須由您作出賠償。
8. 提款
8.1 您應保留足夠的資金在您的賬戶中,以滿足所有付款和提款要求。本行可能會對不成功的支出指示徵收手續費。
8.2 任何提款應按照本行不時規定的方式以及實施的條款及細則執行。
8.3 在本行收到本行滿意的提款指示後才會從各個賬戶中進行提款,不論相關賬戶內是否仍有餘額,您須對所有該等指示負責;但在沒有明確的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如賬戶中沒有足夠資金,本行不必執行任何提款指示。
8.4 在下列情況下,本行概無義務執行您提出的付款或提款要求的指示:
(a) 簽名與提供給本行的簽字式樣不符、並非按照授權方式簽署或不是根據提交時的簽名要求書寫;
(b) 本行已經收到或有義務遵守不繼續辦理付款或提款或付款要求或向任何政府機構或部門付款的任何監管、司法或法定要求或請求,或獲送達要求本行凍結賬戶或拒絕提款的法庭命令或其他形式的法律程序文件;或
(c) 賬戶中的資金因任何原因被指定作為特定用途。
8.5 本行亦有權按照本行決定的優先順序辦理付款和提款業務。
8.6 除非經本行同意,並且本行已提前收到通知(依本行訂明 的提前通知期),且有現成可供提取的相關紙幣並支付本 行可能要求支付的手續費或佣金,否則您不得以現金形式 提取賬戶貸方所記的任何或所有款項(以任何貨幣計值)。
8.7 一旦向本行發出轉賬指令,除非經本行另行同意,否則不會接受您隨後提出的取消、撤銷或修改該指令的要求。
9. 支票
9.1 您同意:
(a) 在以電子形式或本行決定的其他形式記錄之後,您開出的並已經付款的支票可由託收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保管,保管期限由適用於相關貨幣的結算所操作規則釐定,在此期限後,託收行或結算公司(視情況而定)可以銷毀該等支票;以及
(b) 授權本行根據(a)項的條款與託收行和結算公司等簽訂合同。
10. 支票信息處理
10.1 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以下規定應適用於透過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運作的支票影像及信息處理系統(“支票系統”)處理的所有物品、文件和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其他工具和圖像返回文件(“圖像返回文件”)(但須遵守據其制定的任何規例)以及支票系統採集或生成的所有非結算項目。
10.2 本行的權利、實務及/ 或責任均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和香港銀行公會的相關細則及/或規例,對於根據上述細則、規則及/或規例實施或遺漏實施的任何行為,本行對您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10.3 對於您(或透過您索賠的任何第三方)蒙受因支票系統引起的不論如何造成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人士或實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及/或機器或硬件故障或製造商操作軟件缺陷造成的任何錯誤,本行無須對您(或透過您索賠的任何第三方)負上任何責任,但若該損失完全是由於本行或本行的高級職員或僱員的嚴重疏忽或欺詐性或不誠實行為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10.4 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不會招致對您的任何責任)決定是否透過支票系統及/或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結算
及/或交收系統處理任何物品、文件或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和其他工具。
10.5 視乎上下文文意而定,凡本細則中提述支票及/或其他工具,應包括圖像返回文件。
11. 利息
11.1 本行保留隨時修訂利率的權利。
11.2 本行只有在本行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會根據賬戶貸方結餘支付利息,利率和計算依據由本行不時決定。利息可於本行選擇的公曆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存入賬戶。
12. 透支
12.1 在沒有事先安排和批准下,您不得在任何時候對賬戶進行透支交易。賬戶一旦透支,您須按照本行不時釐定的利率支付透支金額的利息。在本行要求下,須償還所有透支金額、 費 用和 應付 利息 。 倘 一般 銀 行同業 循環 訂單
(“GIRO”)/常設指示付款因資金不足而持續遭退回/拒絕,本行可在無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賬戶。
12.2 本行可按照其不時釐定的利率和條款批准透支融通。
12.3 您的賬戶一旦出現透支,本行將通知您。
12.4 本行將根據透支金額向您的賬戶收取由本行釐定的每月最低透支費用。
12.5 除非賬戶備有足夠的可用資金,否則您不得或試圖使用任何服務作付款、轉賬或提款用途。
13. 費用、罰息和稅款
13.1 本行可根據本行不時、在提供服務時以及應要求而公佈
(就標準費用而言)的或向您告知(就非標準費用而言)的任何收費表內訂明的現行收費標準收取以下費用、手續費及/或佣金:
(a) 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務;
(b) 操作或維持任何賬戶,包括貸方結餘低於本行不時為該等賬戶釐定的最低結餘額之不活躍賬戶;及/或
(c) 在開戶後六(6)個月或本行制定的其他期間內終止的賬戶。
本行的標準費用和手續費收費表副本應在銀行業務大堂張貼,並且可供您索取查閱;不屬於標準費用和手續費範疇內的服務收費詳情應在提供服務時通知您或在您的要求下向您提供。
13.2 就處理涉及任何賬戶或賬戶內任何款項的第三債務人的命令、強制令或其他法庭命令或法律程序所產生的成本和支出(包括訟費),本行有權就此徵收行政費用和獲償付有關費用和支出。
13.3 如您不支付虧欠本行的款項,除了本行不時公佈的收費表內訂明的可能適用於任何欠款的逾期或行政費用之外,本行亦有權按照本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所釐定的利率(判決之前或之後)對未結清款項收取逾期利息。在從賬戶中記除該等費用之後,本行將盡快將該等費用的性質和金額通知您(本行已經事先就本行對不活躍賬戶記除的費用而已向您發出通知則除外)。
13.4 您根據本細則或任何交易而支付的任何款項應不包括且不得扣減或預扣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稅款或徵稅。倘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您執行該扣減或預扣,則到期應付給本行的金額須相應增加,從而使本行收到的金額等於本行在沒有進行該扣減或預扣時本應收到的金額。
13.5 倘:
(a) 本行被:
(i) 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政府機構或稅收當局;或
(ii) 任何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任何司法管轄區內施行的任何可比、同等或類似法律);或
(iii) 與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政府或稅務當局簽訂的任何合同
要求扣減或預扣任何金額或支付任何款項,以便 就根據本細則或涉及任何交易、賬戶或服務而支 付、轉賬或收到(或應支付、轉讓或收到)的金 額用以繳納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稅款或徵稅;或
(b) 對本行主張、施加、徵收或核定該等稅款或徵稅的責任,
則
(i) 本行有權扣減或預扣由於本行支付的款項而要求本行扣減或預扣或支付的金額,或從本行支付的款項中扣減或預扣對本行主張、收取、徵收或核定的金額, 但本行概無義務 “包稅”或因該扣減或預扣而支付任何額外金額;
(ii) 若任何適用法律要求本行在收到該稅款或徵 稅後收取和付款,就本行的扣減、預扣、付 款或責任(以及因此應付或產生的任何利息、罰款、成本或支出),您應按要求從速向本 行作出賠償;以及
(iii) 若您在本行開立的任何賬戶內尚有任何貸方結餘,本行有權將該結餘金額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作或用於清償根據本條應付給本行的任何金額。
13.6 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如本行不是《海外賬戶稅收 合規法案》所指的合資格中介機構或“參與協議的外國金 融機構”或本行不具有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或任 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可比、同等或類似法律訂明的類 似地位,則本行不應負責本行或本行的代理人、代名人或 分保管人代您的賬戶或代表您收到或應收的任何付款所承 受或產生的稅款、徵稅、扣減或預扣(或任何增加的稅款、徵稅、扣減或預扣)。因此扣減或預扣的金額應記入您的 賬上。
13.7 您特此授權本行(在無須事先通知或諮詢您的情況下)可 隨時從賬戶支取到期應付給本行或可向您追討的所有金額、罰息以及本行收取的所有手續費、成本、佣金和費用(計 息),且這不損害本行對您或任何第三方享有的權利和濟 助措施,即使您的利息收入或最初的本金金額可能因銀行 費用及/或不利的匯率變動而損失或減少。
13.8 您應以本行通知您的接收到期付款的賬戶所採用的貨幣支付到期款項予本行。
14. 賬戶串聯
x您在本行開立多於一個的賬戶,在本行認為適當的情況 下,本行可以(但無義務)按照條款及細則串聯該等賬戶,以方便您使用全方位服務及/或以合併模式發出賬戶結單載 列該等賬戶的交易。本行有權拒絕接受或執行有關附有聯 合簽名權限的串聯聯名賬戶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從該等 賬戶中提款或轉賬的指示),且對此概不負責。
15. 賬戶結單
x行可以平郵方式每月或按照本行不時認為適當的其他定期間隔時間郵寄賬戶結單給您。
16. 聯名賬戶
16.1 聯名賬戶的賬戶持有人同意共同及各別地受本細則約束,亦同意共同及各別地負責賬戶中發出的所有指示和賬戶中產生的所有責任或賬戶中的借方結餘,以及因使用任何服務或透過使用任何服務或其他方式發出的所有指示和進行的所有交易。
16.2 如屬聯名賬戶或有兩(2)名或以上的授權人士,倘其中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或授權人士選擇透過電話發出指示予本行時,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執行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或任何授權人士的指示,即使任何書面委託載有相反規定,所有賬戶持有人均應對任何該等指示負責,如同該等指示是聯名發出的指示。
16.3 如其中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離世(被指定為信託或遺產執 行人賬戶的聯名賬戶除外),本行有權為了尚存賬戶持有 人的利益並按照尚存賬戶持有人的指令持有記入聯名賬戶 貸方的金額(不論賬戶委託的條款如何規定),前提是本 行就該等資金享有的產生於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 銷或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或任何索賠或反索賠(實際、或有)的權利應優先於上述權利,且本行亦有權就貸方結餘採取 x行認為適宜的措施(包括付款予具管轄權的法院)。本
行對該尚存賬戶持有人或具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付款應構成本行已充分履行本行的義務,對所有賬戶持有人及其遺產代理人和繼承人均具有約束力。
16.4 若支票是付予任何聯名賬戶內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賬戶持有人,則本行可以(但無義務)承兌支票並存入聯名賬戶,而無須任何賬戶持有人背書。賬戶持有人(包括支票收款人)不得為了該筆存入聯名賬戶的金額而向本行追索。
16.5 若聯名賬戶持有人向本行作出授權任何一方可操作聯名賬戶的委託,聯名賬戶持有人應注意,任何一方均可在不知會另一方的情況下申請網上銀行服務或本行提供的其他操作模式的賬戶服務,以便在賬戶上辦理業務。本行概無責任將該等申請通知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
17. 公司賬戶的操作
一旦您的章程因任何原因發生變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人或獨資人離世、辭職、替換、增加、破產或其他原因),本行可以(在沒有相反內容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將其餘/新股東/新獨資人視為擁有經營您的業務和處理您的賬戶所需要的全部權力,如同您的章程從未發生過變化。
18. 受託人賬戶
18.1 除非本行另行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否則本行概無義務承 認除您以外的任何信託或任何人士在賬戶中享有任何利益。若本行以您的名義開立賬戶,且您是“作為受託人”或 “作為代名人”或使用其他類似名稱(不論是否為了指定 的第三方),則本行可僅接受您就賬戶發出的付款指令和 其他指示,而不必獲得任何人士的同意或負責代任何人士 執行任何信託。
18.2 若本行同意為“作為受託人”行事的您開戶,則您保證只 會為了信託受益人的利益操作該賬戶,而本行概無義務進 行監控。對於本行因您操作賬戶(包括終止賬戶)以及受 益人與本行及/或您的任何代表之間的爭議而蒙受任何損失,您同意向本行作出賠償。
18.3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若賬戶是以兩名受託人士的名義開立,則存款只能由聯合行使職能的受託人支取,指示亦只能由該等受託人發出。
18.4 一旦您離世,本行可以採取以下的任何措施:
(a) 倘賬戶的受託人多於一名,則本行獲授權按照尚存受託人的指令持有賬戶中的任何貸方結餘;或
(b) 倘賬戶沒有尚存受託人:
(i) 如受益人是一間公司或法團;或如受益 人(個人)已年滿18周歲,則本行將結 束賬戶並將該賬戶中的資金轉給受益人;或
(ii) 如受益人(個人)未滿18周歲,則本行將結束賬戶,並以您的遺產代理人為收款人開出支票、本行本票或電匯單,將
該賬戶中的資金轉給您的遺產代理人, 讓其為受益人以信託形式持有該筆資金。
在本行同意採取本條提述的任何措施之前,本行可要求您的遺產代理人出示本行規定的某些文件(包括死亡證明書)。
19. 暫停賬戶
19.1 即使本細則有任何規定,倘若:
(a) 本行收到任何一方就賬戶發出的模糊不清或有衝突的指示(不論採用何種形式);
(b) 本行收到涉及賬戶或直接或間接影響賬戶的法庭命令;
(c) 本行發現涉及賬戶或直接或間接影響賬戶的任何爭議;
(d) 發生不可抗力、電力故障、電腦失靈、工業行動及/或蓄意破壞,或本行客戶的記錄、賬戶或服務因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查閱或獲取;
(e) 您、授權人士或(如為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破產(以致使本行滿意的文件為證)或您變成無力償債或進入清盤程序;或
(f) 本行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理認為適當時,
則本行有權依其酌情決定權凍結或暫停賬戶的操作,並拒絕讓人接觸賬戶內的資金、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必要措施,並且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您因本行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本行無須對您負上任何責任。
19.2 在上述第 19.1 條所述的情況下,本行有權開出(視情況而定)以您或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不管有權接受該等資金的人士的身份)為收款人的銀行支票,以退還該等金額或其中的任何結餘金額。
20. 不活躍賬戶
倘賬戶在365天內沒有辦理任何業務(本行啟動的業務除外),則該賬戶將被本行視為不活躍賬戶。本行將區別對待不活躍賬戶,賬戶的存取權限可能受到限制。該賬戶亦可能需要接受額外的身份核查。
21. 通訊
21.1 來自本行或由本行發出的所有通知、銀行結單、通知單、文件和任何其他通訊(統稱“通訊”)可透過專人送達、郵寄、傳真、其他電子傳輸或本行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發送給您。如任何通訊因未送達而被退回,則本行在您更新個人資料之前不會再向您發送任何通訊。
21.2 通訊和信件應在以下情況被視為已經由您接收:
(a) 如採用電子郵件或傳真或其他即時電子通訊方式,在本行傳輸後立即被視為已接收;以及
(b) 如採用郵寄通訊方式,在本行將通訊寄發給您的最後已知郵件地址後一(1)個營業日(如您提供的是香港地址)或本行將通訊寄發給您後七(7)日
(如您提供的是非香港地址)被視為已接收。
由專人送達或專人交付給您的通訊應被視為在送達或交付時收到。
21.3 所有通訊亦可透過報刊、無線電廣播、電視、本行網站或 x行選擇的任何其他媒體發出。您應被視為在交付、發佈、廣播或傳播之日收到通知。
21.4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若任何通訊在交付、傳輸或 寄發期間受到延誤、遭攔截、遺失及/或未能交到您手上, 或該通訊的內容在傳輸期間遭披露予任何第三方,本行對 此概不承擔任何責任,而您將承擔該等通訊所涉的一切風 險。
22. 資料收集、使用或披露
22.1 您同意並應促使其資料由您或透過您披露予本行的所有相關個別人士(包括賬戶簽字人和授權人士)(統稱“相關個人”)同意本行、本行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承包商、分包商、服務提供者和顧問可以出於下述任何目的而收集、使用或向下述任何人士(不論是位處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涉及您(和相關個人)的任何資料(包括賬戶和您的投資或交易的詳細資料),惟規定(且僅限於)該資料是與本行《私隱條例通知》(歡迎索閱)內列明的目的相關的個人資料,或是適用法律或就遵守《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提供實務指導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頒佈或批准的任何相關操作守則要求或允許的:
(a) 任何金融機構(不論是作為本行的通知行、代理行或其他身份),包括但不限於電匯服務提供者、交易所、交易平台、另類交易系統、結算所、交易資料儲存庫及/或存管處;
(b) 本行的總行及本行的任何分行、代表處、附屬公司、相關法團、關聯人士,以便向您提供產品和服務、 向您推銷或宣傳產品和服務、進行數據處理、外判、內部審核、風險管理、獲取法律意見或方便本行自 行管理本行業務;
(c) 本行的文具打印機或代理人,以便提供本行產品或服務或為了與此相關的目的;
(d) 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法院、政府、監管、執法、稅務或財政機構或當局及/或任何自我監管組織,以 便本行能夠遵守任何適用法律下的法律、稅務或監 管義務或配合該等機構或當局提出的任何要求(不 論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或只要本行認為該披露 對於保障本行或本行關聯人士的利益實屬必要或適 宜;
(e) 本行在本細則中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受讓人或承讓人或參與者或分參與者(或其任何代理人或專業顧問);
(f) 任何徵信局或信用調查或評估機構以及該徵信局或機構的任何成員或用戶;
(g) 須遵守保密條件的任何服務提供者、銷售和電話營銷機構、業務合作夥伴或任何第三方,以便處理數據、向您推銷或宣傳產品和服務、代表本行向您提供任何服務或完成本行可能與任何第三方達成的將某些職能外判予第三方以及第三方的服務提供者的外判安排;
(h) 本行為了收取您欠付本行的任何款項而聘請的任何債務託收機構或人士;
(i) 已經同意為您履行工作或向您提供服務(或透過您向本行提供服務)的任何代名人、保管人、經紀或其他第三方;
(j) 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存管處或存管處代理人,以便進行任何交易或投資或與其相關的目的;
(k) 您的代理人、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程序中的管理人和任何人士,以便執行涉及您的任何債務和解或債務償還安排或任何無力償債法律程序;
(l) 您的核數師,以便其履行身為核數師的職能;
(m) 對本行負有保密義務的任何人士,包括已經承諾對有關資料保密的本行的有聯繫人士;
(n)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支票副本(內有收款人的資料)的受票銀行;
(o) 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士、付款接收者、收款人、賬 戶代名人、中介機構、通知行和代理行、結算所、 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代理人、掉期或交易資料儲存庫、證券交易所、您在其證券 中享有利益的公司(而該等證券由馬來亞集團持有)或付款到您賬戶的人士;
(p) 您的任何董事(如您是一間公司)或合夥人(如您 是合夥、有限合夥或有限責任合夥)和賬戶簽字人,以便回應他們的要求或為了與擔任您的董事或合夥 人的職能相關的目的;
(q) 如屬個人資料,披露給本行的《私隱條例通知》內指定的人士;以及
(r) 法律或不時頒佈的監管指引允許或要求進行的披露所涉的披露對象,以便實現相關法律或監管指引允許或要求進行的披露所涉的任何目的。
本條不被視為也不應被視為構成本行與您達成的較任何適用法律規定更高保密程度的明示或默示約定。本條下的同意和本行的權利乃補充與您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且不受該等協議影響,在任何或所有交易、賬戶和服務終止後以及您與本行的任何關係終止後將繼續有效。
22.2 您確認和同意,法律可能要求海外服務提供者向第三方披露從本行收到的資料,這些情況包括服務提供者被要求根
據針對避稅或其他罪行的法庭命令、警方調查和刑事檢控而披露資料。
22.3 如適用法律訂明您或相關個人(視情況而定)有權拒絕同 意收集、使用或披露涉及您或相關個人的個人資料或撤銷 該同意,當您或相關個人行使該撤銷權時,您確認和同意,本行可在合理期限內處理您的撤銷要求。如您或相關個人 拒絕同意收集、使用或披露您或他們的個人資料或撤銷該 同意,則本行及本行的關聯人士可能無法採取必要的措施 以實現本條規定的目的或繼續向您提供本行的產品或服務 或管理您的賬戶,而您可能無法使用本行及本行的關聯人 士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該撤銷可能構成對您在本細則項 下的義務的廢除性違約,而本行可在通知您後終止本細則。此外,本行可從本行支付給您的款項中扣除一定的金額, 或終止您的賬戶。本行行使該等權利概不影響本行在法律 上針對您而享有的其他權利和濟助措施。
22.4 您確認、同意和准許,在不損害上述各款的情況下,本行 及本行的關聯人士可以收集、使用和披露客戶資料以履行 任何《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合規義務。您確認和同意:
(a) 本行及本行的關聯人士或其代表可以向以下人士進行披露:
(i) 直接披露予第三方,包括美國國稅局和其他外國稅務當局;以及
(ii) 位於香港的稅務當局(包括為了日後向美國國稅局或其他外國稅務當局披露);
(b) 客戶資料可由任何稅務當局持有和使用(只要該稅務當局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亦可由本行及本行的關聯人士持有和使用(只要適用於本行及本行的關聯人士的法律允許,包括《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合規義務);以及
(c) 披露的客戶資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您的賬號、 姓名/名稱、地址、居住國、社保或納稅人識別號碼、賬戶結餘或價值、賬戶的收入總額和提款或付款總 額、付給或存入賬戶的任何利息金額以及有關您的 身份、稅收居所、國籍和法律地位的資料、文件或 證明。
22.5 您進一步確認、同意和准許出於第 22.4 條規定的目的將客戶資料(以任何媒體或格式)轉移到美國(或任何其他外國司法管轄區)。
22.6 您亦確認、同意和准許,您可能因本行及本行的關聯人士 或其代表向稅務當局披露客戶資料而須承擔某些稅務責任;您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該損失概不負責。
22.7 就第 22.4 條至第 22.6 條的目的而言:
“客戶”指在本行開立的賬戶之賬戶持有人及/或使用任何服務的任何人士,以及其遺產代理人或繼承人(視情況而定);以及
“客戶資料”指客戶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涉及客戶的資料,或本行或本行代表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另行獲得或產生的涉及客戶的資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由適用法律定義)。
23. 付款篩選
23.1 本行有義務遵守各司法管轄區內公共和監管機構的法律、規例和要求,並須遵守馬來亞銀行集團有關洗黑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政策。本行可根據所有該等法律、規例、要求和馬來亞銀行集團的政策採取(並指示馬來亞銀行集團的另一名成員(或受其指示)採取)其或該成員酌情認為適當的措施。
23.2 該等措施可包括但不限於攔截和調查經由本行系統或馬來 亞銀行集團的另一名成員發送給您及/或授權人士或由您及/ 或授權人士發送的付款訊息、通訊或其他資料(“付款篩 選”)。該過程可能涉及本行進一步調查提述被指定或被 禁制人士或實體的姓名/名稱是否確實指該人士或實體等事 宜。您同意,對於任何一方因本行或馬來亞銀行集團的任 何成員延遲或未能處理任何該等付款訊息、通訊或資料或 延遲或未能履行任何其他義務而蒙受任何損失,只要這種 情況完全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本行或馬來亞銀行集團的任 何成員所採取的任何措施造成的,且本行或該馬來亞銀行 集團的任何成員根據所有法律、規例、要求、相關馬來亞 銀行集團政策的規定或付款篩選酌情認定適合採取該措施,則本行不須負上任何責任。
23.3 付款篩選或會導致延誤資料或指示的處理,因此,本行不保證與根據付款篩選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涉的對象之付款訊息、通訊或其他資料有關的本行資料在採取該等措施時是準確、符合當前情況和最新的。
24. 賠償和貨幣兌換
24.1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您同意賠償本行及本行的所 有高級職員、僱員、代名人、董事和代理人(“獲賠方”)蒙受因以下事項招致、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損失:
(a) 本行處理或執行聲稱根據本細則發給本行的任何指 示,不論該等指示是否未經授權、不準確或不完整;
(b) 操作賬戶、本行向您提供任何投資或服務以及為您履行本行作為銀行家的職能;
(c) 本行保留或強制執行其在本細則項下以及與任何賬戶、投資或服務相關的其他相關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權利,或由於您不遵守本細則或其他相關條款及細則;
(d) 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針對您或本行採取的任何行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本細則中的任何條款、在本 行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的非法、欺詐、疏忽或擅自 使用賬戶及/或任何投資或服務;
(e) 本行參與保障賬戶及/或任何投資或服務或與之相關的不論屬何種性質的任何法律程序;以及
(f) 本行遵守與本細則的任何一項有關的任何現行或未來的法律、規例或官方指令。
24.2 您同意,因任何原因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包括但不限於:
(a) 將任何賬戶中貸方所記的任何金額或本行應付給您 的任何金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以便執行任何指示、評估您對本行負有的責任或強制執行本行在本細則 項下的權利或有關任何服務、投資或賬戶的權利
(包括進行任何抵銷或由本行合併賬戶的權利);以及
(b) 將本行收到的任何幣種的款項(不論是為了存入任何賬戶或是用於支付應付給本行的任何款項)兌換成賬戶貨幣或付款所需的貨幣(視情況而定),
可以由本行按照本行決定的方式及本行當時的現行匯率執行。您同意,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產生的所有損失和風險概由您承擔。
24.3 本行保留將本行認為需要的款項留在賬戶(包括您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的賬戶)內的權利,以賠償本行可能承擔、招致及/或依據賬戶或與賬戶有關而代您支付所引致的任何損失。
25. 一般責任限制
25.1 在不損害本細則其他條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您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本行執行或未能執行發給本行的任何指示、操作任何賬戶或由您進行或透過本行進行的交易、您使用任何服務或並非是本行過失的任何原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a) 變更指示及/或偽造您或任何授權人士的簽名;
(b) 任何電腦或系統病毒干擾、蓄意破壞或可能干擾本行的任何服務的其他原因、或任何原因導致的與本行服務有關而使用的電腦軟件或設備(不論是否屬於本行)故障或失靈;
(c) 任何政府命令、法律、徵稅、稅務或外匯限制或前 述各項的任何變化或本行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
(不管是否與前述各項類似也不論是在香港或外國司法管轄區內);
(d) 本行記錄的任何丟失、損毀或錯誤(不管如何造成);
(e) 稅款、貶值或匯率波動等原因造成賬戶內的資金價值減少;
(f) 因以下的任何原因導致沒有可用資金:
(i) 涉及(但不限於)外匯管制、兌換能力限 制、凍結、延期償還、沒收、徵用、國家 貨幣因任何原因變更(包括國家間的貨幣 聯盟)、非自願性轉賬或任何類別的扣押 的法律、規則或規例的強制實施或修訂, 或任何國家的政府(不論是否獲得承認)、中央銀行、金融管理局或其他機構在這方 面的任何行為;
(ii) 在任何國家的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工業行動、戰爭行為、恐怖主義行為、內亂、暴動或政治或經濟混亂狀態;或
(iii) 本行無法控制的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生的任何其他情況。
25.2 倘發生第 25.1(e)至(f)條提述的任何事件,本行有權酌情決定(而不另行通知)將存款的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並追討替換資金的成本及/或本行承擔的任何其他成本和支出。
26. 聲明、保證和承諾
26.1 您特此聲明、保證和承諾:
(a) 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和權限接受和同意本細則,開立、維持及/或繼續維持所有賬戶或不時進行任何交易或使用任何服務以及向本行發出不時可以發出的任何指示;
(b) 接受和同意本細則,不時開立、維持及/或繼續維 持所有賬戶或不時進行任何交易或使用本行提供的 服務以及不時向本行發出任何指示所需的所有授權、同意、許可或批准(不論是依據任何適用法律或其 他規定)均已獲得且將繼續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c) 如您是法團,您是在設立所在地正式成立、有效存續且具有良好聲譽的法團;
(d) 如您是法團,以下各項如有變更,您應立即通知本 行:(i) 商號的章程或成員身份(不論是由於退休、離世、破產、精神失常及/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情 況或加入新當事人);或 (ii) 商號名稱。除非獲 明確免除,否則不管發生上述何種變化,您和簽署 協議的所有人士仍應繼續依據協議承擔責任;
(e) 若以合夥業務的合夥人身份行事,
(i) 您需不時和及時向本行發送合夥契約或合 夥協議及其所有修訂內容(如有)的副本;
(ii) 您獲相關合夥協議的正式授權可接受和同 意本細則,開立、維持及/或繼續維持所 有賬戶或不時達成任何交易或使用任何服 務,向本行發出可以不時發出的任何指示 以及作出本細則所載的聲明、保證和承諾;以及
(iii) 並無出現和持續存在違反合夥協議的情況,您簽訂本細則或履行您在本細則項下的義 務亦不會導致任何違約行為的發生;
(f) 如您是以受託人身份代表依據信託契約或其他章程性文件設立的信託行事:
(i) 您獲得的委任在信託契約的管轄法律和任何其他適用法律(以及如您是一名公司受託人,指設立所在地的法律)之下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您有權以信託受託人的身份擁有資產;
(ii) 您有權依據信託契約 (A) 接受和同意本細則,開立、維持及/或繼續維持所有賬戶或不時達成任何交易或使用任何服務、向本行發出可以不時發出的任何指示以及作出本細則所載的聲明、保證和承諾;以及
(B) 履行您在本細則項下的義務,且您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授權該簽署、交付和履行;
(iii) 接受和同意本細則不會違反或抵觸適用於 受託人或信託的任何法律、信託契約的任 何規定、適用於受託人、信託或任何信託 資產的法院或其他政府機構的命令或判決,或約束或影響受託人、信託或任何信託資 產的任何合約性限制;
(iv) 受託人必須就本細則獲得的所有政府和其他准許均已獲得並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且已符合該等准許的所有條件;
(v) 您在本細則項下的義務構成您身為信託受託人的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根據其各自的條款強制執行(但須受限於普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相關破產、重組、無力償債、延期償付或類似法律。至於其可強制執行性,亦須受限於普遍適用的衡平原則(不論是依據衡平原則或法律尋求強制執行)),且據您所知,並無任何情況將會或可能會阻止受託人為履行該等義務而對信託資產進行追索;
(vi) 您將根據信託契約或影響信託的任何適用法律開展信託活動;
(vii) 您將不時和及時向本行發送信託契約、信託聲明或構成信託的任何其他文件(“信託文件”)及其所有修訂內容(如有)的副本;
(viii) 未經本行事先同意,您不會修訂信託契約,使之相當有可能對您履行本協議下義務的 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ix) 作為信託受託人,您應促使取替、繼任或新增不論以何種方式委任的任何信託受託人(“新受託人”)在接受委任時承擔和承諾履行您在本細則項下作為受託人的所有義務和責任(以新受託人從速簽署和交回本行要求的文件為證);
(x) 在任何新受託人簽署上文(ix)項提述的文件之前,您不會向其轉讓您以信託受託人身份持有的任何資產;如在違反本條的情況下轉讓資產,則受託人責任的任何限制將不再適用於該受託人;
(xi) 在委任任何新受託人之前,您應促使擬定 的取替、繼任或新增受託人(視情況而定)向本行提供確認書(採用致使本行滿意的 格式),確認在緊接新受託人被委任之後 仍然符合您作出的每項聲明;
(xii) 除了上文第(xi)項規定的情況外,遵守第
26.1 條所有規定的任何卸任受託人應
(但須事先經本行同意)被免除本細則中有關卸任的所有責任;以及
(xiii) 若受託人卸任但並無新受託人取替其職位,則該卸任受託人應被免除有關本細則的所 有責任,前提是:
(A) 該卸任受託人確認,其對信託財產 和資產享有的所有權利和產權已轉 讓予身為信託受託人的其餘受託人,並且放棄其在信託財產中享有的所 有權利和利益,其將簽署並交回本 行一份xx前述內容的確認函為證
(應採用致使本行滿意的形式);
(B) 被委任的受託人人數不低於信託契約條款規定的最低人數;
(g) 除了以本行為受益人設立的任何擔保或產權負擔外,如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您以外的其他人士均沒 有或不會擁有或獲得任何賬戶及/或本行為您代管 的任何現金或資產上的任何實益權益或其他利益或 擔保物權或其他權利;
(h) 您不是《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美國任何同等法律或規例所指的美國人士,且您承諾,倘在任何時候,您是或成為《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美國任何同等法律或規例所指的美國人士,您將通知本行;
(i) 如您是美國稅務居民,則您已經簽署表格W9;以及
(j) 您將填寫並向本行交付在本細則項下必需的及/或本行可能不時要求的一切相關的稅務表格。
26.2 本條中的聲明、保證和承諾應被視為在向本行發出任何指示、設立或開立任何賬戶以及本行代您存管或接收任何現金、資產或工具、進行任何交易或使用任何服務時重複作出。
27. 喪失能力
27.1 倘本行收到依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或其同等、經修訂的或取替的法例)而發出關於您無行為能力的書面通知,本行有權(但無義務):
(a) 接受和執行其認為屬實且聲稱是由授權人士簽署、給予或發出不論屬何種性質的指示;以及
(b) 暫停、凍結、終止或結束賬戶、交易或任何或所有服務的使用或可用性,而無須說明原因,也不管有否事先通知您。
27.2 您同意追認您的授權人士代表您處理的因任何交易、賬戶及/或服務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事情。
28. 外判
x行有權按本行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條款將本行銀行業務操作的任何部分外判或分判給本行全權酌情認為適當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境外的任何方)。該等操作包括但不限於文件和記錄的創建、保管和存檔、文件製作和郵寄,以及加入和郵寄保安和用戶識別碼。
29. 非法性
即使本細則中有任何其他規定,若維持任何賬戶、提供任何投資或服務或實行本行在本細則中的任何義務將因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或監管要求(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或其任何變化、司法判決、釋義、執行、運用而變得(或在本行看來已經或將會變得)不合法或遭禁止,則本行應將此情況通知您,隨後,您須在收到本行的該通知後立即全額支付您欠付本行的所有款項。
30. 抵銷權和賬戶合併
在不損害本行依普通法享有的權利之情況下,本行有權
(但無義務)隨時組合或合併您的全部或任何賬戶(而不另行通知),並以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賬戶內的任何貸方結餘(不論是否到期)抵銷您或任何一名或多名賬戶持有人在任何賬戶內的所有欠款(不論是當前的或是未來的、實際的或是或有的、主要的或是附屬的、各別的或是共同的)。在本條中,凡提述賬戶,包括您獨自持有或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名持有的賬戶,不論其採用何種類別、以任何姓名/名稱或形式(包括獨資企業的商號)持有,不管是根據本細則或其他規定持有,也不管是由本行的私人財富部門、個人銀行業務部、全球銀行業務部或其他部門提供,以及位於何處(包括在海外分行開立的賬戶)。
31. 賬戶及/或服務的可用性和變更
31.1 由於本行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工業 行動、電力故障、電腦失靈或基於更新/維護和升級目的),
本行可在無須發出通知、無須說明理由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限制、取消或暫停賬戶及/或服務的操作或使用。
31.2 除非本細則另行規定,否則本行可在事先通知或無須事先 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設定或變更使用任何賬戶及/或服務的次 數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交易類別、提款或交易限額、可 透過或依據賬戶及/或服務獲得的服務、功能、產品和貸款。
31.3 本行可隨時透過或依據任何現有賬戶及/或服務提供全新的、額外的或已提升的交易類別、服務及/或產品。當全新的、 額外的或已提升的交易類別、服務及/或產品可供使用時而 使用該等全新的、額外的或已提升的交易類別、服務及/或 產品,您應受到規管該等全新的交易類別、服務及/或產品 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31.4 作為向您提供的服務之一部分,本行可不時依其酌情決定 透過電話、傳真、電郵、郵寄和本行確定的其他通訊模式 向您提供您有權獲得的作為服務一部分的有關產品、服務 或投資機會的資料、更新、營銷及/或宣傳材料。就此而言,您要求、授權和同意本行及本行經由上述通訊模式聯絡您 的職員和代表不時提供該等資料、更新、營銷及/或宣傳材 料。除非本行另行說明,否則本細則應適用於該等產品、 服務和投資機會。
32. 手續費和費用的修訂
x行可在向您發出至少提前三十(30)天的書面通知後,修訂本行不時、在提供服務時以及應要求而公佈(就標準費用而言)的或向您告知(就非標準費用而言)的任何收費表內的手續費金額或計算依據。但是,倘手續費及/或費用是因本行無法控制的事件而變更,則您同意接受少於三十(30)天前發出的通知。
33. 賬戶結束和交易及/或服務終止
33.1 只要本行已至少提前三十(30)天向您發出通知,則本行可因故或無故終止賬戶/服務,不論是否會損害仍然受本協議規管的其他賬戶/服務的繼續存在。
33.2 在不損害第 33.1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行可在發送通知後隨時全部或部分結束賬戶及/或終止、收回或撤銷任何交易或服務,只要:
(a) 法律或規例的變更,而該等變更禁止維持或操作該等賬戶或其任何部分或致使該操作或維持行為變成違法;
(b) 賬戶被用於刑事活動;
(c) 賬戶遭不當使用、賬戶的使用違反本細則或賬戶被用於刑事活動或違法目的;以及
(d) 賬戶中的所有存款已全部被提取時或從賬戶支取服務費後導致或將導致結餘額變成零或負數,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因此蒙受的任何損失, 您不得追究本行的責任。
33.3 本行可按照本行認為適當的模式和方式(包括以平郵方式將支票或匯票寄往您在本行記錄中最後已知的地址)將已結束的賬戶內的任何資金或貸方結餘退還給您,以此履行本行就此對您應負的責任。
33.4 您應負的支付所有應付本行的應計手續費、成本、費用、支出和金額的義務在交易、賬戶或服務終止後繼續生效。
33.5 在賬戶結束或交易或服務終止或被撤銷後,您須立即將屬於本行的所有財產歸還本行。
33.6 如基於任何原因在賬戶結束或服務終止後進行付款,因此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成為您應付本行的債務,須立即償還。
33.7 在至少提前三十(30)天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後,您可隨時結束賬戶或終止服務。
33.8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您蒙受任何不論是直接 或間接的結果性或特殊損害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擅自獲 取本行發給您的任何訊息),本行在任何情況下概不負責。
34. 本行的擔保權利
34.1 若您違反本細則或拖欠或不支付您對本行負有的任何其他 債務、義務或責任,本行有權在無須通知您的情況下以公 開或非公開出售的方式出售任何擔保物(定義見下一條),而無須進行任何司法程序,並且有權從因此得到的款項中 扣起尚未付清的全部金額,包括所有成本、法律費用和訟 費(依據賠償原則)、費用以及伴隨該出售活動而產生的 其他支出。一經要求,您須立即向本行支付任何差額。
34.2 您同意,當本行按您的要求接受或承擔任何責任,或當賬戶被透支或當任何利息、服務費、稅款或其他款項(“費用”)到期應付給本行時,本行以您的名義或代您持有的任何存款、資金、文件、文據、動產、債券、債權證、股票或其他證券以及任何其他貴重物品(“抵押品”)(包括安全保管的抵押品),應自動質押及/或押記予本行,並構成履行該責任和償還該透支額的持續擔保。本行有權扣起該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直至該責任、透支額及/或費用獲履行及/或償還完畢。
35. 繼承/出讓/轉讓
35.1 本細則約束和適用於本行及本行產權繼承人,並應繼續約束您,即使:
(a) 本行的名稱或章程變更;或
(b) 將本行併入任何其他實體或與任何其他實體合併,在該情況下,該實體應在本行當時向您提供的本細則、所有賬戶以及所有投資和服務中取代本行的地位,而本細則在您和該實體之間應繼續有效。
35.2 本行可在通知您後,將本行就任何賬戶、投資或服務享有和承擔的任何或所有的權利和義務出讓及/或轉讓或約務更替予任何其他人士。
35.3 未經本行書面批准,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出讓、轉讓或押記(不論是透過擔保或其他方式)您在本細則項 下或就任何賬戶、投資或服務享有和承擔的權利與義務。
36. 本行的代理人
為了向您提供任何產品和服務或實現其他目的,本行可使用本行合理選擇的任何代理人或第三方。本行因聘請該等代理人和第三方而承擔的所有費用將由您承擔。只要本行是以合理審慎的態度選擇該等代理人或第三方,對於您或任何其他人士因該等代理人或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37. 可分割性
倘本細則的任何一項或多項規定在任何方面於任何司法管轄區法律下是或變成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則本細則其餘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強制執行性以及該規定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在任何方面受到影響或減損。
38. 修訂、棄權聲明和以英文版本為準
38.1 本行有權在事先通知您之後隨時增加或變更本細則的任何規定。
38.2 所有修訂內容將於本行通知內所述的生效日期或至少提前三十(30)天書面通知的日期(以較晚日期為準)生效並約束您。可透過在本行的分行、本行的網站或透過任何媒體出版的刊物上展示修訂內容通知或提供一套已修訂的細則作為已向您發出提前通知。在展示或公佈後,您應被視為已獲通知經修訂的細則。
38.3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仍不必向您發出任何事先通知,若因應緊急情況的需要而作出變更,包括必須進行該等變更方可符合監管或法律要求或發出該事先通知是不切實際或不合理的。
38.4 倘您不接受本細則的任何新增、改動、變更或修改內容, 您應停止使用服務及/或操作賬戶,且您應在本行於該通知 中指定的本細則的新增、改動、變更或修改內容生效日期 前盡快結束賬戶。若您在上述日期之後繼續操作賬戶及/或 使用服務,則您應被視為已毫無保留地同意該新增、改動、變更或修改內容。
38.5 本行不行使或強制執行以及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本行在本細則的任何條文項下或任何其他適用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權利不得被視為本行放棄該等權利,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損害或影響本行今後嚴格遵照本細則或該等條款及細則賦予本行的權力而行事的權利。
38.6 視乎上下文文意而定,凡本細則內提及規定,應包括其修訂內容和任何經修訂的細則。
38.7 英文版本與任何其他語言版本之間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為免生疑義,本行概無義務提供英語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版本的文件。
39. 完整協議
39.1 本細則連同:
(a) 本行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表格中載有的任何其他條款、細則、規則或規例;以及
(b) 涉及您使用的賬戶、投資或服務的任何網站內載有的任何條款、細則、規則、規例或協議,
構成本行與您之間的完整協議。您進一步同意,除了本行向您發出明確地優先於本條規定的書面確認的情況外,在本合同之日前作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聲明、協議、xx或諒解對本行或您均不具約束力。您確認您已經閱讀及/或明白本細則以及所有該等條款、細則、規則、規例或協議,因此將受其約束。
40. 適用法律和司法管轄權
40.1 本細則以及與其相關的非合約性義務受香港法律管轄。
40.2 您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轄。除非本行另行書面同意,否則您針對本行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僅可在所涉的分行所在國的法院進行;而針對本行作出的任何判決或法庭命令不得對本行的任何其他分行強制執行或執行。
40.3 本行有權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的法院展開和維持對您提出的法律程序,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強制執行您提交給本行的任何擔保或本行在本細則項下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您在任何賬戶項下應付本行的任何債務)。
40.4 本行在任何賬戶及/或跟單信用證、保證、賠償保證、定期存款或任何其他貸款協議項下應付及/或結欠的任何款項僅可由本行在應付該款項的分行支付。
40.5 法律程序文件可以郵寄方式送達至您的通訊地址,但不妨礙本行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如本行要求,您同意在香港委任和保留一名代理人,授權其代表您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以及讓該名人士向本行提供一份確認書,確認其同意擔任您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代理人。
41. 定義
“賬戶”指您在本行持有的任何賬戶,包括但不限於往來賬戶、儲蓄賬戶、定期存款賬戶、投資賬戶或本行可能不時提供的任何其他類別的賬戶。
“授權人士”指經您(不論是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士)授權代表您發出任何指示及/或簽署任何文件及/或操作賬戶及/或進行任何交易或投資或使用任何服務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您授予永久授權的獲授權人士。
“本行”指Malayan Banking Berhad, 一家在馬來西亞註冊成立並透過其香港分行行事的有限公司,包括本行的任何繼任人或承讓人。
“營業日”,就港元存款而言,指本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而就外幣存款而言,指本行及本行為相關外幣交易釐定的任何相關商業中心均開門營業的日子。
“《準則》”指可經不時修訂或變更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本細則”指適用於賬戶、投資和服務的本條款及細則(包括A節(一般條款)以及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其他章節和附件就任何賬戶、投資及/或服務規定的可經不時變更、修訂或補充的特別條款及細則。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指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亦稱為《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第1471至 1474條、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等法律或規例,以及美國與另一司法管轄區之間有關上述內容的任何政府間協議(以不時正在施行的為準)。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合規義務”指本行或本行的任何關聯人士依據或根據 (i)《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任何相關規例、官方指引以及與美國國家稅務局就《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簽訂的任何協議;或 (ii) 本行或本行的任何關聯人士根據《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簽訂的任何協議承擔的任何義務。
“指示”指由您或授權人士向本行作出的任何要求、開立任何賬戶或提供任何投資或服務的申請、授權或指示,不論採用本行要求或可另行接受的何種形式、內容和方式,也不論是以何種途徑以及何時發送、發出或傳輸(不論是郵寄或透過網上銀行服務、電訊、電腦或其他電子終端、設備或系統等),不管是在本細則適用之前或之後。
“網上銀行服務”指本行的網上銀行服務。
“投資”包括股份、股票、債券、票據、債權證、商業票據、存單、債權股額、結構性產品、期貨、認股權證、合夥權益、任何單位信託或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貨幣掛鈎存款 、 貨幣、貴金屬、商品(有形或無形)、獲公認為投資的其他 證券或金融工具以及任何遠期合約、掉期合約、期權或有關 任何證券、貨幣、商品、利率或任何指數、指標或基準的其 他衍生產品。
“美國國稅局”指美國國家稅務局。
“損失”指所有損失、成本、損害、索償和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和訟費(基於全額賠償原則),不論屬何種性質,以及因何原因蒙受或招致的(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結果性或特殊的,並包括利潤損失或利息損失)。
“馬來亞銀行集團”指本行及其任何分行、代表處、附屬公司、相關公司、關聯人士、關聯實體以及他們的任何分支機搆和辦事處。
“PIN”指發給您的個人身份識別號碼。
“合資格中介機構”指依據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頒佈的《財政條例》第1.1441-1(e)(5)(ii)條(或任何替代
或同等規定)內描述的已與美國國家稅務局簽訂預扣協議的人士。
“服務”指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存款、投資以及保管您投資的服務),而表示單數的“服務”指其中的任何一項服務。
“第三方”指除您以外的其他人士或法團。
42. 釋義
42.1 “您”、“您的”、“您自己”和“賬戶持有人”等詞彙指在維持的賬戶中被列入戶名的人士,包括該人士的遺產代理人和產權繼承人。
42.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本細則所指的法規和其他法例包括其重新制定和修訂內容以及依據該法規或其他法例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
42.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本細則所指的文件(不論如何稱呼)均包括其變更、取替和補充內容。
42.4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本細則所指的人士包括任何法團、商號、合夥、社團、協會、工會、機構、其他經營事業、法定團體、機關及/或其他政府當局(不論是本地或國外)。
42.5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在本細則中,表示單數的詞語也包括複數,反之亦然,而表示男性的詞語應包括女性和中性。
42.6 在本細則中,條款和其他標題(如有)僅供參考,不影響其中任何規定的釋義。
42.7 凡提述“附件”和“章節”,應解釋為指本細則的附件和章節。
B節(存款產品)
概述
本節列明的條款及細則補充和附加A節(一般條款)的內容。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行明確規定,否則A節(一般條款)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B1. 定期存款
1. 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指存入本行附有固定或最低期限的存款,除非經本行同意,否則不允許提前提款;若經本行批准,提前提款可能使您承受成本和損失。
2. 本行可不時酌情決定適用於定期存款的可接受貨幣、最低 存款金額(如有)、最短到期期限、利率和利息計算方式。
3. 定期存款可根據本行不時規定的要求,以本行可接受的貨幣在營業日存入本行,其起息日由本行釐定。
4. 倘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原本是一個非營業日,則可由本行酌情釐定到期日應為前一營業日或下一營業日。
5. 定期存款到期後,除非本行事先收到相反指示,否則本行可酌情按照類似期限和類似貨幣續存存款金額和任何應計利息(按照續存時的現行利率計算),惟規定,如是外幣定期存款賬戶,相反指示須由本行在定期存款到期前至少兩個營業日收到。
6. 不得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不論是部分或全部)。但本行可 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按照本行制定的條款批准提前提款,但提前提款須繳納提前提款費,而本行將全額獲賠本行因 批准提前提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
7. 本行概無義務(但可依其酌情決定)按本行酌情釐定的期間及利率,支付提前提款的定期存款的利息,且該利息應扣除本行可能收取的費用。如是港元定期存款賬戶,在最初將資金存入本行之日起3個月內或本行制定的其他期間內提前提款的定期存款不獲支付利息。
8. 定期存款的利息應在以下的情況支付:
(i) 到期時;或
(ii) 如您與本行達成協議,在存入定期存款或結算存入本行的支票( 視情況而定) 後的下一個營業日
(“前期利息”)。
9. 若已支付前期利息及批准定期存款的提前提款,則本行有權追討本行釐定的已付前期利息(全部或部分),且本行釐定的金額對您具約束力。
10. 本行可透過定期存款貸記於您在本行開立的往來賬戶或其他賬戶以償付定期存款。
B2. 不可兌換貨幣
1. 本行可(但無義務)以不可自由兌換或設有某些限制的貨幣存入賬戶中(“不可兌換貨幣存款賬戶”)。
2. 您可存款到不可兌換貨幣存款賬戶中,但須符合本行可能不時設定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條件:
(a) 按照本行的現行外匯匯率,從可自由兌換面值的貨幣兌換成不可兌換貨幣;或
(b) 在以相同貨幣計值的不可兌換貨幣存款賬戶之間轉賬。
3. 本行可以拒絕接受實物貨幣票據形式的存款安排。
4. 您可按照本行允許的方式提取以不可兌換貨幣存款賬戶持有的存款,但須符合本行可能不時設定的條件。允許的提款方法可能包括:
(a) 按照本行的現行外匯匯率,將不可兌換貨幣兌換成可自由兌換面值的貨幣;或
(b) 在以相同貨幣計值的不可兌換貨幣存款賬戶之間轉賬。
5. 本行可以拒絕允許在實物貨幣票據中提款。
6. 除非本行同意,否則不得以不可兌換貨幣匯款(匯入或匯出)。
7. 以不可兌換貨幣進行的所有存款、提款和任何其他相關交易均須在所有時候遵守(且您也同意遵守)相關當局頒佈的所有適用法律、規例、指引、限制、行政規則、決定、命令或指令及其任何修訂內容。
8. 您同意承擔該等外匯兌換所涉及的外匯管制和外匯風險。
9. 對於您在將資金存入不可兌換貨幣存款賬戶後因該等法律、規例、指引、限制、行政規則或指令發生變化、不可兌換 貨幣貶值、不可兌換貨幣沒有現成可用的資金、沒有適用 於不可兌換貨幣的匯率或本行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 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成本、支出和費用,本行概不負 責。
B3. 結構性存款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 A 節(一般條款)和 D1 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的 B3 節(結構性存款) 載有適用於您的投資掛鈎存款(“結構性存款”)的特別條款,該存款(“本金金額”)以最短期間為限存入本行及/或由本行維持,而存款的收益金額或利息
(“利息”)將全部或部分參照基礎工具(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股票或債務證券、貸款、期貨、商品、貨幣、指數或其任何衍生產品)的變化計算。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 B3 節(結構性存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 A 節(一般條款)以及 D1 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 B3 節(結構性存款)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3 本行可不時酌情決定適用於結構性存款的可接受貨幣、最低本金金額、最短到期期限、利息和利息計算方式。
1.4 適用於本行的特定結構性存款適用的任何額外條款及細則將列載於 (i) 相關條款書(“條款書”)和 (ii) 本行向您發出的有關該結構性存款的確認書(“確認書”)。
1.5 有關特定結構性存款的特定條款書或確認書的條款及細則與本條款之間如有不一致或衝突的地方,則條款書和確認書的條款及細則應對該相關結構性存款優先適用,但以該不一致或有衝突的部分為限。
1.6 有關特定結構性存款的條款書的條款及細則與有關該特定結構性存款的確認書的條款及細則之間如有不一致或衝突的地方,確認書的條款及細則應對該相關結構性存款優先適用,但以該不一致或有衝突的部分為限。
2. 本行需要完成的付款
除非相關條款書及/或確認書另有規定,否則本行應在到期時向您支付本金金額和利息(如有)。
3. 提前提款或終止
3.1 不得提前支取或終止結構性存款。但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 情決定權允許提前支取或終止結構性存款,提前提款或終 止須繳納提前提款費(包括應付給本行的提前提款費超過 x金金額時的差額)並按照本行制定的條款執行,且本行 應獲全額賠償其因允許提前提款或終止而蒙受的任何損失。
3.2 在本行同意提前提款或終止後,您無權撤銷您的提前提款或終止申請,亦無權獲得在本行同意日後的任何利息或付款。
3.3 不得部分支取或部分提前終止結構性存款。若試圖這樣做將被本行視為提出提前提款或終止申請。
4. 本行提前贖回
x行有權根據相關條款書及/或確認書的條款贖回尚未到期的結構性存款。
5. 特殊事件
倘您的任何賬戶或任何交易發生任何事件,而本行真誠地 相信該事件將對任何結構性存款或賬戶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影響貨幣、商品、證券、金融工具或資金的 可用性、可兌換性、貸記或轉賬的任何形式、任何性質的 外匯管制限制或要求、有關司法管轄區、個人或實體的任 何形式的債務或延期償付、任何交易的基礎貨幣、商品、 證券或工具的貶值、更改幣值或通貨廢止及/或本行真誠地 認為可能不利變更或改變本行善意接受該結構性存款的安 排或開戶的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形式的限制或要求(“特殊 事件”),則本行應擁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視乎特殊事 件而對該賬戶、該交易或您與本行之間的任何或所有交易 自行決定應採取的必要調整或措施。該等調整或措施包括 更改或變更結構性存款下的應付利息、基礎投資產品、結 構性存款的利息計算公式或方法、指定貨幣、結構性存款 的期限或一筆或多筆結構性存款的其他規範,或終止相關 交易或若干或全部交易,或暫停或結束賬戶等。只要本行 真誠地採取該等措施,則任何該等調整或措施應對您具約 束力,您應負責本行因您的賬戶承擔的所有損失或您因該 等調整或措施而須負責的所有損失。
C節(貨幣掛鈎存款)
1. 概述
1.1 本節載明的條款及細則應適用於存入本行及/或保留於本行的每筆貨幣掛鈎存款。
1.2 本節載明的條款及細則補充和附加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的內容。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行明確規定外,否則A節(一般條款)和 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風險確認書
2.1 貨幣掛鈎存款有着跟普通銀行存款不常有的風險,因此,一般不是普通儲蓄或定期存款的適當替代品。其涉及貨幣期權,而貨幣掛鈎存款賺取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則代表此期權的期權價格。貨幣掛鈎存款具有投機性,若您不願意或無能力承受參考匯率出現不利波動的風險,則這種投資不適合您。在安排貨幣掛鈎存款時,您一般應選擇您了解及/或即使持有也無關緊要的貨幣對。
2.2 一經投資於貨幣掛鈎存款,您即確認您已經閱讀並同意、接受和確定本細則附件1載明的風險披露聲明以及本行不時就相關貨幣掛鈎存款向您提供的其他相關披露聲明。
3. 適用於貨幣掛鈎存款的條款
3.1 貨幣掛鈎存款是一種與貨幣掛鈎的投資,在此類投資中,應付收益金額或應償還的基本本金金額或總回報(或其任何組合)將全部或部分參照若干指定費率或價格的變化計算,或您對本金或收益(或兩者)享有的權利可透過另一種貨幣的付款實現。
3.2 本行有權制定貨幣掛鈎存款可使用的貨幣參考匯率以及提 出貨幣掛鈎存款的條款,包括可接受貨幣、最低存款金額、最短到期期限(如有)、利率和利息計算方式。
3.3 若本行不論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貨幣掛鈎存款的條款,而您不論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接受該等條款,則接受該等 條款即構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您應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條款 投資和安排基本本金金額(“基本本金金額”),而本行 可依據授權從您的賬戶中扣除基本本金金額。假如您未能 在與本行達成協議後存入基本本金金額,則您仍將負責本 行承擔的任何損失,包括為了平倉貨幣掛鈎存款而平掉本 行持有的任何對沖持倉所產生的成本。
3.4 有關每項貨幣掛鈎存款的額外及/或補充條款應詳細列載於確認書(“確認通知書”)中。但即使本行未能或延遲向您交付確認通知書,概不影響有關交易的合法性。
3.5 本細則與特定貨幣掛鈎存款的確認通知書之間如有歧異,概以後者為準。
3.6 每項貨幣掛鈎存款的確認通知書均應訂明(其中包括)開始日期或交易日期、定息日和到期日。開始日期或交易日期指將貨幣掛鈎存款的基本本金金額存入本行之日。定息日指為了計算需要就收益支付的金額或需要就基本本金金額償還的金額或為了確定基本本金金額或收益(或兩者)將以基準貨幣或掛鈎貨幣支付而確定參考匯率之日。在到期日,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則貨幣掛鈎存款產生的收益將存入您的賬戶。
3.7 貨幣掛鈎存款的定息日可以更改為本行合理認為適當的另一天,其適用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最初指定的日期非相關貨幣的營業日;或
(b) 定息日出現擾亂市場的行為,致使本行認為在該日確定貨幣掛鈎存款的參考匯率是不切實際的做法。
3.8 貨幣掛鈎存款的到期日可更改為本行合理認為適當的另一天,包括但不限於採用以下的方式:
(a) 倘定息日因任何原因推遲,到期日將推遲至本行決定的日期,或
(b) 若最初被指定為到期日的日期並非營業日,在此情況下,到期日將為下一營業日。
3.9 如屬於確認書訂明收益率及/或收益金額的貨幣掛鈎存款,則該收益率僅適用於從開始日期至到期日的期間,且收益金額僅就該期間而定。
3.10 在所有情況下,即使到期日因任何原因推遲,應付予您的收益金額亦不會調整。
3.11 若有關貨幣掛鈎存款的比率、價格、收益或金額將由本行在特定時間或期間內釐定,則本行應根據相關市場的公認操作規範真誠地釐定。在不存在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該決定應是不可推翻的決定,對您具約束力。倘本行在做出與貨幣掛鈎存款相關的任何其他決定時行使酌情決定權,則本行應真誠地按商業上合理方式行使該酌情決定權。
3.12 除非事先經本行書面同意並符合本行酌情制定的條件,否 則貨幣掛鈎存款不得在指定的到期日前支取或償還。在釐 定提前提款的還款金額時,本行可向您追討本行可能因提 前提款而承擔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解約成本、行政 成本、平掉已到位對沖的成本、注資成本或任何交易損失。您確認,此舉可能導致回報率更低甚至為負數,包括損失 已投入的基本本金金額。
3.13 就您存入本行的任何貨幣掛鈎存款而言,若發生本行真誠地認定對交易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影響貨幣和資金的可用性、可兌換性、貸記或轉賬的任何形式、任何性質的外匯管制限制或要求,或本行在任何時候確定,由於任何事件或情況,本行無法或有可能無法對貨幣掛鈎存款的比率作出商業上合理、可靠的決定或以基準貨幣和掛鈎貨幣中的任何一種貨幣或兩種貨幣償還貨幣掛鈎存款),則本行可依其酌情決定向您發出通知,以終止相關貨幣掛鈎存款或確定就您與本行之間的任何交易作出任何調整或採取任何措施,而您則應自行負責本行因此承擔的任何損失,且您確認和同意,此舉可能導致預期回報減少或應付予您的基本本金金額減少。
D節(投資產品)
D1. 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A節(一般條款)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 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載列與您和本行之間有關投資和交易往來相關的一般條款及細則。
1.2 以下內容之間如有任何衝突或歧異:
(a) A節與本D1節的規定,概以本D1節為準;
(b) 本D1節和與特定投資或交易類別相關的特別條款,概以與該類別的投資或交易相關的特別條款為準;
(c) 與任何特定投資或交易相關的特定條款書或確認書的條款及細則與本細則,概以與該投資或交易相關的條款書和確認書的條款及細則為準;以及
(d) 與任何特定投資或交易相關的條款書與確認書,概以與該投資或交易相關的確認書為準。
1.3 在不損害第1.2條的情況下,與特定投資或交易或其類別相關的任何特定條款書或確認書應補充本細則並成為本細則的一部分,並構成您與本行之間的一份單獨協議。
1.4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條另行明確規定,否則A節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您與本行在投資和交易方面的關係
2.1 以下規定極其重要,在與本行進行任何投資或交易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並了解其對您而言的意義。您聲明、保證和同意如下:
(a) 如本行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向您提供有關投資和交易的“僅限執行”服務,則:
(i) 本行的服務將限於按照您的指示,執行您就該等投資和交易所指定的特定指示;
(ii) 本行及本行的工作人員概無責任亦不會就 該等投資和交易提供任何建議、意見或遊 說,且本行或本行的工作人員均不會擔任 您的信託、財務、法律或稅務顧問,亦不 會對有關獲得、持有或處置任何投資或交 易的決定負有任何謹慎和專業行事的義務;及
(iii) 由於本行不會就該等投資或交易進行遊說或向您提供任何投資意見或建議,因此您可能不會受益於適用法律就投資或交易的合適性評估所提供的保障(此保障在其他情況下可能適用於一項經遊說或顧問型的投資或交易);
(b) 除第2.1(a)條適用的情況外,本行可不時就投資和交易向您提供買賣及顧問服務,但本行或本行的工作人員均不會擔任您的信託、財務、法律或稅務顧問;
(c) 您將負責對每項投資或交易進行調查和評估,並自行作出有關投資於、持有或處置任何投資或進行、決定不進行、平掉或維持任何交易的決定;
(d) 您將負責了解每項投資的所有條款及細則及其所涉風險;
(e) 在向本行發出收購投資或進行交易的指示之前,您 已經收到(如適用)招股書、發售文件或產品文件,您已經閱讀並了解重要條款及細則,您已獲充分通 知並知曉您正在收購的投資或進行的交易的內在風 險(可能導致您的投資部分或全部虧損),且您申 請任何投資或進行任何交易並無違反該等條款及細 則;
(f) 一經進行任何投資或交易,您即受到相關招股書、發售文件或產品文件中載列的所有相關條款及細則約束;
(g) 如本行並非發行人,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就有關任何投資的任何招股書、發售文件或產品文件中所載的任何已公佈的報表和資料,本行概不負責,且本行不會就任何投資或交易的履行或未來履行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因此,無須就此負上任何責任;
(h) 本行可不時直接或間接地向您提供有關投資或交易
(或擬定投資或交易)的報告、分析、其他材料及
/或資料(“材料”),在此情況下,您確認和同意如下:
(i) 向您提供的所有材料僅供您個人使用,不得傳遞給任何其他人士;
(ii) (除非另有明確指示)材料和提供材料均不構成向您發出有關收購任何投資或進行任何交易的要約或邀約;
(iii) 除《準則》有所規定外,本行概無義務向您提供任何材料;以及
(iv) (除非另有明確指示或文意另有所指)如本行提供材料,則該等材料不是提供給任何特定客戶或客戶群,應被視為一般觀點和意見,不適合您在未經獨立核實的情況下加以使用;
(i) (除非本行另行以書面同意)所有交易和投資均由 您自負盈虧,您是主事人,不代表任何其他第三方;
(j) 您只會依據您的審查並且在認定投資或交易符合您的目標、且從您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投資經驗和知識等各方面看來是適合您的投資的基礎上購入投資或進行交易;
(k) 您具有足夠的知識和充分認識以評估和了解(且將在購入投資或進行交易之前已充分了解)投資或交易的經濟、法律、會計和稅務因素、利弊、風險、特徵、條款和條件以及後果;
(l) 所有投資和交易均依賴您的判斷和決定而進行;及
(m)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
《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並且在遵照 下文第2.4條的前提下,對於您所進行的投資或交 易的表現或結果,本行及本行的工作人員概不負責。因此,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 x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並且 在遵照下文第2.4條的前提下,與您進行投資或交 易相關的任何和所有風險以及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 均應由您承擔。
2.2 視乎上下文文意而定,上文第 2.1 條提述的“您”應包括您的專業顧問。
2.3 您確認和同意,在向您提供有關投資和交易的服務時,本行假定您在上文第2.1條作出的聲明和約定是正確的,本行將極為依賴您的該等聲明和約定。
2.4 如本行遊說向您出售或向您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經考慮您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在合理程度上是適合您的。本細則的任何其他規定或本行可能要求您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本行可能要求您作出的xx概不減損本條的效力。“金融產品”一詞是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或任何此外本行不時界定的產品。
3. 交易服務
3.1 您可以指示本行進行交易及/或收購、處置或贖回投資,而本行亦可以作為您的代理人採取前述行動。
3.2 本行將在本行不時釐定的日子和期間內接受指示。
3.3 就任何投資或交易而言,本行可酌情選擇按照主事人對主 事人的原則、以交易對手的身份與您進行交易,但前提是,倘適用法律要求如此行事,本行會將此情況提前通知您。 除非適用法律要求,否則本行不必通知您本行是以代理人 或主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
3.4 若本行在任何投資或交易中擔任您的代理人,您即確認和接受,本行可能需承擔作為主事人的責任及/或需對另一經紀或其他第三方承擔責任,您確認,在本行是以真誠態度並以您的最佳利益行事的前提下,前述事宜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對您造成損害。您確認和接受這是與本行進行交易或透過本行進行交易的必要風險。
3.5 在下列情況下,本行可以全部或部分取消、終止、逆轉或平掉任何未平倉交易:
(a) 您未能提供本行根據本細則要求的任何資料;
(b) 本行確定交易不會完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或
(c) 本行認定這是避免損害本行商業聲譽所必需或適宜的。
3.6 上文第3.5條規定的本行權利應增加而不是代替本行本應擁有的取消、終止、逆轉或平掉任何交易的任何其他權利。
3.7 本細則的規定不會使本行有義務代您行事或進行任何交易,本行可依其全權和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拒絕代您行事或進行 任何交易。
3.8 若本行拒絕執行您的訂單或繼續進行任何投資或交易,則 x行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您,但無須說明理由。如因任何原因沒有執行任何訂單或繼續進行任何投資或交 易,本行有權按照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向您退還因您的訂 單而支付給本行或本行因您的訂單而收到的所有認購款、 購買款或其他款項(扣除本行在處理您的訂單時招致的任 何成本和支出),而您無權就該等款項獲得任何利息或其 他回報。
3.9 如本行同意執行您的任何指示,本行應盡其合理努力在合理時間內(考慮到所涉投資或交易的性質、本行的系統和操作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執行該指示,對於因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本行不保證進行或平掉交易或收購、處置或贖回投資的指示一定會獲得執行。
4. 訂單集合與拆分
4.1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行可以為了執行的目的:
(a) 將您的訂單拆分成更小的訂單;或
(b) 將您的訂單與另一名客戶或本行或本行的任何關聯人士的任何訂單集中起來。
4.2 您確認,此舉可能有時對您有利,有時對您不利,訂單可能只獲部分執行。因此,您可能分配不到您申請的全部數量。本行不會受理變更或放棄任何分配的申請。
4.3 雖然本行將盡可能地設法在本行相關客戶之間按比例完成與投資相關的必要分配,但本行保留權利,可按照本行合理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分配。
4.4 向本行發出的收購或處置任何投資或進行或平掉任何交易的指示均為不可撤銷的,即使從指示之時起至分配之時的期間內市場狀況出現變化,對您進行的分配應對您具約束力。
5. 執行地點
交易可以在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市場內執行。在遵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只要本行認為這是更為適當的執行方案,本行可以在受監管市場以外或利用任何內部交叉融通執行交易。
6. 本行進行交易或執行訂單的先決條件
6.1 在不損害本細則第3.7條的情況下,本行可以拒絕執行訂單或繼續進行任何投資或交易:
(a) 如本行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到的所有訂單之和未能超過任何最低認購金額或本行(或該投資或交易的發行人或對手方)制定的其他門檻;
(b) 倘您的指示不符合投資或交易的任何條款或細則;或
(c) 出於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原因,且本行不因拒絕行事及/或繼續進行任何投資或交易而須對您承擔任何責任。
6.2 您同意,任何投資的發行人或分銷商可能已經保留取消任何投資的擬定發行或調整該投資的首次發售期限的權利。倘取消投資的擬定發行或調整該投資的發售期限,則您同意,如您發出的任何訂單因此無法實現,本行對您不須承擔任何責任。
6.3 本行同意執行任何交易取決於您是否就該交易給予本行要求的保證和賠償保證。
6.4 在您與本行進行或試圖進行任何交易之前:
(a) 您必須按要求就擬定交易向本行提供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資料(包括為了確定該交易是否符合所有適用法律);以及
(b) 您確認,您已經收到、閱讀並了解本細則附件內載明的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和其中提述的特殊風險以及本行不時就相關投資而向您提供的其他相關披露聲明。
7. 涉及訂單執行和交收的規定
7.1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發出的訂單只在當天有效。
7.2 當您指示本行收購投資時,您同意支付任何交易的全部金 額,包括應付給本行或本行代理人的佣金、費用或手續費。在執行本細則規定的任何交易之前,本行可以從您的賬戶 中專項撥付及/或支取該交易的全部或預計金額(包括應付 給本行的佣金、費用或手續費以及任何稅款或徵費),且 x行概無義務在本行收到足夠資金之前執行任何指示或交 易,但前提是,本行擁有絕對的酌情決定權,可以(但不 是必須)預付支付給您的任何金額,在此情況下,提供的 預付款將計取利息。
7.3 如為任何投資或交易專項撥付及/或支出資金的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則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
(a) 拒絕進行投資或交易;
(b) (只要沒有收到您的任何進一步指示或通知,概無義務如此行事)從您在本行保留的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中轉出必要的資金;
(c) (但無義務)按照本行認為合適的價格和數量賣出或變現您已經簽訂收購合約的投資,並在不損害本行可能對您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向您追討本行蒙受或承擔的任何損失;或
(d) 採取本行認為合適的必要措施。
7.4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源於投資買賣和保管的所有財務交收及其產權文件(如適用)均應以可自由獲得的已結算資金交收;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則因投資產生的付款、收益和分配應支付往您的賬戶或從您賬戶支取(視情況而定)。
7.5 如本行在交易結算日前尚未收到相關結算金額的無條件付款,您同意:
(a) 按照本行制定的利率,向本行支付本行因此承擔的任何金額的利息,利息每日累計,直至本行實際收到全部未付清金額為止;
(b) 向本行支付其不時確定的金額,用於償付本行因沒有收到款項而承擔或蒙受的損失、成本和支出;以及
(c) 本行可賣出代您收購或以保管人身份持有的任何投 資(本行本身的股份除外),也可以將賣出該投資 的所得款項(在扣除本行承擔的所有成本和支出後)用於減少您對本行的負債。
7.6 本行只會執行處置投資的訂單,只要該等投資是由您的賬戶持有且不存在任何留置權和產權負擔,或您將該等投資交付本行。倘您沒有簽訂合約時訂明的可供出售的足夠投資,則本行有權(但無義務)補倉及/或向您追討損失(如有)。
8. 交易確認書和賬戶結單
8.1 在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或按照與您的另行約定執行交易後,本行可以實物或電子形式向您發出確認書。
8.2 本行應根據適用法律或按照與您的另行約定向您提供定期 賬戶結單。您確認和同意,該等結單內所載的估值只是提 供給您作參考的估算值,是不可據其採取行動的說明性估 值,該等估值不一定代表進行或平掉或可能進行或平掉投 資或交易的實際價格。此外,結構性產品和衍生產品可能 沒有市場或不具流動性,因此,價格可能不具代表性或根 本不存在。因此,本行不會對任何賬戶結單中的任何估值 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證或聲明,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 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 的情況下,對於可能因提供的任何估值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9. 轉售/轉讓限制
您確認和同意,可根據適用的豁免規定,向您發售或提供投資。在此情況下,您同意:
(a) 不向任何人士傳閱或發放任何發售文件、產品文件或因該投資而獲得的其他文件或資料;以及
(b) 不向任何人士出售或提議出售任何該等投資或使該 等投資成為任何人士獲邀請認購或購買的目標投資,
除了上述的傳閱、發放、發售、銷售或邀請不違背任何適用法律外,您進一步同意遵守適用於任何投資的所有其他相關的轉讓或轉售限制(如有)。
10. 設有限制的投資
您確認,某些司法管轄區或會對某些投資的外國擁有權設有限制,但本行概無義務查明獲得(或以保管人的身份持
有)的任何投資是否為已獲准的外國擁有權或您所收購的任何投資是否符合有關的外國擁有權規則。
11. 本行在交易和投資上的權力和權限
x行可以(但無義務)自行(或透過本行的保管人或分保管人或任何其他代理人)酌情行使以下的權力和權限,而無須事先諮詢或通知您:
(a) 採取一切必要或適宜的措施以遵守任何適用法律;
(b) 使用本行選擇的任何代理人的服務(包括按照本行認為適當的條款委任保管人或分保管人,包括設有條款允許獲委任的保管人或分保管人進一步轉委託其全部或部分職責予其他方履行);
(c) 要求支付、託收和收取有關投資的所有利息、股息、付款或其他分配;
(d) 在收到到期或贖回(若在到期之前要求贖回)時應付的款項或任何交換投資時交付的其他投資後,交回任何投資;
(e) 若對多於一種貨幣進行的任何投資須支付款項,以本行合理酌情決定的貨幣收取有關款項;
(f) 在本行或本行的專業顧問認為實屬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向任何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或擔任投資存管處的任何人士或位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股份過戶登記處提供有關投資的任何資料(包括實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稱)以及涉及投資的任何詳情和文件;
(g) 以任何方式並按照本行合理酌情認為合適的條款賣出、執行、交換或行使涉及代您進行的任何投資或因該投資產生的任何權利、利益或期權;
(h) 將您持有的任何投資與其他客戶的投資合併,以便有資格享有就特定投資板塊提供的權利;按照本行合理酌情決定接收、要求、獲得、持有和出售因該合併而產生的任何股份或權利;以及收購額外投資或出售投資以便有資格享有或最大限度地增加就投資提供或作出的任何權利、期權或分配的利益;
(i) 以暫時或臨時形式的任何投資交換明確形式的投資以及(如適用)向任何中央存管處或為無紙化交易建立的其他類似系統交付任何實物股票;
(j) 以您的名義或本行或本行僱用的分保管人或其代名人的名義收購投資,惟由您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
(k) 如屬無紙化投資,透過您在任何中央存管處或為無紙化交易建立的其他類似系統中保留的賬戶或子賬戶獲得或處置此類投資;
(l) 採取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措施,包括簽署任何擁有 權聲明或證書或其他文件,將股份拆分成適銷批次,以便交付股份和股份證書;以及
(m) 為不同類別的投資設定本行認為適當的不同交易限額。
12. 一般留置權
在不損害本行依普通法享有的權利之情況下,本行應對其作為您的代名人、保管人、代理人或以其他身份代表您持有的所有投資享有第一和一般留置權,用於擔保您應付給本行的金額;本行有權且已獲授權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撥出以此方式持有的任何投資,或處置以此方式持有的投資,並將所有款項用於清償您應付本行的金額,而無須事先通知您。
13. 終止本行持有的投資的後果
13.1 一旦終止任何賬戶、交易或終止您與本行之間的關係,則您有責任保證(費用由您自理)對本行作為您的代名人、保管人或以其他身份代您持有的所有投資作出、施行和完成替代性安排。
13.2 如您未能按照本行可合理接受的方式在該終止後30日內
(或本行通知您的其他期間內)完成必要的安排,則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應被視為已獲您授權(費用由您自理)處置或贖回任何投資,且您特此授權本行代表您向第三方發出必要指示、簽署本行認為適當的文件以及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所有其他行動;只要本行本着真誠行事,則本行概不負責您因此承擔或蒙受的任何損失。
14. 手續費、費用和成本
14.1 您特此同意向本行支付(而本行獲授權從您的賬戶中支取,無須另行通知或諮詢您)任何投資或交易有關的所有合理 佣金、手續費和費用(按照本行可能不時釐定的收費標準)以及本行因提供服務(包括交易服務和保管服務)而徵收、承擔或產生的不論屬何種性質的所有成本和支出(包括所 有稅款、印花稅和徵費)。
14.2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由本行獲正式授權的職員或僱員簽署的證書應是第14.1條提述的任何成本和支出金額的不可推翻證據。
15. 非金錢佣金、回扣和交易利潤
在適用法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銀行公會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發的守則及/或指引)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行及本行的代理人獲授權(無須事先或在任何時候向您披露)保留本行作為您的對手方時獲得的所有收益、利潤和利益,並且出於本行自身利益接受任何人士提供的任何非金錢佣金、現金或金錢回扣、津貼、利潤或利益,作為本行或代理人因投資或交易所獲得的報酬。
16. 聲明和保證
您向本行聲明和保證如下:
(a) 您獲得、持有和處置所有投資以及進行和履行所有交易的行為均在您的權力和權限範圍內,並且已獲得所有必要措施的正式授權,且:
(i) 不需要任何尚未獲得的由任何人士給予的同意或批准;
(ii) 並無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規定;
(iii) (如您是一間公司或法團)並無違反您的章程性文件的規定;或
(iv) 沒有導致違反您作為一方當事人或可能約 束或影響您或您的任何財產的任何抵押、 債券、契約、貸款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 文據的條款,或約束您或您須遵守的任何 其他的義務或責任,或構成其規定的失責。
(b) 您就獲得、持有或處置任何投資或進行或履行任何 交易而提供的所有資料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屬實、完 整和準確無誤,而且您同意,本行有權依賴該等資 料並遵照該等資料行事,而無須核實該等資料,亦 無須進一步查問或調查。您同意和確認,您在任何 時候均應負責該等資料的準確性、正確性和完整性,該等資料如有變更,您應從速更新該等資料並通知 x行。
(c) 對於依普通法或依據衡平原則、法規或任何政府機構針對您而提出的任何尚未了結或威脅提出的法律程序(如有),即使作出不利於您的判決,其整體上將不會嚴重損害您履行您在任何交易項下的義務的能力;目前不存在看來會影響收購或持有任何投資或履行任何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的該等法律程序。
17. 客戶款項規則
您特此同意並指示本行,凡本行收到(不論是直接的或是 從任何代名人、分保管人或第三方保管人收到)源於您投 資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源於處置投資的資金收益和 源於或關於投資的任何利息、股息、獎金和所有其他分配、收入和付款)均將以存入您賬戶的方式立即支付予您,其 後,該等款項將不再由本行持有,惟其間必須遵守《證券 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71I章)中的客戶款項規 則。
18. 法定取消權適用於某些投資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有權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取消購買您的投資。
當該權利適用時,本行將向您提供一份有關您的取消權的通知(“取消權通知”),您可以根據取消權通知的條款取消您的購買。
19. 沽空
在不限制本細則其他規定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行可酌情決定不接受或執行任何沽空指示,或您的倉位可能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平倉。倘本行向您發出其將接受沽空指示的通知,您必須遵守有關沽空投資的所有適用法律。尤其是,本行可要求您根據適用法律披露及/或標示您的沽空指示及/或遵守本行可能不時依其獨有酌情決定權規定的程序和制度。
20. 尚存者取得權條款
如您是由多於一方組成,當其中的任何一方離世,代表您的本行、代名人存管處或結算機構持有的任何投資中的任何利益將產生並歸於尚存者,而不損害本行可能因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反索賠等享有的任何權利。
21. 定義
“適用法律”應包括香港和任何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及/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及/或執行交易及/或收購、持有或處置任何交易時透過的任何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中央存管系統及/或結算所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規例、習慣、要求、指引、章程和則例及/或任何法院或任何司法、行政或政府機構的所有命令、判決、禁令、法令、決定或裁決。
“工作人員”指就本細則本節規定的任何投資而向您提供服務所聘請或涉及的本行的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或代表。
“交易”指涉及投資的任何交易。
D2. 集體投資計劃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D2節就集體投資計劃(“計劃”,每一計劃稱為某個“計劃”)載列適用於您認購、調倉、贖回和轉讓單位或股份(“權益”)的特別條款。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行明確規定,否則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資料
2.1 除招股書外,本行可按您的要求或由本行主動向您提供計劃的相關負責人或基金經理(“管理人”)發出的涉及計劃的進一步資料或材料。
2.2 本行將應您的要求盡其合理努力從相關管理人取得相關計劃的章程性文件副本。所有相關費用將由您承擔。
3. 認購或購買
3.1 您可以指示本行(作為您的代名人)發出認購或購買計劃中任何權益的訂單(“訂購單”)。
3.2 您同意,在參與任何計劃時,您須遵守和受到計劃的個別招股書和章程性文件中載明的條款(包括最低初步認購金額和最低持有要求)以及本行可能不時制定的其他條款約束。
3.3 本行可將您的訂購單與其他客戶對同一計劃中權益的認購合併,並可以向管理人下達合併訂單。
3.4 如屬離岸計劃,香港代表或其指定代名人可將您的訂購單與計劃在香港境內的其他授權分銷商對相同計劃中權益的認購合併,並可向管理人下達合併訂單。
3.5 在認購某個計劃中的任何權益時,您授權本行在其確定的日期貸記賬戶中一定的金額,該金額等於認購所需的款項以及所需的任何其他費用、成本和支出。
4. 調倉
4.1 若某個計劃允許調倉,您可以不時指示本行(作為您的代名人)下達調倉訂單(“調倉訂單”),將一個計劃中的權益調換成另一個計劃中的權益。
4.2 本行可將您的調倉訂單與其他客戶對相同計劃中權益發出的調倉訂單合併,並向管理人下達合併調倉訂單。
4.3 您同意支付招股書對計劃訂明的任何相關調倉費、任何成本或支出,並授權本行從賬戶或可用於購買調入計劃中權益的任何金額中扣除該等金額。
4.4 在遵守計劃的條款之前提下,本行將基於待調倉的現有權益的價格和本行收到調倉訂單之日的現行權益價格(扣除須由您負責的所有手續費、費用、成本或支出)執行調倉訂單,但若收到調倉訂單之日並非營業日,則應使用上述權益在收到調倉訂單之日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的現行價格。
5. 不簽發證書
不會就任何權益簽發證書,但您將收到交易確認書和定期賬戶結單。
6. 股息/分配
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則管理人或計劃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分配額將存入您的賬戶。但如您已經發出“再投資”股息指示,則股息將透過認購額外權益自動再投入計劃,且本行將作為您的代名人為您持有該等額外權益。
7. 贖回
7.1 您可以隨時指示本行(作為您的代名人)贖回某個計劃中的任何權益,以此方式贖回根據本細則取得的所有或任何權益。
7.2 除非您另有指示,否則在贖回權益後,本行將把贖回收益存入賬戶。
8. 轉讓
8.1 若您在任何時候指示本行將您在某個計劃中的權益轉讓予另一間銀行或金融機構由其持有或轉讓予該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的代理人,則本行將遵照該指示行事,前提是本行已經收到本行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已正式簽署並(如適用)已加蓋印章的轉讓文件,且您已向本行支付應就擬轉讓權益支付的所有成本和支出。
8.2 在本行收到您的轉讓指示後,概無義務執行您就權益發出的任何進一步指示,惟本行可以在完成轉讓之前隨時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接受您發出的取消轉讓的指示。
8.3 除非本行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另行同意,否則您發給本行的轉讓某個計劃中權益的指示應被視為轉讓您在該計劃中享有的所有權益的指示。
9. 委任代理人/受委人
9.1 您同意,本行可以使用或委任其合理選擇的任何代理人、銀行、信託公司、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理人”)協助本行履行本行的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a) 處理任何訂購單或調倉訂單;
(b) 就本細則規定的服務事宜與管理人和您聯絡;及/或
(c) 任何其他的行政職責。
9.2 只要本行已經合理謹慎地選擇該代理人,則本行概不負責 您因任何代理人的作為及不作為而承擔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支出。
9.3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就代理人因其或本行執行您的指示而可能承擔的任何成本、支出、損失或要求,您同意向代理人作出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10. 本行的權力
您特此委任本行為您的代理人,並明確授權本行:
(a) 依本行的絕對酌情決定權,遵守現行或以後生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命令的規定,只要該規定的本意是對本行或持有任何權益的保管人或代名人施加就任何權益或其相關付款、分配或應付款項採取或禁止採取任何措施的義務;以及
(b) 將本行持有的權益與本行、本行的其他客戶或其他方擁有的其他單位、證券和財產混合在一起。
11. 權益登記
11.1 本行可以以下的名義收購或登記任何權益:
(a) 以本行的名義;或
(b) 以其代名人的名義;或
(c) 以持有該等權益所在的任何存管處的名義;或
(d) 如屬離岸計劃,以香港代表委任的代名人的名義。
11.2 本行或本行的代名人(或任何存管處或香港代表的代名人)可根據適用法律與任何分保管人、代名人公司或其他存管 機構簽訂分保管協議。如本行是聘請代名人或與分保管人 簽訂分保管協議的人士,只要本行是以合理謹慎的態度選 擇其代名人或分保管人,則對於您因任何香港代表或任何 x名人、分保管人、存管機構的作為和不作為而蒙受或承 擔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12. 拒絕訂購單或調倉訂單
12.1 在不限制D1節第3.7及3.8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您確認、同意和明白,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全部或局部地拒絕本行合理地懷疑與(其中包括)短期交易及/或擇時交易做法相關的訂購單或調倉訂單,而無須披露拒絕的理由。
D3. 股票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 A 節(一般條款)和 D1 節(投資產品的 一般條款及細則)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 D3 節(股票)載列適用於您買入、賣出或透過本行或與本行進行有關在 聯交所或所有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內上市掛牌或掛牌的 所有股份、商業信託單位和房地產投資信託(“股票證 券”)的交易或其他交易的特別條款。
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行明確規定,否則 A 節(一般條款)和 D1 節(投資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1 聲明和保證
您特此就股票證券交易聲明、保證、確認和同意如下:
(a) (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地)您未曾收購(或尋求收購)亦不會收購或設法收購以下的股票證券:
(i) 在公開發售和私募配售或其他分批發行下的股票證券;或
(ii) 根據任何公開發售、私募配售或其他分批發行之內或之下的重複申請(在適用法律下不獲允許或受到適用法律的限制);以及
(b)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您或(如您是作為其他人士的代名人或受託人收購股票證券,或為其他人士行使您的投資酌情決定權,或擁有由其他人士提供的資金或資助(各別稱為“相關人士”))該等其他人士不是亦不會在完成收購相關股票證券後:
(i) 成為關連方(或其代名人);
(ii) 就相關股票證券與關連方一致行動(在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適用的收購守則或規則中不時使用的該術語的意思);
(iii) 習慣於採納任何關連方就收購、出售、表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相關股票證券而發出的指示;
(iv) 直接或間接發售或出售任何相關股票證券予關連方或成為已經直接或間接發售或出售任何相關股票證券予關連方的人士;
(v) 管有任何有關相關股票證券的非公開資料;以及
(c) 您已經從相關證券交易所或監管機構獲得交易相關股票證券所需的一切批准或豁免;且您將符合該等批准或豁免中的所有條件及/或已經做出或將會做出(或安排做出)一切必要的申報或披露(視情況而定)。
2.2 您將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要求的有關首次公開發售和配售的其他聲明、保證和賠償保證,以便確定您是否合資格參與涉及股票證券的交易或是否屬於與該交易有關的任何特殊、優先或限制類別的成員。倘您並無向本行提供該等聲明、保證和賠償保證,則本行無義務進行任何交易或繼續執行您的指示。
2.3 “關連方”一詞應具有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馬 來西亞和新加坡)賦予該術語的含義,且應包括《香港聯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所定義的“關聯人士”。
2.4 您特此聲明、保證、確認和同意,就配售股票證券而言
(為在美國公開發售而登記的股票證券除外):
(a) 您並非根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的, “證券法”)頒佈的S規例(“《S規例》”)所定義的在美國境內或美國人士,亦沒有代美國境內的人士或美國人士或為其利益行事;您是在《S規例》所定義的“離岸交易”中在美國境外購買股票證券;以及
(b) 您了解,股票證券未曾也不會根據《證券法》或在美國的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內登記;除非是根據有效登記聲明或根據《證券法》的登記要求可獲得的適用豁免,或是在不須遵照《證券法》的登記要求的交易中,否則在股票證券開始配售或該配售的最近結算日(以最近的日期為準)後滿40日之前,股票證券不得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人士、代美國人士或為了美國人士的利益而發售、轉售、質押或轉讓。
2.5 您在本D3節中作出的所有聲明均應在您發出訂單或指示之日起至相關交易完成之日的期間內的每日重複作出。
2.6 您在本D3節中或根據本D3節作出的聲明、保證和賠償保證應在所涉的股票證券交付或付款後繼續有效。
2.7 如您發現任何事實可能導致違背您在本D3節中作出的聲明,則您必須盡快通知本行,並向本行披露全部詳情。
3. 交易限額
3.1 本行可以基於其內部目的就您的股票證券交易設置交易限額(“交易限額”)。本行可隨時修訂交易限額,而無須通知您。
3.2 如超過交易限額,本行概無義務進行任何交易或繼續執行任何指示,而無須說明理由,本行亦不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3.3 本行只需執行或實現任何在合理期間內發出的指示。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任何交易或指示在傳達給經紀時如有延誤,本行概不負責。
4. 賠償保證(特別規定)
您確認並同意本行可委託及/或使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經紀執行您對該等司法管轄區內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所下達的訂單。只要本行以合理謹慎的態度選擇經紀,則對於可歸咎於該等經紀的任何失責或疏忽行為所應負的責任,本行概不負責或承擔。即使在您與本行之間,本行確實是您的代理人並使用經紀執行您的訂單,本行可能仍須自行對經紀承擔已執行的訂單所涉的主要責任。您應賠償本行因以下事宜蒙受或承擔的任何損失:
(a) 執行您的訂單,以及採取本行真誠地認為有必要的措施,以便確保本行不會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或責任或遏制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其損失;
(b) 就您的訂單使用任何經紀,該經紀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及所有失責、不履行、疏忽、欺詐、作為或不作為(包括執行任何交易、交付任何股票證券或支付應付給或欠付本行的任何款項或有關向本行履行其任何義務的不履行、延遲、疏忽或錯誤),但有關支出或損失是由本行的嚴重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所造成的則除外。
D4. 債務證券和結構性票據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D4節(債務證券和結構性票據)載列適用於您買入、賣出或與本行進行有關本行指定的由本細則本節規管的任何債權證、票據、債券、證書或任何其他債務證券或任何其他產品(“債務證券”)(包括本行以您代理人的身份進行交易的證券,其票息或本金或全部回報(或其任何組合)的金額將全部或部分參考任何基礎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權益或債務證券、貸款、期貨、商品、貨幣、指數或其任何衍生產品)的變化進行計算(“結構性票據”))的交易或其他交易的特別條款。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行明確規定,否則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條款書
2.1 如投資是由任何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組成,則本行可以向您提供一份條款書,載列擬定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主要商業條款。
2.2 您確認和同意,如向您提供適用於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條款書,則該條款書:
(a) 載列擬定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主要商業條款,並非意在全面描述投資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所有條款及細則或所涉的風險;
(b) 是說明性的,僅供討論之用,並非意在構成有關其 中所述的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任何要約或邀請;
(c) 在相關投資或交易完成之前可隨時變更;以及
(d) 必須(如適用)與相關招股書、發售通函、資料備忘錄、定價補充、最終條款以及所有的其他發售文件和產品文件一併閱讀。
3. 有關某些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發行價格折扣
您同意,條款書內註明的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發行價格可以表述成應付給本行的折扣前金額。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您同意,本行有權出於自己的利益保留該折扣,且無義務向您說明全部或部分折扣;在遵守任何適用法律的要求之情況下,本行概無義務向您披露收到的任何折扣金額。
4. 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實物交付
如任何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的贖回(全部或部分)、到期、出售或處置涉及到任何證券、其他工具或資產的實物交付,則您特此同意採取一切所需措施並簽署一切所需文件,且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代表您或作為您的受權人以您的名義採取一切所需措施並簽署一切所需文件,費用由您自行承擔(只要本行認為這對交付或接收該等證券、工具或資產而言是必需、適宜或有利的)。
5. 本行並無為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造市亦不會保證有這樣的市場
您確認,本行並無為債務證券或結構性票據造市亦不會保證有這樣的市場;您同意,您向本行提出的贖回或取消任何債務證券和結構性票據的要求須經本行同意,並須遵守所涉債務證券及/或結構性票據的條款及細則。
D5. 保管服務(如適用)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條款及細則)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D5節(保管服務)載列有關保管您的投資的特別條款。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行明確規定,否則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提供保管服務
2.1 除非您與本行另行約定有關保管您的投資之其他安排,否則如您收購本行認為能夠被代管的投資,本行將根據本細則擔任您的投資保管人。此外,對於您並非從本行收購或透過本行收購的投資,在您將該投資轉讓予本行後,本行可酌情同意接受保管您收購的投資。
2.2 即使有第2.1條的規定,本行仍可依其獨有的酌情決定權拒 絕代管您的任何投資,並可隨時將您的任何投資交回給您,無須說明理由或無須負責因此對您造成的任何損失,而您 應立即接受和安排接受該投資的交付。
2.3 即使有第2.1條的規定,本行仍可酌情安排第三方(“第三方保管人”)為您的投資提供保管服務,在此情況下,以下的D5節的規定將適用。
2.4 您特此同意,作為您的保管人,本行有權委任或使用:
(a) 一名或多名代名人或分保管人(或多層代名人或保管人)以持有您的任何或所有的投資;
(b) 操作存管或結算系統的任何人士或任何中央存管處或結算所的服務和設施;或
(c) 管理員或代理人以協助履行其保管服務(“保管代 理人”),並按照本行酌情認為適當的條款(包括 允許保管代理人進一步轉委託以及限制其責任的條 款)進行;如本行在選擇保管代理人時履行合理謹 慎義務並發揮專業技能,則本行不應負責監管任何 保管代理人,亦無須就任何保管代理人在代管投資 時的任何作為、不作為、失責、疏忽、欺詐、輕率、違規或無力償債等負上任何責任。
2.5 一經本行同意擔任您的保管人或委任第三方為您的投資提供保管服務,您即授權本行代表您以本行的名義或任何代名人、分保管人或第三方保管人的名義,根據本行制定的條款登記和持有您的投資。您特此同意支付所有與保管服務相關的費用和收費,並授權本行可從賬戶中支取該等費用和收費。
3. 本行作為保管人的權利
3.1 您特此委任本行為保管人並授權本行以保管人的身份(但本行概無義務)履行(不論是直接、間接或透過任何保管代理人)以下所有或任何的職能:
(a) 將以不記名形式開出的所有投資產權文件存入本行的金庫中(在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國家)或交與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保管代理人保管;
(b) 保管(或促使本行的代名人或分保管人保管)不時以保管人身份持有的所有投資的賬簿記錄;
(c) 採取必要或適宜的一切行動以收取有關投資的所有利息、股息、獎金以及所有的其他分配、收入和款項的支付,不論是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支付;
(d) 交換產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臨時產權文件交換明確形式的產權文件);
(e) (由本行酌情決定)支付或安排支付世界各地的任何稅務或政府機構就您的任何投資所徵收的任何及所有的稅款或稅款性質的徵費(不論該等稅款或徵費是否可對您、本行或任何其他人士強制徵收),惟訂明本行或任何保管代理人概不負責應就投資支付的任何稅款或關稅,該等稅款或關稅均應由您自行承擔和盡快繳納;
(f) 在您要求下並在本行收到所有必需的證書和文件後,就您的投資所支付的任何金額申索預扣稅,惟訂明 x行或任何保管代理人試圖追討該等預扣稅的成本 和支出概由您承擔;
(g) 行使因本行直接或間接持有您的投資而獲賦予的任何權利或因此而被施加的任何義務,以及調查、參與或採取與之相關的任何積極措施;以及
(h) 在本行認為合適時,採取與本細則規定的保管服務相關的所有其他的必要措施,包括簽署任何文件或採取與之相關的一切必要或適當的行動。
3.2 只要本行收到源於投資的通知、報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直接或透過本行的代名人或保管代理人),本行可(只 要適用法律或規例有所要求及本行酌情認定您應獲告知) 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從速地將該通知、報告或其他文 件傳達給您。然而,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只要 x行依其獨有的酌情決定權認定沒有必要或在商業上屬不 切實際的做法,則本行概無義務或責任向您發送任何該等 通知、報告或其他文件或通知您本行已收到該等通知、報 告或其他文件。如涉及就投資而言需要您採取行動的通知、報告或其他文件,只要本行在合理期間內收到您發出的指 示,則本行將按照您的指示行事。倘本行根本並無收到或 在合理期間內並無收到任何指示,則本行有權按照該等通 知、報告或文件內列明的預設選擇行事或不行事。
3.3 本行就保管投資應負的義務僅限於擔任被動受託人以及在就保管服務採取(或不採取)任何措施時發揮本行專業保管人一職本應體現的真誠和(在遵守本細則的明確規定之前提下)合理謹慎與專業技能。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
況下,本行無須對您承擔有關投資的其他受信義務或謹慎或專業義務,惟本細則明確規定的除外。
3.4 您僅有權獲得回報(惟須遵守本細則),並應接受與最初轉讓給您及/或保管代理人的投資擁有相同發行人、面值、類別和面額的投資(如投資的類別及/或面額發生變化,則為與變化後的投資擁有同等類別及/或面額的投資)的交付或轉讓。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概無義務及/或責任向您歸還起源於最初轉讓給本行或由本行以保管人身份另行收購的該等投資的特定投資。
3.5 您特此確認,在本行成為任何投資的記名擁有人之前,本 行可能無法履行本應對作為保管人的本行施加的所有義務。
3.6 雖然本行(和任何保管代理人)擔任您的投資的保管人,但您確認,如這不是特定市場的正常做法,持有投資所採用的戶名不必披露保管關係。
3.7 經本行或保管代理人自行確定,投資可以基於其無法被單獨確認為屬於您或可歸於您而加以持有。如投資是基於其無法被單獨識別而加以持有,則投資將被聚合在一起,以便在本行看來具有相同性質的投資能按照合併原則一併持有。在此情況下,您在投資中享有的利益可能無法以單獨的證書或其他實物文件或同等電子記錄予以識別,但本行將保管您在投資中享有的利益記錄。
3.8 本行和保管代理人概無義務(且一般也不會)參與任何會議或行使投資擁有權附帶的任何權力或權利(包括就代您持有的投資享有的任何表決權),但本行可根據您按照本行規定的條款及細則發出的明確指示酌情行事,費用由您承擔。惟訂明,倘本行根本並無收到或在合理期間內並無收到您的指示,本行有權按照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上述事宜,包括按照任何通知或指示要求內列明的預設選擇行事或不行事。
3.9 本行或保管代理人概無義務審查或核實您的任何投資的擁有權或產權的有效性。除他們的嚴重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外,擁有權或產權如有缺陷或如您的任何投資的價值減少,本行和保管代理人概不負責。
3.10 本行或任何保管代理人無須採取任何可能致使本行承擔任何責任或支出的法律或其他措施,除非本行獲得全額賠償或獲得達至本行合理滿意的保障(作為採取該等措施的先決條件)。
3.11 本行(自行或透過任何保管代理人)概無義務(但可酌情並在符合本行要求的條件後)同意為尚未繳足的投資提供保管服務。在此情況下,您須賠償本行和保管代理人可能因此而承擔的所有損失。
3.12 在提供保管服務時,本行和保管人有權:
(a) 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致使本行和保管代理人概無義務按照違反適用法律的方式行事);以及
(b) 參與和遵守就投資而提供的中央結算及交收設施的任何系統之規則和規例,對於您可能因此而承擔任何損失,本行和保管代理人概不負責。
3.13 在不損害本細則其他條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且除非是由於本行或本行的任何高級職員或僱員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所造成,否則對於您可能因本行提供保管服務而承擔不論是何類型的損失,本行概不負責。您確認和同意,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i) 概不負責本第3條所述的任何公司公告、通知、報告或其他文件的準確性、可靠性或適時性;(ii) 概不負責
(不論是在侵權法或合約法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由於或有關該等公告中的任何錯誤、不準確之處、延誤或遺漏或您或任何其他人士依據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開支;(iii) 表明概不會對有關本第3條所述的任何公司公告、通知、報告或其他文件的準確性的或有關該等資料就任何目的而言的合適性的一切明示或默示作出保證。
4. 客戶的義務和承諾
4.1 您應不時向本行及/或任何保管代理人提交適當文據並簽署一切必要或合適的文件以及採取一切必要或合適的措施,使本行得以向您提供任何保管服務。
4.2 您確認和同意,本行與保管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保管人達成的協議可以由香港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管,而本行、任何保管代理人和第三方保管人提供服務則可能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或受其影響。
5. 第三方保管安排
5.1 您確認,任何第三方保管人可以拒絕為您的投資提供保管服務(例如,如您的投資未能達到第三方保管人訂明的標準)。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
《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您因本行無法 安排該第三方保管安排或第三方保管人因任何原因終止或 暫停第三方保管安排而可能承擔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5.2 您同意與第三方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務相關的以下內容:
(a) 本行僅安排需要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務,但前提是,如本行在挑選第三方保管人時已履行合理謹慎義務並運用專業技能,則本行就不必監督第三方保管人的行動,且本行概不負責您因第三方保管人及/或其任何代理人在提供保管服務時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疏忽、欺詐、輕率、違規或無力償債而承擔的任何損失;
(b) 作為第三方保管安排的一部分,本行可以安排第三方保管人持有以本行或本行代名人的名義所開立的賬戶內的投資,但這不應解釋為本行或該代名人提供保管服務;
(c) 涉及持有投資的所有指示和問題均應透過本行解決。本行將把有關指示和問題傳達給第三方保管人,由 其以保管人的身份處理;
(d) 您同意和確認,第三方保管人將基於其作為一方的第三方保管人和作為另一方的本行所簽署的相關保管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及/或第三方保管人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各別稱為“保管協議”)提供有關投資的保管服務;
(e) 您確認,執行您的指示可能須遵守第三方保管人訂明的條款及細則;
(f) 本行有權不時更換第三方保管人以及不時修訂保管協議;以及
(g)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的要求,本行應按照本行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詳載於本行網頁內)披露本行已經簽訂(以不時修訂的內容為準)的保管協議的條款。
E節(衍生交易)
E1. 衍生交易的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A節(一般條款)和D1節(投資產品的一 般條款及細則)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E節(衍生交易) 載列適用於您與本行進行一宗或多宗場外衍生交易以及本 行確定受E節規管的任何其他交易(衍生交易)的特別條款。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有明確規定,否則A節(一般 條款)和D1節(投資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 和短語在E節(衍生交易)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E 節的結構
2.1 本行可以同意與您進行一宗或多宗衍生交易,包括利率掉期、外匯掉期、外匯遠期(不論是否可交付)以及本行認定受E節規管的任何其他交易。
2.2 進行的所有交易均依賴一項事實,即E節內包括《風險披露 聲明》、各個“產品特有附件”和所有“確認書”將一併 構成本行與您之間的一份單獨協議(統稱為“E節協議”),此乃您與本行同意進行任何交易的基礎。
2.3 每宗交易的條款應以確認書為證,並應受E節及附於E節的任何適用的“產品特有附件”規管。
2.4 以下內容之間如有任何衝突或歧異:
(a) A節的規定與E節協議的規定,概以E節協議為準;
(b) E1節與適用於任何特定交易類別的特別條款(詳見適用的“產品特有附件”),概以適用於該交易類別的特別條款為準;以及
(c) E1節、與適用於任何交易類別的特別條款(詳見適用的“產品特有附件”)以及與以確認書為證的特別條款,概以適用於該交易並以確認書為證的特別條款為準。
3. 確認書
3.1 如適用,本行將在進行交易後的合理時間內向您發出確認書(但不發出確認書將不會構成本行的違約事件)。
3.2 您承諾會核對每份確認書的正確性。如您沒有在該確認書 指定的期間內(或如沒有規定期限,則從該確認書之日起 計九十(90)日內)將賬戶或該確認書詳情內的任何差異、遺漏或不準確之處或不正確的記錄通知本行,則該確認書 內載列的詳情將被視為可抗辯您的不可推翻證據,而無須 進一步證明該確認書內所載的詳情是正確的(關於您已經 提請本行注意的錯誤除外)。對於該等任何錯誤,若是由 於本行的不當或錯誤造成,則本行有權調整該確認書內所 載的任何詳情(可由本行隨時酌情行使該權利)。
3.3 除上文規定的情況外,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 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 行應免於遭受根據確認書內所載的交易條款而提出的所有 申索,即使該確認書內存在上述差異、遺漏或不準確之處,且不論是由任何人士的偽造行為、欺詐行為、缺乏權限、 疏忽或其他原因所造成。
3.4 向您發出的任何確認書或其他文件應在按照您最後在本行登記的聯絡資料寄發給您時視為已有效發送,並在適用於該傳達途徑的可普遍接受的時間內視為您已收妥。
4. 手續費、費用和成本
4.1 您確認,有關手續費、費用和成本的A節條款應適用於交易。
4.2 就交易而向您作出的報價或與您最終達成的價格或費用中可能會納入某些費用、佣金或手續費。您明白本行獲得的該等費用、佣金或手續費中或會有一部分是來自任何其他當事人給予的報酬,而本行將保留該等款額。
4.3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因維持、保障或強制執 行本行與E節協議有關的權利而承擔的所有成本和支出(包 括法律費用和因本行對沖其對您的持倉或交易或其他類似 合約而產生的成本)應由您按照本行的要求償付。
5. 付款
5.1 在遵守E節協議的其他規定之前提下,各方將在相關交收日付款或交付財產(根據每宗交易的條款)。
5.2 本行在第5.1條下的義務受限於 (a) 先決條件就是並無發生和持續存在有關您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b) 先決條件就是本行並無就相關交易有效指定提前終止日期以及 (c) 本行可能制定的或E節協議中指定的屬第5.2條所指的先決條件的任何其他條件。
5.3 您應支付的所有金額均應全數支付,不得存在抵銷或反索賠或任何限制或條件。
5.4 依據任何交易支付給各方的所有款項均應以交易貨幣的現成可用資金支付往本行指定的賬戶(如付款給本行)以及您在本行開立的賬戶或本行同意的其他賬戶(如付款給您)。
5.5 您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將存入本行的存款或在本行開立的賬戶上以您的名義持有的任何貨幣的金額用於償還您在E節協議下應付的金額。
5.6 在不損害E節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的任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倘您支付的任何款項因涉及無力償債的任何規定或成文法 而被逃避或減少,則您在E節協議下就付款承擔的義務仍應 繼續生效,以便本行仍然有權向您追討賬款的價值或金額,如同該付款和後續的減少、避付或解除並未生效。
5.7 若本行認為,本行或您履行有關任何交易的付款義務將違背任何政府限制或監管義務,則本行可以(只要本行認為如此行事不違背任何政府限制且是法律允許的)(a) 向您支付本行真誠地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選擇的任何其他貨幣(按照本行合理認為的最佳可用即期匯率兌換)的等值金額,或 (b) 指示您向本行支付本行真誠地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選擇的任何其他貨幣(按照本行合理認為的最佳可用即期匯率兌換)的等值金額。
6. 付款淨額結算
x任何一方應在任何日期就依據E節協議進行的任何交易以相同貨幣支付金額予另一方,則該等欠付金額可(由本行依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自動履行和清償,只有該日的淨額結算金額才應由欠付更大金額的一方支付予另一方。
7. 逾期付款的利息
7.1 若您沒有支付E節協議規定的任何款項,則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您應支付該未付金額的利息,利息按本行不時就該等逾期金額釐定的年利率計算,從到期付款之日起到足額付清之日止。該等利息應由本行按照相關貨幣每日累計並應在要求下即付。
8. 承諾
您對本行承諾如下:
8.1 您將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所有相關法律、規則、規例和命令,且您將獲得並給予可能不時要求的所有法定、公司和政府授權、批准和備案,以便您得以履行自己在E節協議和每宗交易下的義務;
8.2 您將填寫並向本行交付E節協議的條款規定的一切必要相關稅務表格及/或本行可能不時要求的所有相關稅務表格;
8.3 您將按照本行的要求、在本行要求的期間內向本行提供致使本行滿意的財務資料,該等財務資料將公允反映您在該等資料所涵蓋的日期和期間內的財務狀況;
8.4 如您是私人個人:您將向本行提交本行可能要求的同意書,同意書的形式由本行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配偶的同意 書;
8.5 倘發生有關您的任何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您將立即通知本行,並將您採取的補救該事件的任何措施一併通知本行;
8.6 您將不時以本行為受益人簽署本行就E節協議或任何交易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該文件的形式和內容須為本行可以接受的;
8.7 如您是受託人:您將在E節協議的有效期內及時向本行發送信託契約、信託聲明或構成信託的任何其他文件(“信託文件”)以及信託文件的所有修訂內容(如有)的副本;以及
8.8 如您作為合夥業務的合夥人行事:您將在E節協議的有效期內及時向本行發送合夥契約或合夥協議以及該契約或協議的所有修訂內容(如有)的副本。
9. 聲明和保證
您特此聲明和保證(每項聲明和保證均將被視為由您在每次進行交易時重複作出):
9.1 了解風險。您已經閱讀並了解本節附件載明的風險披露聲明和本行不時就交易向您提供的其他相關披露聲明,而且您了解並準備好承受進行交易所涉的風險程度;尤其是,您明白E節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性質,而該等交易面臨著未經警告就可能出現並可能導致巨大損失的複雜風險。
9.2 公司法律地位。如您是一間公司或組織:您是根據組建或註冊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續的公司或組織,並(如在該等法律下實屬相關)具有良好聲譽。
9.3 私人個人。如您是私人個人:您精神健全,完全有能力簽訂E節協議和進行有關交易(猶如此聲明是就進行交易而重複的)。
9.4 合夥。如您以合夥業務的合夥人身份行事:(a) 您獲相關 合夥協議的正式授權簽訂E節協議並作出E節協議內所載的 聲明;以及 (b) 並無發生和持續存在違反合夥協議的行為,亦不會因簽訂E節協議或履行您在E節協議項下的義務而發 生該等違約行為。
9.5 受託人聲明。如您是以受託人(“受託人”)的身份代表依據信託契約或其他章程性文件(“信託契約”)而設立的信託(“信託”)行事:
(a) 您的委任在信託契約的管轄法律和任何其他的適用法律(以及如您是一名公司受託人,指您註冊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是合法有效的,且您有權以信託受託人的身份擁有資產;
(b) 您有權依據信託契約 (i) 簽訂E節協議和涉及E節協議且受託人為其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文件,以
及 (ii) 履行您在E節協議項下的義務;且您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授權該簽署、交付和履行;
(c) 簽訂和履行E節協議並無違反或抵觸適用於受託人或信託的任何法律、信託契約的任何規定、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機構適用於受託人的命令或判決、信託或信託的任何資產或約束或影響受託人、信託或信託的任何資產的任何合約性限制;
(d) 受託人必須就E節協議獲得的所有政府和其他同意書均已獲得且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並且均已符合該等同意書的所有條件;
(e) 您在E節協議下的義務構成您以信託受託人的身份 承擔的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根據其各 自的條款強制執行(但須受限於普遍影響債權人權 利的相關破產、重組、無力償債、延期償付或類似 法律。至於其可強制執行性,則須遵守普遍適用的 衡平原則(不論是依據衡平原則或法律尋求強制執 行)),且據您所知,並無任何情況將會或可能會 阻止受託人為履行該等義務而向信託資產進行追索;
(f) 您將根據信託契約和影響信託的任何適用法律進行信託活動;
(g) 未經本行事先同意,您將不會以預料可能會對您履行E節協議下的義務之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方式修訂信託契約;
(h) 作為信託受託人,您應促使不論是以何種方式委任的信託的替任、繼任或額外受託人( “新受託人”)在獲委任時繼受和承諾履行您在E節協議下作為受託人的義務和責任,並以新受託人從速簽署本行可能要求的文件並交回本行為證;
(i) 您不會將您以信託受託人身份持有的任何資產轉讓予任何新受託人,直至該新受託人簽署上面(h)項所述的文件;若任何轉讓違反本項的規定,則受託人的責任限制不再適用於受託人;
(j) 在委任任何新受託人之前,您應促使擬定的替換、繼任或新增受託人(視情況而定)向本行提供確認書(採用致使本行滿意的格式),確認在緊接新受託人被委任之後仍然符合您作出的每項聲明;
(k) 在遵守上述(j)項的情況下,已經遵守本第9.5款所有規定的卸任受託人應在經本行事先同意後獲免除有關E節協議的所有卸任責任;以及如受託人卸任但並無任何新受託人取替其職位,則該卸任受託人應獲免除有關E節協議的所有責任,前提是:
(l) 該卸任受託人確認,其對信託財產和資產享有的所 有權利和產權已轉讓予身為信託受託人的其餘受託 人,並放棄其在信託財產中享有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其將簽署並交給本行一份xx上述內容的確認函為 證(應採用致使本行滿意的形式);以及
(m) 被委任的受託人人數不少於信託契約條款規定的最低人數。
9.6 評估。除非另行明確約定,否則您是在自負盈虧的情況下行事,且您是基於您的判斷以及您認為必需的顧問意見決定是否簽訂E節協議以及E節協議是否適合您或適宜於您。從本行收到或本行出示的通訊(書面或口頭)不會被視為任何交易的預期結果的保證或擔保。
9.7 理解。您理解和接受E節協議的條款、細則和風險。此外,您有能力承擔亦會承擔E節協議的風險。
9.8 雙方的法律地位。除非另行明確約定,否則您是以主事人而非代理人的身份簽訂E節協議和進行交易;您明白,就E節協議而言,本行並非擔任您的受信人。
9.9 無違反事項。履行您在E節協議下的任何義務將不會違反
(a) 任何法律、條例、法令或合法限制,或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機構適用於您或您的任何資產之命令或判決;(b)
(如您是一間公司或法團)您的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規定或
(c) 您或您的任何資產須遵從的任何重要協議的條款。
9.10 具約束力的義務。E節協議和每宗交易構成您的合法、有效 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根據其各自的條款強制執行(但須 受限於普遍影響債權人權利的相關破產、重組、無力償債、延期償付或類似法律。至於其可強制執行性,須遵守普遍 適用的衡平原則)。
9.11 資料的狀態。您因E節協議和每宗交易而提供的所有資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為屬實、完整和準確無誤。
9.12 權力和能力。E節協議和每宗交易規定的事務均在您的權力和能力範圍內。
9.13 違約事件。並無發生和持續存在與您相關的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您簽訂E節協議或進行任何交易或履行您在E節協議或任何交易下的義務將不會導致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
9.14 訴訟。對於依法或依據衡平原則或在政府機構針對您而提出的任何尚未了結或威脅提出的法律程序,即使作出不利於您的判決,其整體上將不會嚴重損害您履行您在E節協議或任何交易項下的義務之能力;目前不存在看來會影響E節協議或任何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的該等法律程序。
9.15 稅款。您已經提交要求您提交的所有報稅表,並已經繳納您到期應繳的所有稅款和評估稅額,尚未逾期以及本着真誠而提出異議的除外。如您是一名受託人,據您所知,繳稅方面不存在任何可能會影響您履行E節協議項下義務之能力的現有和未付債務。
9.16 有關對沖活動的協議和確認書。您同意和確認,(a) 在進行任何交易時以及交易的整個持續期間內,您並無依賴 (i)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其任何關聯人士設立、維持、調整或平掉本行對沖倉位的方式或方法,(ii) 本行或本行的任何關聯人士就本行的任何對沖活動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的通
訊,該資訊是有關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其任何關聯人士是 否可以(但無義務)透過持有作為交易基準或基礎的證券、資產、合約或指數或任何其他證券、資產、合約或指數中 的相應倉位或透過構築任何對沖倉位來對沖任何交易、何 時對沖、如何對沖或以何種方式或方法對沖;(b) 本行或 x行的關聯人士建立的任何對沖倉位是本行或該方的專有 交易倉位和活動;(c) 本行或本行的關聯人士並無代表您或 為您或作為您的代理人或受信人持有對沖倉位或從事對沖 活動,您沒有在對沖倉位或對沖活動中享有任何直接經濟 利益或其他利益或實益擁有權;以及 (d) 是否從事對沖活 動由本行依其獨有的酌情決定權決定,本行可在本行依其 獨有的酌情決定權決定的任何時候開始或如一經開始,暫 停或停止對沖活動。
10. 擔保和追加保證金
10.1 妥為履行和支付本E節協議和任何交易下的所有義務和所有負債可由任何擔保文件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文件的條款,以擔保文件涵蓋的所有款項、證券、資產、索賠和其他財產中的所有權利、產權和利益作為擔保。
10.2 經本行要求,您應以本行可接受的形式將足夠資產存入本行(或本行指示的銀行)並維持該等資產,作為擔保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需要存入本行並維持的最低保證金由本行自行酌情確定,可隨時更改,無須事先通知。如存入本行的保證金在任何日期低於要求的最低保證金,則您應立即或在本行指定的期間內將保證金存入或轉入本行,或安排以本行可接受的形式開出以本行為受益人的任何其他保證或擔保物權。追加保證金通知應在按照您在本行最後登記的地址寄發給您時被視為有效發送。
10.3 若您不履行須立即或在本行指定的期間內(如適用)按照E節協議提供保證金的義務,則在不損害本行可依據E節協議獲得的或另行依法獲得的權利和濟助措施的情況下,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將有權未經通知即 (a) 拋售全部或部分交易以減少持倉及/或 (b) 變賣擔保文件下質押的足夠資產,而無須另行通知,及/或 (c) 採取本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措施。
11. 終止
11.1 以下各種情況均屬於與您相關的違約事件:
(a)
(i) 若您變得無力償債或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或與您的債權人或出於您債權人的利益而達成總體轉讓、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ii) 若您提出或已針對您而提出依據任何破產或無力償債法律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其他類似法律尋求無力償債或破產判決或任何其他濟助的法律程序,或
(iii) (如您是一間公司或法團)提交將您結業或清盤的呈請或(如您是私人個人)針對您而提出宣佈破產的呈請;
(iv) (如您是一間公司或法團)您透過結業或清盤決議或(如您是私人個人)您宣佈自己破產;
(v) 若您尋求委任或已獲委任為有關您的任何資產的管理人、接管人、受託人、保管人或其他類似的人員;
(vi) 若任何產權負擔人管有您的全部或基本上是全部的資產,或若您的任何資產被處以、強制執行、起訴或施行扣押、執行、保全、暫押或其他程序;
(b) 若發生任何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規定的與上述 (i)至 (vi) 項所述的任何事件具有類似影響的任何事件,或您採取推動前述任何行為或情況或表明您同意、批准或默認前述任何行為或情況的任何措施;
(c) 若您沒有支付E節協議要求您在到期時支付的款項,且並無在本行發出未付款或未交付通知後第三日或 之前糾正不履約行為;
(d) 若經證實在依據E節協議作出或重複作出的任何聲明、xx和保證時,其在任何重要方面為不正確或具有誤導性;
(e) 若您不遵守、履行或執行E節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或細則(除(c)項所述的未付款情況外),且並無在本行發出未履行通知後第14日或之前糾正不履約行為;
(f) 若發生您與任何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抵押、契約或文據下涉及您的違約事件(不論如何描述),該事件導致您的債務或任何負債被宣告或可能被宣告在本應到期支付之日前到期應付;
(g) 若您在本行的財務狀況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而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確定該變化可能影響您遵守E節協議或任何交易下的義務之能力;
(h) 如您是個人:若您離世或(本行依其合理判斷)您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變得無能力管理您的事務;
(i) 如您是一間公司或法團:若您與另一實體合併或兼 併、或被另一實體吸納合併或與之吸納合併或將您 的全部或基本上是全部的資產轉讓予另一實體,且 在該合併、兼併、吸納合併或轉讓之時,新設實體、留存實體或受讓人實體不繼受您在E節協議項下或 在您或您的前任人身為一方當事人的擔保文件項下 的所有義務(不論是透過法律施行或根據以本行合 理滿意的形式所訂立的協議);(ii) E節協議或任 何擔保文件的利益不能延伸至適用於(未經本行同
意)該新設實體、留存實體或受讓人實體履行其在
E節協議項下的義務;或 (iii) 本行認為,新設實體、留存實體或受讓人實體的信譽度嚴重低於該措施前 一刻的信譽度;
(j) 如您是個人:倘您的淨值在E節協議之日後下跌,跌幅超過本行確定並向您詳細說明的比例(該比例可由本行本着真誠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不時修訂和重新通知),概以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確定的為準。就(i)項而言,“淨值”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或有負債或其他負債);
(k) 如您是一間公司或法團:倘您的資產淨值在E節協議之日後下跌,跌幅超過本行確定並向您詳細說明的比例(該比例可由本行本着真誠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不時修訂和重新通知),概以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確定的為準。就(j)項而言, “資產淨值”指公司或法團總資產減去公司或法團總負債(概以最近經審核賬目所述金額為準);
(l) 如您是自然人合夥的合夥人:(i) 倘合夥人離世或
(ii) 合夥人被宣判為無能力,或 (iii) 由具管轄權的法院為合夥人及時委任一名監護人;
(m) 如您是一名受託人:x (i) 信託終止或 (ii) 任何受託人離世、喪失行為能力或不再是受託人,而本行並無收到足夠的保證(包括法律意見書和新受託人簽署的文件),保證 (A) E節協議下的義務仍然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以及 (B) 本行仍在交予本行保管的任何抵押品/保證金中享有完備的第一順位擔保物權或 (ii) 若對信託文件進行修訂,而本行認定該修訂內容將會對本行或本行在E節協議或任何交易項下的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n)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國家行為而不能就任何交易交付或支付任何貨幣、受到阻礙或延遲交付或付款;以及
(o) 若發生關於一方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在經過一段時間後,一方履行E節協議規定的付款或交付的絕對或或有義務或遵守E節協議的任何其他重要規定變成不合法(不論原因為何)。
11.2 在發生違約事件後,本行可向您發出通知詳細說明相關違約事件並宣佈所有交易以及雙方有關任何交易的義務在該通知指定的日期(“提前解約日”)終止,而交易和該等義務則應在該提前解約日終止(不論該違約事件在該日是否持續存在)。
11.3 在提前解約日出現或有效指定後,不必再依據第5.1條的規定就交易進一步付款或交付,但這不損害E節協議的其他規定。涉及提前解約日的應付金額(如有)將根據第11.3條和第12條確定。
11.4 本行將在提前解約日或在提前解約日出現或指定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從速地完成第12條訂明的計算,並向您
提供說明,(a) 以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詳細程度展現該計算過程(包括從內部來源獲取的用於完成該計算的任何報價、市場數據或資料),(b) 詳細說明應支付的提前解約金(定義見下文)以及 (c) 就支付本行的任何款額,提供入賬賬戶詳情。
11.5 涉及任何指定提前解約日的應付提前解約金(定義見下文)將在本行發出通知詳細說明須支付該金額之日支付(該日 期應為確定該提前解約日後的合理切實可行的日期)。
12. 確定提前解約金
12.1 如已指定提前解約日, 則應就提前解約日支付的金額
(“提前解約金”)(如有)由本行根據第12條確定,惟須遵守第5.5條的規定。
(a) 就每宗交易而言,本行將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計算,一旦更換該交易的重要條款或為本行規定符合經濟效益的同等條款(包括雙方根據第5.1條的規定就該交易完成的付款和交付(不論該基礎義務是絕對還是或有義務,並假設符合每個適用的先決條件),若不是因為出現相關提前解約日期,該行為原本應在該日期後完成),本行在當時的情況下承擔或可能會承擔的損失或成本的金額(表示為正數)或本行在當時的情況下實現或可能會實現的收益的金額(表示為負數)(“平倉金額”)。
(b) 平倉金額將由本行真誠地釐定,本行將使用商業上合理的程序釐定該平倉金額。
(c) 本行將釐定截至提前解約日或(如在商業上不合理時)截至提前解約日後的日期(按本行自行認為在商業上合理)的每筆平倉金額。
(d) 就每宗交易而言,本行將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計算針對提前解約日欠付各方的金額,該金額為以下兩項之和:(i) 就每宗交易而言,在該提前解約日或之前應付(或要不是因為第5.2條就本應支付)給該方但在該提前解約日尚未支付的金額以及 (ii) 就每宗交易而言,第5.1條規定的必須(或要不是因為第5.2條就本應已經)在該提前解約日或之前透過交付給該方的方式交收但在該提前解約日尚未照此方式交收的每筆債務,該筆金額等於必須(或本應已經)就相關交易交付之物的公平市值
(各稱為“未付金額”)。
(e) 提前解約金的金額將等於 (i) 以下兩項之和:(A)本行就每宗交易釐定的平倉金額(不論是正數或負數,如有必要,由本行兌換成解約貨幣,具體由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和 (B) 欠付本行的未付金額(如有必要,由本行兌換成解約貨幣,具體由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減去 (ii) 欠付您的未付金額(如有必要,由本行兌換成解約貨幣,具體由本行依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倘提前解約金為正數,您將支付該金額給本行;如為負數,本行將向您支付提
前解約金的絕對值。雙方同意,本條規定的可追討金額是合理預估的損失值而不是罰金。該筆金額是應針對交易損失和防範未來風險的損失而支付的,除非E節協議另行規定,否則雙方均無權追討因該等損失而招致的額外損害賠償金。
12.2 本行可以本行持有作為保證金或作為擔保您在本細則項下的義務之任何抵押品(包括任何非現金抵押品的經算定價值)抵銷根據第12條計算的付款淨額,是否抵銷由本行選擇。
12.3 出於上述任何的目的,本行可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在不向您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變現或變賣本行認為合適的抵押品或採取本行認為合適的所有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到期前變現抵押品、將抵押品兌換成其他貨幣或訂立任何現貨或遠期合約),因此,您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代表您行事。本行有權在變賣或變現抵押品的所有方面行使本行的酌情決定權。
(a) 扣除E節協議下所有成本、支出和所有應付金額後的任何剩餘款項應支付予您。倘該等收益不足以償付應付款項,您應立即按要求向本行支付任何不足金額。
(b) 您授權本行將任何抵押品的收益存入任何暫記賬戶,以便保留本行證明其對您享有的全部索賠的權利; 本行可以將全部或任何部分收益用於本行不時酌情 最終確定的賬戶、您的債務或負債。
12.4 是否接受您提出的在其終止日期之前終止交易的要求應由本 行依其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而在作出該決定時,本行可以 考慮該終止對E節協議下任何其他未完成交易的影響,亦可 根據本第12條計算有關該交易的提前解約金,如同該交易 是E節協議下存在的唯一一宗交易,或以本行依其獨有及絕 對的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計算該提前解約金。
13. 抵銷
13.1 除本行可依法或根據E節協議等享有的抵銷權外,在發生違約事件後,本行將有權(但無義務)以您欠付本行的債務
(不論是否到期、是否為或有債務、是否在E節協議下產生,也不管該債務是採用何種貨幣、付款地或簿記辦事處在何 處)抵銷或償還本行欠付您的債務(不論是否到期、是否 為或有債務、是否在E節協議下產生,也不管該債務是採用 何種貨幣、付款地或簿記辦事處在何處)。
13.2 為了進行交叉貨幣抵銷,本行可按照本行在相關日期釐定
(本着真誠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的可適用市場匯率兌換任何債務。
13.3 倘債務未查明,本行可估算該債務並按照估算值進行抵銷,但關連方應在債務查明時向另一方解釋說明。
13.4 本第13條不構成在您的任何財產或資產上設立抵押、押記、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
13.5 本行其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將從速向您發出本行行使本第13條規定的權利之通知。
14. 稅務
E節協議和依據E節協議完成的付款和交付須遵照A節的稅務規定,而A節的稅務規定應被視為全部複製至本節中。
15. 貨幣賠償
x行就您的應付款義務(依據 E 節協議或任何確認書)而收到的或收回的以非相關交易貨幣支付根據任何相關交易而應向本行支付的款項(不論是根據任何法院的判決或 E節協議),可視作履行付款義務,惟僅限於本行在收到該筆款額後緊接的下一個營業日可以根據正常銀行業務程序
(由本行依其獨有酌情決定權確定)以所收到的貨幣購買交易貨幣的部分。倘可購買交易貨幣的金額少於本行根據
E 節協議計算或根據任何法院判決指示的原交易貨幣金額,則即使任何法院已作出任何判決,您亦須(作為一項單獨 債務)賠償本行因此而承擔的任何損失。在任何情況下, 您均須賠償本行在按照上述規定購買交易貨幣時承擔的任 何成本。
16. 指示和信件
16.1 本行收到的有關任何交易的且讓本行滿意地確定為屬正當權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應被視為是由您發出的正式的並經正式授權的指示,將對您具約束力。對於執行該等指示,即使該等指示內有錯誤訊息、為不真實或未經正式授權,本行無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16.2 本行可以就涉及E節協議和根據E節協議而進行的與任何交易有關的所有來電進行錄音。您同意本行可將該等錄音和錄音謄本用作您與本行之間的任何訴訟、法律程序或爭議的證據。本行不必保存該等錄音和謄本的副本。
17. 衝突
您理解,即使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本行仍然可以與本行的 任何關聯人士進行交易,由該關聯人士作為本行的對手方,亦可與本行有聯繫的人士進行交易。此外,您亦理解,本 行可以進行本行在其中享有直接或間接重大利益的交易。
18. 定義
關聯人士指 (i) 由本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實體,(ii) 直接或間接控制本行的任何實體,或 (iii) 直接或間接與本行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實體,其中,對任何實體的“控制”指擁有該實體的多數表決權;
營業日指商業銀行和外匯市場在確認書內所載的地點或
(如沒有說明)在本行本着真誠並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指定的地點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抵押品指作為您在 E 節協議下或普遍對本行負有的義務之抵押或擔保而給予本行的任何及所有的投資和其他資產,不論是依據擔保文件或其他文件持有;
確認書指本行向您發出的作為任何交易條款的記錄之任何及所有的通知書或確認書;
提前解約日指根據第 11 條終止所有交易的日期;
違約事件具有第 11 條賦予的含義;
對沖倉位指一方為了對沖交易而買入、賣出、達成或持有一個或多個 (a) 證券、期權、期貨、衍生產品或外匯倉位或合約或 (b) 其他工具或安排(不論如何描述);
對沖活動指為了建立、持有、調整或終止對沖倉位而進行的任何活動或交易;
保證金指本行規定的可不時作為可接受保證金並根據第 10
條存入本行的任何初步和追加保證金資產或存款;
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或經過一段時間後(或兩者)即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風險披露聲明指本細則規定的風險披露聲明或本行不時另行向您提供的風險披露聲明,在各情況下,均與交易及/或 E 節相關;
產品特有附件指(如適用)E 節的每個附件,當中載列適用於特定交易類別的特別條款,並指出該附件是 E 節所指的“產品特有附件”;
擔保文件指:(a) 押記,根據該押記,您將您對任何金額
(貸記您在本行開立的賬戶)和該擔保文件中列明的任何其他資產享有的所有權利、產權和利益質押予本行;(b)任何房地產抵押,根據該抵押,您將您在該房地產抵押中列明的在房地產上享有的所有權利、產權和利益抵押予本行;以及 (c) 任何其他擔保文件,根據該等文件,您或任何其他當事人將有關任何資產的擔保物權交予本行,在各情況下,均作為擔保您在 E 節協議下或普遍對本行負有的債務;
交收日期,就交易而言,指相關確認書內指定的每個日子或適用於支付該交易下的任何金額的每個日子。若該日期並非營業日,則應改為下一營業日或由本行確定的其他營業日;
解約貨幣,就根據第 12.1 條計算拋售和終止任何未完成交易後的未付金額或平倉金額而言,指平倉金額被兌換成由本行確定的貨幣;
交易指本行與您根據 E 節協議的條款訂立(不論是口頭或其他方式)且本行在任何交易確認書中以書面形式向您確認的任何衍生產品交易,包括利率掉期、外匯掉期、外匯遠期(不論是否可交付),以及本行確定受 E 節規管的任何其他交易;
交易貨幣,就任何交易下的付款而言,指支付該筆款項時應採用的貨幣;
未付金額具有第 12.1(d)條賦予的含義;以及
您、您的指您,也就是與本行簽訂 E 節協議的客戶(包括法人團體、合夥或組織)。當“您”和“您的”等表達包
括兩人或兩人以上,則您這一方有關 E 節協議的所有協議、義務、權力、權限和責任均應是共同及各別的。根據 E 節 協議條款產生的通知您的義務(如有)應在通知您中的任 何其中一人時履行完畢。
18.1 除非上下文另有指示,否則在本節中使用的單數和複數應被視為相互包含。
F節 透過滬港通(北向)和深港通(北向)進行的證券交易)
F1.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概述
1.1 在不損害本細則A節(一般條款)和D節(投資產品)的適用的情況下,本細則F節(透過滬港通(北向)和深港通
(北向)進行的證券交易)載列適用於由本行就透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的北向交易向您提供服務的特別條款。
1.2 本細則其他部分與本節的規定如有任何衝突或歧異,概以本節為準。
1.3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節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細則其他各節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節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遵守交易限制、中華通市場規則和中華通法律
2.1 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均須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以及本行與其代理人(例如任何執行或結算經紀、保管人或本行使用的其他服務提供者(不論是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之間訂立的及/或本行不時全權酌情規定的適用業務或協議條款。
2.2 本節的本意並不是涵蓋關於中華通的所有規則、規定和特點以及所有中華通市場規則和中華通法律。您應完全負責了解和一直遵守經不時修訂的所有中華通市場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以及適用於中華通的所有該等交易限制,並且完全負責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風險、損失或成本。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和證監會網站上不時關於中華通的網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來源。
2.3 本行有權運用本行的絕對酌情就任何中華通法律、中華通市場規則或市場慣例而決定有關透過中華通進行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中必要或合宜的任何程序或規定。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均無須負責該等程序或規定所直接或間接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
2.4 倘發生以下情況(只屬例子而不限於以下情況),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拒絕執行您發出的任何指示:
(a) 該指示並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或本行合理地相信該指示可能並不符合任何中華通
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或聯交所要求本行不接受該指示;
(b) 就發出任何北向賣單的指示而言,本行依其絕對的 酌情決定您在該指示之時並不具有足夠證券以履行 交付責任,或該賣單的提交會使本行違反前端監控 規定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中華通法律下的相關規定;或
(c) 就發出任何北向買單的指示而言,本行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您並不具有足夠資金以在結算日履行有關該買單的付款責任。
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原則下,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拒絕收取及/或為存管而接受來自您或您的保管人的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2.5 在不局限前述條文的原則下,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 暫停、終止或限制您透過本行接通中華通的能力(而無須 事先通知您),包括但不限於在受到中華通機構要求或指 示的情況下。您確認和接受,倘您發出的任何北向買賣盤 並不符合任何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中華通法律,或如有關的 中華通機構相信該買賣盤可能並不符合任何中華通市場規 則或中華通法律,該買賣盤可能會遭任何中華通機構拒絕。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均無須負 責您由於或源於本行不予受理或任何中華通機構的拒絕而 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風險。
2.6 如有關的中華通實體及/或中華通機構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 構通知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或香港結算,有合理因由相 信您並未遵守或已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您應當應本行要求提供本行可能合理地索取的資料(包括
(如本行有所要求)中文譯本),以使本行能夠協助有關的中華通實體及/或中華通機構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評估是否有任何不遵守或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及/或任何不遵守或違反情況的程度,且一經提供前述資料,您即被視為放棄可能適用的任何銀行或其他保密法律的利益。
3. 風險披露和確認
一經指示本行任何關於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您即承認、聲明、保證及確認如下:
3.1 您已經閱讀和了解F2節所載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且您了解和接受在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所涉的風險,包括須對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任何適用法律和規例負上法律責任或責任以及相關後果。
3.2 您接受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面對遭禁止和暫停的風險,而且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指示可能會不獲接受。
3.3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均無須負 責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就本行向您提供中華通證券相關交易 服務而作出或不作出的行動所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由您可
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法律責任或第三方索賠或付款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2節所述任何風險的發生。
3.4 倘您、本行或本行的任何客戶被發現曾經或可能已進行有關中華通市場規則所載的任何不尋常交易活動或並未遵守任何中華通市場規則,聯交所即有權不向您提供中華通服務及有權要求本行不接受來自您的指示。
3.5 若有關的中華通市場規則遭違反或若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 華通市場規則所提及的披露和其他責任遭違反,(a) 有關 的中華通實體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有權進行調查,並可 透過聯交所(或透過聯交所子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 機構)要求本行或關連方 (i) 提供關於您的相關資料及材 料(包括但不限於涉及您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及 (ii) 協助有關的中華通實體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機構對您 及/或您的交易活動進行調查;(b) 倘您違反或未能遵守該 等法律、規則或規例,您可能須接受監管調查以及承擔法 律和監管後果;及 (c) 您確認和同意由本行或關連方向聯 交所或聯交所子公司提供、披露或轉移前述資料和個人資 料,以供披露予有關的中華通實體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機構。
3.6 聯交所可以(為了協助有關的中華通實體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機構進行對上交所或深交所的監管監督以及執行有關的中華通市場規則和就有關的中華通市場規則進行調查,並且作為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監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要求本行提供中華通市場規則所提述涉及由本行代您或代表任何其他人士發出的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作出或訂立的任何中華通交易的關於您和他們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涉及您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您確認和同意由本行向聯交所提供、披露或轉移前述資料和個人資料,供披露予有關的中華通實體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機構。
3.7 若中華通實體及/或中華通機構認為有關的中華通市場規則遭嚴重違反,聯交所可能會應中華通實體及/或該中華通機構的要求而要求本行 (a) 向您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聲明;及 (b) 拒絕向您提供或不再向您提供透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任何相關服務。
3.8 在本行通知您由您指示的北向買單已獲結算前,您不得就屬於該北向買單的中華通證券指示一項北向賣單。
3.9 您同意由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向中華通實體及/或中華通機構提供關於您的資料及您的狀況(包括代您執行的北向買賣單和交易的類型和價值),而提供的時段和形式按照該中華通實體及/或該中華通機構所可能不時指定,包括就中華通實體及/或中華通機構進行的調查或監督而提供。
3.10 您接受,本行將須遵守中華通市場規則下的存檔規定,並因而可能保存您的北向買賣盤和交易記錄(包括電話和電子通訊以及賬戶資料),為時 20 年或另行按照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中華通法律下的規定。
3.11 您接受,聯交所可能會應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要求而要求本行取消或拒絕您的任何買賣盤或代您作出的任何買賣盤。
3.12 您接受,中華通機構、中華通實體或他們各自的董事、僱員和代理人均無須對由於或有關以下各項,就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您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負上法律責任:(a) 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或涉及中華通證券的 CSC 操作;或 (b) 中華通市場規則的任何修訂、訂立或執行;或 (c) 中華通機構及/或中華通實體為履行其監督或監管責任或職能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就不尋常交易活動而採取的任何行動)。
4. 聲明
4.1 您按持續基準向本行作出本條所載的下述聲明:
(a) 您並非中國內地居民,亦不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
(b) 如您是中國內地居民,您正在使用您合法擁有、位於中國內地境外的資金來投資於中華通證券;或如您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您於中華通證券的投資是依據任何中國內地主管監管機構所批准的任何計劃(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如適用))或依據該等監管機構的任何其他批准而進行;
(c) 您知悉並且會遵守您可能受之規限並可不時予以修訂的所有中華通法律、中華通市場規則以及中國內地的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和規例(包括涉及外匯管制和申報的法律和規例);
(d) 執行由您向本行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導致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及
(e) 您理解並且已評估中華通所涉的風險,而且您願意承擔中華通所涉的風險。
4.2 在您指示中華通證券賣單的每個日期,您均向本行作出下述聲明:
(a) 您並不知悉可能會損害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有效性的任何事實,而且您具有全面權限收取和處理該等中華通證券以及就該等中華通證券給予指示、授權或聲明;
(b) 不存在對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敵對索賠;
(c) 該等中華通證券不受轉讓限制(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下明文規定者除外);及
(d) 若買賣盤涉及出售某中華通證券的一個或多個碎股部分,該買賣盤涉及的是您就該中華通證券持有的全部(而非僅若干)碎股部分。
5. 客戶買賣盤的處理
5.1 本行將公平處理客戶買賣盤。本行可能會在處理相關買賣盤時,將您的北向買賣盤與任何其他客戶或其關聯人士的北向買賣盤合併處理。此操作方式可能有時會對您不利,且由於F2節所述的額度限制,可能會導致您的買賣盤僅獲局部執行甚或不獲執行。
5.2 將為客戶承擔進行的,供提交到適用的公開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端(“開市”)的所有客戶買賣盤和交易(“客戶買賣盤”)均應由本行以尋求確保所有該等客戶買賣盤都有公平而均等的機會參與開市方式處理。待本行的系統將客戶買賣盤提交到適用的公開競價開市時,本行才會將所有該等客戶買賣盤視為已獲本行收到。
6. 遵守前端監控規定
6.1 您承諾,您將遵守中華通機構、中華通實體制訂的或本行通知您的任何關於前端監控的規定。
6.2 此外,您承諾確保在適用截止時間(依本行不時向您通知的時間)或之前,您的賬戶中有足夠而可動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應對在有關交易日下達的任何建議賣單。
6.3 若本行認為在適用截止時間(依本行不時向您通知的時間)或之前,您因任何理由在您的賬戶中沒有足夠而可動用的 中華通證券以供結算某賣單,本行可以其絕對的酌情決定:
(a) (全部或局部地)拒絕您的賣單;
(b) 使用本行為其自身或代表其他客戶持有的一個或多 個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中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以符合您的賣單所涉的前端監控規定;在此情況下,您應向本行付還本行因買入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就您 的賣單您所未能交付的中華通證券數額而導致的任 何成本、損失或開支,而付還所涉的條款、價格
(包括任何相關費用與開支)和時間概由本行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或
(c) 就遵守前端監控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以及彌補您的不足之數而言,本行可執行本行認為必要或合宜的任何其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本行可從其他來源獲得的任何其他中華通證券)。
6.4 此外,若本行因任何其他理由認為該賣單或可能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本行可以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全部或局部地)拒絕您的賣單。違反或潛在違反前端監控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所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一概由您承擔。
6.5 倘您就由您管理的任何基金所獲分配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下達任何賣單,您承諾會確保在適用截止時間(依本行不時向您通知的時間)或之前,該基金分配予您的賬戶中有足夠而可動用的中華通證券,以便在有關交易日應對任何該建議賣單。在所有情況下,您須負責確保由您管理的各基金均遵守有關基金可能受之規限的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
7. 結算、人民幣付款和貨幣兌換
7.1 由於所有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幣進行和結算,因此,若本行在某北向買單結算前並無收到足夠的人民幣以結付中華通證券的有關買單,結算便可能會被延遲及/或無法進行,而且您可能無法取得有關的中華通證券的業權或可能無權出
售或轉讓有關的中華通證券。在本行代您持有任何資金的 情況下,若人民幣資金不足以結付有關中華通的任何北向 買單或其他付款責任,您即授權本行將本行代您持有的任 何其他貨幣的任何資金兌換成人民幣,以供進行前述結付。
7.2 儘管本細則內有任何其他規定,凡依據本F節有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本行均可按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自動進行有關兌換而無須事先通知您。有關或源於依據本F節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所產生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包括手續費、費用及/或佣金),一概由您承擔。
7.3 您同意,倘您未能適時結清有關某項中華通證券購買指示的任何付款責任,本行即有權在無須事先通知您的情況下即時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行動以降低或消除本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步驟以出售、變現、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的中華通證券),而且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您應全面彌償及持續使本行免受本行就行使前述權利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開支或其他損失。您進一步同意,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無須就本行或其代理人依據本條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行動而對您負責任何損失、減值或其他損害。
7.4 儘管本細則內有任何其他規定,凡本行決定人民幣流動資金不足以結付任何買單時,本行即可全權並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拒絕您下達的該買單的指示。
8. 出售、轉移和交出利潤
8.1 凡根據中華通市場規則本行從中華通機構收到要求本行出售並變現特定數目的中華通證券的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本行即有權向您發出一份相應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您在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指定的期間內出售並變現您在本行開設的賬戶中所持有的任何數目
(依本行的全權酌情決定)的該等中華通證券,且您承諾會遵守任何相關的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8.2 就任何強制出售通知而言,倘您未能適時遵守某份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您即授權本行在就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而言必需的範圍內,代您出售或安排出售有關的中華通證券,出售價格和條款概由本行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
8.3 凡由您擁有而屬於某份客戶強制出售通知的標的物的中華通證券已經從結付有關的北向買單的該結算參與者(“原結算參與者”)名下轉移到另一名結算參與者或保管人
(“收受代理人”),您即授權本行代您向收受代理人給予指示以向原結算參與者返還有關的中華通證券,以按照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予以出售和變現。您亦承諾向收受代理人通知該授權而且(如屬必需)您承諾會指示收受代理人相應行事。
8.4 如本行從任何中華通機構收到因“短線交易利潤規則”
(F2節第15條(短線交易利潤規則)所述者)而要求您交
出任何利潤的通知,您即授權本行出售或安排出售您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中華通證券。
8.5 除上文所述外,若任何中華通機構指示本行出售、轉移您所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或就該等證券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或若本行在其他情況下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就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而言必需或適宜如此行事,您即授權本行如此行事。
8.6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概不負責 x行或任何關連方就本第8條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直接或間接 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
9. 保管
9.1 適用性 ─ 只有在您已就中華通市場規則和中華通法律下的前端監控向本行交付中華通證券時,本條才適用。
9.2 保管服務的性質
(a) 本第9條的規定概不損害您可能與本行及/或為您提供保管服務的其關聯人士所簽訂的任何協議。
(b) 您確認,本行為其他客戶以及為自身賬戶從事中華通證券業務。
(c) 您應獨自負責任何有關機構(不論是政府機構或其他非政府機構)可能要求的關於或涉及根據本第9條所持的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易的所有備案、稅務申報和報告。
9.3 設立保管賬戶
(a) 您授權本行在其賬簿上設立一個或多個保管賬戶
(“保管賬戶”),以用於收取、保存和維持中華通證券。
(b) 本行將合理酌情決定是否在保管賬戶中接受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建議交付。
9.4 保管程序
(a) 在本行透過最終結算收到中華通證券之前,本行概無責任將該等中華通證券存入保管賬戶。
(b) 若本行收到的一項或多項指示是要從保管賬戶交付中華通證券而有關數額超過存入保管賬戶的數額,本行可以拒絕任何有關指示或選擇全部或局部地
(並以任何次序)履行任何指示。
(c) 您確認,中華通證券的交付和相關付款可能並非同時進行。因此,若本行收到基於付款而交付中華通證券或基於交付而就中華通證券付款的指示,本行可以按照有關的市場慣例及/或規則及/或適用法律或規例而就中華通證券付款或接受付款或交付中華通證券。
(d) 只有在收到特定指示時並在按照特定指示的情況下
(本細則中另有明文規定者除外),本行才可就中華通證券付款及/或收取或交付中華通證券。
(e) 除非本行已經收到並接受一項相反指示,否則本行可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進行以下各項:
(i) 以您的名義或代您簽署關於中華通證券且
(i) 就收取任何中華通證券或資金可能屬於必需的,或 (ii) 任何稅務或監管機構可能要求的任何文件;及
(ii) 領取及/或收取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付款或分派,及/或就此類付款或分派而採取其他必要或適當行動(不論是依據股息、紅股發行、股份分拆或重組、儲備資本化或其他情況)。
(f) 您確認,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的時間向您或您慣常的保管人交還本行在代您結算任何交易時並未動用的任何中華通證券。您確認,本行可在收到後的一個交易日內向您或您慣常的保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經扣除您須向本行支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開支後)其為您的賬戶就中華通證券收到的任何分派或付款。您將從速應其要求而(向本行及/或您慣常的保管人及/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出其可能規定的指示,以預先授權任何前述交還或付款。
(g) 在本行在盡其合理努力後仍未能 (i) 向您或您慣常 的保管人交還任何有關的中華通證券,或 (ii) 向 您或您慣常的保管人或銀行交付或支付任何有關分 派或付款的情況下(包括(例如但不限於)您未能 應本行的合理要求發出有關指示及/或您慣常的保 管人拒絕接受中華通證券的任何有關交付或付款的 情況),您即授權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有關的中華通證券並且將該 出售、變現及/或處置的所得款項及/或任何分派或 付款轉賬往您慣常的銀行賬戶或(如沒有銀行賬戶)轉賬往本行為您在(依本行的絕對酌情挑選)某第
三方銀行開設的賬戶,以待收取指示而支付往您指定的賬戶。
(h) 本行概無義務為您的賬戶就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付款或分派而進行領取或收取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
(包括出席任何全體大會及/或行使任何表決權),亦無義務通知您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任何通知、通函、報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動的存在或當中的條款。 本行概無義務(且一般而言不會)出席附帶於對中 華通證券的擁有權的任何會議或行使附帶於對中華 通證券的擁有權的任何權力或權利(包括您持有的 中華通證券所涉的任何表決權),除非本行按照您
的明文指示、根據本行施加的條款和條件並在由您承擔相關費用的情況下可以酌情行事;前提是若本行根本並無收到或在合理期間內並無收到您發出的該等指示,本行即有權以本行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上述事宜,包括按照或不按照任何通知或指示要求所指明的預設選擇行事。
(i) 您確認,在若干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所致的情況),香港結算或其代名人(以及本行或您)就中華通證券行使任何權利或享有權或參與任何行動、交易或其他事宜可能出現困難、並不切實可行或不獲准許。如本行作出任何有關領取或收取、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或向您發出任何有關通知或依據任何有關通知而採取任何行動,本行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
(i) 就任何不準確之處或延誤概無法律責任;及
(ii) 概無責任繼續或重複作出任何有關行動。
9.5 匯集/分保管人/結算系統
(a) 本行可以匯集中華通證券並且視之為與其他客戶的相同中華通證券可予替代。本行可以隨時向您分配同等的中華通證券,而無須向您交回原來交付給本行的中華通證券。
(b) 本行可按法律、規例或市場慣例的規定向任何分保管人或任何結算系統存入中華通證券,且無須負責任何分保管人的表現或監察任何分保管人,或任何結算系統或其做法。此外,在本行已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和技能挑選分保管人或結算系統的前提下,本行無須監督分保管人或結算系統的行動,且本行無須負責分保管人或結算系統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破產。若您因分保管人或結算系統的疏忽、故意失責或破產而招致損失,本行將酌情盡其合理努力地向有關結算系統尋求追討,但本行不會有任何責任提出法律程序、在任何程序中提交任何債權證明表或採取任何類似行動,除非如適用法律或規例另有規定者則除外(且受制於本行可能施加的規定)。
9.6 您作出的確認
(a) 您確認,在根據本F節提供的服務的存續期內:
(i) 您具有權限可於保管賬戶存入及持有中華通證券,且沒有任何索賠或產權負擔將會或可能會對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交付造成不利影響;及
(ii) 如您作為您自身的任何客戶的代理人行事, (不論是否在任何時間向本行明示辨識), 有關客戶概不被視為是本行的客戶或間接
客戶,且您在本F節下的責任是作為委託人的責任。
(b) 您會從速應本行要求而簽立本行可能要求的文件及做出本行可能要求的作為和事情,以履行本行在本 F節下的義務或在其他方面遵守中華通市場規則或中華通法律。
9.7 保管職責和法律責任
(a) 本行僅須負上本F節明文規定的該等保管職責。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
《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概無其他隱含職責或責任。
(b) 本行履行其職責,是受制於:
(i) 所有有關的當地法律、規例、判令、命令和政府作為;
(ii) 任何有關的證券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的規則、運作程序和慣例;及
(iii) 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事件或情況。
(c)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
《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就本第9條所述的任何保管服務而言:
(i) 本行不會負責您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但如有關損失或損害是源於本行的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欺詐則除外;
(ii) 本行在任何情況下概不負責涉及保管賬戶或本細則下的服務的相應而生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損失的利潤),不論是否可預測,也不論可在何種訴訟中提出有關索賠;及
(iii) 如涉及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本行的法律責任不得超過有關中華通證券在有關時間的重置成本或市值(以較低者為準)。
(d) 本行可以設定有關收取指示的截止時間。如本行在所定截止時間後收到指示,本行可以視為已在下一個交易日收到該指示並且按之相應行事。
9.8 利息
將無須就您的保管賬戶支付利息。
9.9 留置權
除本行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補救外,本行應對為您或為您的賬戶持有的所有中華通證券,就您應付或結欠本行的所有金額具有持續的一般性留置權。
10. 客戶資料
10.1 如您指示本行代表您的客戶進行某宗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
(“客戶交易”),您應就該客戶交易保存任何客戶指示
和賬戶資料的記錄(該等記錄稱為“客戶資料”)不少於 20年(或本行按照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而可能指示您的其他期間)。
10.2 如您指示本行進行某客戶交易且您知悉您的客戶正作為另一人(該人是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的中介人行事
(不論是直接地或透過其他中介人),您即承諾和確認,您已實施安排以:
(a) 要求您的客戶保存或促使保存有關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的客戶資料,而保存期間是第10.1條所指明者;及
(b) 使您有權應要求並且在本行指明的所需時限內獲取和披露有關該實益擁有人的客戶資料,或促使該資料被如此獲取和披露。
10.3 倘本行就某宗客戶交易收到任何中華通機構的查詢,您須應要求並且在本行指明的時限內向其或向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披露有關該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的客戶資料,或促使有關披露。
11. 賠償保證
11.1 在本行在本細則下的任何權利之上且在不損害任何該等權 利的原則下,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 x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您將按完全 賠償基準向本行和任何關連方(統稱為“獲賠方”)賠償 因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就您於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或投資而向 您提供任何服務所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索賠、付款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害、成本、開支、損失和所有其他法 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a) 因涉及中華通的中華通證券的 任何交易或持有而產生的任何稅項、(b) F2 節所述的任何 風險的發生、(c) 任何獲賠方就您發出的任何指示而可能招 致的任何法律費用、(d) 因持有中華通證券所致而應付予 任何結算系統的任何費用或開支,或 (e) 就第 9 條上文所 招致的任何成本。
11.2 在本行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之上且在不損害任何該等權利或補救的原則下,本行有權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
《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在不做出進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透過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有關方式由本行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本行或任何關連方為任何目的而在您設於本行或任何關連方的任何賬戶內所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而隨即了結上文第 11.1 條提述的任何索賠、付款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害、成本、開支、損失和所有其他法律責任以及本行或關連方要求您就任何稅項支付或交代任何金額的任何責任,並且將所得款項用於減少您對任何稅務機構或本行或任何關連方的全部或部分負債。
11.3 本行或其任何關連方均無須負責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就上文所述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直接或間接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
12. 費用和稅務
12.1 就您買賣、投資或持有任何中華通證券以及就有關該等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股息或享有權而言,您應根據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所規定負責支付所有費用、收費、徵費和稅項,且您須遵守任何備案或登記責任。本行無須對或就中華通證券應付的任何稅項或稅費負責。
12.2 若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規定本行須支付任何稅項,本行可以在任何必要時候通知您並且要求您向本行提供其 可能認為就履行其責任而言必要的有關資料。您必須應有 關要求從速向本行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例如但不限於您 購買中華通證券的成本、您及/或任何相關實益擁有人的稅 務狀況或居住地。本行可從應付您的任何金額中預扣或扣 減有關稅項,而您須對任何不足之數持續負責。
12.3 如本行在合理期間內沒有從您收到用於履行其責任的任何所需資料,本行隨即有權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在不向您做出進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透過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方式由本行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本行為任何目的而在您設於本行的任何賬戶內所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而履行其或您就任何稅項支付或交代任何金額的任何責任,並且將所得款項用於減少其對任何稅務機構或本行的全部或部分負債。
12.4 本行概無責任核實您所提供的資料之準確性,並有權依賴有關資料履行其責任。
12.5 本行無須就欠缺任何稅項寬免或未能取得任何稅項抵免利益而負責。
12.6 就涉及中華通證券或中華通證券任何相關交易、該賬戶或 x行對適用法律的遵守而對您或您的賬戶做出的任何稅項、稅費、徵費、收費或其他負債、付款或扣減,進行反計還 原、調整或完整化處理,本行不須負上任何責任。
13. 法律責任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即使本 F 節有任何其他規定,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概不就任何損害、法律責任或損失(包 括損失的利潤)而負責或對您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但如該 損害、法律責任或損失是由本行或關連方的欺詐、故意失 責或嚴重疏忽直接造成則除外。
14. 終止
在本 F 節下提供的服務可由任何一方透過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十(30)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或在本細則終止之時予以自動終止。在本 F 節下提供的服務終止時,第 2 條
(遵守交易限制、中華通市場規則和中華通法律)、第 3條(風險披露和確認)、第 8 條(出售、轉移和交出利潤)、第 11 條(賠償保證)、第 13 條(法律責任)和第
15.3 條應當尚存。在本 F 節下提供的服務終止時,本行應 按照您的指示交付中華通證券和現金。倘您並無發出指示,則本行應按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的費用而繼續持有中華通 證券及/或現金。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均有權全權酌情決定
保存該等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以完成必須代您結算的任何交易。
15. 雜項規定
15.1 您將按本行不時生效的費用表,就本F節支付費用、收費和開支。
15.2 在中華通市場規則予以不時修訂或補充之時,您將按本行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簽立其認為必要的任何進一步文件並提供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使本行得以履行其在本F節下的職責和義務。
15.3 若已與香港交易所或聯交所制訂任何資料分享安排或協議的中華通機構或任何交易所、監管機構或任何組織(不論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索取有關資料,您會向本行提供其索取的所有資料(包括(如屬必要)中譯本)。您承認,倘您未能遵守本規定,可能會(其中包括)導致提供給您的中華通服務遭暫停。
16. 資料披露
16.1 您同意,您的數據可能會被轉移到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不論是否為了在香港境外處理、持有或使用有關數據。
16.2 您授權本行將其擁有的有關您、您的賬戶以及賬戶內所持的任何中華通證券、款項或其他資產的任何資料:(a) 披露予本行就在本F節下提供的服務而委任的任何經紀、保管人、結算所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不論是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b) 應要求而披露予任何中華通實體或中華通機構
(不論是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或 (c) 為遵守適用法律 而披露予有關的其他人士(不論是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16.3 您承諾會提供本行可能不時要求的資料,以使本行及/或其經紀、保管人或服務提供者得以提供本F節中的服務,或使本行及/或該等經紀、保管人或服務提供者能遵守適用法律或回應來自任何中華通實體或中華通機構的要求。
17. 定義
“A股”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而非聯交所)上市和買賣,由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
“關聯人士”具有E1節第18條賦予的涵義。
“平均定價”指就在相同的交易日的某中華通證券的交易而言,對受同一名基金經理管理的每項個別基金配置或應用每項中華通證券的平均價格。
“現金”指本行根據本F節條款所收到和持有的所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指香港結算為了結算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而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或為中華通而設立的任何系統。
“中華通”指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香港結算與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之間的互惠市場聯繫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計劃。
“中華通機構”指規管中華通和中華通相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人行、外管局、香港證監會以及 對中華通具有司法管轄權、權限或責任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代理機構或機關。
“中華通實體”指提供中華通相關服務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和其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
“中華通法律”指香港和中國內地不時就有關中華通或中華通所產生的任何活動的法律和規例。
“中華通市場系統”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用於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系統,由操作上交所或深交所的有關交易所操作。
“中華通市場規則”指任何中華通機構或中華通實體不時就 中華通或中華通所產生的任何活動而發佈或應用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包括中國證監會中華通市場規則。
“中華通證券”指中華通機構可能不時批准,符合資格可讓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在中華通交易的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中華通服務”指交易所參與者下達的北向買賣盤,藉此可由聯交所子公司傳達到上交所或深交所以供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買賣盤傳遞服務,以及任何相關支援服務。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結算參與者”具有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客戶資料”具有本F1節第10.1條所賦予的涵義。
“客戶證券規則”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證券及期貨
(客戶證券)規則》。
“CSC”指於中華通下用於接收和傳遞指令到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交易系統以實現自動撮合和執行的中華通路由系統。
“客戶交易”具有本F1節第10.1條所賦予的涵義。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指中國證監會發佈以供操作中華通的規則。
“交易所參與者”具有聯交所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強制出售通知”具有本F1節第8.1條所賦予的涵義。
“H股”指在聯交所上市,由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一間全資附屬公司。
“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和台灣除外)。 “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具有F2節第14.1條所賦予的涵義。
“中國內地居民”指屬於中國內地公民,並且不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
“非交易轉移”指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擁有權變動,而且並非透過中華通服務進行及並非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執行的中華通證券轉移。
“北向”指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透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
“人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前端監控”指中華通法律下的規定,據此若投資者在其賬戶中沒有足夠及可動用的中華通證券,上交所或深交所便可以拒絕某賣單。
“關連方”具有D3節第2.3條所賦予的涵義。
“人民幣”指中國內地的法定貨幣,可在香港交付。 “外管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子公司”指聯交所的一間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妥為授權作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者,並根據中國內地適用法律獲發牌照提供中華通下的買賣盤傳遞服務。
“特別中華通證券”指獲聯交所(經諮詢上交所或深交所後)不時接受或指定,只符合中華通賣單(而不符合中華通買單)並於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稅項”指所有追溯性、目前或未來的稅項、稅費、徵稅、 課稅、收費、估稅、扣減、預扣和相關負債,包括針對以下 各項或與以下各項有關而徵收的額外稅項、罰款和利息:(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 根據本中華通條款進行的任何交易,或 (iii) 您。
“交易日”指聯交所開市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日”指交易予以執行的交易日,“T+1日”指T日之後的下一個交易日或(如文意涉及資金結付)7日之後的下一個營業日
(即香港銀行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
F2. 風險披露和其他資料
xF2節描述有關中華通的若干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資料。本F2節並不披露透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大方面。您應確保自己了解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風險,且視乎您的狀況,您應小心考慮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是否適合您(並在必要時就此諮詢您的顧問)。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決定概由您負責作出,但除非您完全明白並願意承擔中華通所涉的風險並且能遵守所有有關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否則您不應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您確認相關風險並且同意本F2節所載的條款。您須負責監察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的變動以及遵守任何新規定。
任何資料都不得被解釋為是本行給予的任何類型的法律、財務或稅務意見。
主場規則
1. 主場規則
1.1 中華通的一項基本原則是, 就該等證券而適用於證券的 “主場”法律和規則應適用於您。就中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是主場,故此一般性原則是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應遵守有關的中華通市場規則和其他的中國內地證券法律和規例。倘該等規則和規例遭違反,有關的中華通實體及/或中華通機構有權進行調查。
1.2 然而,若干香港的法律和監管規定亦將持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和結算限制
2. 前端監控
2.1 聯交所須就交易所參與者下達的任何北向賣單,監控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是否持有足夠及可動用的中華通證券以便能夠滿足該等北向賣單。前端監控將於每一個交易日開始前執行。
2.2 故此,您可能會因前端監控相關規定而無法執行北向賣單。敬請注意F1節第6條(遵守前端監控規定)所載條文。請 注意,若有關的中華通證券已因任何原因而延遲轉移或未 能轉移到本行的任何結算賬戶,或若本行因任何其他原因 而認為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不獲或可能不獲 遵守,您便可能無法執行某中華通證券賣單。
2.3 不遵守或潛在不遵守前端監控及/或有關的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所造成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一概由您承擔。
3. 結算
3.1 北向交易將依循 A 股結算週期。就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結算而言,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在其參與者(包括作為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的證券賬戶記賬或扣賬而無需付款。本行實施的結算安排或會與中國結算的結算安排相異。除非本行同意就結算預先提供資金,否則與該交易有關的款項結算將於 T+1 日進行。本行可以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就結算預先提供資金。倘本行同意就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結算預先提供資金,則 (a) 本行應保存在 T+1 日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資金;及 (b) 您應就本行預先提供的任何“超額”資金付還本行。
3.2 雖然中華通證券的轉移是早於現金轉移,但在中華通服務下,中華通證券的業權不會被讓予,直至收到付款確認為止。故此,就成交單據而言,結算日應為 T+1 日(當證券和現金均已結算時)或(如購買涉及資金的預先提供)結算日將為證券獲讓予的當日。
3.3 您確認,本行不保證將提供預先資金結算,而若本行決定提供該種結算,本行可以決定隨時終止有關服務。
4. 額度限制
4.1 透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是受制於下述的若干額度限制,或受制於中華通實體或中華通機構或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 可能不時施加的額度限制。因此,概不保證可以透過中華 通成功下達任何買單。
4.2 交易所參與者在每一個交易日可以執行的所有北向買入交易的最高價值受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所限。每日額度可在無須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變更,建議您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和香港交易所發佈的其他資料,以獲取最新資訊。
4.3 聯交所及上交所或深交所亦可能對買單訂定定價和其他限制,以防止有人虛假使用或佔據每日額度。
4.4 倘因違反每日額度或有關的定價和其他限制而造成北向買入(將包括已獲接受但尚未執行的任何買單)遭受限制、拒絕或暫停,本行將無法執行任何買單而且已獲提交但尚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遭受限制或拒絕。本行概不對您未能買入任何中華通證券或您買入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能力遭受延遲或限制的情況負責。
4.5 相反,根據聯交所規則,不論每日額度是否遭違反,您均可出售您的中華通證券。
5. 對即日交易的限制
5.1 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並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若您在 T日買入中華通證券,您便只可在 T+1 日或之後出售有關股份。由於前端監控相關規定,本行僅可以在 T+1 日的適用截止時間(依本行不時通知您的時間)或之後接受在 T 日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的出售指示。
6. 概無場外交易和轉移
6.1 您、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均不得以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途 徑(或提供服務以利便以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途徑)進 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且本行以按照中華通市場規則 不得透過中華通以外的任何方式,就任何中華通證券撮合、執行或安排執行來自您的任何買賣指示或任何轉移指示, 或進行任何非交易轉移或指示結算,但如屬以下情況或有 關的中華通機構另有規定的情況則除外:
(a) 符合資格進行有擔保賣空且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入和借出;
(b) 符合資格遵守前端監控規定,票期為一日(且不可予以重續)的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入和借出;
(c) 基金經理在其管理的各基金及/或子基金之間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後的分配;及
(d) 上交所或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指明的任何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源於或為了以下各項而進行的任何非交易轉移:(a) 繼承、(b) 離婚、(c) 任何公司或法團的解散、清盤或結束營業、(d) 向慈善基金作
出的捐贈;及 (e) 協助任何法院、檢控官或執法機構的任何執法行動或法律程序。
7. 下達買賣盤
7.1 依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只允許具有指明價格的限價盤,據此買單不得低於現行的最佳價格,賣單則可按指明價格或高於指明價格執行。市價盤將不獲接受。
8. 價格限制
8.1 中華通證券受制於基於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上落 10%的一般性價格限制。此外,在風險警示板上的中華通證券受制於基於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上落 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不時予以更改。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買賣盤均須處於價格限制以內。所涉價格超出價格限制的任何買賣盤將遭上交所或深交所拒絕。
9. 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除牌
9.1 按照有關的中華通市場規則,如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 任何公司正在進行除牌,或其運作因財務或其他原因而不 穩定以致存在除牌風險或使您的權益有機會遭受不當損害,該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便會被標示並在風險警示板上 進行買賣。對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更均可在無須發出事先 通知的情況下發生。如在計劃推出之時符合資格進行中華 通交易的中華通證券隨後被轉到風險警示板,中華通的投 資者便僅會獲准出售有關的中華通證券且將被禁止做出進 一步買入。有關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不時參閱有關的中 華通市場規則以及任何其他有關的資料來源。
10. 實益擁有人的賬戶資料
10.1 屬於賣單標的物的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可能需要向香港結算及/或有關的中國內地機關披露。
11. 概無人手交易或大手交易
11.1 就中華通的北向交易而言,將不會設有人手交易設備或大手交易設備。
12. 修訂買賣盤和喪失優先權
12.1 與中國內地的現行慣例相符,若您已進行北向交易且您希望修訂某買賣盤,您便必須先取消原買賣盤繼而輸入一個新的買賣盤。故此,執行交易的優先權將會喪失,而且受制於每日額度限制,隨後的買賣盤可能不會在同一個交易日予以完成。
13. 特別中華通證券
13.1 聯交所會將不再符合中華通證券資格準則的證券接受或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前提是有關證券仍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此外,您因任何權利或享有權分派、轉換、接管、其他公司行動或不尋常交易活動而收到的任何證券或期權(並不“符合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者)將獲聯交所接受或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您將僅能出售(而不能買入)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事宜
14. 權益披露
14.1 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則和規例,若您於在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某間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或控制股份(按合計基準,即包括同一間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在國內和海外已發行的股份,不論有關的股份數額是透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或其他投資渠道而持有)而超出有關的中華通機構可能不時指明的若干門檻,您便必須在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指明的期間內披露有關權益,且您在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指明的期間內不得買入或出售任何有關股份。您也必須按有關的中華通機構規定的方式,披露您的持有量的任何重大變動。
14.2 凡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一間公司的 H 股在聯交所上市而其 A 股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若您於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該公司擁有任何類別的具表決權股份(包括透過中華通購買的 A 股)的超過若干門檻(可能被不時指明者)的權益,您便須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負上披露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概不適用於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並未在聯交所上市。
14.3 您應完全了解有關披露責任的中國內地規則和規例。您須自行負責遵守有關的中華通機構不時實施的任何披露或權益規則,並且安排作出任何有關備案。
15. 短線交易利潤規則
15.1 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則和規例,“短線交易利潤規則”規定您須在下述情況下放棄/交回涉及某特定中國內地上市 公司的中華通證券的買賣所得的任何利潤:(a) 您於該中 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過有關的中華通實體不時指定 的門檻,及 (b) 相應的出售交易是在某買入交易後的六個 月內發生(或相應的買入交易是在某出售交易後的六個月 內發生)。您(也只有您)必須遵守“短線交易利潤規則”。您應完全了解“短線交易利潤規則”並相應依循該 規則。
16. 境外擁有權限額
16.1 根據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則和規例,對於單一境外投資者 獲准於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數目設有限額, 此外,對於所有境外投資者獲准於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 的最大合共持股量亦設有限額。該等境外擁有權限額可能 會按合計基準而適用(即同時包括同一名發行人在國內和 海外已發行的股份,不論有關的股份數額是透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或其 他投資渠道而持有)。您須負責遵守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 市場規則不時施加的所有境外擁有權限額。由於對資金匯 返的局限、交易限制、不利稅務處理、較高佣金成本、監 管申報規定以及依賴當地保管人和服務提供者的服務等因 素,該等法律和監管限制或局限可能會對中華通證券投資 的流動性和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故此,您可能會因進行中 華通證券的交易或投資而蒙受損失。
16.2 倘本行知悉您已經違反(或合理地相信在進一步北向買單予以執行時您可能會違反)任何境外擁有權限額,或若本行被任何中華通機構要求如此行事(包括但不限於源於上交所或深交所發出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本行便會在您未能遵守相應的強制出售通知以確保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下,依據上文 F1 節第 8 條出售任何中華通證券。在該情況下,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買單將不獲接受,直至上交所或深交所告知聯交所子公司或聯交所合計境外持股量已經跌穿若干百分比為止。聯交所可以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哪些交易所參與者以及哪個數量的中華通證券應受制於強制出售通知(此相當可能是基於“後進先出計算法”),而且聯交所(或聯交所子公司)的自身記錄為最終記錄且不可推翻的。
16.3 此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凡境外投資者的合計持股量若超過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的某指明百分比
(“警戒水平”),在上交所或深交所向聯交所子公司發出通知之時,聯交所和聯交所子公司便須隨後在切實可行的期間內盡快暫停就有關的中華通證券接受中華通證券買單。在該情況下,本行可以拒絕您的買單,直至境外投資者的合計持有量已經跌穿上交所或深交所告知的指明百分比(“獲准水平”)為止。
16.4 截至本細則日期,單一境外投資者限額定為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 10%股份,合計境外投資者限額定為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 30%股份(警戒水平和獲准水平則分別定為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 28%股份和 26%股份)。該等限額均可不時予以更改,且本行概無義務向您告知對境外擁有權限額的任何有關更改。
17. 稅務
17.1 在投資中華通證券前,xx建議您就該投資可能對您造成的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的稅務後果,徵詢您自己的稅務顧問和法律顧問的意見,因為有關稅務後果可能就不同投資者而有所差異。
17.2 您將須完全負責中華通證券所涉的任何稅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增值稅或其他的中國內地稅項),並且會向本行和任何關連方賠償本行或關連方可能招致且與您持有、買賣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相關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稅項。
17.3 本行概不承擔責任處理中華通所涉的任何稅務事宜、法律責任及/或責任或提供相關意見,且本行亦不會在此方面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有關適用法律條款的詳情,請參閱 F1節第 12 條(費用和稅務)。
18.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18.1 透過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將受制於禁止構成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活動的中國內地法律和規例。該等 限制的範圍與香港法律下的等同規定可能並不相同。具體 而言,在香港市場失當行為規則下適用的免責辯護在中國 內地法律和規例下可能並不適用。若您不熟悉中國內地市 場行為規定和限制,您應在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前尋求專
門意見。您確認,您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或促使他人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並無掌握內幕消息。
19. 客戶證券規則
19.1 透過背景資料簡介,客戶證券規則訂明所有中介人和他們的有聯繫實體應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中華通證券並非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故除非證監會或任何其他有關的中華通機構另有指明,否則客戶證券規則不會適用。
20.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投保基金”)保障
20.1 中華通證券的交易並不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提供的保障。故此,在您進行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時,就您因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失責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而言,您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情況與進行聯交所上市證券的交易時相異)。
20.2 中華通的北向交易不會受到投保基金保障。按照《證券投 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投保基金的職責包括在“證券 公司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中國內地有關政策規 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就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透過香港的 證券經紀進行北向交易且該等經紀並非中國內地經紀,故 他們不受到投保基金保障。
21. 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
21.1 對於由投資者的經紀或保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為他們持有的股份,香港法律承認投資者在當中享有的所有人權益。有關承認應同等適用於結算參與者透過香港結算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此外,在中國內地(凡中華通證券登記於以香港結算名義設於中國結算的證券賬戶),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中明文規定,香港結算作為代名人持有人行事而且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是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故此,監管意向似乎是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根據中國內地法律也應對中華通證券具有所有權權利。
21.2 您應自行審閱香港交易所就中華通發佈的涉及對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的材料,以及可能經不時修訂和補充的適用中華通市場規則。您亦應諮詢您自己的法律顧問的意見,以自行評估您作為中華通證券的北向投資者的權利。
21.3 此外,雖然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能對中華通證券具有所有權權利,但香港結算作為代名人概無義務代表該等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執行有關權利。
結算所風險
22. 中國結算失責風險
22.1 中國結算已經訂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受中國證監會監督的風險管理框架和措施。若中國結算(作為主場中央對手方)失責,香港結算已經述明其可能會(但概無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法院程序,以透過可用的法律途徑和透
過中國結算的清盤程序(如適用)尋求向中國結算追討所欠的中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並不向香港結算保證基金供款,故香港結算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以保障因結清中國結算的任何持倉而產生的任何剩餘損失。香港結算繼而會按有關的中華通機構訂明的方式按比例向結算參與者分派所討回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本行繼而會在向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討回的範圍內分派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雖然中國結算失責的可能性被視為極低,但投資者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知悉此安排以及此潛在風險承擔。
23. 香港結算失責風險
23.1 本行依據本 F 節提供服務,也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責任的情況。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責任的情況,可能會導致中華通證券及/或相關款項無法結算而您可能會因此蒙受損失。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概不對任何該等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其他運作事宜
24. 無紙化證券
24.1 中華通證券是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故此不能以實物形式於中央結算系統存入及/或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中華通證券。
25. 有關公司行動的公司公告
25.1 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公司行動,將會由有關發行人透過上交所或深交所網站以及若干指定報章公佈。香港結算亦會於公告日期在切實可行的期間內盡快於中央結算系統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公司行動並且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向其結算參與者告知有關詳情。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以參閱上交所或深交所網站以及有關報章以獲悉最新的上市公司公告,或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不時的其他替代或後繼網頁)以獲悉在前一個交易日就中華通證券發出的公司行動。投資者應注意,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上市發行人僅以中文發佈公司文件,而不會提供英譯本。
25.2 此外,香港結算將盡力適時地領取並向結算參與者分派有關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在收到股息金額時,香港結算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安排向有關的結算參與者進行即日分派。
25.3 依循中國內地的現行市場慣例,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將不能夠以受委代表或親身出席股東會議,情況與有關聯交所上市股份的香港現行慣例相異。
25.4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概不就任 何錯誤、不準確之處、延誤或遺漏或依據前述各項採取的 任何行動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不論是侵權法、合約法下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及表明概不會對有關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的或有關該資料就任何目的而言的合適性的一切明示或默示作出保證。
26. 基金經理在各基金之間的平均定價
26.1 倘您作為多於一項基金的基金經理或代表多於一名客戶的 資產管理人行事,且您在您所管理的該等基金或客戶之間 預先分配中華通買賣盤,則即使該等買賣盤可能在同一個 交易日的不同時間予以執行,本行也可以就該等買賣盤提 供平均定價。凡平均定價予以適用,每項基金或每名客戶 將按相同的平均價格而獲分配中華通證券(或他們的所得 款項),而該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在有關買賣盤倘若按直 接或間接提交予本行的次序予以個別處理的情況下該基金 或客戶本應支付或收到的價格。對於任何有關的定價差異,或因應用平均定價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本行或任何 關連方概不負責。
27. 披露資料和發佈交易資料
27.1 聯交所可能會要求本行提供有關您的狀況的資料,以及您涉及中華通證券的北向交易的買賣盤和本行為您執行的交易的類型和價值(提供的時段和形式按照聯交所可能不時指定者),以供發佈、散佈或公開分發有關在中華通下的中華通證券交易的總合資料、成交量、投資者狀況和其他相關數據。聯交所可以將該資料轉發給上交所或深交所以作監督和調查目的。
28. 客戶錯誤
28.1 對於投資者因基於該投資者的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蒙受 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或相應而生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概不負責。本行不能夠將任何交易平倉,而投資者亦應注意在中華通下有關中華通證券的結算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額度限制。
28.2 中華通市場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移。然而,在 有限情況下,您與本行之間的轉移可能會獲准以便更正某 宗交易,但有關轉移在哪些情況下可能獲得准許並不清晰。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是否進行任何轉移以更正任何 錯誤交易,惟無義務如此行事。對於有關錯誤或拒絕進行 轉移以改正某錯誤交易的情況所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 何損失,本行或任何關連方均無須負責。
29. 保存資料
29.1 您確認和接受,本行將須根據中華通市場規則而保存以下各項的記錄不少於 20 年:(a) 代您執行的所有買賣盤和交易;(b) 從您收到的任何指示;(c) 有關北向交易的您的賬戶資料;及 (d) 涉及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和股票借入和借出的所有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就任何有關保證金交易而言)有關的證券保證金交易安排和所提供的資金)。
30. 中華通市場系統
30.1 聯交所或聯交所子公司(經諮詢聯交所的意見後)可以在 聯交所規則指明的若干情況下及/或每當聯交所決定有關行 為屬適當並且有助於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以保障投資者時,臨時暫停或限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 全部或部分買賣盤傳遞和相關支援服務,有關持續時間和
頻率按聯交所可能認為屬適當者。在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遭暫停的任何期間內,您將不能夠在聯交所透過中華通買入或出售中華通證券。具體而言,您應注意,在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遭聯交所暫停的期間,有關中華通證券可能會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繼續進行交易。在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遭聯交所暫停的期間,您可能仍會面臨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交易所招致的該等中華通證券的價格波動風險。
30.2 聯交所可以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在無須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時間和安排(不論是否屬暫時性質、由於運作需要或惡劣天氣、在緊急情況下或其他情況下)。此外,聯交所或聯交所子公司(在聯交所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永久性中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30.3 前述的暫停、限制或中止將影響本行接受和處理您的買賣盤的能力,建議您應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和香港交易所發佈的其他資料以了解最新資訊。儘管中華通證券可以透過其他渠道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由中國內地投資者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交易),然而,無法保證您的買賣盤將獲接受或處理。
30.4 再者,聯交所規則述明,凡具有相應 A 股而符合作為中華通證券資格的任何 H 股若遭暫停在聯交所進行交易,但相應 A 股沒有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遭暫停進行交易時,向上交所或深交所傳遞該等 A 股的中華通賣單和中華通買單以供執行的服務一般會仍然可用。然而,聯交所可依其酌情決定在無須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限制或暫停有關服務,而您下達賣單和買單的能力可能會受影響。
30.5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在中華通下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平台。本行是基於由上交所或深交所操作的中華通市場系統而提 供交易服務。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 x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概不對 中華通市場系統所致的任何延誤或失靈情況負責,且投資 者均接受因透過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產 生的所有風險。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 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本行或任 何關連方均無須就您由於或有關中華通服務或透過北向交 易的 CSC 所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負上任何 責任或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中華通服務或CSC遭暫停、限制或中止,或無法存取或使用CSC或中華通服務的任何情況;
(b) 為處理緊急情況或突發事故而實施的任何特別安排或採取或不採取的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由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華通買賣盤;
(c) 任何中華通證券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交易遭暫停、延遲、中斷或中止;
(d) 因在香港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導致任何中華通證券遭受任何延遲、暫停、中斷或買賣盤取消;
(e) 因任何系統、通訊或連線失靈,停電、軟件或硬件故障或本行、聯交所或關連方控制範圍以外的其他事件,導致延遲或未能傳遞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延遲或未能發送任何取消買賣盤的要求或延遲或未能提供中華通服務;
(f) 本行已經要求予以取消的任何中華通買賣盤因任何理由而未被取消;
(g) 聯交所或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本行拒絕任何中華通服務買賣盤的情況;
(h)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本行、聯交所子公司或關連方在提供中華通服務時加以依賴的任何系統的任何延遲、失效情況或錯誤;及
(i) 因聯交所、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子公司、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控制範圍以外的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中華通機構或任何其他有關的政府或監管機構所採取或作出或不採取或不作出的任何行動或決定),導致延遲或未能執行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或在撮合或執行任何中華通買賣盤時發生任何錯誤。
30.6 本行有權在上文第 30.5(d)段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取消您的 買賣盤。若在上文第 30.5(e)段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延遲或 未能發送任何取消買賣盤的要求,您便須(若該買賣盤獲 得撮合和執行)持續負責履行該交易所涉的任何結算責任。
30.7 您確認,香港交易所、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的子公司、深交所的子公司以及他們各自的董事、僱員和代理人均無須就本行、您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由於或有關以下各項所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負上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a) 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或有關中華通證券的 CSC 操作;或 (b) 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修訂、訂立或執行任何中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或
(c) 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為履行其監督或監管責任或職能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就不尋常交易活動而採取的任何行動)。
31. 操作時間
31.1 聯交所可不時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中華通服務的操作時間,並將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在無須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 隨時更改中華通服務的操作時間和安排(不論是否屬暫時 性質或在其他情況下)。本行概無責任向您告知聯交所就 中華通服務的操作時間所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
31.2 凡(舉例而言)在中華通服務的非運作期間存在關於一間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任何股價敏感資料,該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 A 股可能會繼續在上交所或深交所進行交易,且該等 A 股的價格可能會大幅波動。在該情況下,北向投資者將不能夠進行該等股份的交易,直至在中華通下的下一個可行交易日為止。
32. 保證金交易
32.1 在中華通機構訂明的若干條件的規限下,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以進行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決定為符合作保證金交易資格的中華通證券(“合資格作保證金交易證券”)的保證金交易。香港交易所將不時發佈合資格作保證金交易證券的名單。倘任何特定 A 股的保證金交易活動數額超過上交所或深交所決定的門檻,上交所或深交所便可以暫停該 A股的保證金交易活動;在保證金交易活動數額跌穿某指明門檻時,上交所或深交所可以恢復保證金交易活動。凡聯交所獲上交所或深交所告知某暫停或恢復所涉證券列於合資格作保證金交易證券的名單,香港交易所便會在其網站披露有關資料。在該情況下,於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保證金交易(中華通證券買單所涉的保證金交易除外)須相應予以暫停及/或恢復。上交所或深交所保留相關權利而可以在某未來日期要求保證金交易買賣盤在被傳遞到中華通之時予以標識。本行或任何關連方概無責任就合資格作保證金交易證券的名單或保證金交易不時所涉的任何限制或暫停而向您提供更新資訊。
33. 供股發行
33.1 凡您從某中華通證券的發行人收到任何形式的享有權證券,若該享有權證券:
(a) 屬於中華通證券,您便會獲准透過中華通買賣該享有權證券;
(b) 並非中華通證券但是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幣計值證券,您便可能獲准透過中華通出售該享有權證券,但不會獲准買入該享有權證券;
(c) 是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證券但並非以人民幣交易,您便不會獲准透過中華通買賣該享有權證券;及
(d) 並非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您便不會獲准在中華通上買賣該享有權證券,除非及直至香港結算已經提供適當安排(如有)。有關替代安排有可能會不獲提供。
34. 碎股交易
34.1 中華通證券的碎股交易只可就賣單進行,且所有碎股必須以單一賣單出售。一項每手最低交易股數的買單可以與不同的碎股賣單予以撮合,導致碎股交易。每手最低交易股數的買單與碎股賣單是在中華通上的相同平台予以撮合,並受限於相同股價。買賣盤的最大規模為 100 萬股股份,而最低價格變動則統一定為人民幣 0.01 元。
35. 賣空
35.1 中華通證券的有擔保賣空獲得准許,前提是該有擔保賣空符合有關的中華通機構指明的規定,包括有關賣空訂單僅涉及被指定為符合賣空資格的中華通證券、適當地予以相應標識且受限於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規定。中華通證券的無擔保賣空予以禁止。倘賣空活動的數額超過有關的中華
通市場訂明的門檻,中華通機構亦可能會暫停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賣空的能力。您將須完全負責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規定以及任何不遵守的後果。
36. 股票借入和借出
36.1 聯交所已經宣佈,為了以下各項而借入和借出上交所或深 交所指明為合資格的中華通證券將獲准許:(a) 有擔保賣 空,及 (b) 遵守前端監控規定。合資格中華通證券的股票 借入和借出將受制於聯交所與上交所或深交所設定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為了有擔保賣空而訂立的股票借入和借出協議的存續期不得多於一個月;
(b) 為了遵守前端監控規定而訂立的股票借入和借出協議的存續期不得多於一日(且不得續期);
(c) 股票借出限於將由上交所或深交所決定的若干類別人士;及
(d) 將須向聯交所報告股票借入和借出活動。
36.2 上交所或深交所將決定合資格作股票借入和借出的中華通 證券的名單。特別中華通證券並不符合為了有擔保賣空而 作股票借入和借出(但符合為了遵守前端監控規定而作股 票借入和借出)的資格。本行將須向聯交所提交每月報告,以提供其涉及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入和借出活動的詳情。 此可能包括(其中包括)借用人與借出人詳情、所借入/借 出的股份數額、未償還股份數額,以及借入/歸還日期。
36.3 建議您宜參閱中華通市場規則(在該等規則獲發佈之時)、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中不時適用的有關條文。
36.4 您確認和接受,如未能遵守中華通市場規則,聯交所可以採取以下的任何行動:
(a) 要求本行對任何股票借入和借出安排予以終止或平倉;
(b) 要求本行停止向任何人士借入或借出中華通證券;及/或
(c) 限制或暫停本行進行有關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股票借入或借出活動。
37. 人民幣兌換
37.1 依據 F1 節第 7 條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做法可能會 受制於兌換限額。若將有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時有所延遲,北向買單可能會被延遲及/或未能結算。因任何有關延遲或 未能結算情況所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一概由您 承擔。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38.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38.1 一般中國內地相關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的一個或多個特點: 若干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當難以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 濟增長模式,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疲弱經濟。新 興市場投資通常可造成較高風險,如事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交易結算、處理和交收風險, 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38.2 股票風險
與投資短期及較長期的債務證券相比,投資中華通證券可 能提供較高的回報率。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也可能較高,因為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難以預測 的因素。該等因素包括市場可能會突然或長期下跌,以及 個別公司的相關風險。任何股票投資組合的相關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各項投資的價值可能會突然且大幅減少的風險。
38.3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您必須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市場規則,以及關於 北向交易的中國內地的其他適用法律。再者,任何中華通 法律或中華通市場規則的任何變更可能會影響市場情緒, 繼而可能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無法預測任何有關變更 造成的影響對中華通證券而言會是有利還是不利。在最壞 情況下,您可能會損失您於中華通證券的投資的重大部分。此外,在中國內地法院席前提出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行 動會受中國內地的法律、規則和程序所規限,該等法律、 規則和程序與適用於香港法院者並不相同。
38.4 貨幣風險
人民幣在香港尚未可自由兌換,並且受限於外匯管制和限制。具體而言,在香港透過銀行兌換人民幣受限於若干限制。您可能難以在任何特定期間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元或其他貨幣或將港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而且兌換將受制於兌換成本,有關的兌換成本和時間也可能不為您所偏好。
38.5 此外,人民幣兌港元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會受類型廣泛 的因素影響。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可能 會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價和人民幣證券的變現價下跌。進 行人民幣證券交易而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若隨 後將任何人民幣所得款項重新兌換為港元或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蒙受損失。
38.6 將人民幣匯進和匯出中國內地亦涉及重大限制。若人民幣證券的發行人因交易所管制或其他限制而不能將人民幣匯到香港或以人民幣作出分派,發行人便可能會以其他貨幣作出分派(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您因而可能會承受額外的外匯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38.7 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成交價可能會因中國內地境外的人民幣供應量有限以及人民幣兌換限制而受到不利影響。該等因素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性,因而對中華通證券的市場需求造成不利影響。
39. 國家風險
39.1 若任何投資資產或任何方發行的投資受制於外國法律,或如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國內市場有正規連繫的市場)上進行交易,所投資款項以及任何利潤或收益的收回便可能因政府或其他官方機構實施的交易所管制、債項延期償付或其他行動而遭受減少、延遲或妨礙。在您進行交易前,您應查詢就您的特定交易相關的任何規則。您的當地監管機構將不能夠強令已經進行交易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的規則予以執行。在開始進行交易前,您應獲取在您的原屬司法管轄區和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可得的不同類型的糾正詳情。本行就中華通證券為您收取或持有的款項,可能並非香港存款保障計劃所指的受保障存款。
40. 稅務
40.1 任何投資的交易所得收入或利潤,均可能受制於發行人國家或進行有關投資交易的所在國家的預扣稅、資本增值稅或其他稅項。具體而言,如涉及現金股息和紅股發行,您可能須承擔中國內地國家稅務總局或其他有關監管機構所徵收的股息預扣稅。在此情況下,除非發行人同意對您收到的收入或利潤進行反計還原,否則您只可收到經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減去預扣稅、資本增值稅或其他稅項後的任何付款或出售收益或贖回投資的付款。就透過本行作出的投資而言,您可能無法申索雙重所得稅課稅條約的利益或在其他情況下符合獲減少預扣稅的資格。如無法申索雙重所得稅課稅條約的利益或在其他情況下符合獲減少預扣稅的資格,就該投資所付的稅項便會增加(與可以取得該條約資格或預扣稅扣減的情況相比)。
41. 海外費用和徵費
41.1 進行中華通證券的交易可能受制於適用法律以及源於海外監管機構的額外費用和徵費。該等費用和徵費的金額可能會不時變動。您只能收到經減去該等費用和徵費後的任何付款或出售收益或贖回投資的付款。
附件1
風險披露聲明
1. 概述
1.1 本披露聲明旨在為您概述與您的投資和交易相關的一些主要風險,並非旨在全面描述您的投資和交易的所有顯著風險或其他方面。
1.2 本披露聲明應被視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 要求或本披露聲明另行明確規定,否則本細則定義的所有 詞語和短語在本披露聲明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3 投資或交易可能面對巨大風險。在作出投資或進行交易之前,您應確信自己充分了解投資或交易的性質(包括所涉及的合同關係)、其如何運作、您面對的風險程度以及您可能蒙受的潛在損失。此外,您應閱讀相關產品特有的文獻資料,並考慮您的財務資源、經驗、從事投資或交易的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和其他相關情況仔細考慮擬進行的投資或交易是否適合您。您亦應諮詢合適的專業顧問(包括法律、稅務、財務和會計顧問)。
1.4 除非本行明確作出相反承諾,否則本行不對您承擔任何受信責任。即使本行根據您的要求或在其他方面提供意見、建議或提議,您最終仍是有責任自行調查和評估任何擬進行的投資或交易,並應依賴您的判斷以進行任何投資或交易。本行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敏感性分析僅用作一般說明
(除另有指明外),不能視為本行對市場將來如何發展所持有的看法。
1.5 因此,投資或交易中涉及的所有風險概由您承擔,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您蒙受的不論屬何性質及因何而產生的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1.6 鑒於本行同時代理眾多客戶,且亦要處理自己的賬戶,因此,利益衝突無法完全避免。
2. 一般投資風險市場和定價風險
2.1 投資價格和交易價值均涉及市場波動的風險。
2.2 由於場外交易的價格和特點通常是分開協商的,因此,並無一個集中渠道可獲取價格,而該等交易的定價亦可能欠缺效率。本行不會聲明或保證其價格是您可以獲取的最佳價格。
2.3 在某些情況下,未完成合約的規範(包括期權的行使價格)可由交易所或結算所修訂,以反映基礎利益的變化。
2.4 某個電子交易系統上的交易不僅有別於公開喊價市場的交易,亦有別於其他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若您在某個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您將面對涉及系統的風險,包括硬件和軟件故障。任何系統故障可能導致您的訂單無法根據您的指示得到執行或根本無法執行。
場外交易風險
2.5 在進行場外交易時,本行或會成為您的對手方。場外交易 可能涉及更多風險。本行可能難以或不能給現有倉位平倉、評估價值、確定公允價值或評估風險敞口。相比場內交易,場外交易的監管力度可能較小或須服從個別的監管體制。 尤其是(但不限於),為進行場外交易而向經紀存入的資 金與跟有組織的交易所進行孖展合約而存入的資金相比, 前者可能無法得到與後者相同的保障。因此,您應確保自 己了解款項(包括保證金資金)或資產可獲得的保障,特 別是在保證金的保管人或持有人無力償債或破產時。倘本 行是您的對手方,本行或會從導致您蒙受損失的交易中賺 取利潤。
2.6 未經對手方同意,場外交易一般無法出讓或轉讓。
2.7 本行在一般情況下概無義務購回投資或拋售或購回交易或與您進行抵銷交易。由於場外交易是不可互換的,因此進行抵銷交易可能無法完成消彌您面對的風險。
2.8 在您進行有關交易之前,您應熟悉適用的規則和伴隨的風險。
外匯風險
2.9 當任何投資或交易涉及外匯要素,則外匯匯率波動將影響您的利潤和損失。就外匯投資或存款而言,匯率波動可能對賺取的利息金額(如有)產生不利影響。在您將您的外幣收益兌換回您的本國貨幣時,您或會蒙受損失。
2.10 各種因素均可能影響外幣匯率,包括本地和國際資本與股票的總體動向、現行和預期的經濟狀況(例如:利息、投資者情緒)、政治和自然事件以及本行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事件和因素。
信用風險
2.11 您的投資(與本行以外的對手方的交易)一般不是本行的義務,亦不會獲本行保證,並需面對發行人或對手方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該發行人或對手方未能合理、有效或及時地向您完成交付或付款。發行人或對手方的義務通常不會予以擔保。
新興市場風險
2.12 投資新興國家(包括位於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東歐的新興國家)可能產生高回報,但同時亦可能需承擔高投資風險。該等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包括武裝衝突、恐怖主義或內亂、國有化或資產充公、擁有權或處置權受到限制或資產價值因國家干預產業或行業或引入國家監控和控制機制而下跌等更高風險)、經濟不穩定風險、上文描述的一般風險(例如信用風險、外匯風險、流動資金風險、通脹風險等)升級、市場陋習(例如內幕交易)更為盛行以及不能向投資者提供充分保護和保障的不健全監管、監督體制以及法律和規例。此外,某些新興市場可能嚴重依賴商品的價格走勢。
國家風險
2.13 香港以外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須遵守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和規例,其可能不同於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和據其制定的規則。因此,該等客戶資產可能無法與在香港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享有同等保障。
2.14 在您不是其居民的司法管轄區內作出投資或進行交易時,您可能面對額外風險。該等司法管轄區可能須遵守為投資者提供不同或更少保護的規則。您的本地監管機構將無法在作出投資或實現交易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內強制執行本地規則。在您於另一司法管轄區內收購投資或進行交易之前,您應在必要時諮詢您自己的專業顧問,以便了解某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規則,尤其是可供您採用的任何類型的糾正方法詳情。
2.15 某些司法管轄區可能施加外匯管制或其他局限或限制,而投資或交易可能採用不能充分自由兌換的貨幣。在某些情況下,將可能致使給您的付款會以當地貨幣而非以原先進行投資、交易或存款時所採用的貨幣完成。這亦可能導致無法從該司法管轄區匯出資金,從而可能影響您的投資、交易或存款的價值或您享受其利益的能力。
證券交易的風險
2.16 證券價格會有波動,有時波動幅度巨大。證券價格可能上漲或下跌,還有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此,買入和賣出證券有可能產生損失而不是賺取利潤。
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
2.17 創業板(GEM)股票涉及高投資風險。尤其是,既沒有盈利能力記錄亦沒有義務預測未來盈利能力的公司都可以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票可能波動很大且缺乏流動性。
2.18 您應在適當、認真考慮後再決定是否投資。從創業板面對的更大風險及其具有的其他特質來看,這是一個更適合專業和其他精明投資者的市場。
2.19 有關創業板股票的最新資訊只能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查看。通常並無規定創業板公司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上刊發付費公告。
2.20 倘您不確定或不了解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股票的性質和所涉風險,請務必徵求獨立專業意見。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2.21 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下的證券瞄準的是精明投資者。在買賣試驗計劃證券之前,您應諮詢持牌人或註冊人並詳細了解試驗計劃的內容。您應注意,試驗計劃證券不是作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或創業板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而受到監管。
授權重新抵押您的證券抵押品等的風險
2.22 如您授權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為了財務通融目的而重新質押您的證券抵押品或交出證券抵押品以擔保履行和清償其交收義務和責任,亦存在風險。
2.23 若香港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收到或持有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則上述安排只有在您書面同意後才能生效。此外,除非您是專業投資者,否則您的權限必須詳細說明其有效期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您是專業投資者,此等限制則不適用。
2.24 此外,若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權限到期日前不少於14日向您發出提示信,而您並無在當時的權限到期日之前反對被視為續期,則您的權限可能被視為續期(即無須您的書面同意)。
2.25 並無任何法律規定您須簽署此等權限,但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要求某些權限,例如:以便有助提供給您的保證金借貸或允許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貸給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交給第三方保管。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您解釋使用該等權限的目的。
2.26 若您簽署上述其中的一項權限,而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貸給或交給第三方,則該等第三方將對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享有留置權或押記權。雖然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對您負責在您的權限範圍內借貸或交出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但其失責事項可能導致您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蒙受損失。
2.27 大多數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可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如您不需要保證金融通或不希望借出或質押您的證券或證券擔保物,請不要簽署上述權限,並應要求開立此類現金賬戶。
授權保管郵件或將郵件發給第三方的風險
2.28 倘您授權持牌人或註冊人保管郵件或將郵件發給第三方,則您必須親自從速收集所有成交單據和賬戶結單並詳細審查內容,確保及時發現其中的任何異常或錯誤。
2.29 持牌人或註冊人須知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至少每年一次與客戶確認該客戶是否希望撤銷該權限。為免生疑問,可接受的做法是,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在權限到期日之前向客戶發出通知,告知客戶,除非客戶在到期日之前以書面形式明確撤銷該權限,否則該權限將自動續期。
流動性和市場干擾風險
2.30 不利市場行情(包括交易中止、極端市場行情、電訊或電子系統失靈,以及通常稱為“不可抗力”的事件)可能導致您無法在您有需要時實現投資或交易、無法變現您的全部或部分投資或交易、無法評估價值或您面對的風險或無法確定公允價值。此風險亦可能源於某些市場的規則(例如:某個交易所的規則可能制定在價格快速變動時暫停或限制交易的“漲跌停板措施”)。因此,在有組織的交易
所進行交易並不是零風險的。若您賣出期權,損失風險也可能隨之增加。
2.31 大多數的公開喊價和電子交易設施均是由以電腦為基礎的組成系統支撐,由交易的買賣盤傳遞、執行、對盤、登記或結算概由該等系統完成。與所有的設施和系統一樣,該等系統容易出現臨時中斷或故障。任何系統故障均可能導致您的訂單不能根據您的指示執行或根本不能執行。您追討某些損失的能力可能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成員公司訂明的責任限制。有關限制或會各異。
2.32 在許多交易所內,您的經紀(或代表您進行交易的任何第 三方)履行交易可能是由交易所或其結算所支持或擔保的。惟在多數情況下,該等支持或擔保不可能提供全保,若您 的經紀或另一當事人不對您履行其義務,該等支持或擔保 可能無法為您提供全面保障。
限制訂單可能無法止損的風險
2.33 下達或有訂單,例如“止損”或“限價”訂單,不一定能將您的損失限制在預期金額內,因為在不利市場行情下有可能無法執行該等訂單。
2.34 使用組合式倉位的策略(例如“價差”和“跨式套利”倉位)可能與單純的“長倉”或“短倉”存在相同的風險。
保證金和槓桿式交易的風險
2.35 投資或交易有時可能涉及高度槓桿作用。這可能對您不利,也可能對您有利。小幅的市場波動可以帶來巨額損失和收 益。
2.36 您可能必須在進行投資或交易時提交保證金,特別是槓桿式交易(為免生疑問,該等保證金可能等於或大於您對本行的實際或潛在持倉的全額)。“保證金”指投資或交易一方為確保履行投資或交易條款而交出的資金、證券、財產或其他抵押品的金額或代表擬簽訂合約或協議的一部分價值的金額。即使初步保證金存款的金額相對投資或交易的價值而言比較小,但若市場的變化對您不利,您不僅可能損失全部的初步保證金存款以及為維持您的倉位而存入的額外資金,您亦可能為本行或本行的其他對手方招致進一步的責任或承擔更多損失。為了維持您的倉位,可能會向您發出短期付款通知以追加巨額保證金或繳納大筆金額以“加滿”您的保證金,否則您的倉位可能被虧本平倉,而您將負責您的賬戶中因此產生的任何差額。
2.37 以交出抵押品的方式進行交易融資存在顯著的損失風險。 您可能需承受超過您以抵押品形式交予持牌人或註冊人保 管的現金和任何其他資產的損失。市場行情可能致使或有 訂單(例如“止損”或“限價”訂單)執行不了。可能會 向您發出短期付款通知要求追加保證金或支付額外利息。 若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要求的保證金或支付要求的利息,您的抵押品有可能在不經您同意的情況下變現。此外,您 仍須負責您的賬戶中因此產生的差額以及向您的賬戶徵收 的利息。因此,您應視乎自己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仔細 考慮有關的融資安排是否恰當。
稅務和法律事務
2.38 在收購投資或進行任何交易之前,您應了解如此行事的稅 務影響。尤其是,投資或交易產生的收入可能需要在該等 投資或交易的發行人或對手方所在國繳納預扣稅、所得稅、資本收益稅或其他稅款。除非發行人或對手方同意“包稅”,否則投資者只能獲得付款減去相關預扣稅的金額, 或投資者稅後回報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39 您應自行負責管理您自己的稅務和法律事務,包括完成任何相關呈報和付款以及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和法規。本行未曾亦不會向您提供任何稅務或法律意見,我們建議您視乎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徵求獨立稅務和法律意見。投資或交易的稅務待遇可能是複雜的,納稅水平和依據可能會在任何產品的有效期內發生變化。
手續費和費用的影響
2.40 在您開始買賣之前,您應清楚了解您需要支付的所有佣金、手續費和其他費用。有關費用將影響您的淨利潤(如有) 或擴大您的損失。
3. 結構性存款風險
3.1 結構性存款是非傳統存款,可以參照基礎金融或投資產品 或其他參照工具、資產、匯率/利率、價格或事件(例如單 一股票或債權證、一籃子股票或債權證、外匯匯率或利率、或基礎信用事件)提供回報。結構性存款的回報是可變的,並沒有保證,且通常取決於一種或多種相關基礎金融或投 資產品的表現或其他參考工具、資產、匯率/利率、價格或 事件。若訂明將擔保結構性存款的本金金額或利息,則有 關擔保須遵守適用於特定結構性存款的相關條款及細則。 您應閱讀並了解該等結構性存款的所有相關條款及細則, 以便確定您是否具資格獲得該擔保,以及應閱讀並了解授 予該擔保所依據的條款。
3.2 結構性存款一般都是存整個期限,您不得提前提款或終止。除以下段落所披露的風險外,您提前支取或終止結構性存 款亦可能對您的回報(如有)產生不利影響,具體取決於 相關結構性存款的特別條款。因此,您應確保您有足夠的 資金及/或必需的流動資金,以便您能夠將每筆結構性存款 存在本行中直至到期為止。
3.3 您應清楚每筆結構性存款的期限以及(在遵守該等結構性存款的條款及細則的前提下)結構性存款的本金金額只有在存至到期時才能得到保障的事實。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結構性存款的本金金額不得在其到期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如本行允許提前提款,本行有權從本金金額中扣除可歸因於該提前終止而由本行承擔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及/或支出(包括有關本行平掉或終止其對沖及/或注資倉位的損失、成本、費用及/或支出)以及本行可能收取的任何其他行政費和其他費用。在此情況下,您獲得的金額可能少於本金金額。
3.4 您應知道,本行可根據適用的條款及細則在到期日前提前贖回某些結構性存款。您應閱讀並了解該等結構性存款的
所有相關條款及細則,以便確定本行有權在哪些情況下進行該等提前贖回及其後果。
3.5 向您提供的經濟、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市場經濟趨勢預測不一定表明任何結構性存款的未來或可能表現。若為了闡述結構性存款可能實現的回報而向您提供結構性存款的過往表現或其基礎金融工具或資產的過往表現,該過往表現也不一定表明該結構性存款的未來表現。
3.6 結構性存款不是《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所指的已投保存款。
4. 貨幣掛鈎存款風險
4.1 貨幣掛鈎存款(“貨幣掛鈎存款”)是與外匯匯率掛鈎的工具,有可能使買方獲得高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回報。
4.2 貨幣掛鈎存款涉及一種貨幣期權,該期權為賣方(即本行)賦予在到期時以基礎貨幣或另類貨幣償還投資金額的權利,而貨幣掛鈎存款賺取的全部或部分利息則代表此期權的期 權價格。換句話說,一旦購買貨幣掛鈎存款,買方(即您)即授權本行在未來某個日期以不同於初步投資貨幣的另類 貨幣償還給您,不論您當時是否願意獲得這種貨幣的還款。當貨幣掛鈎存款到期時,您將獲得以基礎貨幣或另類貨幣 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具體取決於對敲價)。若以另類貨幣 付款,則對敲價將用於兌換。如按到期日的現行匯率兌換,在投資時為投資到期日付款商定的外幣金額可能少於投資 的本金金額。
4.3 貨幣掛鈎存款適合希望以其投資創造更高回報並接受按對敲價和另類貨幣還款所涉的風險之買方。因此,您只有在用得著到期償還貨幣掛鈎存款時使用的貨幣及/或持有該貨幣無關緊要時才能安排貨幣掛鈎存款。潛在盈利越高,按對敲價和另類貨幣付款的風險就更高。
4.4 貨幣掛鈎存款的本金得不到保障,也就是所描述的“風險本金”。風險本金貨幣掛鈎存款的總回報可能為負數,並且取決於貨幣掛鈎存款的條款,應在到期時償還的基本本金金額與收益的合併價值可能完全虧損或顯著低於投入的基本本金金額的價值。
4.5 貨幣掛鈎存款的回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參考匯率的走向。參考匯率的過往表現不一定指向其未來表現。在決定投資於貨幣掛鈎存款之前,您應確保自己了解相關參考匯率以及了解該參考匯率對投入的基本本金金額的回報之影響。
4.6 如您簽訂的貨幣是外幣,則您需承受貨幣價值在貨幣掛鈎 存款期限內逐漸疲軟的匯率風險。此外,倘另類貨幣隨著 貨幣掛鈎存款期限走向疲軟並致使現行即期匯率超過約定 的目標兌換率,則本行將選擇以另類貨幣金額還款。這意 味著另類貨幣的價值(按照基本本金金額計量)可能減少。減少幅度可能是巨大的。
4.7 在將另類貨幣兌換回基礎貨幣之後,回報(即本金和收益)有可能少於基本本金金額。若您需要或打算在到期後將收 入兌換成第三種貨幣,您將承受額外的外匯風險。
4.8 市場因素的影響有時可能遭到中央銀行和其他團體的干預。外幣匯率以及與該等匯率掛鈎的價格有時可能暴漲暴跌, 從而影響您的貨幣掛鈎存款的價值。
4.9 貨幣掛鈎存款買方不享有下跌保障,因此,投資於貨幣掛鈎存款涉及巨大風險。在承諾購買貨幣掛鈎存款之前,您可能擬徵詢財務顧問的意見。倘您選擇不諮詢財務顧問,則您應仔細考慮貨幣掛鈎存款是否適合您。
4.10 外匯管制也可能不適用於貨幣掛鈎存款掛鈎的任何一種或兩種貨幣,這可能對本行以基礎貨幣或另類貨幣付款給您的能力及/或您劃轉或使用以其中任何一種貨幣支付予您的金額之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就貨幣掛鈎存款提供的外幣所涉的外匯管制(如有)詳情可向該貨幣的相關貨幣、監管或政府機構索取。
4.11 貨幣掛鈎存款不是《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所指的已投保存款。
5. 集體投資計劃風險
5.1 您應注意,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計劃”)涉及各種風險,本行不保證計劃的投資目標能夠實現。尤其是,計劃中的單位或股份價格可能上漲和下跌。就此而言,計劃的過往表現不應被視為說明其未來表現。此外,您應明白,有關任何計劃的單位或股份的發行、認購和贖回價格通常只是指示價格,並非最終價格,不具約束力。
6. 股票證券風險
6.1 股票證券的擁有權一般均代表在相關公司的直接利害關係。該等投資將充分參與公司的經濟風險,因此,其價值可能 有升有跌。股票市場的價格波動很快,不能認為其會遵循 過往趨勢。在不利市況下,您可能承擔無法挽回的資本損 失。在最糟糕的情況下,公司可能破產,若發生這種情況,其股票可能一文不值。股票證券通常被投資者用於追求更 長期的資本增長。可能加重股票投資風險的典型公司特徵 如下:
(a) 低市值;
(b) 非多樣化或倚重單一市場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產品組合;
(c) 嚴重依賴借款作為其資金來源;
(d) 需要支付巨額固定成本,不論其產出、產量或營業額水平如何;
(e) 主要收入來源是季節性或“週期性”的;以及
(f) 公司主要在新興市場(尤其是在市況不佳期間)或合法財產權難以強制執行的國家內進行交易。
6.2 某些較小型公司的股票可能以極小額的每股價格買賣,投資於此類別的股票通常會涉及市場買入價格與賣出價格之間相稱的巨大差額。這一差額的影響意味著立即賣出可能會導致重大損失。其他較小型公司可能不需要遵守上市機構的規則,此類公司有可能是高風險經營事業,其交易歷
史或管理團隊可能未經時間驗證。此類股票可能無法輕易 賣出,由於缺乏第二交易市場,可能難以變現或獨立估值。
6.3 股權投資涉及的風險通常可以透過投資多元化投資工具或直接投資於各種不同公司、產業、國家和貨幣加以管理。
7. 債務證券風險
7.1 債務投資(或“債券”)的價值通常有望比股權投資的價值更穩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當利率預期不斷變化時,債券的價值亦可能反覆波動。債券的價值可能受到大量因素的不利影響,例如:
(a) 發行人的信用評級,這反映其償還到期應付金額的能力;
(b) 有關未來利息和通脹率的市場預期;
(c) 應付利息金額(票息);
(d) 債務到期應還之前經歷的時間;或
(e) 公司資本結構內的債券優先地位以及任何可用證券的質量。
7.2 可能對債券價值造成重大影響的因素就是觀察所見的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市場利率預期的變化。大部分政府或超國家機構發行的債券往往屬風險較低的投資,而其他債務證券(例如新興市場或公司發行人的債務證券)的風險可能大不相同。例如,倘發行人有財務困難,其不履行還款義務的風險會增加。在此情況下,您只能收回很少的資本或根本無法收回資本,而償還的金額可能需要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才能獲得。
8. 結構性產品的風險
8.1 結構性產品是合成投資工具,其結合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金 融工具,包括參照基礎金融或投資產品或其他參照工具、 資產、匯率/利率、價格或事件等(例如單一股票或債權證、一籃子股票或債權證、外匯匯率或利率或基礎信用事件) 提供回報且依賴該等參照對象的表現的一種或多種衍生產 品。
8.2 結構性產品是複雜的工具,風險很高,未必適合普羅大眾,因為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可能相互關聯。因此,市場動 向導致的損失可能是巨大的。
8.3 每種結構性產品均有其本身的風險概況,鑒於所涉風險可以無限地組合,因此,本披露聲明不可能詳細披露任何特定情況下可能出現的所有風險。在進行結構性產品投資或交易之前,您應了解相關的內在風險。尤其是,與每種金融工具相關的各種風險應單獨進行評估,並將結構性產品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評估。
8.4 結構性產品可在場外或場內買賣。
8.5 購買結構性產品後,買方只能對發行人主張權利。因此,必須特別注意發行人風險。所以您必須注意,倘發行人不履行責任,您的投資可能全部虧損。
9. 另類投資風險
9.1 非傳統基金投資涉及極高風險,未必適合普羅大眾。在作出投資之前,您應就涉及的特定風險徵詢獨立意見,並應仔細研究發售文件和認購協議以及關於相關投資的其他資料。在參與之前,您應充分了解和願意承擔涉及的風險以及可能面對的潛在損失(可致使您的投資完全虧損)。
9.2 另類基金(可採取多種法律形式,例如投資公司、信託或合夥)的投資風格不同於股票或固定收益基金等傳統投資基金。常見的非傳統基金類別為對沖基金,雖然名義上為對沖,但其不一定跟對沖有任何關係。
9.3 投資於非傳統基金的一些共同特徵和風險包括:
(a) 某些基金的目標是在不同的市場行情下創造絕對回報;
(b) 基金可能呈現極高風險,且可能具有借入資本投資帶來的顯著槓桿作用;
(c) 基金經常使用衍生產品,不論是用於對沖或投資或投機目的,而非對沖目的;
(d) 基金可以賣空;
(e) 可獲得有關基金、其投資策略或投資情況的資料或 會比較有限。即使有資料可取,該等資料(例如關 於基金投資策略的資料)可能極其複雜且難以明白;
(f) 基金可能不受制於有關投資類別、市場或交易方法的任何限制;
(g) 投資基金的最低金額可能較高;
(h) 另類基金擁有多變的流動性和可買賣性,其有限的認購和贖回權利可能需要漫長的通知期限才能行使
(例如基金發行和贖回經常只能按月、季度或按年進行)。最常見的是固定持有期,而變現則可能拖延數年時間;
(i) 基金的投資組合經理經常獲得與表現掛鈎的獎金,並在基金中享有個人利益;以及
(j) 許多另類基金均位於“離岸”司法管轄區內,遵守較不嚴格的法律和監督,因此,投資者保障不大,且無法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利能夠強制執行。
附件2
有關電話、傳真或電子通訊的權限和賠償(“權限和賠償”)
1. 本權限和賠償中載列的條款及細則應被視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本權限和賠償另行明確規定,否則本細則定義的所有詞語和短語在本權限和賠償中使用或提述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2. 在不損害本細則A節第3條和第4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權 限和賠償應適用於您或任何授權人士透過電話、傳真或電子 通訊途徑(“特定通訊途徑”)向本行發出的各項指示以及 x行透過特定通訊途徑傳達給您或任何授權人士的每項通訊。
3. 您特此要求和授權 (i) 本行(但本行概無義務)執行您或任何授權人士不時出於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操作您現有和未來的所有賬戶以及有關任何貸款或與本行達成的銀行業務協議)而透過特定通訊途徑發出或看來是發出的任何指示、指令及/或通訊(“通訊”);以及 (ii) 本行及本行的任何高級職員透過特定通訊途徑與您或任何授權人士進行通訊。
4. 您明白和確認,透過特定通訊途徑發送和接收往來於本行的 通訊時,需面對可能產生誤解、擅自變更或指示錯誤等風險 和運轉故障風險。此外,您明白和確認,透過特定通訊途徑 發送和接收往來於本行的通訊涉及到許多風險,該等途徑均 不是發送通訊的安全途徑。您特此同意,所有該等風險全部 由您承擔,其後,在任何時候,只要本行是本着真誠行事, 對於本行因透過該等途徑發送及/或接收通訊而蒙受、承受 或招致(不論如何蒙受、承受或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 成本、損害、索賠、手續費和支出(包括任何性質的法律費 用和訟費)(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結果性或特殊的,包括 任何利潤或利息損失),您應(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 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無條件地全額賠償本行並使本行獲得全額賠償。
5. 有見於上述規定以及本行同意根據您或任何授權人士透過特定通訊途徑發出的通訊行事,您同意和承諾:
(a) 本行有權(但無義務)記錄您或任何其他人士與本行之間的任何電話交談,可用書面形式記錄或錄音帶或本行制定的其他途徑,而本行的記錄應是不可推翻的,對您具約束力。本行可以在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限到期後處置該等書面記錄並刪除該等錄音記錄;
(b) 本行可以(但無義務)要求任何通訊設有本行不時指定的識別代碼或測試,您應確保該等代碼或測試的安全性並將之保密,以及就任何不當使用該等代碼或測試導致的後果負責;
(c) 在本行訂明的情況下,本行可在根據任何通訊行事之前,要求您或授權人士以本行指定的形式提供任何通訊文件的正本或確認書的正本;
(d) 在本行認為適當時,本行可依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在無須通知您或授權人士的情況下)拒絕執行或推遲執行全部或任何部分的通訊,包括但不限
於並無提供或延遲提供本行根據上述(b)項或(c)項指定的任何代碼、測試或確認書,或當本行認為任何通訊不清晰、模棱兩可、可疑或可能致使本行違背當時生效的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依據任何適用法律頒發的指令。對於因此拒絕執行或延遲執行產生的後果,本行無須對您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e) 在適用法律和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在與本行在
《準則》下的義務並非不符的情況下,對於因電腦、傳輸或通訊設備或設施因故失靈或故障、傳輸或通訊因故中斷、延遲或出現錯誤或本行無法合理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不能執行或延遲執行任何通訊的後果,本行概不負責;
(f) 只要有關的本行高級職員真誠地相信,該通訊在發 出時是真實的,不管發出通訊時的當時情況如何 或交易金額,而且即使該通訊存在任何錯誤、誤 解、不清楚之處、欺詐行為、偽造行為或欠缺權 限或發出通訊的人士的身份及/或該通訊的來源尚 未得到您的核實或驗證,亦無須以任何形式進行 進一步確認、驗證或另行獨立核實的情況下,本 行可以(但無義務)按照上述方式行事,而無須 查詢、核對或核實發出或看來是發出任何通訊的 人士的身份或權限或任何通訊的準確性、正確性、有效性、專有性、真實性或來源,並且可以將其 視為獲您的充分授權,對您具約束力;
(g) (若您是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組成,則共同及各別地)按要求充分、完全且無條件地賠償本行因(不論 是直接或間接)或源於本行 (i) 執行或延遲執行 透過特定通訊途徑發出或看來是透過特定通訊途 徑發出的任何通訊;及/或 (ii) 在本行認為適當的 情況下沒有執行任何通訊而遭提出、或做出、採 取、產生或承擔的任何性質或類別的所有索賠、 訴訟、法律程序、成本和支出(包括按賠償基礎 計算的訟費)、損害、損失和所有其他責任;
(h) 本行接受任何通訊的權限一直持續,並將持續有效直至您發出書面終止通知以變更或終止該權限之時為止,以及本行已經收到所有證明文件並確認該等證明文件合乎程序。本行有權在收到該通知和證明文件(如有)之日起七(7)個營業日內處理該通知並更新變更內容。若該通知及/或任何證明文件模糊不清、不完整或不是本行滿意的形式和內容,則本行可保留權利,不處理該通知或採取其認為合適的措施,而本行無須負責您可能因此承擔的任何損失;以及
(i) 本權限和賠償受香港法律規管,並依香港法律解釋,您特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6. 本行在本權限和賠償下享有的權利和濟助措施是附加於且不會在任何方面損害或影響本行在法律或任何其他協議、契約或文件下享有的權利及/或濟助措施,或本行在其他方面有權享有的權利及/或濟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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