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城财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0〕7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现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长城人寿”)与长城财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财富”)关于签订《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次协议”)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为了丰富自身投资渠道、提高资金收益,长城人寿与长城财富签订了《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并就双方之间关联交易的规模、审查程序、信息披露相关事项进行框架性的约定。
本框架合作协议所涉内容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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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框架合作协议包括以下交易活动:由长城人寿委托资金进行投资的,由长城财富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债权计划、股权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保监会允许发行的投资产品。同时,对单笔及累计投资限额进行约定。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长城人寿为长城财富的控股股东,持有长城财富 75%的股权,属于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长城财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注册资本:1亿;
注册号:440301112377870。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x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及定价。
(二)定价依据
x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及定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x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及定价,按具体关联交易项目约定金额支付。
(二)交易结算方式
x框架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交易及定价,按照实际项目逐笔支付。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双方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生效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协议履行期限为壹年。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17 年 6 月 7 日,我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经董事会全体非关联董事现场审议表决通过《关于长城人寿与长城财富签订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的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6 月 15 日,我司第五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100%现场表决审议通过《关于长城人寿与长城财富签订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的申请》。
本次关联交易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x次交易完成后,我司与长城财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
年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17547.2万元。
我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 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