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III
政 务 公 开 规 范
ZJGK—YW 2021—2017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试行)
2017-12-20 发布 2018-01-01 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布
目 次
x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义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 xx平
1 范围
x规则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务公开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要求、政务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附录、参考文献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务公开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2.1
国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2
房屋征收
义乌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3
义乌市人民政府明确或指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2.4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5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2.6
货币化安置凭证
在房屋征收的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以补偿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票据式凭证。
2.7
指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保密范围以外的信息。
2.8
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9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2.10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2.11
五公开
指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3 工作要求
要求如下:
a) 政务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b) 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c)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d)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e)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f)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g) 事项梳理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保证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并应实时关注公众的信息需求,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务公开事项梳理清单见附录 A。
h)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应按照附录 B 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时,应填写《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见附录 C,并按照附录 D 执行申请流程。
4 政务公开内容
4.1 政策法规
4.1.1 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规政策
4.1.1.1 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建设部、省、市、县(市、区)制定的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现行的政策法规,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应及时进行清理或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相关政策如重新公布或调整,应一并公开。
4.1.1.2 公开主体与方式
政策法规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阳光征收”微信订阅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信息公开系统公开。
4.1.1.3 公开时限
政策法规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公开。
4.2 房屋征收
4.2.1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
4.2.1.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申请表。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注: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公共利益证明流程图见附录E。
4.2.1.2 公开内容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公布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表(包含:拟征收房屋范围、符合公共利益说明等);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限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情况)。
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4.2.1.4 公开时限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信息应在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开。
4.2.2 公布房屋征收范围
4.2.2.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开。
征收范围公布流程图见附录F。
4.2.2.2 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为房屋征收范围四至。
4.2.2.3 公开主体与方式
征收范围公布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2.2.4 公开时限
征收范围公布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2.3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4.2.3.1 概述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流程图见附录G。
4.2.3.2 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4.2.3.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暂停办理的相关手续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信息公开系统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2.3.4 公开时限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2.4 征询改建意愿(适应于旧城区改造)
4.2.4.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并应及时发布征询改建意愿公告、改建意愿结果公告。
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流程图见附录H。
4.2.4.2 公开内容
征询改建意愿(适应于旧城区改造)公开内容应包括:
——征询改建意愿公告;
——改建意愿结果公告。
4.2.4.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询改建意愿(适应于旧城区改造)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场公告栏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2.4.4 公开时限
征询改建意愿(适应于旧城区改造)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2.5 组织调查登记
4.2.5.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提请义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予以公开。
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开流程图见附录I、房屋认定事项结果公开流程图J。
4.2.5.2 公开内容
组织调查登记公开内容应包括:
——组织调查登记的公告;
——调查结果、认定结果公告。
4.2.5.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组织调查登记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现场公告栏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4.2.5.4 公开时限
组织调查登记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2.6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4.2.6.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义乌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义乌市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适用于旧城区改建)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流程图见附录K。
4.2.6.2 公开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开内容应包括: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召开听证会的通知(适用于旧城区改建,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异议);
——听证情况、方案修改情况。
4.2.6.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的相关信息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信息公开系统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2.6.4 公开时限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2.7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2.7.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流程图见附录L。
4.2.7.2 公开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开内容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4.2.7.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
4.2.7.4 公开时限
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4.2.8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4.2.8.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公开流程图见附录M。
4.2.8.2 公开内容
——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补偿方案;
——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4.2.8.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2.8.4 公开时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3 房屋评估
4.3.1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3.1.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依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收决定公告时一并张贴评估机构名录,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
超过10日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房屋评估机构选取流程图见附录N。
4.3.1.2 公开内容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评估机构报名通知;
——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
——评估机构确定公告。
4.3.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现场公告栏公开。
4.3.1.4 公开时限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3.2 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4.3.2.1 概述
分户初步评估流程图见附录O。
4.3.2.2 公开内容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汇总情况公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4.3.2.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现场公告栏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
4.3.2.4 公开时限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开。
4.4 补偿
4.4.1 签订补偿协议
4.4.1.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流程图见附录P。
4.4.1.2 公开内容
签订补偿协议公开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签约时间公告;
——补偿协议等。
4.4.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收补偿协议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二维码的方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4.1.4 公开时限
签订补偿协议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4.2 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公告(适用于旧城区改建)
4.4.2.1 概述
依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公告流程图见附录Q。
公开内容为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公告或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
4.4.2.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公告、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义乌商报》、现场公告栏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4.2.4 公开时限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公告或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4.3 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流程图见附录R。
4.4.3.1 公开内容
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内容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4.4.3.2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应由义乌市人民政府通过现场公告栏、送达被征收人公开。
4.4.3.3 公开时限
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4.4 安置房源管理
安置房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S。
4.4.4.1 公开内容
安置房源管理公开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安置房源信息;
——选房办法;
——选房结果公告。
4.4.4.2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现场公告栏在征收范围内公开。
4.4.4.3 公开时限
安置房源信息、选房办法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选房结果公告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4.4.5 公布分户补偿结果
公布分户补偿结果流程图见附录T。
4.4.5.1 公开内容
4.4.5.2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分户补偿结果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现场公告栏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
4.4.5.3 公开时限
分户补偿结果公告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4.4.6 公布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
4.4.6.1 公开内容
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公开内容为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图。
注: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图见附录U。
4.4.6.2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应由义乌市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4.4.6.3 公开时限
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应自流程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
5 监督检查
5.1 保障机制
5.1.1 应建立政务公开质量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监察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等多种形式,并不断完善监督形式。
5.1.2 应建立政务公开反馈和投诉机制,可采取电话投诉、征求意见卡、服务质量反馈卡、电子评议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渠道。
5.1.3 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监督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
5.1.4 应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考评结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1.5 应建立政务公开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5.2 组织建设
5.2.1 应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5.2.2 部门办公室应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各相关科室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相关科室负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公开有关咨询、解答等工作。
5.2.3 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应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5.3 检查方式
5.3.1 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定点检查。
5.3.2 可采用现场巡查、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5.3.3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务公开主要检查内容宜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
5.4.1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部门、业务人员。
5.4.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
5.4.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4.4 涉及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等情况。
5.4.5 政务公开工作宣传和培训情况。
5.4.6 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内容 | 公开类别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方式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决策 | 执行 | 管理 | 服务 | 结果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公开 | 媒体 | 会议 | 载体 | 窗口 | 其他 | |||||
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政策法规 | 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规政 策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建设部、省、市、县(市、区)制定的房屋征收相关政策 和配套措施。 | √ | √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 |||||||||
2 | 房屋征收 | 征收启动要件审查 | 1.申请表(包含:拟征收房屋 范围、符合公共利益说明等);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的证明文件(限于因保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 建征收房屋情况)。 | √ | √ | 收到公开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内容 | 公开类别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方式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决策 | 执行 | 管理 | 服务 | 结果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公开 | 媒体 | 会议 | 载体 | 窗口 | 其他 | |||||
3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公布房屋征收范围 | 房屋征收范围四至。 | √ | 征收范围内公 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4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 | √ | √ | √ | √ | ||||||||||
5 | 征询改建意 愿(适应于旧城区改造) | 征询改建意愿公告。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6 | 改建意愿结果公告。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7 | 组织调查登记 | 组织调查登记的公告。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8 | 调查结果、认定结果公告。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9 |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 √ | 征收范围内公 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内容 | 公开类别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方式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决策 | 执行 | 管理 | 服务 | 结果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公开 | 媒体 | 会议 | 载体 | 窗口 | 其他 | |||||
10 | 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 √ | 征收范围内公 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 ||||||||||||
11 | 召开听证会的通知(适用于旧城区改建,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异议)。 | √ | 征收范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12 | 听证情况、方案修改情况。 | √ | 征收范围内公 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13 | 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 √ | √ | 收到公开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 府 | √ | |||||||||||||
14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房屋征收范围、 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 | 征收范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 |||||||||||
15 | 房屋评 |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评估机构报名通知 | √ | √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或实 施单位 | √ | √ | |||||||||||
16 | 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 | √ | √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内容 | 公开类别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方式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决策 | 执行 | 管理 | 服务 | 结果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公开 | 媒体 | 会议 | 载体 | 窗口 | 其他 | |||||
17 | 估 | 评估机构确定公告 | √ | √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或实 施单位 | √ | |||||||||||||
18 | 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汇总情况公告。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19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送达被征收人 | ||||||||||||
20 | 补偿 | 签订补偿协议 | 签约时间公告,补偿协议公开等 | √ | 征收范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21 | 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公告(适用于旧城区 改建 |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公告或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告。 | √ | 征收范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 | |||||||||||
22 | 作出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 | √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 | √ | √ | 送达被征收人 |
序号 | 公开事项 | 事项内容 | 公开类别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方式 | 备注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决策 | 执行 | 管理 | 服务 | 结果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公开 | 媒体 | 会议 | 载体 | 窗口 | 其他 | |||||
23 | 安置房源管理 | 安置房源信息 | √ | 征收范围内公 开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或实 施单位 | √ | √ | √ | |||||||||||
24 | 选房办法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 ||||||||||||
25 | 选房结果公告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26 | 公布分户补偿结果 | 分户补偿结果公告 | √ | 征收范 围内公开 | 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 门或实施单位 | √ | √ | ||||||||||||
27 | 公布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 程 | 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图 | √ | √ | 发布后的 1 个工作日内 | 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 | √ | |||||||||||||
备注:一级事项 1 项,二级事项 4 项,三级事项 17 项。 |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义乌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公共利益证明流程图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征收范围公布流程图
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
部门提出征收申请
符合公共利益的证明文件收集
提供拟征收范围等相关材料
征收部门提交初步红线
政府组织审查
市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布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流程图
市政府批准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市政府
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
房屋征收部门
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送达回执
相关部门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流程图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开流程图
入户登记
对房屋、土地进行调查摸底,
核实产权登记等情况
对未登记或权属、用途不清的
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公示结果
对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10
日内提出。自收到异议起 10 日内查核并书面答复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房屋认定事项结果公开流程图
提出申请
被征收人
受理认定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调查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
公布认定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流程图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流程图
确定评估对象
房屋征收部门
调研
房屋征收部门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
指定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
处置预案
房屋征收部门
公示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xxxx决定公开流程图
前期调研
确定拟征收范围
征收部门提交讨论稿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公布
附 录 N
(规范性附录)
房屋评估机构选取流程图
公布房产价格评估机构
名录
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
产评估机构
超过 10 日
不 能 协 商选定
在公证处公证下,对候选评
估公司投票选择或摇号抽签
协商成功
公示选定的评估公司
附 录 O
(规范性附录) 分户初步评估流程图
评估机构等对被征收房屋
进行实地查勘
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
结果报告
评估机构出具最终整体评
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公示评估结果,向被征
收人送达并签收,制作送达回执、收集送达材料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10 日内提出复
核申请。自收到异议起 10 日内进行符合并书面告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
议的,10 日内提出申请鉴定
附 录 P
(规范性附录)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流程图
确定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
拟定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
协议范本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被
征收人
附 录 Q
(规范性附录)
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公告流程图
附 录 R
(规范性附录)
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流程图
附 录 S
(规范性附录) 安置房源管理流程图
公开房源信息
公开选房办法
汇总选房结果
分管领导审核
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发布
附 录 T
(规范性附录)
公布分户补偿结果流程图
确定分户补偿结果
汇总被征收户补偿结果
领导审核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附 录 U
(规范性附录)
货币化安置凭证兑现流程流程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4]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
[5]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 号)
[6]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6〕 1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