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P/19 號公開招標
第 39/P/19 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提供消防系統維修保養服務
目錄
1. 招標標的
x承投規則旨在執行“向衛生局提供消防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確保衛生局轄下之部門或單位內消防系統設備在安全的情況下正常運作,其中包括自動火警探測系統、消防水泵及其控制系統、消防龍頭和消防喉捲盤系統及相關網絡喉管、消防入水掣及相關網絡喉管、消防街水龍頭、花灑系統及相關網絡喉管、FM200 滅火系統等設備,服務類型為 A 類,服務為期三(3)年。
A 類 - 無論在任何日子或時段,投標人在收到故障通知後,必須提供緊急服務,總價應包括人工、交通費、不限次數之故障性維修保養服務,以及為設備進行預防性及故障性維修保養所需的全部零件及物料。
2. 投標條件
2.1 要求提供的服務載於本投標案卷之【技術要求】內,有關技術特性必須按照衛生局對該服務之技術要求。
2.2 在本招標或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升價格。
3. 投標書內容之有效期
根據七月六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36 條所定的投標書之有效期,不少於九十(90)日;但在任何情況下,延長不得逾一百八十(180)日。
4. 規範本招標的規定和條款
4.1 包括在本招標內其服務的提供應嚴格遵照合同條款及全部組成合同的文件的規定。
4.2 除了本承投規則所述文件外,獲判給人還必須正確地遵守其它現行和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規定,包括現行法例。
5. 技術協助獲判給人應:
5.1 自判給通知日起十五(15)日內遞交一份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技術要求】附件 3保養工作細則,對設備進行預防性保養的計劃及保養工作程序。工作日程表可根據系統設備的特點及醫院服務的需要而作出更改,但任何更改必須先得到衛生局設施暨設備廳同意。
5.2 根據【技術要求】附件 1 至 4 之規定進行維修保養服務。
5.3 儲備預防性/故障性維修所需的零件及物料,以便當任何屬本招標標的之設備故障時,能以最快速度得到修理。
5.4 為確保修理所需零件及組件之供應,當發現更換所需零件時,應立即通知衛生局設施暨設備廳,更換的零件必須由原廠製造,並註明保用期及交貨期。如採用其他方法,必須先取得衛生局之批准。
5.5 派遣不少於 1 名維修保養負責人(該名人員之薪酬必須已包括在競投總價中) 。
5.6 提供二十四(24)小時的緊急傳召服務,並列明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5.7 聘用工作勤奮及曾受認可專業培訓、具備為本公開招標標的設備進行維修保養工作的合資格技術員(如:具備消防系統方面職業資格或相關的工作資歷證明等文件)進行服務;如證實某技術員不具備執行職務的適當資格,被判給人 在接到衛生局的通知後,必須立即更換該名技術員。
5.8 派遣足夠的合資格技術員進行緊急維修服務,以應付各部門的傳召要求,衛生局可按實際情况要求增加技術員數量。
5.9 在收到故障通知後合資格的技術員必須在最多一(1)小時內盡快到達現場進行檢修工作;被判給人應儘最大責任,以最短時間令系統回復正常運作。
5.10 負責其員工之安全,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護器具(如護耳器、眼罩、過濾口罩及
手套等),在進入各科室工作時要身穿整潔工作服或隔離衣(有需要時),並配帶工作証。
5.11 負責因進行清洗、保養及維修系統所引致的土木工程、設施受損和清潔方面的問題。
5.12 在發現同一設備於短期內出現多次故障,必須立即採取合適之措施及技術徹底解決問題,並加强巡查、清理、更改及進行所有改善程序。
5.13 每月提交一(1)份關於標的系統/設備狀况的詳細維修保養服務報告書,列明該月份各系統的運行狀況、設備損壞及維修記錄資料等,以及已作出的保養工作和提出的改善建議等。本局有權隨時查閱或索取上述紀錄之副本;每份維修保養服務紀錄應包括以下資料︰
- 維修及保養服務之工作內容及地點;
- 維修及保養之設備的名稱;
- 工作的日期和實際的工作時間;
- 所使用的零件或材料名稱及數量;
- 系統的狀况及改善建議;
- 技術人員名單及簽名;
- 衛生局使用部門及設施暨設備廳代表簽名。
6. 維修保養負責人工作範圍此負責人應:
6.1 保持衛生局與獲判給人的技術部門之間的聯繫。
6.2 指導技術員在衛生局設施內工作,以及監察安全規則之遵守情况。
6.3 監察、跟進維修保養工作是否合符招標書的要求,並須協調、編排各部門消防系統設備的維修保養計劃。
7. 付款
7.1 任何款項均需有權限的實體審批後方能繳付。
7.2 以每月結算方式支付有關服務款項。
7.3 款項將於發票確認後四十五(45)日內繳付。
7.4 發票必須列明:
a) 招標編號、合同編號、採購單編號或公函編號;
b) 預防性保養服務序號或進行服務的期間;
c) 相應維修保養報告編號。
8. 分包公司
服務合同中的保養服務之提供,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獲判給人承擔提供服務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
9. 退還及撤銷確定擔保
當獲判給人完全遵守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條件時,衛生局須向獲判給人返還其有權收取之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且須以適當方式取消所提供之擔保。
10. 處分
10.1 獲判給人如在提供服務期間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地履行義務,衛生局除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外,獲判給人還可能遭受以下處分:
a) 獲判給人如沒有進行合同規定的任何定期檢查及保養工作,衛生局有權向其科處罰款。罰款金額根據有關沒有進行定期檢查的附屬單位一(1)年的服務費用,按以下公式計算:
有關附屬單位一(1)年的服務總費用 | |
罰款 = | x 2 |
有關附屬單位一(1)年之總定期檢查次數 |
b) 獲判給人在收到故障通知後,合資格的技術員必須在最多一(1)小時內提供技術協助或緊急修理服務,否則,衛生局有權向獲判給人科處罰款。罰款金額以每遲到一(1)小時計算,倘若不足一(1)小時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為該附屬單位一(1)年的服務費用之千分之一(0.1%),最少每小時為澳門幣叁佰元正(MOP300.00);
c) 獲判給人在保養期限內應儲備足夠備用零件作維修,以免消防系統停頓。如獲判給人因缺乏零件維修而使保養範圍內之區域或整個消防系統停頓超過一(1)天,則衛生局有權向獲判給人科處相應罰款。罰款金額以每延遲一 (1)天計算,為該附屬單位一(1)年的服務費用之百分之一(1%),延誤每天之罰款最少為澳門幣叁仟元(MOP3,000.00);
d) 如獲判給人未能提供適當服務而導致衛生局需向他人支付相同或類似服務費時,除處以罰款外,還須支付有關額外之差額;
10.2 上述第10.1 點a)項至d)項之罰款及有關差價將在獲判給人的全部或部分確定擔保抵償或獲判給人向衛生局司庫科繳付。
11. 合同期
x合同有效期三(3)年。
12. 解決糾紛
立約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協商、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法律專門管轄。
13. 解除合同
13.1 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隨時解除,有關後果應在同一協議內訂明。
13.2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可導致解除合同,且衛生局保留依法追究責任的權利。
13.3 解除合同的原因如下:
a) 證實無能力提供技術協助、保養、修理及更換服務;
b) 獲判給人遭警告後,依舊不履行任何合同所定之義務,導致衛生局在功能或物質上遭受損失或安全出現問題。
13.4 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理由充分,且應在最少六十(60)日前通知另一方。
13.5 衛生局能以公共利益為理由,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
13.6 衛生局有權作出解除合同的行為,一旦實行則視為確定行為。
14. 最後規定
14.1 訂立合同時,必須嚴格遵守合同內之條款,以及屬合同組成部分之文件內容,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中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之規定,例如經 5 月 15 日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之 12 月 15 日第 122/84/M 號法令、 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15/2017 號法律以及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勞動關係法》。
14.2 合同之組成部分為招標方案、承投規則、技術要求及投標書。
14.3 上述第 14.2 點內所指文件之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應以文件排列次序最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