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酒店為了保障您的酒店生活之安全以及舒適,根據住宿條款之第10條制定了以下利用規則,希望各位給予配合。
違反條例者,將會根據上述條款之第7條規定,拒絕住宿或使用酒店內的各種設施,並且可能責任將由您自負,希望各位給予注意。
【為了防止火災的發生,希望各位遵守的事項】
1. 客房內禁止使用取暖用、做飯用,以及使用攜帶的熨斗等。
2. 就寢時,請在室內將房門鎖好,如遇到可疑的人來訪,請不要打開房門,並盡快與前臺取得聯絡(撥電話號碼100)。
【貴重物品、存放物品的注意事項】
1.住宿期間如出客房時,請務必攜帶客房鑰匙,並請鎖上客房門。
2.逗留期間,現金和貴重物品請存放在前臺。如果不辦理上述手續,發生現金或貴重物品的消失、丟失、毀損、被盜等情況時,恕不負其一切責任。
3. 遺忘或丟失物品,將根據法令辦理。
4. 存放物品的保管期為1個月。
【禁止所做的行為】
1. 為了不帶給與其他酒店客人麻煩,除了輔助犬(導盲犬,看護犬,導聾犬)之外,請勿將貓・狗等之小動物,易燃易爆物品,發出惡臭之物品,或是其他法律上禁止之物品帶入本酒店。
2. 在酒店內禁止賭博、其他損害治安的行為,以及打攪他人的言行。
3. 未經本酒店允許不得進行營業性等,或是與住宿無關的其他商業活動。
4. 酒店內的設施備品,請在所定的場所,按照其用途使用。禁止明顯地改變設施備品的原狀。
5. 請勿在酒店的窗戶方面擺設損害酒店外觀的物品。
6. 在未經酒店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發布廣告,及其他的宣傳品,或進行販賣活動。
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酒店與住客之間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契約作為約款的制約範圍,條款範圍以外的制約事項則按照法令以及一般的規範行事。
2. 在不違反法令及一般規範的範圍內,而接受特別條款的情況,儘管有第1條的規定,本酒店仍將以特別條款為準進行處理。
【住宿契約的申請】
第2條 1. 欲在本酒店申請住宿的客人,請提出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酒店的時間
(3)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別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4)其他本酒店認為有必要的事項
2. 客人在超出(2)上所預約的日期後仍需要接續住宿的情況下,客人申請接續住宿時,本酒店將此行為,作為新住宿契約的申請。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第3條 1. 住宿契將自上述的住宿申請被承諾之後開始生效,但是在酒店方能拿出沒有過承諾的證明時,則另當別論。
2. 根據前項地規定住宿契約達成時,請於本酒店指定日期之支付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的情況以3天為基準)的基本住宿金額為限度而規定的保證金。
3. 保證金一般用來充當住客最後應支付的住宿費用,但如果發生適用於第6條或第18條得事態時,保證金將用來充當違約金及賠償金。如有餘額,酒店將按照第12條規定給予返還。
4. 第2項規定的預約保證金,如果沒有按本酒店指定之日內支付,則住宿契約將失效。但僅限於預約者被酒店方明確指定支付期限,並給予通知的情況下。
【無需支付保證金的特別條款】
第4條 1. 盡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但也同時存在著與本酒達成住宿契約後無需要支付預約保證金的情況,這種情況則適用於特別條款。
2. 本酒店接受了客人的預約,但並沒有像第2項中所述的那樣向客人提出交納保證金或是提出交納的期限的要求時,則適用於特別條款。
【住宿預約的拒絕接受】
第5條 如發生下列的情況本酒店將無法滿足客人預約的要求。
(1)住宿的申請不符合此條款時。
(2)住客已經滿員沒有空房的情況。
(3)酒店認為,欲住宿地客人住房期間,有可能將擾亂法律規則、社會秩序以及違反社會實。
(4)欲住宿的客人如果患有傳染性疾病時。
(5)對住宿方面提出了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6)發生天災以及設施故障等無法繼續提供住宿場所時。
(7)符合北海道商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之規定時。
(8)以將住宿權力讓渡給他人為目的,而申請住宿時。
【住宿客人的契約解除權】
第6條 1. 住宿的客人可以向酒店方面提出申請要求解除預約。
2. 在本酒店,如住宿的客人由於自身的原因要求全部或部分解約時,(按照第3條的第2項規定,酒店將按照指定支付期日收取保證金,但是客人尚未支付保證金之前就要求解約的情況除外)根據別表第2項決定,酒店將收取違約金。但是,適用於本酒店第4條第1項的特別條約時,酒店事先對住客講明解約時須付違約金的情況下,才能有效。
3. 住宿的客人沒有連絡,且在住宿日當天下午8點(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時,超過該時間2小時的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酒店有時會視住客解除該住宿契約處理。
【酒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7条 1. 本酒店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將與住客解除契約。
(1)酒店認為住客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則、擾亂社會秩序以及偉反社會公德,或既成事實時。
(2)住客在被發現有傳染病時。
(3)住客對酒店提出不合理以及過分的要求時。
(4)發生天災等不可抗拒的災害,而無法在提供住宿時。
(5)符合北海道商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之規定時。
(6)如在床上吸菸、破壞消防器械及發生其他偉反本酒店規則、禁止事項等行為時。
(7)將住宿權力讓渡或正要給讓渡他人時。
2. 本酒店根據前項的規定而解除契約時,對尚未提供給住客的住宿服務等費用將不予收取。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客應在住宿當日,於酒店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以及職業。
(2)外國人住客,則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其他本酒店認為必須之事項
2. 如過住客的住宿費用,已屬於第12條規定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取代貨幣的支付方式支付時,請在前項規定的登記時事先提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酒店的客房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天早上12點止。但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儘管有前項的規定,但是在規定的時間外也可以使用客房,但這種情況則需要交付追加費用。
(1)超過3小時以內,房間費用的30%
(2)超過6小時以內,房間費用的50%
(3)超過6小時以上,房間費用的全額
【利用規則的遵守】
第10條 住客在本酒住宿期間有義務遵守酒店制定的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等之詳細營業時間於櫃檯手冊、各處的?示、客房?的服務目錄中介紹。
(1)櫃檯・出納等的服務時間(無時間限制)
櫃檯服務 24時間
(2)餐飲等(設施)服務時間:
[1樓] YUUYOO TERRACE KUSHIRO(早餐) 7:00?10:00
(中?) 11:30?14:30
2. 發生特殊情況時,前項中所示時間會有所變化,屆時酒店會以其他方法通知住客。
【費用的支付】
第12條 1. 住宿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具體內容和算定方法,見別表第1。
2. 前項所談及有關住宿費用的支付方法,無論是採用法定貨幣還是其他本酒店承認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其他方法,住客退房時或本酒店請求付款時,請到前臺辦理結帳手續。
3. 住客在本酒店住宿期間,由於本人的原因某一段期間內沒在酒店住宿,這段期間的房費照舊支付。
【本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1. 本酒店履行住宿契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契約,或於不履行契約時,如果給住客帶來損害,獎店將有責任賠償帶來的損害,但是如果責任不歸酒店時,則另當別論。
2. 本酒店已從消防機關領取了符合標準的標誌,但為了防止萬一情況,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險。
3. 本飯店對於住宿旅客於客房內因使用網際網路等電腦通訊所引起的機器或軟體故障,以及因通訊成功與否所造成的損害,一律不負任何責任。此 外,因系統故障或技術問題無法使用,或是通訊中斷所引起的損害,亦一律不負任何責任。
【不能按預約提供房間時的處理】
第14條 1. 本酒店不能按預約提供客房時,在徵得住客的同意之後,盡量介紹與原預訂房間同樣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酒店在前條規定的基礎上,如不能安排與原預訂房間同樣條件的其他設施的情況下,酒店將付給住客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作為補償。但是如果不能重新安排其他設施的原因不在於酒店一方時,酒店將不付給補償金。
【寄存物品的處理】
第15條 1. 住宿旅客寄放放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現金及貴重物品在本飯店尋求明白告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但住宿旅客不為之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15萬日圓。
2.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沒有寄放在櫃檯,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產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沒有事先明白告知種類及價格,除了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飯店賠償其損害的上限為15萬日圓。
【住客的行李以及手提物品的管】
第16條 1. 住客的手提物品,在住客尚未到達酒店之前到達時,酒店事先通知此情況下,才負責保管,並在住客到達時交給住客。
2. 住宿旅客結算後,如將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將會于發現日起七天內保管此物品,之後依遺失物品法之規定處理。但是,食品飲料或雜誌等,如果本酒店判斷此物品不需保管,本酒店有權做適當處理。
3. 前2項中提到了有關於住客手提物品以及行李保存中酒店所付責任問題。如第1項中出現問題時,按照前提規定的第1項的規定處理,如前項中出現的問題則按前項規定的第2項規定處理。
【停車的責任】
第17條 住客利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應該注意的是,本酒店的停車場只供停車場地,所以不論住客的汽車鑰匙如何保管,本酒店都不對汽車的管理負有責任。但如過在停車場的管理方面的原因而造成損失時,酒店則有責任負責賠償損失。
【住客的責任】
第18條 住客有意或是由於過失,給酒店造成損壞時,由該住客負責賠償酒店的損失。
別表第1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與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以及第12條第1項有關)
內 容 | 稅 金 |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費 | 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用(客房費) ② 服務費(①×10%) ③ 稅金(消費稅) | 消費稅 ①和②的總額之消費稅 |
追加費用 | ④餐飲費用及其他費用 ⑤ 服務費(④×10%) ⑥ 稅金(消費稅) | 消費稅 ④和⑤的總額之消費稅 |
※消費稅將隨著稅法變動而變動
別表第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項有關)
申請人數 | 接到接解除契約通知的日期 | |||||||
不住宿 | 當天 | 前一天 | 3日前 | 7日前 | 14日前 | 30日前 | ||
一般 | 14人為止 | 100% | 100% | 80% | 50% | 20% | ||
團體 | 15~99人為止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10%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10% |
(注)
1. 百分率為違約金占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 預約日數縮短時,無論縮短的天數為多少,都將按照1天的標準收取違約金。
3. 團體客人(15名以上)提出一部分客人的解約時,如果在預定時間的10天之前(自預約申請至預定住宿的時間不足10天時,按照申請的日期)提出申請,而且解約人數在總人數的10%之內(產生小數點時,去小數點以下數加1)時,可以免收違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