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民間參與興建營運(BOT)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第 298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期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並提升學生住宿品質,促使民間參與興建營運之學生宿舍(以下簡稱 BOT 學生宿舍)管理完善,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校 BOT 學生宿舍主要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之用。本辦法所稱之宿舍輔導員為本校之行政人員,宿舍管理人員為民間經營業者所派之管理者。 |
第三條 本校 BOT 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四條 學生住宿服務組策劃督導 BOT 學生宿舍之管理,並指定輔導人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了解住宿生床位安排、進住、調遷、退宿相關情形。二、依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為住宿生活之輔導。 三、法規之傳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及呈報。四、宿舍生活自治會任務推行之督導及協助。 五、住宿學生有關宿舍生活獎懲事項之提報。六、督導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 |
第五條 住宿學生為規範宿舍、推行宿舍自治、爭取住宿學生之福利,並協助宿舍管理,應組織宿舍生活自治會,其組織細則另訂之。 |
第六條 本校 BOT 學生宿舍各項設備修繕、維護、改良及保養等工程及公共環境清潔及花木草地之修剪等管理養護及保管工作,均由民間經營業者負責處理。學生修繕申請作業程序,由民間經營業者訂定及公告。 |
第七條 民間經營業者應規定 BOT 學生宿舍每年每棟辦理住宿學生消防演習。 BOT 學生宿舍之住宿學生每年應參加至少一次之消防演習,並取得消防認證。 |
第八條 BOT 學生宿舍應選派輔導員及學生代表各 1 人參加本校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 民間業者不得違反本校學生宿舍管理相關規定。如涉及民間業者權益,應先徵詢民間業者意見;如有爭議,雙方得逕行協商。其情節重大者,依契約爭議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 |
第二章 住宿申請及分配 第九條 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依下列各款向民間經營業者提出申請,並繳交或繳驗規定證件: 一、貼妥 2 吋正面半身相片 2 張之住宿申請書及租賃契約書。 二、學生證;大學部及研究所一年級之本地學生為錄取通知書;僑生為分發書;外籍生為錄取通知書或入學許可。 三、國民身分證;僑生及外籍生為護照或政府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間經營業者將申請住宿學生之姓名、學號、棟別、房號收集後,檢附電子檔,委由學生住宿服務組進行學生身分之覆驗。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宿舍。 |
第十條 民間經營業者應事前提出男生、女生及大學生、研究生宿舍之分配方式及分棟原則送校方備查。 |
第十一條 如宿舍有空餘床位,得請校方優先協助安排至本校進修、交流、參訪等團隊有需要住宿者進住 BOT 學生宿舍。 |
第三章 繳費 第十二條 經民間經營業者通知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租賃契約內規定之期限內繳交住宿費,逾期或未依規定繳交者視為自願放棄。 民間經營業者於收到學生繳交之住宿費用後,應立即提供繳費收據以茲證明。 住宿學生應繳交押金,以不超過 2 個月月租為原則,為賠償責任之準備,併住宿費統一收繳,若無發生損害公物,或無延遲繳費等情事時,於退費時無息退還。 |
第四章 宿舍進住 第十三條 經核准住宿之學生應於繳交住宿費後,於約定之時限內向宿舍輔導員報到,並向宿舍管理人員領取寢室鑰匙進住。 違反前項所定期限或擅自變更床位者,以自願退宿論。 民間經營業者應建置住宿學生管理系統,提供學校住宿學生即時之姓名、學號、棟別、房號等資料查詢之網路管理平台。 |
第十四條 為保障住宿學生之隱私,宿舍輔導員、管理人員進入寢室處理宿舍事務,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五、未經同意留宿外客。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民間經營業者同意之電器。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未經同意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或舍區室外非吸煙區抽菸。 十一、未經同意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十三、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前項第十三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學生住宿服務組備查。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或違反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而情節重大者,經宿舍輔導員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三款規定,由宿舍輔導員警告一次,並記錄在案,於第二次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由輔導員通報學校勒令退宿,宿舍管理人員於收到學務處通知後,配合辦理退宿作業,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本校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五款未經同意留宿訪客之規定,除依前項規定外,由宿舍輔導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書面警告一次,並由輔導員協調安排於一個月內完成四小時宿舍服務。未完成上開宿舍服務者,應由輔導員通報學校,宿舍管理人員於收到學務處通知後,予以退宿。 有關「未經同意」乃指未經宿舍生活自治會與宿舍輔導員及民間經營業者共同核定之事項。 如就本條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項所為之裁處有爭議時,應交由宿舍管理委員會為決議。 |
第十六條 住宿學生應愛惜公物,如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宿舍公物者,應令其限期賠償;其逾期不賠或因故意所致者,並得勒令退宿。 前項應賠償之金額得由押金扣抵。 |
第五章 宿舍調遷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民間經營業者每學期規定之期限內,填具調遷申請書,經宿舍管理人員核准,並知會宿舍輔導員。 調遷宿舍,原則上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且僅限於 BOT 學生宿舍內部調遷。 |
第十八條 調遷宿舍所繳住宿費不同者,應辦理退費或補費手續。 |
第六章 退宿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一、住宿契約期滿。 二、休學、退學、轉學。三、自願退宿。 四、勒令退宿。 五、未於每學年度內參加一次校內消防防災演習。 |
第二十條 退宿學生應依下列各款程序及租賃契約之規定辦理退宿: 一、向宿舍管理人員繳還公物後,辦理退宿登記及申請退費;其於宿舍設有戶籍者,應先將戶籍遷出並辦理退宿登記及申請退費。 二、住宿學生如毀損公物,宿舍管理人員應俟其賠償後,始得同意辦理退宿登記。 三、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依租賃契約之協定辦理退費事宜。 四、民間經營業者於學生辦妥退宿事宜後,應即通知宿舍輔導員備查。 |
第二十一條 住宿學生於辦理退宿手續後,應即遷離宿舍。 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宿舍管理人員得勒令其離舍,依法處理之。 |
第七章 附屬餐廳設施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學校良好的飲食環境,促進餐廳及福利社改善膳食品質,確保膳食衛生、安全,民間參與開發經營學生宿舍附屬設施之餐廳或福利社膳食衛生安全,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應依「國立臺灣大學餐廳及福利社膳食衛生安全管理辦法」執行之。 前項特別規定應經校方與民間經營業者協商訂定之。 |
第八章 校園安全及危機處理 第二十三條 為迅速應變,處理偶發或突發之重大災害,統籌行政支援力量防災處理,將 BOT 學生宿舍納入學校「災害防救緊急應變處理小組」及「學生安全危機處理小組」之運作,比照成立相關組織,並指定聯絡人,接受學校各處理小組指揮,統一管轄防災及處理,俾使災害損失減低至最小,並處理善後問題。 |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住宿學生於住宿期間,其行為符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之規定者,宿舍輔導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應報請學生住宿服務組獎勵或懲戒之。 |
第二十五條 民間經營業者得配合學生住宿服務組舉辦之各項宿舍相關活動。 |
第二十六條 x辦法經民間經營業者同意,並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