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北京-LCTY2020006号的《中银理财-惠享天天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下称“托管合同”),并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签署了编号为北京-LCTY2020007 号的《中银理财- 惠享天天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下称“操作备忘录”,与托管合同合称“原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中银理财- 惠享天天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操作备忘录补充协议一》(下称“本补充协议”)。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甲方: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北京-LCTY2020006号的《中银理财-惠享天天理财产品托管合同》(下称“托管合同”),并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签署了编号为北京-LCTY2020007 号的《中银理财-惠享天天理财产品操作备忘录》(下称“操作备忘录”,与托管合同合称“原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中银理财-惠享天天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操作备忘录补充协议一》(下称“本补充协议”)。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1、将托管合同“释义”部分中约定的:
“理财产品: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变更为:
“理财产品: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具体是指 ‘中银理财-惠享天天系列理财产品’及该系列产品项下的各子系列产品,具体名称以附件 1《理财产品开户申请书》为准。”
2、将操作备忘录“五、估值核算”部分中约定的:
“产品托管人为【中银理财-惠享天天】产品设置独立的会计套账,对产品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估值。”
变更为:
“产品托管人为【中银理财-惠享天天系列】每支产品设置独立的会计套账,对产品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估值。”
3、产品管理人在原操作备忘录附件 8“中银理财-惠享天天操作
备忘录管理人预留签字样本”的基础上,新增授权签发人员名单以及签字样本,详见本补充协议附件 2。
4、将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北京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变更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北京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本补充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随原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6、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包括其附件),以及未来双方可能签署的其他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中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部分,仍以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附件)为准。
7、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补充协议所涉及之释义,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定义或条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中银理财-惠享天天理财产品托管合同及操作备忘录补充协议一》签署页,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