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填写,并附公务、科研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如 POS 机小票、银行对账单)、相应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学校报销规定审批程序,分别报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并将报销单据送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