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填写,并附公务、科研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如 POS 机小票、银行对账单)、相应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学校报销规定审批程序,分别报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并将报销单据送财务处。
华东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7〕63 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6〕2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第三条 x办法实施后,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因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财务报销,其责任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第四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财库〔2011〕 160 号)范围的支出以及科研项目发生的单笔金额在 2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备刷卡
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 200 元(含)以下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
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和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学校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应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 学校人事处统一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公务卡办理清册》,整理汇总后交财务处,财务处确认后集中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公务
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将持卡人姓名和xx等信息统一录入财务管理系统。
第九条 学校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经财务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挂失或补办,并通知财务处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于参与科研项目 1 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仅限本人使用。
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5 万元、不少于 2 万元。持卡人根据工作开展需要,需提高信用额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后经学校、银行审批后予以增加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还
款期限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的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后,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财务计划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暂借款业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为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影响个人信用,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处审核后将报销费用划转至公务卡,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柜面或 ATM 机上提取该笔款项,银行不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通过网上预约报销系统填写,并附公务、科研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如 POS 机小票、银行对账单)、相应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学校报销规定审批程序,分别报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并将报销单据送财务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提现利息等费用;
(三)提供的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超过规定报销费用的部分;
(四)持卡人不及时报账及不符合报账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九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行,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协助发卡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政策咨询、宣传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本单位公务卡申请开立事项,做好本单位办卡人员的身份确认,严禁将非本校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办理范围;
(二)在本单位工作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应监督持卡人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 对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处对相应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学校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x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x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 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 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 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 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