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信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信息的合规使用,规范交易中心信息的发布、接收、储存、传播、经营、使用以及开发行为,保护交易中心的知识产权,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其它由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术语应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的交易中心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任何信息与数据,包括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以及交易中心发布的或交易活动中产生其他所有相 关信息。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交易中心信息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交易中心可以授权许可参与商、指定行情转发商等第三方对交易中心信息进行发布、接收、储存、传播、经营、使用或开发。
交易中心可以就交易中心信息的对外授权许可收取相关费用,并根据被许可信息类型、档位或深度制定不同的费用收取标准,该等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或与有关信息接受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x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信息的产生、发布、经营、接收、储存、传播、使用以及开发。交易中心的参与商、指定行情转发商,以及其他接收、传播和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指定行情转发商是指获得交易中心书面授权接收、储存、转发、经营交易中心信息的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第三方机构。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五条 交易中心信息可划分为实时信息和非实时信息。实时信息是指与交易中心的交易基本同步的市场行情。
非实时信息是指除实时信息以外的行情和有关统计数据,包括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实时行情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地区、品牌(厂家)、最新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
第七条 非实时信息可于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
(一) 每日信息包括每日行情和每日汇总信息,每日行情格式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地区、品牌(厂家)、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交易每日统计数据包括 根据规格、地区和品牌(厂家)分别进行汇总后得到的价格信息。
(二) 每周信息包括每周行情和每周汇总信息,每周行情格式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地区、品牌(厂家)、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每周统计数据包括根据 规格、地区和品牌(厂家)按周分别汇总后得到的价格信息。
(三) 每月信息包括每月行情和每月汇总信息,每月行情格式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地区、品牌(厂家)、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交易每月统计数据包括 根据 规格、地区和品牌(厂家)按月分别汇总后得到的价格信息。
(四) 每年信息包括每年行情和每年汇总信息,每年行情格式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地区、品牌(厂家)、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交易每年统计数据包括 根据规格、地区和品牌(厂家)按年分别汇总后得到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可以通过指定的交易软件、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系统等方式发布交易中心信息,也可以通过经交易中心授权的指定行情转发商传播交易中心信息。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或信息错误、疏漏、遗漏或不准确,交易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交易中心在发现前述情形时,将尽快通知参与商及指定行情转发商等第三方。
交易中心与参与商、指定行情转发商等第三方之间就信息准确性等方面的责任义务问题,将在具体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条 经交易中心授权获取、经营、使用、传播或开发信息的参与商、指定行情转发商等第三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或相关授权许可协议的规定对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参与商、指定行情转发商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或传播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使用、传播、及开发
第十二条 为参与交易中心业务的目的,参与商经交易中心授权,可以合理使用交易中心信息,应遵守与交易中心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使用、传播、保密等义务。
第十三条 拟从事交易中心信息传播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成为指定行情转发商,与交易中心签订指定行情信息转发商合作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在协议授权许可范围内向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的客户传播交易中心信息。
第十四条 拟从事交易中心信息经营和开发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与交易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在协议授权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开发。
第十五条 未经交易中心许可,参与商和指定行情转发商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再传播。参与x和指定行情转发商对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第十六条 经交易中心授权传播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保证其传播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使用、传播和开发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使用、传播和开发的目的、方式、终端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拟与交易中心系统建立直接连接的机构应当通过交易中心连接测试。其与交易中心系统连接时,不得影响交易中心业务或对系统正常运转产生任何影响,必要时交易中心可以限制其连接。与交易中心系统建立直接连接的机构改变连接或数据传输方式的,应当事先取得交易中心同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或者未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发布、传播、经营或开发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中心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或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已获准使用、发布、传播、经营或开发交易中心信息的组织,如违反本办法,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有关协议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 警告;
(二) 暂停其使用、发布、传播、经营或开发交易中心信息的资格;
(三) 将其违规所得收益收归交易中心所有;
(四) 按有关协议的规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五) 终止有关协议及终止其传播、开发或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资格;
(六) 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