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发包人(全称): 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庐江县同大镇紫荆村等 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二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庐江县同大镇紫荆村等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二次) 。
2. 工程地点: 庐江县同大镇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已落实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1、紫荆村紫荆洲“五化两改”人居环境整治。包括 村庄净化:村庄内道路两侧、沿途河塘沟渠及房前屋后整治;村庄硬化:村庄内道路拓宽及加铺混凝土道路,入户路全面铺装硬化;村庄亮化:村庄道路、景观照明路灯 60 盏;村庄绿化:村庄菜地整理,房前屋后种植果木树,村庄内部绿化见缝插绿、河塘两侧绿化、村庄内新建 500 平方休闲广场等xx绿化;村庄美化:清除村庄内乱搭建、废弃建筑等; 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群众住户改厕及三水收集等。
2、紫荆村紫荆洲xx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新建公厕 1 座、快递驿站 1 座、 新时代xx实践中心 1 座、原址重建原南闸公社建筑(大礼堂)、污水处理设施、北埂路 3.1 公里加铺沥青、两侧绿化、亮化等,村庄新增入口标识牌、景观步道(彩色沥青)、生态停车位、碎石游步道、菜地砾石路、田间木栈道、亲水木平台、景观亭廊、菜地围栏、景观雕塑小品、标识标牌、垃圾桶、景观坐凳等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
6. 工程承包范围:庐江县同大镇紫荆村等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二次)设计、 采购、施工,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全过程设计工作、设备设施采购、工程施工等总承包管理工作。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2 年 07 月 10 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2 年 07 月 1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2 年 12 月 1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 合格。最终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设计规 范 。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合格。最终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建设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通过验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柒拾万元整 (¥11700000.00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叁拾壹万贰仟元整(¥ 312000.00 元);适用税率: 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 (¥ 18720 元);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壹仟壹佰叁拾捌万捌仟元整 (¥ 11388000.00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暂估价(含税)(如有):
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列金额(含税)(如有):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 成的书面协议。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和设备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生活及现场办公场所 。
1.2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标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发包人要求;(9)承包人建议书;
(10)价格清单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合同签订前 7 日内 。
(1)形式:
□√ 银行转账 □√ 银行电汇
□√ 银行保函 □√ 担保机构担保
□√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4)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xxx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二级建造师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皖 000000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 X x 00 x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执行通用 条款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 。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出现以下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9 级及以上台风,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除外) 。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1、竣 工付款申请单份数: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图纸、合同、
所有变更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就结算审核相关事宜双 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内容:送审的结算由业主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时间为不超过 60 日历天),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及 10%以内的核减额由发包人支付,超过 10%以外的核减核增额及全部核增额的追加费用(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计算)由承包人支付,如承包人在中介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前未支付此费用给咨询机构,承包人则同意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咨询机构。
(2)本项目采用过程结算形式。考虑到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故在验收结 算时采用分期分批验收、结算。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 金额。
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就结算审核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内容:送审的结算由业主 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时间为不超过 60 日历天),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及 10%以内的核减额由发包人支付,超过 10%以外的核减核增额及全部核增额的追加费用(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计算)由承包人支付,如承包人在中介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前未支付此费用给咨询机构,承包人则同意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咨询机构。
(2)本项目采用过程结算形式。考虑到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故在验收结 算时采用分期分批验收、结算 。
(3)分批分期分区独立实施:本项目的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业主移交工作 面独立进行施工、验收、移交和结算;各区的施工、验收、审计和结算付款、移交等工作均可独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受其他片区进度情况影响
(4)跟踪审计机制:本项目设跟踪审计单位,全过程对项目造价管理提供 咨询;协助发包人对项目预算进行初审,落实预算评审工作,共同确认认质认价部分材料价格,及时审查已完工程造价以保证发包人履行支付进度款的义务,初审项目竣工结算等。承包人应按跟踪审计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规范造价管理、及时办理相关资料的签批等,共同实现造价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项目竣工结算价(含各分区结算)的确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报告后 180 天内完成价格的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单位工作,如承 包人不积极配合,导致的时间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当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完成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延迟付款,延迟付款超过 60 天及以上时,发包人同意从该时点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6)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更改设计方案或其他与发 包人有关的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该部分工程不能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的,工程建设期应予适当延长,且延期不影响发包人就承包人已完单项工程内容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付款;建设期延长超过 30 天的,该增项工程内容作甩项处理,已完工程内容实施竣工验收和结算付款。所有增项工程以审计结果为准,据实作最终结算。
5.4.2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 。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
7.6 安全xx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 。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 。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 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执行通用条款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x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执行通用条款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一、本项目工程变更执行《关于印发庐江县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 规定的通知》(庐政〔2015〕30 号)、《关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补充意见》(庐大建办〔2015〕20 号)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意见》(庐政办〔2018 〕 858 号)文件、其他最新变更文件及通用条款相关规定。通用条款与上述文件不一致时,按上述文件执行。
二、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
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5)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A、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B、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上述(1)-(5)条计算;
C、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D、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6 价格调整
13.6.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按合建〔2021〕173 号文件 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清单编制当期《合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信息价为基准价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
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总价合同 。
14.1.2 签约合同价: 中标人的评标价作为本项目签订合同时的签约合同价。
14.1.3 投标报价(评标价):
投标报价(评标价)=设计费用报价(总价包干)+建安费用报价(建安部分暂定最高投标限价 1460 万元*投标综合费率)。
14.1.4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按招标 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14.1.5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执行通用条 款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方式:
本工程进场施工后提前预付合同价款的 30%,工程进度款每月按已完合格工 程量合同价款的 70%,以开具发票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经政府审计的结算价款的 97%,余款 3%质保金按国家有关规定(2 年)留存,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均以开具发票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支付原则上按上述方式和时间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 有新要求的,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3) 按照审计局审计监督规定,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经审计核减超过 10% 以上的部分,相关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审查合格且施工招标结束后付至合同价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后支付至设计费的 97%,剩余 3%待缺陷 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
(5)绿化部分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审核价款的 85%(无息),剩余 15% 为工程质保金,两年养护期满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后xxx款(无息)。
备注: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无息)。
设计人可分期分批交付设计成果,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 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设计成果提交后发包人要求变更的,设计费应另行协商。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每阶段完工工程款项的支付均按本合 同约定计价计量规范按实计算,价格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计机构审核为准,当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量或价格有分歧、不能按期达成一致意见时,暂按进度款 80%计取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执行通用条款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竣工图纸、合同、所有变更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结算合同总价、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3%总价款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执行通用条款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7 最终结x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保修责任期 满且双方无异议后 14 天内 。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执行通用条款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执行通用条款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执行通用条款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 行通用条款 。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执行通用 条款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1.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20.1.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庐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 7:廉政协议
附件 8: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 9: 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0: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 11: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2: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3: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 位 工 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 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 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庐江县同大镇紫荆村等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二次)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全部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温工程 5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 B | 基本价格指数 F0 | 备注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B2 | F02 | ||||||
B3 | F03 | ||||||
B4 | F04 | ||||||
定值部分权重 A | |||||||
合计 |
附件 7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庐江 县同大镇人民政府 (以下称甲方)与 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庐江县同大镇紫荆村等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二次)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附件 8: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
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
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9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庐江县同大镇紫荆村等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二次)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
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预付款担保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受益人名称):
支付担保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
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3: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