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配售
於配售中提呈的180,000,000 股配售股份, 佔本公司於緊隨完成配售後之經擴大
股本合共25 % 。
上銀國際有限公司及雅利多證券有限公司為配售的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合共180,000,000 股配售股份將根據配售提呈, 並將有條件配售予專業、機構及其他投資者。配售由包銷商悉數包銷, 惟須遵守包銷協議之條款及條件。
預期包銷商或彼等提名之銷售代理將代表本公司按配售價向專業、機構及其他投資者有條件配售配售股份。 有關專業、 機構及其他投資者一般包括經紀、 交易商、日常業務涉及股份及其他證券買賣之公司( 包括基金經理)及定期投資股份及其他證券之法人實體及投資者。
根據配售向投資者分配配售股份將按照包銷商開展的「累計投標」程序進行。根據配售進行配售股份的最終分配取決於多項因素, 包括需求水平及時間及是否預期相關投資者可能於上市後進一步購買及╱ 或持有或出售其配售股份。有關分配通常
旨在藉分配配售股份而建立廣闊的股東基礎, 從而令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獲益。
配售條件
配售將以( 其中包括)下列各項為條件:
(a) 上市
上市科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將予發行之股份上市及買賣。
(b) 包銷協議
包銷商於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在所有方面成為無條件。此要求(i) 包銷協議於上市日期( 預期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上午八時正前並無根據其條款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及(ii) 包銷協議所載的所有其他條件於包銷協議所訂明的日期及時間或之前, 且無論如何不會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即本招股章程日期後第30 日當日)達成( 除非及倘有關條件於該等日期及時間或之前獲有效豁免)。
(c) 定價協議
預期本公司與聯席賬簿管理人( 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將於定價日當日
或之前訂立定價協議。預期配售價將以定價協議釐定。
倘有關條件於指定時間及日期前未獲達成或未獲獨家保薦人及╱ 或聯席賬簿管理人( 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豁免, 則配售將告失效及將立即通知聯交所。本公司將於緊隨有關失效後下個營業日在聯交所網站xxx.xxxxxxxx.xx及
x公司網站xxx.xxx.xxx.xx刊登有關配售失效之通告。
分配基準
配售股份將基於多項因素分配予經選定個人、機構及專業投資者, 包括需求水平及時間, 以及是否預期相關投資者可能會於上市後進一步購入股份或持有或出售股份。有關分配旨在使配售股份的分配能夠建立穩固的專業及機構股東基礎, 從而令本公司及股東整體獲益。尤其是, 配售股份將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 (8) 條進行分配, 即於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中, 三大公眾股東不得擁有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超過50 % 。概無任何人士將會在配售股份的分配中獲得任何優先待遇。
在未經聯交所事先書面同意下, 不得向代名人公司作出分配, 惟已經披露最終受益人的姓名則除外。配售之詳情將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0.12 (4) 條、第16.08 條及第16.16 條公佈。
配售價
配售價將不超過0.27 港元( 及預期不低於0.23 港元)。認購人於認購股份時須支付配售價另加1% 經紀佣金、0.0027 % 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 % 聯交所交易費。假設配售價為0.27 港元或0.23 港元( 即分別為指示性配售價範圍之最高及最低價), 則投資者須就每手10,000 股股份支付2,727.21 港元及2,323.18 港元。
配售價將按預期由本公司與聯席賬簿管理人( 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於定價日( 預定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或前後)下午五時正或之前( 或本公司與聯席賬簿管理人協定的較後時間及╱ 或日期)訂立的協議釐定。倘本公司與聯席賬簿管理
人( 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無法於定價日或本公司與聯席賬簿管理人( 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可能協定的有關日期或時間就配售價達成協議, 或未有簽訂定價協議, 則配售將不會成為無條件並將告失效。
配售股份的有意投資者務請知悉, 將於定價日釐定的配售價可能會( 但現時預
期不會)低於本招股章程所述的指示性配售價範圍。
申請時應付價格
申請人在申請時須支付最高配售價0.27 港元另加1% 經紀佣金、0.0027 % 證監會
交易徵費及0.005 % 聯交所交易費, 即每手10,000 股股份合共2,727.21 港元。
開始買賣
預期股份將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開始在創業板買賣。股份將以每手10,000 股股份買賣。
股份將符合資格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倘聯交所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將予發行之股份在創業板上市及買賣且本公司符合香港結算的證券收納規定, 則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 自股份開始在創業板買賣當日或香港結算所釐定的任何其他日期起, 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內記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間的交易須於任何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交收。
本公司已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使股份獲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一切活動均須遵守不時生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
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就可能透過中央結算系統交收的股份買賣而言, 投資者應徵求其股票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 以詳細了解該等交收安排及有關安排將如何影響彼等的權利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