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人或托管人: 广东分行”) 推广机构: 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及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推广机构。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O一七年三月
投资者承诺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作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人没有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本单位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若本单位以筹集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本人/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xx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承诺。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日 期:
目 录
特别约定:《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纸质合同方式签署,也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合同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特别提请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全文。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一、前言
为规范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
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
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知悉、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上述主体发行或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产品,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或本合同: | 指《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次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87 号公布,并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29 号公布, 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电子签名合同操作 指引》 |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
《电子签名约定书》 | 指《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第八条所要求的电子签 名约定书 |
电子签名合同 | 指按照《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规定,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 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 《说明书》: | 指《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 理人或管理人: | 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简称“中国银行 |
管人或托管人: | 广东分行”) |
推广机构: | 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及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推广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 机构 |
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 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业绩报酬: |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一定水平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 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交易 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 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开放期 | x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为封闭期届满后每个自然季度的首五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开放日 | 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的工作日 |
推广期 | 指自管理人启动本集合计划推广工作之日起,至本集 合计划募集结束日(含)之间的工作日时间段 |
集合计划成立日 | 指在推广期内,在本集合计划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成立 条件后,管理人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计划份额 | 指集合计划在数量上的计量单位。某一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等于该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净额除以其参与申请被受理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 计划总份额等于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净值、单位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 计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
累计份额净值 | 指份额净值与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 份额面 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 录、意见或问答等)等。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其他: | 移动电话: |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通信地址: 代理人姓名:其他: | 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 | 联 系 电 话 : |
管理人 |
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0 x 00 xx 0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责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xx
联系人:020-83153947
四、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 50 亿份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投资的标的物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银行理财计划、同业存单、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股票型基金、挂钩或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的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收益互换、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和管理的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述金融产品必须以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各类标准化金融资产为投资标的)、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x集合计划根据投资策略及风控指标决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占总资产)的范围如下:
① 股票类资产:0~30%;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和主要投资于股票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
② 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包括债券(含可转债)、债券型公募基金和主要投资于债券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
③ 另类资产:0~40%;与传统股票类和债券类资产相关度较低的以投资二级市场为主的基金和主要投资于另类资产(包括采用量化对冲策略、CTA 策略等)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或管理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另类资产除外);
④ 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收益互换、期权等,各类衍生品合约保证金比例分别计算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
值的 40%;
⑤现金:0~100%;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逆回购、银行理财计划、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⑥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知悉并认可,托管人仅对上述投资比例中的第⑥项进行投资监督。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上述主体发行或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其他金融产品,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管理人应定期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告知委托人并书面通知托管人,但告知及通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该项关联交易完成后 90 个工作日。同时管理人应根据监管规定向相关自律组织备案,同时抄送监管机构(如需)。
委托人知悉并同意,管理人可选择通过直接配置各类金融资产的方式,或通过主要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与本集合计划具有相同或类似投资策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现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
如果届时监管机构对于关联交易有新的限制或新的监管要求的,则管理人有权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相应调整,以使其符合最新监管政策。
管理人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委托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申购中签或获配证券可流通后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所投资基金终止或规模变动、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变动、已投资持有的投资品种在持有期间评级下调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后超标品种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相关投资品种由于处于封闭/锁定期、市场流动性、发行人或其他付款债务人违法违约等原因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调整完毕,不视为管理人违约或未尽管理义务。如市场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变更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
(五)预警线、平仓线设置
为保证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本集合计划预警线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0.95 元,平仓线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0.90 元。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 T 日的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则管理
人应自 T+2 日起逐渐减少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至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直至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方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因相关资产处于封闭期、锁定期、缺乏市场流动性、按照相关产品投资文件的约定无法转让/赎回/退出/提前终止/提取等非管理人原因导致无法降低资产持仓比例的,管理人可暂不予调整,管理人在相关资产可卖出之日起逐渐将其投资比例减少至相应的比例以下。
2、当 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则管理人有权自 T+2 日开始将集合计划项下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对于因投资品种处于封闭
/锁定期、市场流动性、发行人或其他付款债务人违法违约等非管理人原因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在其可变现之日起将其变现,直至集合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如发生该等情形,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之日,无论委托资产单位净值如何,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清算。
(六)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5 年。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算。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届满,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安排本集合计划展期事宜。
(七)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封闭期为 6 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封闭期届满后每个自然季度的首五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委托人可在开放期参与或退出本集合和计划。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x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后续追加金额均应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中等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稳健型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推广。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及管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资料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禁止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退出费: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自然季度收益率超过年化 1.75%时,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5、业绩报酬:超过本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 6%的部分,收取 6%以上部分的 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份;
(2)“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4)在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如果参与申请份额已经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管理人将对参与申请份额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
(5)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6)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参与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时,管理人有权只接受原有委托人参与申请;
(7)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视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等,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并保留拒绝任何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请的权利。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必须先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之后,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集合计划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通过推广
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提交参与申请,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该参与申请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推广期参与的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成立日的 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3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认可管理人对其参与申请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委托人同意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关于确认其参与申请有效性的资料。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推广期参与: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 =(净参与金额+利息)/ 计划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
净参与金额 = 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5、推广期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照金融同业利率计算,归入委托人参与金额中,并将按照单位份额面值折算为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委托人名下,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上限;
(2)本集合计划已确认参与成功的人数或份额持有人人数接近或达到
200 人;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正常停市;
(5)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6)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7)当委托人不符合《管理办法》、《细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说明书》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人审核后认为不适合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其他情形的;
(8)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退还给委托人,如该委托人为首次参与,就该委托人而言,《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委托人须根据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集合计划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推广机构提出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退出。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受理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份额净值 T+2 日公布;
(2)采用份额退出、先进先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认购顺序在前的委托人优先退出。委托人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3)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 万份;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
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50 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集合计划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 T+3 日后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成交情况。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大额退出和巨额退出的情形按本合同约定办理。
(3)退出款项划付
x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的划拨自退出申请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或由于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在发生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净额=退出金额-业绩报酬
退出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资产。
5、退出的限制
除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外,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x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时,管理人即认为发生了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委托人大额退出时,应当在退出开放日的前 2 个工作日向推广机构提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如果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构成巨额退出,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款项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该开放日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
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因顺延退出造成退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部分顺延退出不受单笔退出最低金额的限制。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构成连续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推广机构还应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因暂停退出或延缓支付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暂停和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4)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3)证券交易场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 6 个月,并报告给委托人。大额退出和巨额退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管理人保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参与并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金额为
100 万元,且持有份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6%。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退出超限部分。
3、管理人有多笔自有资金参与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持有期限。但因上条所述被动超限或下条所述解决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参与、退出的,可不受上述持有期限限制。
4、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可不受上条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相关自律组织报告。
5、管理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管理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对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6、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存续期参与、
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7、风险揭示:
(1)管理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与委托人份额享有同等权益,且不对委托人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时,可能遭遇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损益。管理人将认真履行职责,关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情况,尽可能控制流动性风险。
8、信息披露:
管理人在存续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通
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但因上述第 2 项所述被动超限及
第 4 项所述解决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参与、退出的,管理人可在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相关自律组织报告。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不进行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金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和终止
1、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
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上述资金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后,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2、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及设立。本集合计划推广及设立终止的,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同期利息在设立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上述资金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后,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宣布成立后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计划将在管理人公告的集合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运作。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按监管要求报相关自律组织及/或监管机构备案。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配置尊享 3 号)”,(以实际开立情况为准)。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公章+托管业务部门被授权人名章,具体按托管人要求办理。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中金公司-中国银行-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权益类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7、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9、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署了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明确了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本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资产的保管、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管理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本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存在冲突,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个交易日对前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的属于送、转赠、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票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6、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7、场外直销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当日的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公布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实施
8、场内的 LOF、ETF 基金和权证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9、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10、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大额转让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1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3、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14、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1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16、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7、收益互换由管理人和托管人依据收益互换协议条款确认公允估值方法。
18、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最新公布的计划单位净值进行估值;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计划单位净值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私募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成本估值,收益按实际到账金额入账。
1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
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2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估值方法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20、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无法提供当日估值价格或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将及
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仅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当日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因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在当日经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推广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备案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原则进行赔偿。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声明等。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及要求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因不返还或不全部返回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
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自动在每自然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后第二日起计提管理费。如本集合计划自成
立后首个自然季度年化收益率未达到 1.75%,则将该自然季度所计提管理费于该自然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回冲至集合管理计划资产,如第二个自然季度年化收益率仍未达到 1.75%,则将该自然季度所计提管理费回充至集合管理计划净资产,以此类推,直到某个自然季度年化收益率达到 1.75%时,则在下一自然季度初开始支付集合计划管理费予集合计划管理人直至本集合计划终止,管理人按集合计划资产前一日净值的 1%年费率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
自然季度年化收益率=(期末份额净值/期初份额净值-1)*365/本自然季度实际天数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自然季度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自动在每自然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按实际发生金额直接扣除。
4、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5、其他费用:
(1)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是指由于资金运用等发生资金划转而由托管行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
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a.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b.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c.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d.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1 :委托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
*
0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D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
R :年化收益率。
(1)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总额(Y)的计提公式 |
R≤6% | 0 | Y=0 |
6%<R | 20% | Y=A×(R-6%)×20%×D |
注:Y: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A:每笔参与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
D: 委托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
2、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于退出款、分红款项或终止清算款项划出日支付,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托管人不承担业绩报酬的复核义务。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它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x集合计划可供分配收益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收益分配金额后不低于 1 元,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截止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1、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管理人考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现金流量和客户需求,在满足本部分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收益分配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每一份集合计划可以分配的金额、分配的登记日和分红除权日、分配方式及其选择和修改、现金分红划款时间、红利转再投资的转换日等。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复核确认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
4、管理人在收益分配方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在
方案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实施。
5、实施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红利再投资不受本计划份额上限的限制)。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 投资目标
集合全体委托人资金,通过积极的多资产配置,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股票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另类资产等金融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或者通过主要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与本集合计划具有相同或类似投资策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为委托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将通过基本面分析和量化模型,及时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反应,在追求集合计划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全积极的运作在各类资产间进行动态配置,或者通过所投资的管理人管理的与本集合计划具有相同或类似投资策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策略
委托人知悉并同意,管理人可选择通过直接配置各类金融资产的方式,或通过主要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与本集合计划具有相同或类似投资策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现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
委托人知悉并认可,如管理人选择通过主要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的,所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采取与下述策略相同或类似的投资策略,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不会重复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但可能产生托管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传统股票类资产、传统债券类资产、另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也可根据市场机会对海外产品进行配置。本集合计划采用专业的投资理念和严谨的分析方法,以系统化的量化模型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1)股票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根据市场形势对股票类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其配置策略的核心是利用管理人较强的宏观经济研究能力和量化择时能力,综合考虑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动量趋势、反转指标等多重因素,对不同风格的股票类资产进行最优配置,同时根据组合的风险水平动态调整仓位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充分考虑杠杆成本和信用利差的风险,选择合适的债券类资产进行配置,并根据市场形势和组合的风险水平动态调整仓位。其配置策略的核心是利用管理人较强的宏观经济与债券研究能力,并借助于量化风险指标进行最优配置。
(3)另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把与传统股票类资产和债券类资产相关性较低且流动性较好的产品归类为另类资产。通过对另类产品本身及其管理人的全方位的深入尽职调查,选择能增强本集合计划风险和收益特性的另类投资产品,并根据相关性分析和组合整体风险水平的控制确定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
类管理工具和现金类产品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衍生品投资策略:根据衍生品的价格特征,适时捕捉市场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强组合资产的整体收益率。
(6)海外产品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会根据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在严格的风险监控框架下,有选择的进行投资于海外市场的金融产品的投资。
(7)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或发行的产品的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可能且可能将大部分集合计划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投资于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或发行的产品的,应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同类产品的选择标准,在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勤勉的态度选择符合本集合计划投资目标的产品,同时注意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若由于监管机构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做出新的要求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无法继续适用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投资策略做出调整。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基本面研究和量化模型。本集合计划将在对宏观经济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量化模型的测算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合计划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集合计划投资业务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投委会主席、投资总监及投资经理组成,并定期向资产管理部管理层报告。
2、投资总监
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定期审阅投资组合及决定投资的其它重大事项,组织、管理、协调日常投资、研究工作。
3、投资经理
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的投资决策机制强调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集体讨论,分级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处于投资决策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是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投资方案;投资总监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投资经理的投资建议;投资经理则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二,严格风控,科学决策。严格的风险控制是进行科学、合理投资决策的有力保证,风险管理人员会全程参与整个投资决策流程,及时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三)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管理层领导下的,对部门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部门运作管理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并定期向资产管理部管理层报告。委员会按照独立性、全面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本集合计划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针对本集合计划的特点,风险管理委员会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1、 资产配置比例控制
密切跟踪各个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在投资比例接近该类资产投资上限时,及时提示投资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在投资比例达到上限时要求投资经理减仓,除非投资决策委员会另有决议。
2、 仓位控制
密切监测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指标,确保相应风险指标在风险管理政策要求的范围之内。当风险指标超出范围,要求投资经理进行xxxx,除非投资决策委员会另有决议。
3、 止损控制
设置多重止损标准并进行严密监测,在达到风险管理政策要求的止损标准线
时要求投资经理严格执行止损操作,除非投资决策委员会另有决议。
4、 流动性控制
密切监控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指标,确保集合计划的流动性水平符合风险控制标准。
(四)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的风险控制
为贯彻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相匹配原则,充分实现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最大程度保障委托人利益,在建立科学投资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人机控制相结合等方式将风险控制落实到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交易管理的全过程中。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业务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职责分工
(1)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参与投资交易人员资格的授权,审核交易投资策略方案,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的变化制订风险敞口和止损位;
(2)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组负责业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具体的风险控制,交易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出具风险监控和绩效评估报告;
(3)资产管理部运作组主要负责业务账户的开立、管理,资金的划转,保证金头寸的管理,以及每日账户清算和统计数据的生成;
(4)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保障相关系统的技术风险控制,业务系统建设的信息技术专业方面支持、以及在交易系统设置相关操作人员权限;
(5)公司法律部负责股指期货业务协议合同的法律审核;
(6)公司稽核部负责定期对业务进行稽核,形成稽核报告;
(7)公司合规部负责业务流程、制度完备性审核,负责新业务的风险审查,合规性咨询、审核、检查与报告。
2、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业务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资金流动性风险。
持仓的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措施进行管理:
(1)参与交易时主要选择成交活跃、流动性好的合约作为标的;
(2)突发情况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
资金流动性风险通过如下风险指标与措施进行管理:
(1)制定专门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流程,日常保证金头寸管理与资金调度、划转由专人负责;
(2)建立特殊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3、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投资行为;
2、 本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
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托管人审核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集合计划成立日后,每周至少披露一次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如在存续期内分红,于分红登记日的两个工作日后对分红登记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进行披露;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受理当日(T 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在 T+2日披露;但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暂停估值的除外。
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网址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计划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将托管季度报告发送管理人。资产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情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还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托管报告将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对报告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说明。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计划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集合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托管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将托管年度报告发送管理人。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还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按监管要求报相关自律组织及/或监管机构备案。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委托人需要对账单的,应向管理人登记正确有效的对账单接收地址等信息。管理人每季度按照委托人登记信息为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自管理人发出时即视为送达。委托人有义务确保登记信息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未登记接收地址或登记信息有误、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管理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对账单不能送达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上述主体发行或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其他金融产品,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管理人认为重大的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开放集合计划的份额转让。管理人应在本集合计划开放份额转让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转让平台、转让时间、暂停转让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等事宜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本集合计划份额转入场内时,管理人有权批量发起跨系统转托管,也可由投资者将托管在管理人直销或其销售机构处的集合计划份额申报转托管至场内证券公司处。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集合计划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集合计划持续满足存续条件;
3、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4、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5、管理人承诺展期期间不退出参与的自有资金(因被动超标退出的除外);
6、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在原存续期限届满日大于1.0元;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有权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拟展期时,管理人应当于原存续期届满前与托管人协商展期事宜。管理人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委托人。
2、展期的期限:
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公告中的展期期限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决定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应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展期公告在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披露。管理人将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将同时在展期公告中及管理人办公场所进行披露。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1)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在展期确认时间内(以管理人公告时间段为准),可到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订《终止协议》,管理人应当在原存续期限届满日对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退出手续。
(2)展期确认时间内未到相关网点签署《终止协议》的委托人,则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的展期,管理人将按照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展期手续。
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无需就更新后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
(如有)与管理人、托管人另行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经管理人公告的合同变更内容自展期生效时起自动成为展期后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在展期确认时间内(以管理人公告时间段为准),可到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签订《终止协议》,管理人应当对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退出手续。特殊开放期的时间设置及相关退出安排见展期公告。
(五)展期的实现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时,则本集合
计划展期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日成立: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2、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展期成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管理人有权终止集合计划的情形
1、当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元时,管理人有权(但并非必须)终止本集合计划。
2、当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
3、本集合计划投资目的已实现或已确定无法实现的。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情形;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和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向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完成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人及委托资产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3)委托人应保证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自然人投资者不得
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4)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提及的风险);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集合计划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签署和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和其他费用;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8)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10)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11)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代表集合计划签署并履行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相关法律文件;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开放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
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估值、会计核算数据;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包括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求偿等)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x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各方同意,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xx、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
二十五、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任何变化,可能导致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投资策略无法运用,投资标的无法正常投资,等等。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将依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6、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6、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7. 再投资风险:投资者为了实现购买债券时所确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这
些临时的现金流就必须按照等于买入债券时确定的收益率进行再投资。如果这些临时性的现金流不得不以较低的利率进行再投资,这种风险就称为再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者只购买了短期债券,而没有购买长期债券,就会有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还是一个利率风险问题。
(二)管理风险
x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单位净值。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的开放申购、赎回的频率可能差异较大,甚至部分产品可能存在较长的封闭期,且此类产品的开放期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期可能并没有交叉,因而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2、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
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产品、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相关金融产品只能在其开放日申请退出,因此,在发生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很可能无法迅速的满足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由于本集合产品的估值频率、赎回开放日期与所投资的上述产品的估值频率、赎回开放日期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发生顺延支付退出款项或巨额退出顺延退出情况下,实际获得退出款项与资产委托人预期的日期不一致,其间可能存在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四)关联交易风险
x计划投资范围包括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其发行或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其他金融产品,,并可能且可能将大部分集合计划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管理或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而且,管理人可选择通过直接配置各类金融资产的方式,或通过主要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与本集合计划具有相同或类似投资策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现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管理人进行该等关联交易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集合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所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债券的管理人或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本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或者由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的变更导致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不再符合最新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
(七)投资海外产品的风险
x集合计划会根据海外市场的投资机会,通过投资于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等形式产品对海外市场进行投资,将面临以下风险:
1、汇率风险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海外投资产品,由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人民币募集、参与、退出和计价,所投资的海外投资产品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取得外汇盈利后需要重新兑换成人民币,这种运作模式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情况下,与国内市场投资相比,需要面临因本币与外币之间汇率差异而引起投资风险,从而可能会影响本集合计划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计划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
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在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的海外投资产品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可能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
产品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产品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集合计划的收益以及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投资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集合计划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6、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的海外投资产品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的海外投资产品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新兴市场风险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的海外投资产品可能投资于境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以及特点,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的海外投资产品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8、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的海外投资产品的管理、托管风险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跨境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的投资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以及相关托管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与信用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跨境收益互换产品收益能力受影响,甚至导致亏损。
9、外汇额度、外汇管制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海外产品需要取得外汇管理部门批复的外汇额度后方能进行投资,如该等海外产品最终未能取得外汇额度,或者外汇额度使用完毕但未能从外汇管理部门处获得新增的外汇额度,或者虽然该海外产品已有可用的外汇额度但基于市场情形而暂停或被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理部门)基于外汇管理政策等原因而要求暂停使用额度,则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对该等海外产品的投资无法实现其进行投资的目的,或不一定能够获得收益。
(八)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证金变化而引起集合计划资产波动,使集合计划资产面临的风险。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集合计划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具体到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收益互换和期权,可能有如下风险:
1、 股指期货、期权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证券或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期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因此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会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对于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衍生品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或风险监控制度不完善时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投资者金融期货、期权投资的结算及投资者资产账户项下
的资产保管由期货经纪公司负责。证券投资者如果选择了不具有合法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及期货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者所选择的证券及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对从事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来说,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模型风险。集合计划的投资依赖各种量化投资模型,因为模型不能有效的、完全的刻画市场运行中的真实状况,模型在测算、评估时存在误差(历史表现不保证未来表现),模型中的参数估计存在误差,或者市场条件突然发生改变等因素,数量模型的可靠性将对本集合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量化模型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赖较高,个别研究报告或其它材料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表现有所影响。市场上蓝筹股与中小盘出现较大幅度背离,对冲策略也会面临较大的模型风险。股指期货持续大幅贴水,基差大幅波动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5)政策风险。市场出台限制股指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的政策会影响交易的流动性,并对模型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模型交易并产生风险。
2、 国债期货的特有风险:
(1)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特定时期政府政策的变化,会引起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影响市场利率的正常变动,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期,导致国债期货价格大幅波动,从而引发风险。
(2)市场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不足或国债期货市场资金的流动性不足造成的风险。
3、 收益互换的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指在互换交易和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承诺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特别地,本计划所进行的互换协议中,按照履约保障条款,本计划向交易对手支付保证金,交易对手存在未按约定支付互换收益、支付保证金利息或返还保证金的可能性;另外,互换协议的标的证券为本计划所
管理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当交易对手发生违约时,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违约处置,但可能因为价格波动、交易量限制或者股票停牌等市场原因导致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无法足额偿付保证金的风险。
(2)市场风险:指互换交易因挂钩的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如特定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标的等)的变动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指互换交易合同的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对冲合约或将合约平仓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4)操作风险:指在互换交易相关业务环节中,由于人员、流程或系统不完善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5)法律合规风险:指证券公司或交易对手在互换交易过程中,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证券公司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损失、罚金、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等)或声誉损失的可能性。
4、 商品期货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某些商品期货市场流动性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2)强行平仓风险:商品期货交易实行由商品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当商品期货价格波动异常、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
(3)交割风险:商品期货合约都有期限,当合约到期时,所有未平仓合约都要配对进行实物交割。不准备进行交割的商品期货投资应在合约到期之前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及时平仓,否则需承担交割责任的风险
(4)市场风险:在商品期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这种价格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交易盈利或亏损的风险。
(九)投资于量化对冲、CTA 等另类资产的特有风险
x集合计划会酌情投资于使用量化对冲、CTA 等策略的金融产品,会存在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境内市场容量有限以及相似策略走向成熟,导致实策略失效风险。在进行对冲时,如果没能找到与现货头寸在品种,期限,数量上均恰好匹配的期货合约,在选用替代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由于不能完全锁定现金流,就产生了基差风险。如基差在对冲平仓日产生不利的变动,可能会给组合造成损
失。
(十)投资于私募基金等产品的特有风险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此类产品可能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买入标的市场表现不佳、风险控制失效等原因造成产品净值的下降,从而造成本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下降,最终导致集合计划委托人资产损失。此类产品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及相关托管人的资质与信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此类产品的收益、盈亏,从而导致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盈亏受到影响。
此外,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私募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可能被基金业协会取消登记或外包服务机构被取消备案,可能导致私募基金的提前终止,从而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造成损失。
(十一)投资信托计划所带来的风险
当本计划进行信托计划所带来的风险,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存在的法律和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1、法律与政策风险: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等因素,可能将对信托财产运用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投资信托计划存在因借款人、交易对手等的经营环境、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对其生产经营状况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风险。该风险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投资信托计划还可能存在保证人或担保人未能按照《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还款义务,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3、市场风险: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存在市场风险,包括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金融市场风险等。该风险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此外,投资信托计划还可能包括担保物的市场风险,可能因市场变化而发生担保物价值大幅下跌的可能。该风险也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4、经营风险:借款人、交易对手等的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各种原因导致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等公司破产或公司发生亏损导致净资产降低等情况。该风险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5、管理风险: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对投资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6、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信托财产迅速变现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7、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8、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十二)正回购风险
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一方以一定规模债券向另一方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从另一方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抵押债券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再行投资或抵押,相当于放大原始资金的倍数,具有较大的投资方风险。
(十三)估值相关风险
x集合计划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估值频率及估值时间均为不确定的,且并不承诺在固定时段内提供估值结果,而本集合计划的准确估值主要依赖于所投资金融产品的估值,因此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的估值结果不够准确或无法实时、真实反映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情况。
(十四)预警线和平仓线风控措施的风险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时,集合计划将进行减仓操作,从而限制集合计划投资操作的灵活性,直接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2)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管理人将进行强制止损,执行平仓变现操作。平仓线的设置本身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但平仓操作的执行效果与所持有品种的流动性及平仓时所处的市场环境等因素有关,既可能出现存在平仓不能及时完成、集合计划净值进一步下跌的可能,也可能出现因流动性等原因,平仓价格不理想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份额净值下跌)的可能性。
(十五)其它风险
1、因投资者退出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少于 2 人而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2、由于集合计划认购门槛较高,导致募集资金达不到成立条件的风险;
3、当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或当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情形,管理人可能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4、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5、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6、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管理人、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8、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9、如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签名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录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10、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由管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适当签署后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且其参与申请份额被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有关清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的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或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十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征询委托人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管理人公告指定的期限(下称“异议期”)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管理人将按照公告载明的退出办理程序为其办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提出退出申请的
(包括书面回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后对《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合同的变更。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按照上述约定进行的合同变更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在异议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参与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并接受变更后的合同。合同变更自异议期届满时(或管理人公告中指定的合同变更生效日)起生效。
3、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变更的,同意变更的委托人无需就合同变更与
管理人、托管人另行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关于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经管理人公告的合同变更内容自变更生效时起自动成为变更后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
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八、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九、通知和送达
各方应按照第三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三十、其他事项
x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八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金全权委托资产配置尊享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如委托人为自然人:
姓名: 住所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为机构客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公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