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個別服務章節 津貼及服務協議
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暨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暨社區支援服務計劃採用全人和社區模式,以 滿足特定服務地區(包括 5 個服務區域 2內兒童及青少年(包括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被捕青少年 3、他們的朋輩 4)的不同需要,接觸他們、與他們關係重要的人和社區人士, 提供專業社工介入(預防、發展、支援和補救)服務,以期達到服務目標。
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暨社區支援服務計劃應達到以下具體目標:
2 社區支援服務計劃隊伍的 5 個服務區域如下:
服務區域 | 各服務區域覆蓋的地區 |
香港區 | 中區、西區、南區及離島( 東涌除外),東區及灣仔 |
東九龍 | 觀塘、 秀茂坪、黃大仙及西貢 ( 包括將軍澳) |
西九龍 | 深水埗、油尖旺及九龍城 |
新界南/北 | 荃灣、葵青、屯門、 北大嶼( 包括東涌) 及機場 |
新界南/北 | 元朗( 包括天水圍)、沙田、大埔及北區 |
3 「 被捕青少年 」指涉嫌犯罪而被警方/其他執法部門調查的 10 至 18 歲以下青少年。
4 「 朋輩」指( i ) 警司警誡個案或被捕青少年個案涉案人的朋輩; ( i i )《「朋輩」個案收納指引》 所述沒有接受個案服務/法定監管; 以及( iii )《「朋輩」個案收納轉介指 引》所述被評定為有犯罪風險的 10 至 18 歲以下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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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助兒童及青少年發展生活技能、潛能及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他們的個人發展;
2. 促 進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社 交 發 展 , 協 助 他 們 加 強 人 際 和 家 庭關係,並建立社交能力、公民意識、社會責任和社區聯繫;
3. 支援邊緣或弱勢兒童及青少年,為他們提供發展和參與的機會;
4. 與 社 區 持 份 者 合 作 , 共 同 建 立 互 助 共 融 和 靈 活 變 通 的 社 會環境,以回應兒童及青少年的需要, 和遇到的挑戰;
5. 為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被捕青少年和他們的朋輩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他們重投社會,改正偏差及違法行為,減低他們觸犯法例的機會;以及
6. 採取社區為本的規劃策略,以回應及正視地區青少年的需要, 並呼籲社會關注青少年問題,給予成長中的青少年更多關懷和支持。
服務性質
為達到上文所述的具體目標,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暨社區支援服務 計劃在不同平台上(即中心、學校或社區)靈活運用社工介入策略( 包括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和社區工作),並建立策略伙伴關係,適時利用資 訊科技,為兒童及青少年提供下列活動:
1. 指導和輔導;
2. 支援活動;
3. 發展和社交活動;以及
4. 社區參與活動。
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暨社區支援服務計劃應按照社區需要訂立工作的優先次序,重點與可能影響兒童及青少年福利的持份者合作,並在 有需要時為家庭會議提供文書支援。
有關活動是與社會福利署( 社署) 和青少年服務地區委員會磋商後制 訂。
服務對象
• 服務對象包括 6 至 24 歲、健全及殘疾的兒童和青少年。
• 邊緣或弱勢的兒童及青少年應予特別關注。部分例子列舉如下, 惟未能一一盡錄:
1. 來自有問題或貧困的家庭;
2. 有 特 殊 需 要 ( 例 如 懷 疑 / 診 斷 為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SEN) 5 、殘疾等);
3. 非在學、非就業及沒有參與培訓(NEET);
4. 屬於社會上的小眾或少數族裔;
5. 面對社會轉變引致的困難;
6. 接受警司警誡的兒童及青少年;
7. 10 至 18 歲以下的被捕青少年;或
8. 上文第 6 和 7 項的朋輩(10 至 18 歲以下)
5 「特殊教育需要」指獲教育局認可的類別。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 服務量- / 服務成效標準的實際議定水平根據個別服務營辦者的協議而定。)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1,400 | |
2 | 該年度內活動總節數 7 ( 適用於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 (i) 250 × 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8 (截至 2000 年 4 |
6 只 須 呈 報 在 四 月 一 日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招 募 或 續 期 的 會 員 ( 包 括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會 員及其家屬)。因此,統計資料系統表 中「自上個季度起計的登記會員總人數 」一 欄在四月份( 財政年度第一個月) 應留 空,該指標的評估工作待財政年度結束並得出總數 後才會進行。
7 活動應包括對象為指定服務地區內 6 至 24 歲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屬( 不限於已 登 記的會員) 的小組、活動及/或個案面談,而活動性質則與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有關。 在計算時, 1 次個案面談相當於 1 節活動( 僅適用於有治療計劃和個案記錄的個案)。
8 為( i ) 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的社工數目( 即認可社工數目, 不包括中心的社區支援服務 計劃工作員) 和( i i ) 中心的認可社區支援服務計劃工作員數目,訂立不同議定水平, 以 計算服務量標準第 2 和 3 項是否達標。
9 2000 年 4 月 1 日是服務營辦者宣布接納整筆撥款及該服務營辦者/單位社工人 手編 制定影的日期。有關的人手編制是計算服務量標準的基礎。然而,如在年 內或 2000 年 4 月 1 日後因服務成立、擴展或縮減而須調整社工人手編制,則以調 整後的人手 編制為準。計算服務量標準第 2 ( i )、 2 a 和 2 b 項,以及服務量標準第 3 ( i ) 項時,社區 支援服務計劃的認可人手不包括在內。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該年度內活動總節數( 適用於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 (ii) 280 × 中心認可社區支援 服務計劃 工作員數目 8 | |
2a 10. 在上文標準 2 第一個指標當中,該年度內 為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而 設 的 活 動 總 節數 11及 12 | 25 × 綜合 青少年服務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9 25 × 綜合 青少年服務中心社工人手編制 (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9 |
10 服務量標準第 2 a 和 2 b 項所呈報的數字可互相重疊,即某活動如為特定服務對象而 設,同時又涉及策略伙伴,該活動便可同時納入服務量標準第 2a 和 2 b 項計算。
11 須計算的節數包括 x《協議 》第 3 頁所載,各類專為邊緣或弱勢的特定服務對象而 設的小組、活動及/或個案面談。特定服務對象須符合需要額外關注/資源/支援的 準則。專為特定服務對象而設的活動環節, 按 x《協議 》第 2 頁所載的服務性質提 供服務。
12 統 計 資 料 系 統 表 須 註 明 為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 只 揀 選 1 個 類 別 ) 而 設 的 活 動 節 數 分 項 數 字。
13 「 涉及策略伙伴的活動」是指重點與社區持份者( 例如學校、社區領袖、非政府機構 等) 合作舉辦的活動( 不包括個案), 以切合兒童及青少年的需要。與策略伙伴共同舉 辦的活動及其出席人次,可分別納入服務量標準第 2 和 3 項計算。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3 | 該年度內活動的總出席人次 | (i) 2,500 × 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社工人手編制 8 (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9 (ii) 1,200 ×中心認可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工作員數目 8 |
4 | 85% | |
5 | 45 × 中心 社工人手編制 (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9 | |
6 | 370 |
14 為便於報告, 截至 3 月 31 日已舉辦/處理 3 個月或以上的已完成活動/已結束個案 和現行的活動/個案須歸類為「目標已達成」或「目標未達成」其中之一。以 下活 動/個案( 包括合辦活動/共同合作個案) 應予呈報:
1. 於報告期間完成/終止的活動/小組;
2. 於報告期間結束的個案( 僅適用於有治療計劃和個案記錄的個案);
3. 截至 3 月 31 日已舉辦/處理 3 個月或以上的現行活動/小組/個案也應於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的季度內報告。
15 「每季接受服務的平均人數 」指每名工作員在 4 個季度內的平均服務人 數。任何接 受服務者如在 1 個季度內接受多於 1 名工作員服 務,應只計作 1 名。「接受服務者 」( 包 括兒童及青少年、其父母及與他們關係重要的人等) 應( i ) 透過活動聯繫;( i i ) 每季參與至 少 3 節活動/個案活動( 個案活動包括與當事人及與他們關係重要的羣體面談、聯合 面談、目標明確的電話訪談、護送和家訪)。
16 這是指在報告期內處理的警司警誡、「被捕青少年」和「朋輩」個案。所有經轉介 的警司警誡和「被捕青少年」個案均要處理。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7 | 該年度內處理並達至個案目標計劃後完結 的個案總數 | 185 |
8 | 6,264 | |
9 | 296 | |
10 | 3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21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該年度內在監管期間沒有再犯的已結束警司警誡計劃個案百分率 | 90% |
2 | 該年度內在監管期間重返校園/找到有薪工作的已結束警司警誡計劃個案百分率 | 85% |
17 這是指直接為處理個案而提供的服 務,包括聯 絡與兒童和青少年關係重要的 人,例 如家長、學校社工、警方和僱主等。在立案跟進前與「朋輩」接觸的時間亦計算在內。
18 這 些 指 定 的 小 組 / 活 動 是 指 預 防 性 質 的 個 案 相 關 / 小 組 / 其 他 活 動 , 以 禁 毒 教 育 為 題使參加者更深入認識和了解濫用藥物的禍 害。個案面談 應至少持續半小 時,小 組
/活動不應超過 25 名參加者。
19 相當於該年度內處理的個案總數( 即服務量標準第 6 項) 議定水平的 80 % 。爲免個 案重複計算,於整個報告期內,每個個案應只報告 1 次。
20 這是指具治療成分及/或與警方和學校等社區持份者合辦的小組、 工作坊及/ 或活 動, 目的是確保社區的年輕人遠離罪案。為避免重複計算, 任何小組、工作坊及/ 或活動, 如只為所處理個案的治療需要而設,均只應計入服務供應標準第 8 項。
21 若僅屬警司警誡個案,只有服務成效標準第 1、2、3 和 4 項適用於評估。若僅 屬「被 捕青少年」和「朋輩」個案,只有服務成效標準第 3 、 4 、 5 和 6 項適用於評估。如個 案的狀況有變,例如由被捕青少年個案轉為警司警誡個案, 或由「朋輩」個案轉為警司警誡個案,服務成效標準第 1 至 6 項將適用於評估。
服務成效 標準 21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3 | 該年度內處理的個案中, 完成了 3小 時 指 定 禁 毒 教 育 小 組 / 活 動 後,報稱對濫用藥物的禍害加深認識和了解的百分率 22 | 90% |
4 | 該年度內處理的個案中,把曾干犯與毒品有關罪 案/已知有吸毒記 錄的個案成功轉介 23到濫用精神 藥物者輔導中心或其他 24戒毒治療和康復計劃/ 其他跟進服務的百分率 | 50% |
5 | 被捕青少年和朋輩個案結束後報稱守法意識有所提高的百分率 | 50% |
6 | 被捕青少年和朋輩個案結束後報稱自律性有所增強的百分率 | 50% |
基本服務規定
• 適當時提供駐校社工服務
22 「對濫用藥物的禍害加深認識和了解」指在經處理的個案中,完成禁毒預防教育小組/活 動 3 小時後,報稱他們對濫用藥物的害處有更強的意識和了解(例如對毒品造成生 理及心理依賴的意識、了解不同毒品的害處等)。服務成效評估可與的方式包括邀請參 加者及/或其父母/老師進行問卷調查或邀請他們填寫意見表的方式進行。評估宜以事前及事後測試為依據。
23 「成功轉介 」指經書面 轉介至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其他戒毒治療及康復計劃/ 其他跟進服務後,收到接收方發出的「接收結果通知」,而接收方亦已進行面談/ 電話訪談或家訪等接收個案手續。
24 「其他」指(i)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醫療模式);(ii)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非醫療模式/福音模式);(iii)物質誤用診所;(iv)私人執業精神科醫生;及(v)其他(請註明)。
25 中心每周的正常辦公日不包括公眾假期/硬性年假,例如每周正常辦公 6 日。假如 月內每周的辦公日數各異,請取其平均數。
(適用於有學校社會工作服務資源的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
• 確保提供駐校社工服務的員工是持有認可社工學位的註冊社工; 以及
• 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的服務由註冊社工提供。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 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 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 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 話)。獲社署認 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
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 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數而調整「其他費用」, 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 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和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假期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 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及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互相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 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