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说明
根据国家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要求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须共同遵守以下各项内容:
一、毕业生应按照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
三、培养单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培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四、培养单位应在毕业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培养单位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培养单位体检为准。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七、本协议的终止。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完接收录用手续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