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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债权(金融机构适用)保险 2019 年版产品说明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外以债权方式进行的投资。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直接且决定性地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应还款从而对被保险债权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汇兑限制一、汇兑限制指
(一)东道国政府或代表东道国政府从事外汇交易管理的机构所采取的下列任一行为:
1. 禁止、限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将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2. 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实行歧视性汇率。
(二)东道国发生战争及政治暴乱、遭受制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导致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不能将用于
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 换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二、汇兑限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述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保险单货币在汇兑限制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依法拥有。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依法获得在东道国将上述货币进行兑换或汇出的权利。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偿还应还款的货币;且在应还款日后三十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四、损失金额
(一)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不能兑换的或不能汇出的用于偿还应还款的与当地货币等值的保险单货币金额。
(二)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如涉及货币兑换,汇
率以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东道国中央银行或其外汇管理机构正式对外公布的兑换率为准。如无上述兑换率可参照,以
东道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在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合法使用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应并确保项目企业按保险人的要求保存有关货币并保留相关权利和单证,包括在不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有关货币存入保险人指定或接受的金融机构,或按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转让上述有关货币对应的所有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第四条 征收
一、征收指东道国政府以国有化、没收、征用及与前述行为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行为造成下列任一情况,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一)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二)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所有权;
二、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
五、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第五条 战争及政治暴乱
一、战争及政治暴乱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东道国国内发生的革命、骚乱、政变、内战、叛乱、恐怖活动或保险人认定的政治暴乱(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该承保风险的表现形态包括:
(一)资产毁损或灭失,指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项目企业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
誉)的毁损或灭失,上述资产应位于投资项目所在地,且与投资项目的经营有直接关系;
(二)无法经营,指因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投资项目不能正常经营。
二、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三、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
四、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第六条 违约
一、违约指违约主体违反或不履行与项目企业或中方股东就投资项目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并进而直接且决定性地造成项目企业不能偿还应还款,协议或合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为准。
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承担违约风险项下的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已经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项做出的对违约主体不利的判决或裁决,且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了具体赔偿金额。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但累计不超过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应向保险人转让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权益中对应被保险债权部分的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违约主体和相关责任方。
一般不超过 20 年。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直接且决定性地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应还款从而对被保险债权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xx x、(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偿还应还款的货币;且在应还款日后三十日内尝
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一、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二)(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二、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第五条 一、(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一)(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
第六条 四、但累计不超过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中方股东或项目企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第七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颁布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政策、程序等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同意,或由其不合理行为引发的损失;
三、汇率波动、货币贬值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危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项目企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环境保护和反贿赂法律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项目企业未能在保险单生效日前获得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批准、许可和权利所导致的损失;
六、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发生仍可以避免的损失;
七、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未发生仍会发生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约定承保风险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 支付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逾期支付的保险费、终止保险单、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十一 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 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一、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四条 一、超过上述期限,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风险和损失确已发生且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直接且决定性原因的举证责任。
五、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被保险人不得就相同或基本
相同的损失重复索赔,尤其不得对已撤销或视作放弃索赔权利的损失再次索赔。
第十五条 五、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在承保风 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中扣除下列款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未予 扣除的,保险人有权在赔偿后随时向被保险人追索相关款项:
(一)被保险人、项目企业或其关联方或被保险人代理人从其他渠道(包括东道国政府和其他保险人)得到的补偿、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二)已获得的可冲抵损失的款项或者财产的价值,包括受损财产的可变现价值;可变现价值应以损失发生前一日的当地市场价值计算;
(三)本保险单除外责任项下的任何损失。
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扣除上款相关款项后的损失金额与赔偿比例的乘积。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各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的乘积。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内,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最高赔偿限额。
七、在损失发生日,如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超过被保险债权,则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债权与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的比例调整损失金额。
第十六条 一、如被保险人违反前述配合追偿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程度,拒绝承担后续赔偿责
任,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赔款。
二、如项目企业违反前述义务,保险人将依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让的对项目企业的债权,向项目企业主张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保险责任未生效,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已收取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申请保险责任期保险金额,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单。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2019 年 11 月 20 日
未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