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无条件确认在银行柜台、电子银行、ATM 自助银行、POS 机等凭交易密码进行交易形成的凭证、凭条、交易记录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据。对于申请开通 IC 卡电子现金功能的持卡人,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脱机消费交易不验证交易密码。
客户须知
一、华夏个人借记卡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银行”)发行的,集多账户、多币种、多功能综合使用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圈存圈提、消费支付等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
二、申请人自愿办理相关业务,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华夏银行华夏人民币借记卡章程》及申请人在办理业务时华夏银行已经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相关业务规定,均对申请人及华夏银行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已经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申请人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三、申请人作为主卡持卡人可申领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人自愿支付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华夏卡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申请人作为主卡持卡人享有查询账务、止付附属卡、申请理财服务和约定转存等权利。附属卡持卡人只能进行申请人与华夏银行约定许可的交易。
五、申请人保证其向华夏银行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华夏银行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申请人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申请人保证未虚构交易,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华夏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申请人知悉并同意华夏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华夏银行有权销毁);有权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给华夏银行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代理人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
六、申请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无条件确认在银行柜台、电子银行、ATM 自助银行、POS 机等凭交易密码进行交易形成的凭证、凭条、交易记录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据。对于申请开通 IC 卡电子现金功能的持卡人,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脱机消费交易不验证交易密码。
七、华夏卡/折及其账号和对应的密码是银行判定客户交易身份的依据,申请人设置密码时不应采用 123456 或者 6 个相同数字的简单密码,因泄漏或丢失华夏卡/折或账号、客户号和密码等原因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八、申请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保证在个人资料发生变动、丢失华夏卡/折、客户号或密码等情况下,将立即按华夏银行要求的方式办理修改或挂失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负责。IC 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账户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不能挂失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华夏银行对华夏卡交易设定系统限额,并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申请人可在系统限额内自行设定和修改具体的交易限额。
十、申请人可申请开通华夏银行及银联渠道的 ATM 卡卡转账及电话汇款等业务,开通时申请人应确定每日笔数、日累计限额及年累计限额,其中日累计限额最高 5 万元。
十一、申请人申请华夏卡后即享有电话银行提供的基本服务(账务查询、代理缴费等),并可申请华夏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手机银行、短信、电话汇款等服务。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非华夏银行原因导致的网络或系统故障、供电系统停电、通讯故障等造成申请人的
风险和损失,华夏银行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协议如有变更的,华夏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网点厅堂等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内,申请人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华夏卡/折及相关服务,如申请人不愿意接受本协议变更的,有权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户;如申请人未变更或终止服务或销户,视为同意本协议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