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及細則」)載有重要條文以規限客戶(「客戶」)和 Swissquote Bank Ltd(「本銀行」)之間的合約關係。
一般條款及細則
此一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及細則」)載有重要條文以規限客戶(「客戶」)和 Swissquote Bank Ltd(「本銀行」)之間的合約關係。
1. 業務關係的基礎
1.1 此一般條款及細則,連同開戶表格、適用於由本銀行提供的任何具體服務(定義見下文)的條款及細則(「特別條 款及細則」),及該些文件提述的任何文件(如有),以 及修改該些文件及/或明示為補充該些文件的任何文件, 須於下文統稱為「本協議」,並須共同規管本銀行與客戶 之間的業務關係。
1.2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本協議適用於客戶在任何時間於本銀行開立的任何及所有帳戶(「帳戶」)。
1.3 所有新的業務關係,包括開立帳戶及提供額外服務(定義 見下文),均可由本銀行全權酌情決定。本銀行在其向客 戶確認新業務關係後,方會受本協議約束。
2. 本銀行的服務
2.1 本銀行可以向客戶提供多種服務(「服務」),並會於相 關的特別條款及細則中就任何該等服務界定其認為適當的 條款。本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不向個別客戶或客戶群組提 供個別服務,或僅容許上述人士有限地使用個別服務。
2.2 本銀行可就執行各類型金融工具(包括證券、記帳證券、 非證券化權利、投資基金單位、商品及所有相關衍生工 具、合約及認購權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交易」),特別提供交易平臺(「交易平臺」)。
3. 投資決定
3.1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客戶確認,對於執行任何交易或其他 行動而言,本銀行概不提供法律、稅務或任何其他性質的 意見,亦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或其他推薦意見。
3.2 除非另有表示,否則於本銀行網站上的資料(例如( 但 不限於)研究報告、投資意見及選擇或其他工具的結果)、交易平臺上的資料或本銀行以任何其他方式(例如印刷 文本或電子文本)提供的資料,概不構成本銀行一方的 招攬、要約、投資建議或推薦意見。本銀行並不保證有關 資料屬正確、準確及完整。對於本銀行經發布渠道獨家發 放或向公眾獨家發放的任何資料引致的任何損失、利潤減 少、精神損害、負債、稅項、開支(包括律師費及其他專 業費用)及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負面影響(「損害」), 本銀行概不承擔責任。
3.3 除非另有表示,本銀行對交易相關之義務僅限於執行服務。僅向客戶提供執行服務意味著本銀行不會對交易適當性進行任何驗證。此訊息僅在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中告知客戶,不會在客戶每次交易時重複告知。
3.4 在投資于某個特定金融工具之前,客戶應仔細考慮任何就相關金融工具發佈的招募說明書、條款清單、投資者關鍵資訊文件和財務報告。如果上述資料未在交易平臺上顯示,在相關文件已完成編撰,並且本行已收到的情況下,本行可應客戶要求提供該等文件的電子檔。
3.5 客戶或其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及命令(「指示」),必須 基於該名人士對客戶個人(特別是財政及稅務)情況及投 資目的的自行評估及其對所獲取資料的自行詮釋。
3.6 除非本銀行另有表示,否則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本銀行理解客戶買賣的金融工具對其而言屬適當。客戶確認本銀行的上述理解,並確認其擁有進行交易所需的知識和經驗。客戶進一步確認其知悉適用於金融工具買賣的規例、法令、商業條款、實務標準及其他規則,並同意遵守前述各項。
3.7 客戶確認其擁有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並不保證交易必然成功。客戶理解並確認,過往的收益及利潤絕非日後表現的指標,而本銀行並不保證取得任何利潤或免受損失。
3.8 客戶知悉,除非本銀行另有要求,否則本銀行並不知悉或僅局部知悉其個人(特別是財政及稅務)情況。
3.9 客戶確認其須自行承擔責任,在考慮客戶的個人(特別是財政及稅務)情況、投資目的及其他相關情況後,作出投 資決定及決定其進行的交易是否合適;且客戶明白其必須 自行承擔且同意承擔與其投資決定有關的一切(財政、稅 務及其他)後果。本銀行同意代表客戶執行交易,概不表示本銀行推薦有關交易或認為有關交易對客戶而言屬適合或適當。在任何情況下,本銀行均不會審查客戶執行的交易之適合性或適當性,而本銀行亦無責任就此為其提供意見。
3.10 客戶同意,除非另行以書面同意,否則,其本人須就管理及監察交易後出現的任何倉盤(「未平倉交易」),自行承擔責任。客戶同意其將經常查詢交易平臺及/或其帳戶及不斷監察未平倉交易。
4. 風險
4.1 客戶同意及確認,金融工具交易的投機性或會很高,或會涉及重大的金融風險,致使客戶損失其存入的款項或超逾 其存入的款項。有關各服務所涉風險的描述,請參閱相關 的特別條款及細則。
4.2 客戶須承擔訂立一切交易的風險,且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自行為交易及交易的結果負責。客戶同意承受其於交易時涉 及的風險。
5. 提供跨境服務(地方性限制)
5.1 客戶同意及理解,本銀行的政策是並不呼籲境外人士就其服務訂立合約。客戶確認其乃自願採取行動,要求開立帳 戶,而本銀行並無就此與其接觸;否則,客戶承諾不會繼 續完成開戶程序。
5.2 客戶知悉,基於其居住地及/或身份,本銀行或無法向客戶提供其所有或部份服務及/或產品。
5.3 同樣,基於客戶的居住地或現時身處的位置,本銀行網站有可能完全或局部無法供其瀏覽。對於本銀行網站內容的 發佈可能違反當地生效法律之國家,本條文特別適用於居 住於此等國家的客戶。
6. 非美國人士」或「美國人士」身份聲明
6.1 根據瑞士及美利堅合眾國(「美國」)所訂立的合作以促進落實「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的協議(FATCA與該協議 統稱「FATCA規例」),本銀行與美國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局」)訂立了合資格中介機構協議及海外金融機構 協議。除非獲得特別許可,否則只有「非美國人士」身份 的人士方可於本銀行開戶。
6.2 若客戶為個人,其確認:
a) 其為「非美國人士」,即其並非美國公民(無論是單一、雙重或多國國籍),且亦無「居住外國人」的身份(例如其並無持有「綠卡」及在本年度及過去兩年均非美國長期居民)。此外,客戶確認,根據美國的稅務法律,其為所持有證券及該些證券所產生收入的實益擁有人。倘若美國與客戶的居住國訂有現行有效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在原則上,對於源自美國之收入,客戶要求且本銀行批准客戶獲得美國預扣稅減免。在這情況下,及視乎情況而定,本銀行有權索取額外文件。如發現客戶身份符合美國指標,本銀行亦有權索取更多文件;或
b) 其為「美國人士」,即其為美國公民(無論是單一、雙重 或多國國籍),或擁有「居住外國人」的身份(例如持有 「綠卡」或在本年度及過去兩年均為美國長期居民)。此外,客戶確認,根據美國的稅務法律,其為所持有證券及該些證券所產生收入的實益擁有人。若客戶是或成為美國人士,根據FATCA規例,客戶必須向本銀行提供表格W-9。一旦向本銀行提供表格W-9,即表示客戶同意,本銀行須直接或間接向國家稅務局、本銀行的扣繳代理人及託管人,或任何相關方提供有關客戶及其於本銀行的各帳戶之保密及個人資料,例如客戶的身份、姓名及地址、其稅務識別號碼(「TIN」)、帳戶編號、帳戶價值、收入及收益,以及如國家稅務局表格等文件。客戶謹此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同意本銀行作出上述披露,並完全解除本銀行根據瑞士或任何其他禁止披露上述資料的適用法律須承擔的銀行業保密及/或資料保護責任(「銀行業保密寬免」)。
6.3 若客戶並非個人,其確認:
a) 其為「非美國人士」,即並非於美國創設、註冊或成立及並無因任何其他原因屬美國人士。此外,客戶確認,根據美國的稅務法律,其為所持有證券及該些證券所產生收入的實益擁有人。倘若美國與客戶註冊或成立所在國家訂有現行有效的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對於源自美國之收入,客戶要求且本銀行批准客戶獲得美國預扣稅減免,條件是本銀行收到所需的文件。在這情況下,及視乎情況而定,本銀行有權索取額外文件;或
b) 其為「美國人士」,即於美國創設、註冊或成立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屬美籍人士。此外,客戶確認,根據美國的稅務法律,其為所持有證券及該些證券所產生收入的實益擁有人。若客戶是或成為美國人士,根據 FATCA規例,客戶必須向本銀行提供表格W-9。一旦向本銀行提供表格 W-9,即表示客戶同意,本銀行須直接或間接向國家稅務局、本銀行的扣繳代理人及託管人,或任何相關方提供有關客戶及其於本銀行的各帳戶之保密及個人資料,例如客戶的身份、名稱及地址、其稅務識別號碼(「TIN」)、帳戶編號、帳戶價值、收入及收益,以及如國家稅務局表格等文件。客戶謹此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同意本銀行作出上述披露,並完全解除本銀行根據瑞士或任何其他禁止披露上述資料的適用法律須承擔的銀行業保密及/或資料保護責任(「銀行業保密寬免」)。
6.4 如根據美國的稅務法律,客戶並非所持有證券及該些證券所產生收入的實益擁有人,則客戶須知會本銀行及向本銀行傳達實益擁有人的資料。
6.5 若客戶為個人,其須即時知會本銀行其「非美國人士」身份的任何變更。在此情況下,FATCA規例規定客戶必須於90日內向本銀行提供表格W-9,而上述的銀行業保密寬免在本銀行收訖表格W-9後具完整效力。如未有提供表格 W-9,則客戶確認,根據FATCA規例,本銀行須
(a) 以合計形式向國家稅務局匯報其帳戶資料,(b) 根據相互協助程序向瑞士聯邦稅務局提交有關其帳戶的具體資料,而瑞士聯邦稅務局或會根據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與國家稅務局交換該些資料,及 (c) 於FATCA規例列明的若干情況下,按照美國稅務法律向其收入及收益徵收30%的預扣稅。
6.6 非個人人士的客戶應在其「非美國人」或FATCA身份發生變更後立即通知銀行。在該情況下,FATCA法規要求客戶在其身份變更為美國人後90日內向銀行提供W-9表格,FATCA身份變更者則於身份變更後90日內向銀行提供 W-8表格。若客戶的身份變更為美國人,上述銀行保密豁免應自收到W-9表格後即時全面適用。如不提供 W-9表格或W-8表格,客戶確認,根據FATCA法規,銀行 (a) 可能必須以整合形式向IRS申報其戶口詳情;(b) 可能必須根據互助程序,向瑞士聯邦稅務局遞交有關其戶口的特定資訊,由瑞士聯邦稅務局根據雙重徵稅協定與 IRS交換該資訊;以及 (c) 可在FATCA法規所載明的特定情況下,根據美國稅法對其收入及贏利徵收30%的預扣稅。銀行可根據FATCA法規索取進一步的文件/確認函,以確認客戶的FATCA身份。
6.7 客戶確認,基於法律及營運理由,銀行有權阻止美國人交易(在美國市場或其他市場上市的)任何美國證券以及銀行交易平台上發售的投資基金。鑑於此,特別在客戶成為美國人時其戶口中持有美國證券的情況下,客戶同意,銀行可要求客戶出售其戶口中持有的所有美國證券,並且,若客戶未於90日內提供W-9表格,客戶可能須就其出售美國證券所得的收益,以出售時適用的稅率向IRS繳納「備用預扣稅」。
7. 稅務居民身份
7.1 於2014年7月21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公佈了《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標準》(
「標準」)。該標準及其現行與未來相關國際與國家法例(統稱「AEOI規例」)規定已簽署最少一份自動交換稅務資料協定的政府(「申報稅務管轄區」):
a) 從其金融機構取得詳細賬戶資料及
b) 要求其各自的主管當局每年與其他申報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有關資料(如兩個稅務管轄區已訂立交換有關稅務資料的雙邊協議)。
由於瑞士為申報稅務管轄區,本行作為瑞士金融機構,須採用加強的盡職審查程序,並可能需要根據AEOI規例向瑞士主管當局(即瑞士聯邦稅務局(「SFTA」))申報若干 金融賬戶資料。
7.2 客戶明白,本行可能需要採用加強的盡職審查程序,以記錄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包括客戶並非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情況。就上述而言,尤其作為開戶程序的一部分,客戶須:
a) 確認其稅務居民身份(即根據稅務管轄區當地的稅務
法例,客戶被視為稅務居民的各個稅務管轄區);
b) 向本行提供一個或以上有效的稅務編號(「TIN」)或
(各 稅務管轄區為AEOI而確定的)任何其他具有等同識別功能的完整號碼,
c) 向本行提供其出生日期,及
d) (如本行要求)提供任何合理文件或解釋以作為上述的證 明。
此外,如客戶必須被視為實體,客戶須:
a) 確認其作為申報金融機構、非申報金融機構、主動非金融 機構實體或被動非金融機構實體的地位,
b) 確保提供每位控制人士(定義見AEOI規例,惟有關實體必須根據AEOI規例被視為擁有一位或以上控制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TIN及出生日期,及
c) (如本行要求)提供任何合理文件或解釋以作為上述的證 明。
7.3 客戶明白,本行可能須向SFTA申報若干客戶資料及(如相關)有關實體控制人士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及出生日期)以及若干客戶賬戶資料(包括(但 不限於)金融資產的結餘、利息、股息及出售所得款項)。客戶明白SFTA其後可能將有關資料轉交給客戶根據AEOI規例被視為稅務居民的各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但僅以瑞士與其他申報稅務管轄區設有交換稅務資料協定的情況為限。客戶一經同意通用條款及細則,即表示客戶謹此確認,在本行全權酌情確定依據AEOI法規必須申報有關資料的前提下,可向SFTA申報有關資料。
7.4 客戶確認其資料其後可被此等申報稅務管轄區的主管當局 用作AEOI規例所載以外的其他用途,惟須符合任何適用法律的規限。
7.5 如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或TIN有變,或出現任何其他相關 情況的變動,客戶須即時通知本行。在此情況下,客戶須 及時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合理預期的任何文件或解釋,以 遵守AEOI規例。客戶明白,如向本行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本行可能需要將客戶申報為超過一個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7.6 客戶明白,如彼向本行提供不正確資料,不論是蓄意或疏 忽,客戶都可能被任何主管當局處以罰款。
7.7 在遵守上述規定時,客戶可能需要諮詢稅務顧問的意見及/或查閱公開資料。
7.8 在不損害上述規定下,客戶亦可能符合美國人的資格。因此本條必須與第6條一併閱讀。
8. 市場規則
8.1 客戶確認及同意,交易必須遵守執行、結算及/或交收該 交易及/或託管該交易的相關金融工具所涉及的交易所、 市場、結算所、機關或任何其他機構(包括(如適用)本 銀行所屬集團的實體)的章程、規則、條文、慣例及實務 守則中列明的市場規則。客戶確認及同意,尤其在特殊情 況或不良情況下,該些市場規則或會賦予涉及機構廣泛的 權力。
8.2 如任何該些機構作出的決定或x取的措施對交易或未平倉 交易構成影響,本銀行有權採取其全權酌情認為屬適當的 行動(包括將客戶的任何未平倉交易變現),以保護客戶 及/或本銀行的利益。客戶須受任何該些行動約束,而本 銀行毋須就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9. 確認
9.1 於開立帳戶日期、與帳戶有關的任何交易或其他行動(例 如付款)日期,以及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的修改、更新或修訂之任何日期,為本銀行的利益,客戶向本銀行確認並同意以下各項:
a) 對於與本銀行訂立業務關係,又或訂立任何及所有交易或 其他行動,客戶並不會在法律上無行爲能力或被法律禁止 行事,且不受禁止其訂立此等業務關係、使用交易平臺或 訪問本銀行網站,或與本銀行訂立任何形式的交易或其他 行動的任何法例或規例的約束。
b) 如屬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信託、合夥商號、非法團組 織、不具法人地位實體或其他非自然人,客戶是根據其成 立所在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續,而其 代表或代理人所持權力若有任何變更,本銀行將獲得書面 通知。客戶確認,若銀行未獲提供有關書面通知,則本銀 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而所有官方公佈亦對本銀行無約束 力。
c) 客戶已獲得所有必須(企業或其他方面)的同意及授權, 且有能力和本銀行訂立業務關係。
d) 在本協議條文的規限下,記入帳戶貸項的金錢及資產之上 現時不附帶及將繼續不附帶任何押記、產權負擔、保留 權、質押、留置權、限制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e) 客戶知悉及承諾遵從對其適用的所有法律、市場規則及規 例,特別是基於其居住地及國籍而適用者,包括但不限於 有關外匯管制的所有規例及規定。
f) 客戶確認,其遵從其承擔財政責任所在(一個或多個)國 家之稅務機關的所有稅務規則及規定。本銀行僅須在法例 要求的範圍內核實客戶的財務穩健性。同樣地,第 22.2 條 亦適用於客戶就其財務穩健性,而為本銀行提供資料及文 件的責任。對於由各帳戶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稅務責任 或義務,本銀行並無責任為客戶提供意見。如有需要,客 戶將要求稅務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g) 客戶給予本銀行的資料屬完整、準確、符合現況及無誤導 成份。
9.2 客戶於本協議、開戶表格中或以其他途徑向本銀行提供的 任何資料若有任何變更,而不論資料是有關其本人、其授 權的任何人士或是實益擁有人,客戶都承諾即時以書面通 知方式知會本銀行。
10. 客戶資產
10.1 本銀行可(惟非必須)把其為客戶持有的所有金錢轉換成 其認為必須或適當的貨幣,以抵償客戶以該貨幣計值的責 任或債務,所採用的匯率由本銀行選擇。
10.2 當客戶指示本銀行於任何時間執行一項交易時,本銀行有 權使用客戶的資產,以就有關交易擔保客戶對本銀行
負有 的實際或潛在責任。
10.3 如有資產被記入客戶帳戶的貸項,以及如客戶知悉或理應 真誠知悉有關資產是被錯誤地記入,則客戶須即時知會本 銀行上述的貸項,並須把資金交還本銀行指定的帳戶。如 有資產被記入客戶帳戶的貸項,以及如客戶理應真誠質疑 有關資產是否正確地記入其帳戶的貸項,則客戶須即時知 會本銀行上述的貸項。
11. 留置權及抵銷權
11.1 為擔保客戶於任何時間對本銀行所負的任何現時或將來
(包括純假定性質)的負債或其他義務,客戶謹此就其所有帳戶及存於本銀行或其他地方的所有款項、未平倉交易、 金融工具及其帳戶的任何其他財產及從中的所有收益,向 x銀行授予留置權及抵銷權。
11.2 本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及毋須事先通知(定義見下文)
, 以銀行對客戶的任何索償抵銷銀行的任何應付金額,不論 有關索償是否到期應付,不論其計值貨幣,而倘屬本銀行 授予客戶的貸款,則不論其是否有擔保物作擔保。即使本 銀行及客戶的索償有所不同,本銀行亦有權執行抵銷。本 銀行必須就其根據本條而執行的任何抵銷知會客戶。
11.3 若客戶違反其對本銀行的任何責任時,本銀行進一步有權 在任何時間及在允許情況下可毋須事先通知或辦理任何更 多手續,通過強制或私人出售方式,以其視作適當的任何 次序或任何形式來實現或使用客戶資產的留置權。在適 用法律(特別是關於擔保物變現的法例條文)容許的範圍 內,就出售或使用金融工具而言,金融工具的價值須是根 據本銀行經參考公共指數或本銀行採用其選擇的其他程序 合理釐定的該金融工具的市場價值。雙方同意,在本協議 中規定的估值方法應視為屬商業上合理的。
11.4 本銀行亦有權在任何時間對客戶的多個帳戶在相互抵銷後進行淨額結算,不論其類型或計值貨幣。即使本銀行及 客戶的索償有所不同,或如互相抵銷的索償構成存入到銀 行或其託管人處的物品或抵押品的歸還,又或受到反對 或例外情況規限,則本銀行亦有權在互相抵銷後進行淨額 結算。本銀行須知會客戶其根據本條而執行的任何淨額結 算。如應付款項是以瑞士法郎以外的貨幣計值,則須按由 本銀行決定的匯率兌換為瑞士法郎。
12. 聯名帳戶
12.1 若有多於一名人士以客戶身份簽立本協議,彼等須共同為聯名帳戶持有人。各聯名帳戶持有人須為瑞士責任守則 (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 定義下的共同及個別債權 人以及共同及個別債務人,根據本協議或當中任何部份享 有/承擔一切索償及責任,包括欠付本銀行的任何款項(不論目前或將來),即使有關負債是因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自行行事而引致。
12.2 本銀行獲授權把所有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訊發送及提供予任 何一名聯名帳戶持有人,而有關通知及其他通訊須視為已 妥善地交付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
12.3 除非另行與本銀行以書面協定,否則各聯名帳戶持有人須 具全權管理帳戶,並有權以個人身份在無限制的情況下處 置賬戶中任何或所有資產。具體而言,各聯名帳戶持有人 有權以個人身份向本銀行發出指示,委任任何獲授權人士 代表聯名帳戶持有人,以及終止與本銀行的關
係。任何有 關的指示或行動須對所有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而本銀行毋須對因此情況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儘 管有上述條文及個人簽署授權,本銀行獲授權(惟非必 須)在其認為適當時要求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給予共同指 示。
12.4 如有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死亡,本銀行有權執行可能由尚 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或已故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繼承人個別 發出的任何指示,包括關閉帳戶的指示。不過,若本銀行 基於任何原因,決定不執行其自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或已故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繼承人接獲的指示,本銀行毋須對 因此情況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除非證明本銀行犯 有嚴重的疏忽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此外,本銀行仍可為保 護其免受任何損害而在其認為合宜下採取相關行動、要求 相關文件及限制帳戶中的交易或其他操作。對於因在本銀 行收訖上述聯名帳戶持有人死亡的書面通知前所接獲的 指示而產生的或帳戶結束時造成任何的帳戶結欠款項或損 失,此等責任須分別由已故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遺產及尚存 帳戶持有人來承擔。
13. 處置的權力
13.1 不論有何官方登記(如任何商業登記簿)或任何其他通訊,只有已通知本銀行的簽署方屬有效,直至客戶通知本 銀行該些簽署將予以修訂或撤銷為止。如有多名人士可就 帳戶或代表客戶簽署,除非與本銀行另行以書面協定,否 則帳戶的簽署權須視為屬於個人。
13.2 客戶可使用本銀行網站提供的本銀行標準格式,以無限制 授權書(不含替代權)向第三方授權,在本銀行批准上述 授權書後,獲授權人士便可於客戶與本銀行的所有業務關 係中代表客戶。原則上,如未有使用本銀行提供的格式, 本銀行不會接受所賦予的授權書。
13.3 本銀行可要求核證相關的簽署。授權書一經授出,即持續 具有效力,直至本銀行收到客戶的書面通知告知有關撤銷 授權書為止。授權書並不因客戶的死亡或因無法律行爲能 力而失效。
13.4 若客戶授權的任何人士因法律或其他情況而無行爲能力, 客戶須即時以書面通知來知會本銀行。在收到有關書面通 知前,或如客戶本人無行爲能力而本銀行未有就情況獲得 恰當的知會,則因無行爲能力而導致的任何損害均須由客 戶承擔。所有官方公佈亦對本銀行概無約束力。
14. 通訊及指示 x銀行發出的通知
14.1 本銀行發送予客戶的所有通知或通訊(「通知」),將通 常透過把通知登載於客戶的帳戶(包括交易平臺)的方式 來發出。本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利用任何其他通訊方法發 出任何通知,例如信件、電郵、傳真或電話。客戶明確同 意以電子方式收取通訊,並知悉及接受電子傳送資訊可能 引致的任何後果、損失及風險。
14.2 客戶須確保本銀行可一直利用電話、傳真或電郵與其或其 授權的任何人士聯絡。如本銀行全權酌情相信符合其及/ 或客戶的利益,本銀行可(惟非必須)在客戶發出相反指 示的情形下聯絡客戶,而不會因聯絡(或無法聯絡)客戶 而承擔任何責任。
14.3 本銀行發送予客戶的所有通知,於發送予客戶最近提供的 地址、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時,透過電話以口頭形式提供 時或在交易平臺、帳戶或本銀行網站中提供時,須
視為已 妥善地向客戶發出。
14.4 本銀行以信件發送的通知,於發往瑞士地址的一個工作日 後,或發往境外地址的四個工作日後視為已妥為收訖。當 x銀行並無持有客戶的有效地址時,本銀行地址須視為是 客戶的地址。在此情況下,發送日期須為本銀行管有的信 件副本中所示的日期、發信清單的日期或通知上找到的任 何其他相關日期。
14.5 本銀行以傳真發送的通知,當收到成功的傳送報告時,視 為客戶已妥為收訖。而本銀行在交易平臺上、帳戶中或本 銀行網站上、經電郵或電話(在相關情況下)登載、發送 或發出的通知須於其登載、發送或發出時即時視作已妥為 收訖。客戶有責任經常查詢交易平臺、其帳戶及本銀行網 站,以注意本銀行的任何通知。
14.6 根據客戶的明確要求,本銀行可例外地同意保留其通知。 本銀行保留的通知均於通知上顯示的日期,來視為已妥善 地發送通知及由客戶收訖。客戶承諾每十二個月至少一次 收取這些暫時不發送的通知,並接受本銀行可能會在十二 個月後,銷毀其暫為客戶而不發送的通知。客戶解除本銀 行與此有關的任何及所有責任。
客戶發出的指示
14.7 客戶的指示一般應利用帳戶或交易平臺提交。若客戶利用 信件或傳真提交指示,本銀行將盡到業務上應盡的勤勉, 比較信件或傳真上的簽署及提交至本銀行的簽名式樣,以 核實簽署。
14.8 本銀行獲授權(惟非必須)執行以電話、電郵、傳真或任 何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發出的所有指示,即使這些指示其後 未有親筆簽署的書面確認。不過,本銀行保留權利,僅在 獲得親筆簽署的書面確認或以本銀行可能要求的形式作 出的確認後,或在其為身份識別之目的採取任何更多措施 後,方會執行相關指示。本銀行毋須就因要求獲得相關確 認或更多相關措施而引致的任何延誤,繼而導致任何損害 而承擔責任。除非清楚標明為先前所給指示的確認,否則 x銀行毋須就重複執行上述指示承擔責任。
14.9 客戶須就以其密碼及其他個人識別代碼(「識別代碼」
) 發出的所有指示及通訊,及以其識別代碼執行的所有交易 及其他操作自行承擔責任。任何使用客戶的識別代碼或於 電話或互聯網(定義見下文)以正確的識別代碼表明身份 的人士,即使未有以該人士為受益人的授權書,本銀行都 定必視其為獲授權代表客戶而行事。對於使用客戶的識別 代碼而執行的指示、通訊、交易或其他操作(例如付款),而使客戶蒙受任何損害,即使識別代碼是以欺詐、非法 的方式及/或有違客戶的意願而被使用,本銀行亦毋須承 擔責任。
14.10 客戶須採取任何及所有必須的措施,以保護其識別代碼及 確保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不能使用本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交易 平臺或其帳戶。本銀行xx建議客戶定期變更其密碼。若 客戶把其識別代碼或任何其他機密資料以可供他人獲取 的方式儲存在其電腦或其他地方,其本人必須自行承擔風 險。若客戶懷疑其識別代碼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得悉及有 需要禁止訪問交易平臺及/或其帳戶,客戶須即時通知本 銀行。對於與鎖定及解鎖交易平臺或其帳戶直接或間接有 x繫的任何及所有後果,客戶均須自行承擔責任。
14.11 在毋須給予任何原因或為有關決定所引致的任何損害承擔 責任的情況下,本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執行其認
為觸 犯任何適用法律條文、市場規則或本銀行內部或外部規則 的指示。
14.12 本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撤銷任何錯誤執行的交易及其他操 作(例如付款及金融工具轉讓)。
14.13 客戶確認即使一項已發出指示在客戶要求撤銷、撤回或修 改時尚未獲執行,該指示亦有可能不能被撤銷、撤回或修 改。客戶確認其須就一項指示在執行期間的任何撤銷、撤回或修改引致的任何損害,自行承擔責任。
14.14 在本協議其他條文的規限下,客戶的所有指示及其他通訊 須以本銀行提供的相關語言發出。
電話
14.15 本銀行於執行交易前透過電話提供的任何價格須為指引性質。本銀行並不保證利用電話執行的交易將以交易平臺 顯示的價格執行。相關的價格須為記入客戶帳戶的價格。
14.16 對於因(但不限於)訊號接收欠佳或接收出現問題、客戶 所在位置的背景噪音、使用的語言等導致電話溝通出現誤 解,繼而使客戶蒙受任何損害,本銀行毋須承擔責任。
互聯網
14.17 本銀行為客戶提供利用互聯網及(視情況而定)如流動應 用程式等其他電子通訊形式(統稱「互聯網」)執行交易 及其他操作(例如付款)的選擇。本銀行保留權利,可全 權酌情進行技術保養,在此期間,客戶或不能訪問交易平 臺或本銀行網站,亦有可能無法進行交易及其他操作。
14.18 客戶須就與其在技術上使用交易平臺及/或其帳戶有關的 任何損害承擔責任。客戶須使用適當的硬件及軟件,以連 結至交易平臺及/或其帳戶。
14.19 客戶知悉使用交易平臺或本銀行網站,又或使用互聯網的 固有風險,包括在使用公開和一般的公共網絡下,由客 戶向本銀行及由本銀行向客戶傳送數據的風險。客戶亦知 悉,即使發送人及收件人都在瑞士境內,數據亦會定期以 不受監管的形式傳送至瑞士境外。即使數據已經加密,發 送人及收件人有時仍會未受加密,以致第三方或能推斷彼 等的身份。
14.20 對於傳送錯誤及失敗(包括延誤傳送指示、誤解、重複等)、故障(例如因任何保養事項而引致)、減慢、超出 負荷、傳送中斷、技術缺陷、服務中斷(例如系統保養)、幹擾、侵擾、非法攻擊(例如黑客攻擊)及電訊設備及 網絡的蓄意堵塞(如「電郵炸彈」、阻斷服務)及電訊及 網絡營運商、交易所、結算或交收系統、其他金融服務供 應商或客戶(包括客戶的硬件及軟件)的其他故障、錯誤 或缺陷,繼而導致客戶承受任何損害,本銀行明確拒絕承 擔任何責任。
14.21 本銀行對利用互聯網發送及發佈的數據之正確、準確及完 整性並不承擔任何責任,亦不給予任何保證。尤其是,帳 戶相關數據(如帳戶的帳戶結餘)及公共領域的資料(例 如交易所價格或匯率)不得具約束力。客戶特別知悉,對 於以下互聯網特定風險,本銀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a) 對系統瞭解不足及有缺陷的安全措施會導致未經授權的使 用。客戶知悉其帳戶可能會受到被感染其硬件或軟件(例 如經互聯網、電郵或交換數據載體)的電腦病毒及其他有 害程式入侵,或是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不當使用的風險。 客戶使用的硬件及軟件應永遠源自可信任的來源。客戶有 責任讓自己知悉所需的安全措施(例如防毒程式、防火 牆)並採取有關措施;
b) 互聯網供應商編制的用戶數據可用以推斷客戶曾與本銀行 聯絡;
c) 客戶以外人士使用客戶的硬件及軟件會帶來額外風險。若客戶在其硬件上以可存取的形式使用及儲存任何資料(尤 其是其本人的密碼、用戶ID、投資組合資料、帳戶結單等),則須自行承擔風險,並完全承擔所有後果。
14.22 客戶確認,個別軟件元件(例如解碼演算法)於個別國家 或會受到限制(特別是進出口)。客戶須自行瞭解相關情 況並須對與此相關的風險自行承擔責任。針對觸犯規管受 限制軟件元件進出口及使用條文的行為,本銀行概不承擔 責任。
一般條文/責任
14.23 本銀行須盡到業務上應盡的勤勉,核實任何書面指示上客 戶或其授權人士的簽署。本銀行毋須就識別身份採取更多 措施,亦毋須就偽冒、識別錯誤或第三方不當使用而引致 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14.24 客戶須對因使用郵遞、快遞、電話、電郵或傳真服務或任 何其他通訊方式而引致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例如延誤、 誤解、傳送或其他問題、數據遺失、重複、技術問題、超 出負荷、(系統)失靈或中斷、故障、幹擾等。
15. 確認、報表及投訴
15.1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對交易及其他操作的確認將只會於帳 戶內提供。
15.2 客戶須即時核實其本人從本銀行收到或於其帳戶內提供的 所有報表、確認、報告及其他類似文件(「報告」
)的內 容。客戶的任何投訴(例如有關執行或不執行
任何買賣指 示,及對從本銀行收到的報告或通知的任何異議)必須在 收訖相關報告或通知後即時致函本銀行總部, 最遲不超過收訖後三十個工作日。通訊位址:Chemin de la Crétaux 33, X.X.Xxx 319, 1196 Gland, Switzerland。在該期間後,有關的執行或不執行或報告或通知(如適用)須視為已獲批准。客戶須承擔因提出投訴出現任何延誤而引致的後果。
15.3 若客戶預期收到某項報告或通知但實際未有收到,客戶須 即時通知本銀行。
15.4 對帳戶或託管帳戶結單的明文或默示確認,均須視為構成對其所有包括項目的批准,以及對本銀行任何保留的批 准。
16. 責任
16.1 本銀行將盡到對任何瑞士國內銀行所要求的業務上的一般 勤勉,去履行其對客戶的合約及法律義務。本銀行僅須對 因欺詐或嚴重疏忽違反本銀行在適用的瑞士法律或本協議 之下的義務而引致的直接損失對客戶承擔責任。
尤其是, 本銀行毋須就以下承擔責任:
a) 因本銀行網站、客戶帳戶及任何交易平臺的訪問及使用, 或訪問及使用上的任何障礙,又或使用當中提供的資料及 服務而引致的損害;
b) 因本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及/或本協議合法地幹預(包括把 未平倉交易平倉)而引致的損害;
c) 因第 14.20 及 14.21 條所述事件,或與互聯網有關的任何 風險變爲現實而引致的損害;
d) 因非本銀行所能合理控制的特殊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 害,有關情況可由本銀行合理酌情決定及僅影響本銀行的一部份,且可包括(但不限於)(i) 技術上的困難(例如 電力中斷、資訊科技或電訊渠道及器材失靈或故障);(ii) 基於任何原因本銀行網站或交易平臺無法訪問及/或出現 故障及/或用於訪問上述交易平臺的軟件未能運作或出現 故障;(iii) 已宣戰或一觸即發的戰爭、恐怖襲擊、革命、 民亂、颶風、地震、洪水及其他自然災害;(iv) 強制條 文、有關當局採取措施、暴亂、罷工、停工、抵制行動、 封鎖及其他重大勞資糾紛,不論本銀行是否屬於衝突一 方;(v) 任何市場暫停買賣、停業或關閉;(vi) 任何市場中 的交易被施加限制、特別或不尋常的條件;(vii) 任何市場或任何金融工具出現市場幹擾或不尋常發展;(viii) 任何其 他本銀行認為對維持有序市場構成障礙的行事或事件,包 括本銀行對手方或重大業務關係方破產或違責;及(ix) 任 何其他可定義為「天災 (Act of God)」的情況(統稱「不 可抗力事件」)。
16.2 本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對間接、累積或後續的損害承 擔責任,亦毋須就客戶一方未能減輕任何損害(特別是未 能即時採取行動去防範潛在損害或減低現存損害,而該些 潛在損害或現存損害屬已獲知悉或可預見,或如客戶盡到 適當注意和勤勉理應知悉或預見)而引致的損害承擔任何 責任。例如,若本銀行網站、帳戶及/或交易平臺未能使 用(例如因為技術問題),客戶須使用任何可供用於發送 指示的方式(例如電話)或使用其他銀行或經紀的服務( 例如填補其未平倉交易或類似情況)
。
16.3 本銀行可使用第三方的服務,而在該些情況下,本銀行選 取及委任的第三方,須具有能力、資質及得到恰當授權去 履行其獲委任處理的職能及服務。不過,如因任何該等第 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任何損害,本銀行在選取及委 任上述第三方時若盡到了應盡的注意,即毋須承擔任何責 任,且在客戶要求下可把其針對第三方擁有的權利(如法 律容許及在法律容許的程度下)轉讓予客戶。
16.4 如本銀行未能盡到業務上應盡的勤勉,則對於本銀行因未 能及時執行指示或未能正確地執行指示,而令客戶蒙受的 任何損害,本銀行所須承擔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定必只限 於客戶損失利益的數額。
17. 彌償
17.1 客戶謹此同意,對於本銀行及其關聯公司、銀行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法人團體、管理人員和雇員(統稱「受償人」)由於以下事宜或就以下事宜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害、任何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收債公司的服務支出及內部處理費(由本銀行合理地酌情界定)及任何承諾(現在、將來、假設性、預料之外或其他方面的承諾),客戶將對受償人給予彌償及使其免
受傷害:(i) 客戶未能完全且及時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其中任何部份;(ii) 客戶未能遵從對其適用的任何法規及規例;(iii) 本銀行為保障其利益,或執行本協議及本銀行與客戶之間任何其他協議中的任何條文,及執行本協議項下任何交易,而採取的任何措施;(iv) 違約事件
(定義見下文);(v) 客戶提供的不實、不完整及/或誤導性的確認及資料,特別是有關其財務狀況,如其美國人士身份及類似資料;(vi) 有關帳戶的凍結令、扣押、沒收或類似程序,不論屬民事、刑事或行政;或 (vii) 任何與 (i)-(vi) 相似的事件。
17.2 此等彌償須附加於受償人於本協議或適用法律下可能擁有 的任何其他權利、彌償或索償。
17.3 此第 17 條的責任即使在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終止後仍須具有效力。
18. 對客戶的收費及徵費
18.1 本銀行有權從任何帳戶扣除本銀行網站所顯示的現行收費 表規定的或另行書面同意的費用、傭金及支出。
18.2 本銀行保留於任何時間修訂其費用、傭金及支出的權利, 而客戶定必據此獲知會有關修訂。除非本銀行於其通知中 另行告知,否則若在通知日期起計三十日內未有書面形式 反對有關修訂,即此等修訂視為已獲批准。
18.3 對於根據客戶指示或因推定對其有利而提供的任何非標準 服務,若本銀行網站對此未有說明但根據一般經驗通常應 有償提供,則本銀行可運用其酌情權去計算並從帳戶中扣 除合理補償。
19. 金融工具的利息,本銀行的財務利益
19.1 銀行及其附屬公司、銀行及其附屬公司的雇員或董事,可能持有可通過交易平臺買入之金融工具的頭寸。
19.2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銀行或會因其為客戶提供服務而直接或 間接地從第三方(包括 Swissquote Group 的實體)收 到費用、傭金(例如銷售、分銷、跟隨或收購傭金)
、再 貼現、彌償、折扣/貼現或其他利益(「財務利益」
)。財務利益可能會導致利益衝突。客戶確認及同意,財務利益的性質、數額及計算會發生變化。關於財務利益的更多資料可參閱本銀行網站有關費用及傭金的網頁上發布的資料單。客戶可要求本銀行向其提供有關財務利益的更多資料。
19.3 客戶放棄對財務利益的任何索償,並同意本銀行可保留財 務利益,作為其服務的額外補償,或把財務利益再分配予 其認為適合的第三方。如因支付財務利益引致利益衝突, 本銀行須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保障。
20. 銀行客戶保密及資料保護
20.1 本銀行須根據法律規定就客戶及本銀行之間的關係嚴格保 密。本銀行或須根據適用法律、市場規則或與相關第三方 合約,向有關當局、經紀、託管人、個別產品的發行人等 披露有關客戶、帳戶、帳戶實益擁有人及與帳戶有關的任 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財務及其他資料(「個人資料」)。
20.2 如根據第 20.1 條或就保障本銀行及/或客戶合法利益而言屬必須的話,客戶解除本銀行的保密責任(包括銀行業 保密)。本條特別適用於:
a) 當客戶對本銀行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時;
b) 如本銀行需要就其針對客戶或第三方的索償取得擔保及把 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擔保物變現時;
c) 當本銀行對客戶展開追討債務程序或其他程序時;
d) 如本銀行成為客戶公開指控又或向瑞士或境外機關指控的 對象;
e) 境內或跨境付款或匯款。本銀行有權向相關銀行(特 別是本銀行於瑞士及境外的關係銀行)、瑞士及境 外的付款交易系統營運商(例如瑞士銀行同業結算 (Swiss Interbank Clearing) [SIC]、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WIFT))及受益人提供客戶的資料,特別是其姓名/名稱及地址、國際銀行帳戶號碼 (IBAN) 或其帳戶號碼;
f) 國內及跨境交易及其他操作(作為企業行動或其他行動的一部份),以及由 SIC/SWIFT 執行的交易。本銀行有權向相關銀行、中央證券寄存處及瑞士及境外系統營運商提供帳戶最後實益持有人、登記股東,或涉及交易或其他操作的其他方之姓名/名稱、地址、國際銀行帳戶號碼、帳戶 號碼或託管帳戶號碼。
g) 在下列情況下向本銀行相關對手方、有關當局或任何其他相關第三方披露個人資料:因客戶根據境內或境外市場規則進行金融工具交易,有關披露對於上述交易或相關交易根據適用的市場規則得到執行及/或避免以下各項而言是必須的:(i) 客戶帳戶或本銀行帳戶被凍結;(ii) 本銀行與對手方的合約被終止;(iii) 本銀行被檢控或被提起其他程序;及/或 (iv) 發生可能給本銀行造成負面後果的事件。
h) 本銀行網站專屬通知描述的任何其他個案(可在毋須給予 客戶事先通知下不時修訂)。
20.3 客戶同意及准許本銀行收集和處理個人資料。《私隱和 Xxxxxx政策》規定了銀行處理的個人資料類型和方式。根據《私隱和Xxxxxx政策》,客戶承認,銀行有權出於各種目的處理客戶資料, 尤其是為執行交易和其他操作、根據協定提供服務、滿足法律要求、維護客戶關係、行銷產品和服務以及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品質。
20.4 客戶准許及明確授權本銀行可與瑞士境外(包括在個人資料保護力度不及瑞士的司法管轄區)的SWISSQUOTE集團旗下其他實體、第三方仲介機構和服務提供者交換與客戶有關的資訊(包括個人資料)。本准許及授權亦須視為已授予SWISSQUOTE集團的相關實體和第三方仲介機構和服務提供者,而上述實體亦須獲授權根據適用法律處理客戶的有關資料。
20.5 客戶確認及同意,個人資料一經傳送至瑞士境外,一般而 言即不受瑞士法律保護,但受適用法例規限,並可根據任 何適用法律傳送予第三方或有關當局。
20.6 客戶知悉,即使發送人及收件人都在瑞士境內,任何經互 聯網傳送的資料均會經常以不受監管的方式傳送至瑞士境外。即使資料已經加密,發送人及收件人有時仍會未受加密,以致第三方或能推斷彼等的身份。
20.7 客戶亦確認,本銀行可能使用第三方供應商的軟件,而客 戶使用上述軟件的電腦或裝置的 IP 地址可能會被該第三 方供應商(未必位於瑞士境內)知悉。客戶接受任何
及所 有相關後果,特別是與保密性及資料保護有關者。
21. 第三方引薦的客戶
21.1 如第三方(例如介紹經紀、資產經理或第三方顧問)引薦 客戶予本銀行,客戶理解及同意本銀行可能就引薦或其他服務的提供向有關方支付費用、傭金、再貼現、彌償或其他利益。此等報酬可以每項交易為基礎或按其他基礎計算,例如按本銀行向客戶徵收的費用及傭金,或按客戶於本銀行存置的資產計算。客戶理解及同意相關第三方須有權獲取關於客戶及其帳戶的資料。
21.2 對於客戶可能已從第三方收到或可能於日後從第三方收到 的任何資料或建議,本銀行無法控制及不能保證此等資料或建議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如客戶從介紹經紀、資產經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獲取資料或交易建議,本銀行毋須就客戶使用有關資料或建議而引致的任何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21.3 客戶確認及同意有關第三方並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代 理或代表本銀行或代其行事, 且屬絕對獨立於本銀行或 Swissquote Group 的任何實體。
21.4 客戶理解有關第三方未必受監管機關規管。
21.5 對於任何獲授權於客戶帳戶中執行交易或其他操作的人士(例如(但不限於)本協議提及的第三方),客戶須定期 監察其活動。就獲授權人士向本銀行發出任何指示而引致 任何損害,本銀行毋須承擔責任。
22. 洗黑錢
22.1 客戶確認其知悉打擊洗黑錢法例及規例所施行的規定,且 有責任為遵從所有適用規定與本銀行通力合作。因任何適 用法律下打擊洗黑錢的法例措施及監管措施而產生的以及 與之有關的任何其他義務均予以保留。
22.2 客戶有義務及承諾向本銀行提供所要求的有關客戶本人或(凡必須時)有關由客戶代為行事或為其利益行事(特 別是以代理人身份)的任何第三方(例如實益擁有人)身 份的任何及一切資料及文件。
22.3 本銀行可特別就客戶、帳戶內的資產,及與其帳戶有關的 任何交易及其他操作的證明及經濟背景,要求提供資料及 補充詳情。如有關資料未獲提供或本銀行認為並不足夠, 本銀行可在毋須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拒絕執行 客戶的指示、押後執行有關指示、凍結帳戶內的資產、通 知有關當局及/或終止與客戶的關係。本銀行若已遵從適 用的法律條文或內部或對外規則及規例,則毋須就上述任 何或所有措施引致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23. 記錄對話
23.1 客戶明確同意及向本銀行授予准許,本銀行可(惟非必須)記錄本銀行及客戶利用互聯網及電話進行的對話,並 就本銀行與客戶、客戶代表及其帳戶的其他簽署人之間分 別進行的對話及其他通訊製備謄本。
23.2 有關記錄及謄本定必為本銀行的財產,而客戶同意本銀行 可在任何糾紛或有關當局要求等的情況下,使用有關記錄 及謄本作為證據。本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其認為必須或 適當時披露有關記錄及謄本。
23.3 所有由本銀行製備的有關記錄及謄本將根據其一般慣例處 理,並可根據有關慣例不時銷毀。如利用電話及互聯網進 行的對話因任何原因未有獲記錄,本銀行毋須承擔責任。
24. 付款
24.1 客戶須從速交付根據本協議必須的款項,以讓本銀行為客 戶執行交易或其他操作,以及支付由於及關於交易或其他 操作引致的任何及所有責任。
24.2 本銀行無責任執行客戶作出的未有保證金或無信貸上限的 指示。如客戶已發出指示,而該等指示的總款項超出可供 使用的貸方結餘或授予的信貸限額,本銀行有權自行酌情 決定哪些指示(如有)將完全或部份予以執行,並無須理 會其收到指示的日期或時間。本銀行亦可決定拒絕所有相 關指示。
24.3 客戶得悉,各國運行的系統的具體特徵或會減慢甚至阻止 執行付款或匯款。
24.4 付款指示或匯入的款項如觸犯適用法律、監管條文或有關 當局的正式命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與本銀行內部或對外 規則及規例不符,則本銀行無責任執行有關付款指示或處 理有關的匯入款項。
24.5 客戶知悉以外幣支付的款項一般會透過位於發行該貨幣國 家的銀行執行。客戶亦知悉個別國家(例如美國)對個別 其他國家實施禁運或類似措施。客戶須基於有關的禁運或 類似措施審查其付款指示,且如有關付款可能遭到某一 銀行、機關或任何其他機構禁止或受彼等的任何其他類似 措施規限時,客戶須不作出有關的付款指示。本銀行無責 任基於有關禁運或類似措施審查客戶的付款指示,亦毋須 就客戶因禁運或類似措施的適用而蒙受的任何損害承擔責 任。
25. 外判
25.1 就外判其所有或部份活動而言, 本銀行保留權利從瑞士或 瑞士境外的第三方獲取服務,包括 Swissquote Group 的 實體。有關的外判活動須在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的程度內 由本銀行承擔責任及監察。當涉及客戶的個人資料時,本 銀行將根據適用法律確保其保密性。
25.2 關於已外判活動的更多資料可參閱本銀行網站的專屬通知(可在毋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修訂)。
26. 知識產權
26.1 交易平臺及本銀行網站的所有版權、商標、商業秘密及其 他知識產權須在任何時間均為本銀行或第三方擁有人的獨 有及專屬財產。除按本協議的規定訪問及使用的非專屬權 利外,客戶對本銀行的知識產權概無任何權利或利益。客 戶不得對本銀行的知識產權或彼等的運用方式進行複製、 修訂、解編、倒序製造、更改或製造衍生作品。如有任何 觸犯必遭受檢控。
26.2 明確禁止客戶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裝置、軟件或其他方法 操控或試圖操控本銀行就任何交易平臺或客戶帳戶提供的 任何類型或類別的電子系統、介面、裝置、數據傳送及軟 件的運作。
27. 違約事件
27.1 如本銀行認為有必要保護其自身,特別是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時或之後,或如下文列明的任何事件(單獨稱為「違約事件」)發生,或在違約事件發生後的任何時間,本銀行在按照其全權酌情決定行事及在毋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有權:(i) 終止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ii) 即時或在指定時期內完全或部份把任何未平倉交易變現;(iii) 根據本一般條款及細則授予本銀行的質押及淨額結算權,變現客戶存置於本銀行的任何資產;(iv) 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執行的指示;(v) 凍結客戶帳戶的任何資產;(vi) 暫停履行其責任;或 (vii) 採取任何其他措施:
a) 客戶因任何原因未向本銀行支付任何到期款項(如交付額 外按金(如適用)),或於到期日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保 證。
b) 客戶違反或未遵守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的任何或所有條 文、本銀行與客戶間的任何其他適用合約的任何或所有條 文、或交易條款。
c) 客戶未履行對本銀行的任何責任或違反其xx、保證、確 認或承認事項。
d) 客戶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 限。
e) 客戶無力償債、停止活動、或提出無力償債前程序或任何 其他類似程序。
f) 客戶面對破產、重組程序或任何其他類似程序,包括根據 瑞士銀行法 (Swiss Banking Act) 第 27 條採取的保護措施 及/或根據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銀行及證券交易商無力償 債條例 (FINMA Ordinance on the Insolvency of Banks and Securities Dealers) 第 47條採取的重組程序。
g) 已展開針對客戶的債務執行程序(包括止贖),或客戶無 法或拒絕清償其全部或部份債務或履行其財務責任。
h) 客戶面對任何其他清盤程序,或在監管機構或法庭要求下 或被監管機構或法庭委任破產管理人、清盤人或財產接收 人。
i) 客戶面對相當或類似於上文第 (e) 至 (h) 所述程序的任何程 序。
j) 本銀行或客戶被主管當局要求把未平倉交易或未平倉交易 的一部份變現。
27.2 除非本銀行另行決定,否則當上文第 e)、f) 或 h)項所列的違約事件發生時,本協議須視為已在緊接上述違約事件 發生前終止,而於終止日或之後到期的服務,須以按本銀 行選取的貨幣向本銀行支付一筆算定款項(定義見下文) 的責任取代。
27.3 當本銀行於違約事件發生後與客戶終止本協議或其任何部 份時,本銀行有權以按本銀行選取的貨幣支付一筆算定款 項的責任,來取代其完成履行於終止日或之後到期的服務 及責任。
27.4 「算定款項」須由本銀行計算,及須包括:
a) 若本銀行於終止日在市場執行替代交易(定義見下文), 其將可錄得的利潤及其將招致的開支(替代價值)之間的 差額。「替代交易」須視為將會為本銀行帶來與被變現的 交易有相同財政影響的交易;
b) 加上於終止日前到期應向本銀行支付的任何款項;
c) 減去本銀行於終止日前已欠付的任何款項。
27.5 如涉及的款項以本銀行選取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則須以 x銀行決定的匯率轉換為選取貨幣。
27.6 儘管有任何就此目的特別同意的其他保證,本銀行須獲授 權根據本一般條款及細則抵銷算定款項。
28. 終止
28.1 本銀行或客戶均可在任何時間在毋須表明原因下終止本協 議所引起的及與之相關的任何業務關係。客戶須以書面向 x銀行提交終止通知;本銀行有權以第 13 條提及的其中 一個方式(如經帳戶或交易平臺)向客戶發出終止通知。 除非相關通知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業務關係須即時終止。
28.2 如在發出終止通知時帳戶仍包括未平倉交易,客戶應擁有 為期十個工作日的時間變現或轉移其所有未平倉交易,如客戶未進行變現或轉移,本銀行保留權利變現客戶的所有 未平倉交易,而毋須理會有關變現或會引致收益或損失。 本協議須就上述交易繼續對本銀行及客戶具約束力。
28.3 在終止業務關係後,客戶須告知本銀行客戶資產擬轉移至 的地點。如客戶未於本銀行訂定的最後期限前提供相關指 示,本銀行有權 (i) 就維持帳戶收取合理費用;(ii)安排以 實物或電子方式把金融工具交付至客戶的地址及/或客戶 於另一間銀行的安全保管帳戶(如本銀行知悉);及/或 (iii) 把任何金融工具變現,並把所得款項連同任何貸方結 餘存入至具管轄權的法院指定的地方,或以劃線支票寄送 至客戶最後為本銀行所知的地址(具債務解除效力)。客 戶須就資產的轉移承擔所有相關費用及任何其他後果。
29. 閒置資產
29.1 客戶須採取所有合適措施避免存置於本銀行的款項及資產 成為閒置。其中,客戶尤須與本銀行維持定期聯繫,並即 時通知本銀行任何可能導致本銀行與客戶聯絡中斷的其姓 名/名稱、地址、居籍(包括稅居地)、通訊地址、電郵 地址、電話號碼或其情況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變更,並在 有關情況出現時採取任何必需措施使聯絡得以恢復。
29.2 客戶授權本銀行,一旦本銀行得悉客戶未有收到向其發出 的通訊或客戶在特定期間內(將由本銀行絕對酌情規定) 未有聯絡,本銀行可採取所有合適或必需措施找到客戶或 其受益人。如相關調查以失敗告終及資產根據任何適用法 律定義被視為閒置,客戶承認本銀行可根據任何適用法律 通知第三方此關係的存在。
29.3 本銀行須從客戶的任何帳戶扣除上述調查、處理及監察客 戶閒置資產所引致的開支。在關係存續的整段期間內,本 銀行於本銀行及客戶之間的業務關係存續時一般
會扣除的 其他費用及收費仍然適用。
29.4 本銀行獲授權在對客戶假設有利時(本銀行須全權酌情決 定)採取偏離本一般條款及細則的行動。
30. 其他條款
30.1 本銀行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修改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而 客戶應因此獲得通知。除非本銀行於其通知中另有表示, 否則如客戶在相關修改發布後使用交易平臺,或如客戶未 有在通知日期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反對(以較先發生 者為準),有關修改須視為已獲批准。
30.2 如根據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法例,本協議有任何條文以任 何方式屬於違法、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本銀行其他條 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不得受到影響。本銀 行及客戶須致力達成協議及/或以盡可能接近受影響條文 原意的合法、有效及可強制執行的條文取代違法、失效或 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文。
30.3 如客戶死亡,本銀行保留權利提出查詢及要求獲得正式文 件,特別是繼承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
30.4 客戶在未有本銀行的事先書面准許下,不得根據本協議
(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交易條款轉讓其任何權利及責任。
30.5 如本銀行目前或日後未執行或行使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 利,或在執行或行使中出現延誤,則有關情況不得解釋為 構成放棄有關權利,亦不得損害相關權利的執行或行使。
30.6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任何其他特別規定或協議,均應優先於本一般條款及細則。在任何上述文件內,除非另有協定,否則一條具體規定應優先於一條概括規定。
30.7 本銀行提供其服務的日子須提述為「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對本銀行位於瑞士格朗 (Gland/VD) 總部而言的任何公眾假期不得視為工作日。
30.8 單數字詞須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表示某一性別的字詞須包括任何其他性別。
30.9 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對於人士的任何提述,須包括個人及法人。
30.10 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對本銀行的任何提述須包括(如相關)本銀行的董事、經理、高級職員、僱員、繼承人、代 理人及其他代表,以及集團實體及彼等的董事、經理、高 級職員、僱員、繼承人、代理人及其他代表。
30.11 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對法律、規則或法律條文的任何提述 須包括其後對其作出的任何修訂。
30.12 本銀行就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提供翻譯予客戶參考。若英 語、法語或德語原文(視乎開戶時使用的版本)與其任何 翻譯出現衝突及/或歧義,並對於任何詮釋目的而言,須 分別以英語、法語或德語版本為準。
31.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區
31.1 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受瑞士實體法律專屬管轄並據之解釋。本條亦尤其適用於由中介機構保管的金融工具。
31.2 本銀行位於瑞士格朗的總部所在地須為履行地點、針對居 於瑞士境外客戶的強制執行地點,以及由於本協議或其任 何部份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糾紛的專屬司法管轄地 點及程序提起地點。然而,本銀行保留權利在客戶居住地 或住所地的有管轄權之法院,又或任何其他有管轄權的法 院提起此等程序,而在此等情況下須繼續專屬適用瑞士實 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