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B-2001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5-106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5年7月24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彩虹精化”或“乙方”)与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资本”或“甲方”)就共同发起设立光伏新能源产业基金的合作事项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合作对方介绍
1、招商局资本
公司名称: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40301105952531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2001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1月10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招商局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共同发起设立光伏新能源产业基金:
(1)基金名称:招商彩虹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拟)
(2)基金性质:合伙制私募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3)基金规模:总规模50亿元,分期设立
(4)基金出资:甲方认缴金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5%;乙方认缴金额(劣后资金)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0%;基金份额剩余部分将通过银行、保险等渠道进行募集
(5)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6)基金期限:2+2年,前2年为投资期,后2年为回收期
(7)投资领域:太阳能光伏电站的投资、收购
2、甲乙双方、或其关联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名称:“深圳市招商彩虹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负责受托管理上述光伏新能源产业基金;
3、甲乙双方、或其关联机构拟共同设立融资租赁平台,为新能源产业集约化发展拓展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4、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金融和产业背景资源,共同拓展境内外光伏新能源项目渠道,推动核心产业规模化发展;
5、甲乙双方充分实现资源和优势互补,进一步开展其它相关方面的深度合作。
1、双方承诺:共同商议、决定光伏新能源产业基金及相关平台筹建期间的重大事项;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基金及相关平台的筹建、认缴出资义务,共同承担相关的筹办事务和费用;
2、甲方将在招商局集团的统一部署和支持下,充分发挥金融及产业领域的优势,协同、集成招商系内外有关资源,强化基金的平台作用,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3、乙方将充分发挥产业平台优势, 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基金管理团队做好项目挖掘工作,拓展资源平台;同时,乙方利用自身运维管理平台负责双方共同设立的基金投资的全部光伏电站项目运维管理工作;
4、基金可单独、或与甲方关联机构及乙方共同投资、建设光伏电站项目,甲方关联机构和乙方将共同作为基金投资的光伏电站项目未来的主要退出渠道,
且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关联机构及乙方共同享有基金投资光伏电站项目的优先受让权;
5、甲乙双方共同设立工作小组,积极推动上述合作项目和平台的落实事宜。
2、若本协议生效后的 6 个月内,本次合作的产业基金尚未成立的,本协议自动失效。
公司与招商局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光伏新能源产业基金,将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光伏新能源产业与资本深度协同、积极创新融资模式,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及公司发展战略。
五、董事会对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招商局资本是招商局集团旗下专业从事另类投资的管理平台,注册资本10亿元,国际运营总部设于香港、国内运营总部设于深圳,拥有100余人的国际化专业投资团队。招商局资本作为驻港央企招商局集团的一级子公司,专门从事另类投资与资产管理,是集团投资业务的管理与发展平台,一方面,在市场中积极探索,不断培育出新的产业,以增强资本的活力;另一方面,整合集团内部资源,推动金融与实业的相互结合。目前招商局资本管理基金规模超过200亿元,管理从VC、PE到大型产业并购基金等丰富的另类投资资产类型,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设施(道路、港口等)、新能源、装备机械、金融服务、房地产,以及高技术、农业食品、医疗医药、文化传媒等。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彩虹精化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企业,专注从事低碳、环保、新能源的国家级xx技术企业,公司秉承“人与环境的和谐高于一切”的理念,2014年正式进军太阳能光伏领域,规划未来三年,实现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为 1GW 的目标,成为国内新能源应用和模式创新的生力军。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六、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彩虹精化与合同相对方招商局资本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合法资
格,并且《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
1、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持续披露该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
2、本协议中合作的内容需要根据双方后续协商的具体情况确定,合作的实施尚存在不可预判的风险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