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495 号)核准,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8.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51,7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
证券代码:301259 证券简称:xxx xx编号:2022-001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495 号)核准,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8.3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51,7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
41,637,735.85 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8,476,483.78 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 491,585,780.3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划至公司指定
账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CAC 证验字【2022】003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漓湘路支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元) | 用途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 | 368020100100212705 | 135,279,100.00 | 土壤修复药剂与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 行 | 368020100100212935 | 159,225,700.00 | 超募资金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左家 塘支行 | 66110078801000000927 | 33,533,200.00 | 营销服务与技术支持网络建设项目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左家 塘支行 | 66110078801700000923 | 120,000,000.00 |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漓 湘路支行 | 50610188000103676 | 59,526,000.00 | 研发设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1,585,780.37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漓湘路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两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漓湘路支行、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