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E1550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
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
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九年五月
x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9年5月14日于江苏南京签订:
甲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乙方: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郭金东
丙方: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xxx
xx: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A 区 E1550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戊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xx:
甲方、乙方、丙方、xx及戊方已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签订了《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
现经甲方、乙方、丙方、xx及戊方友好协商,对《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达成如下内容,以资共同信守。
一、《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第二条“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之第
2.1款修改为:
2.1 乙方、丙方和xx共同承诺戊方在承诺期的净利润合计为 24 亿元。
二、《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第七条“协议生效条件”增加第 7.5 款为:
7.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作出关于经营者集中不进一步审查决定。
1、本协议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以《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与《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同时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一)
甲方(盖章):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二)
乙方(盖章):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三)
丙方(盖章):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四)
xx(盖章):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之五)
戊方(盖章):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