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财险河南省商业性高标准农田小麦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高标准农田小麦种植户、高标准农田小麦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向保险人投保:
(一)种植地块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四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二)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产量或价格变化造成保险小麦实际每亩收入低于约定每亩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约定每亩收入=约定每亩产量×小麦目标价格×保险责任水平
1.约定每亩产量:参照保险小麦所在县区当地政府部门官方发布的小麦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小麦目标价格:根据小麦集中上市时间,参照保险小麦所在县区的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价格采集渠道近三年发布的价格算数平均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保险责任水平最高不超过 85%,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实际每亩收入=当年测产亩产量×当年平均收购价格
1.当年测产亩产量:以保险小麦所在县区政策性小麦测产报告为准。
2.当年平均收购价格:根据小麦集中上市时间,参照保险小麦所在县区的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或者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价格采集渠道采集并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计算方式得出的数据为准。
价格采集渠道与计算方式以保险xxx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因种子、肥料和农药质量问题造成保险小麦的减产或损失;
(六)政府对保险小麦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小麦的约定每亩收入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投保人已为保险小麦投保其他政策性小麦保险,本保险合同的每亩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小麦平均收入扣减其他政策性小麦保险金额的 85%。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小麦生长周期及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小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保险小麦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保险小麦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小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
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麦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保险小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小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约定每亩收入-实际每亩收入)×保险面积×(1-绝对免赔率)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小麦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
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小麦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小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
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高标准农田: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田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