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 LNG 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 2021-061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 LNG 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三家单船公司与联合卖方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为三家单船公司建造 3 艘 17.4 万方 LNG 运输船舶, 3 艘船舶总价约为 5.54 亿美元。
●三家单船公司与 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CO., LTD 签署租船合同,租期为各自船交船日起 20 年(附两次延长选择权)。
●上述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一、交易概述
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简称“本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十四
次董事会会议批准(详见本公司发布的临 2021-059 号公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间接持股 70.71%的联泰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联安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联顺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及以下统称“三家单船公司”)与相关各方签署 LNG 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
二、合同方介绍
1、船东及买方:联泰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联安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以及联顺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为联合液化气体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液化气体”)在香港成立的三家单船公司,各单船公司注册资本约为 4,200 万美元,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运输。
联合液化气体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LNG”,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其另一方股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佳仕福船务(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别持有其 60%、21%及 19%股权。
2、卖方: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中华”)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作为联合卖方。
沪东中华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造船及船舶维修业务。
中船贸易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船舶买卖经纪。
3、承租人: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CO., LTD(中国石油国际事
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石化产品进出口及转口、销售、仓储业务;炼油、化工、储运设施、加油站、运输工具的投资;设备租赁;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
于本公告日期,沪东中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分别持有本公司 42,979,942 股、85,959,885 股 A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 0.9%和 1.8%,而沪东中华、大船重工、中船贸易皆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卖方、承租人均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三、各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造船合同
签署时间:2021 年 12 月 7 日。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作为买方;沪东中华及中船贸易作为联合卖方。合同主要内容:根据造船合同,沪东中华及中船贸易共同及个别同意根据合
同的约定进行船坞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及完成船舶并出售及交付予买方,买方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并接受船舶交付。
根据造船合同,船舶舱容为 174,000 立方米,载重量为 80,000 公吨。
根据造船合同,各艘船舶的合同价格约为 1.85 亿美元,3 艘船舶总价约为
5.54 亿美元。买方应向卖方根据造船进度分四期支付船款,分别为各船船价的 10%、10%、10%和 70%,第四期船款将根据造船合同的若干情况(其中包括船舶延迟交付及性能瑕疵的费用补偿及违约赔偿金)进行调整。
交船期:3 艘 174,000 立方米的 LNG 运输船舶预期分别为不迟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 3 月 31 日交付。
2、租船合同
船东:三家单船公司
承租人: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CO., LTD
租 期 : 上 述 三 艘 船 舶 建 造 完 成 后 , 将 出 租 给 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CO., LTD,租期为自各船交船日起 20 年,缓冲期为前后 30
日(承租人具有选择权)。承租人有权将租船合同连续延长 2 次,每次最多为 5
年,缓冲期为前后 30 日(承租人具有选择权)。
租金:各船的日租金包括根据确定收益率下的船舶成本(含融资成本)及根据综合物价指数调节的操作成本,项目租金及收益率符合当期 LNG 市场水平,具体需待后续融资协议落实及船舶交付时方可确定。
四、签署 LNG 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将进一步扩大本集团LNG船队规模和市场份额,增强本集团盈利能力以及抗周期能力,符合本集团发展LNG运输业务的战略要求。上述三艘LNG运输船舶的建造及租赁有助于增强本集团与中国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巩固本集团LNG运输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根据本公司测算,此次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的各项适用百分
比比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因此此次签订的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上述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